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设备的原则是什么
你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设备配置的原则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七、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② 轻便摩托车的相关标准
GB 518—2007 摩托车轮胎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T 2983—2008 摩托车轮胎系列
GB/T 4570—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53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GB/T 5374—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靠性试验方法
GB/T 538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202—2007 摩托车轮辋系列
GB/T 13203—2007 摩托车轮胎强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3204—91 摩托车轮胎高速性能试验方法 转鼓法
GB/T 13205—91 摩托车轮胎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转鼓法
GB/T 14212—2003 摩托车链条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15366—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装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
GB/T 16708—1996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GB/T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GB/T18411—200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18860—2002 摩托车变速V带
GB/T 22435—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合金车轮
GB/T 22436—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轮毂安装尺寸系列
GB/T 22628—2008 摩托车轮胎滚动周长试验方法
GB/T 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24157—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546—2009 摩托车重心位置的测量方法 (实施 2010-07-01)
GB/T 24547—2009 轻便摩托车重心位置的测量方法 (实施 2010-07-01)
GB/T 24553—200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轮限位装置及最大转向角的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 (实施 2010-07-01) QC/T 30—2004 机动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
QC/T 39—92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活塞环检测方法
QC/T 60—200X 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试验方法
QC/T 226—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总成技术条件
QC/T 227.1—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片摩擦性能试验方法
QC/T 227.2—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片粘结剪切强度试验方法
QC/T 228.1—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技术条件
QC/T 228.2—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钢丝绳
QC/T 228.3—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接头
QC/T 228.4—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套管
QC/T 228.5—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套管帽
QC/T 228.6—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调整螺管
QC/T 228.7—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调整螺母
QC/T 228.8—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护套
QC/T 228.9—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销柱
QC/T 228.10—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拉索 试验方法
QC/T 23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手制动操纵杆静强度试验方法及性能要求
QC/T 233—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踏板静强度试验方法及性能要求
QC/T 234—199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技术条件
QC/T 654—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器台架试验方法
QC/T 655—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器技术条件
QC/T 682—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坐垫技术条件
QC/T 698.1—2004 车辆说明文件 第一部分:车辆注册技术参数表
QC/T 701—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减震器安装接头尺寸
QC/T 72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轮辋 轮廓检验方法样板检验
QC/T 723—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辐板式车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QC/T 24—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直流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QC/T 725—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轮辋标定直径检验方法球带尺检验方法
QC/T 726—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轮辋标定直径检验方法平带尺检验方
QC/T 727—2004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35—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方向把角度 宽度尺寸
QC/T 75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参数表格式
QC/T 77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电器零部件试验电压(070901)
QC/T 781—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器
