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测的方法如下:
1、观测点的布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一般情况是:
(1)砖墙承重的建筑物,可沿墙的长度每隔8~12m设置一个观测点,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转角处,纵墙和横墙的交接处、纵墙和横墙的中央、建筑物沉降缝的两侧;当建筑物的宽度大于15m时,内墙也应在适当的位置设观测点。
(2)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每个柱基或部分柱基上安设观测点。具有浮筏基础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线和基础周边设置。新建和原有建筑物连接处的两边都应设置观测点。烟囱、水塔、油罐及其它类似构筑物的观测点,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2、沉降观测用水准点数,在每一区域不得少于两个,并且至少应设置一个深埋式水准点。沉降观测宜用精密水准仪及钢水准尺进行。
3、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且整个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沙土地基两年,粘性土地基五年,软土地基十年。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的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4、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石膏条等可靠的观测标志。观测后应绘制祥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将裂缝拍摄下来。
5、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并应有水准点位置和构造图、观测点平面布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的关系曲线图以及沉降观测原始记录和分析报告等资料。
❷ 建筑物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有哪些参考资料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 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 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3.43(1)、7.1.7、7.5.6、10.1.10 条(款)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1、3.0.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 《工程测量规范》 原 (GB50026-93)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和 (JGJ/T8-97) 同时废止。此外, 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确定 (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 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3.0.1 条 第 (强条) 及昆建协字 (2008) 第 11 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 3.0.1 条作如下定义: 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 6 层住宅楼 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 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 10~15m 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B、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 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C、宽度大于或等于 15 米,或宽度小于 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 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E、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 6~10 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G、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H、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 I、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 件变化处两侧; J、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 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 4 个。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 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 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四、 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测量,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 DSZ05 或 DS05, 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 DS1 水准仪。视线长度宜为 20~30 米,视线高度不宜 低于 0.5 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承担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测量人员应具有主管部 门颁发的上岗证。