QC/T 791—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用技术条件
QC/T 80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③ 摩托车故障诊断与排除的方法有哪些
摩托车使用过程中,其零部件发生磨损、腐蚀、氧化、松动甚至损坏,使摩托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其他技术指标下降,从而发生故障,导致摩托车不能工作。在判断故障部位和故障性质时,应遵循“从简到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的原则,按系统分段进行检查诊断。检查时,可采用先查两头,后检中间,逐渐逼近的方法,最后得出正确的诊断。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诊断方法。
(1)经验法
主要凭操作者耳、眼、鼻、身等器官的感觉来确定各部技术状态好坏的方法,称为“经验法”。该方法的特点是不需要什么专用设备,不管在什么场合都可以进行。但此方法对复杂故障诊断速度较慢,且诊断准确性受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影响较大。经验法可概括为四个字,即:看、听、嗅、摸。
①看。就是观察,例如观察柴油发动机的排烟颜色,再结合其他情况分析,就可判断其工作情况。基本内容包括摩托车行驶的里程、保养情况、过去修理的情况、近期保养或修理的零部件等。此外还应对故障发生的情况有所了解,如属于突发故障,还是日积月累的“小毛病”所引发。这样可以使诊断过程少走弯路。例如摩托车运行在凹凸不平的道路上突然熄火,发动机不能启动,故障的原因可能是摩托车颠簸引起电路导线松动脱落,也可能是断电器触点产生烧熔黏结引起的。如果是一辆刚刚使用的摩托车,则可以不考虑磨损对发动机的影响,而使用时间较长的发动机则要考虑长期使用产生的影响。因此,即使是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也应在多看多查的基础上进行诊断,而不应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诊断。
② 听。就是凭听觉判别摩托车的声响,从而确定哪些是异常响声,它们是怎样形成的。摩托车正常工作时,发出的声音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有经验的维修人员,能从各部件工作时所发出的声音,大致辨别其工作是否正常。
③ 嗅。就是凭在摩托车运转中散发出的某些特殊气味,来判断故障之所在。这种方法对判断电气系统短路和离合器摩擦衬片烧蚀特别有效。
④摸。即用手触摸或扳动机件,凭手的感觉来判断其工作温度或间隙等是否正常。负荷工作一段时间后,触摸各轴承相应部件的温度,可以发现是否过热。一般地说,手感到机件发热时,温度在40℃左右;感到烫手但不能触摸几分钟,则在50~60℃;若一触及就烫得不能忍受,则机件温度已达到80~90℃甚至更高。
以上四个方面,并非是每一种故障诊断的必须程序,不同的故障可视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2)隔除法
部分地隔除或隔断某系统、某部件的工作,通过观察征象变化来确定故障范围的方法,称为“隔除法”。一般地说,隔除、隔断某部位后,若故障征象立即消除,即说明故障发生在该处;若故障征象依然存在,说明故障在其他处。例如,某灯不亮时,可从蓄电池处引一根导线直接与灯相接,若灯亮,说明开关至灯的线路发生了故障。
(3)试探法
对故障范围内的某些部位,通过试探性的排除或调整措施,来判别其是否正常的方法,称为“试探法”。进行试探性调整时,必须考虑到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并确认不致因此而产生不良后果,还应避免同时进行几个部位或同一部位的几项试探性调整,以防止互相混淆,引起错觉。
(4)比较法
将怀疑有问题的零部件与正常工作的相同件对换,根据征象变化来判断其是否有故障的方法,称为“比较法”。
换件比较是在不能准确地判定各部件技术状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实际上,在各种诊断方法中都包含着一定的比较成分,因此应不急于换件比较,尽量减少盲目拆卸对换。
(5)仪表法
使用轻便的仪器、仪表,在不拆卸或少拆卸的情况下,比较准确地了解摩托车内部状态好坏的方法,称为“仪表法”。
判断摩托车故障时,应充分地运用推理分析方法,尽量将故障缩小到一个较小的范围。例如,发动机功率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化油器的,有气缸机械运动部分的。诊断时首先查看排气管是否冒黑烟,关小阻风门发动机功率是上升还是下降,如果发现关小阻风门时发动机的功率有所增加,就可以初步判断故障的原因在化油器上,而发动机汽缸内部的机械问题就无须再进行检查,从而缩小了故障的范围。
形成摩托车故障的原因有些可以一目了然,有些是十分复杂的,准确而迅速地判断故障形成的原因,找出故障所在的部位,不仅取决于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维修经验,而且取决于维修人员对摩托车结构、性能、各部分相互间关系的了解。
④ 实验室内常用的质量控制方法有哪些它能控制哪些误差
1、外部质量控制
外部质量控制,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实验室以外的质量控制手段来保证检测结果所采取的方式,一般分为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
1.1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是认可机构加入和维持国际相互承认协议(MRA)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实验室重要、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实验室每年可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以下称CNAS)官方网站查询年度能力验证计划,针对性地选择参加能力验证的项目。实验室通过报名的方式参与验证并领取检测样品,根据规定的方案完成检测后在规定的时间反馈给组织能力验证的机构,能力验证组织机构根据所有参与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出具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实验室应根据结果报告评价自己的检测能力。能力验证的评价方法包括:1、量值比对的评价参数(En):若|En|≤1,满意、通过;若|En|>1,不满意,不通过。2、检测比对评价参数(Z):|Z|≤2,满意、通过;|Z|≥3,不满意、不通过;2<|Z|<3,可疑。
当能力验证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实验室应深入分析原因、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当出现可疑结果时,实验室应分析原因,并视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参加能力验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方式,它不仅可以确定和监控实验室检测的能力、持续能力,亦可以有效识别实验室存在问题。但由于能力验证受年度计划的制约,有时会出现实验室某些检测项目不在计划之列而无法确认能力的情况,因此需要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来补充。
1.2实验室间比对
实验室间比对,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测试样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从而识别实验室存在的问题与实验室间的差异。
开展实验室间比对一般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自主组织,另一种是以参与者身份参加。作为组织者,实验室首先要选择适宜的比对实验室,为确保比对结果的可信度,建议尽可能选择已获得CNAS认可、计量认证或行业内权威的实验室;实验室还应合理编制比对方案,方案应包括采用的方法、测试的项目、数据分析处理方法、样品数量及必要信息、实验要求、测试结果等内容,并与参与实验室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组织者根据测试结果编制比对报告,明确比对的结论及需要改进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实验室通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实验室的差异,从而查找原因并及时改进。与能力验证比较,它的灵活性更强,可作为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的常用手段。
2、内部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指实验室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而利
用自身资源在实验室内部实施的质量控制,一般包括使用标物监控、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方法比对、留样再测、分析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等方法。
2.1人员比对
即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之间的能力比对,由不同的检测技术人员利用相同的仪器、使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对同一特殊物质进行测试,将获取的数据来进行评价。可作为新员工培训后验证其技术能力的手段,亦可在有多名检测人员的实验室开展。
2.2仪器比对
即检测仪器之间的比对,使用不同的检测仪器、由相同的检测人员、采用相同的方法、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对同一检测样品进行测试,将获取的数据进行评价,以确定仪器间的差异。当实验室拥有不同设备时,可采用仪器比对的方法开展质量控制,特别可用于当某台仪器参加能力验证获得满意结果时,可用其来衡量其他仪器的可信度。
2.3方法比对
即检测方法之间的对比,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在相同的人员、相同的仪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对同一检测样品进行测试,将获取的数据进行评价,以确定方法间的差异。当实验室使用新方法、超出预期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以及扩充或修改的标准方法时,可与标准方法进行比对,以证实该方法是否适用于预期的用途。
2.4分析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这种方法是样品中同时存在若干特性,特性问题有确定的关系,当这些特性被试验确定后,通过考察实验结果中表现出的特性间的关系是否违背已知关系来判断实验结果的正确性。这些相关特性间常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相关特性分析的方方可以用于实验条件与被测性能间的相关关系的分析。
以上分析看出,内部质量控制操作方便、方法多样、易于实施,可作为实验室日常的质量控制手段。
3、小结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是实验室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工具,是实验室管理中的永恒主题。因此,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觉地、经常地、有计划地、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利用其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并加以改进,使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3]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⑤ 汽车尾气监测站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流动污染源,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气排放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一个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之一。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排放的监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其它有尾气排放的车辆。
第四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有关的标准、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按照《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经质控考核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尾气准检证》和《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等(有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有权对持证单位检过的车辆进行抽测,其结果做为质量保证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按《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实施。
在用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和路检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分工是:
市(地区)和县级环境监测站是基层监测执行单位。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出厂车以及汽车使用单位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也可委托市(地区)级环境监测站执行此项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下级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并纳入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范围,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质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全国机动车尾气监测的质量保证和数据中心,统一制定监测技术规定,汇总全国监测数据,纳入数据库管理。
第八条 一切承担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单位,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检测的情况和数据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地区汽车排气监测数据汇总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市、县级环境监测站的汽车排气监测数据应按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要求时间上报。
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收集和整理上报。
第十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的收费办法,按《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的监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机动车尾气准检证》、《机动车尾气检测员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察证》均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摩托维修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怎么写啊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摘自里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⑦ 质量控制的常用技术
1)选择适应于检测对象的测试方法;
2)使用标准物质进行监控;
3)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
4)对留存样品进行再检测;
5)绘制质量控制图表;
6)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7)检查一个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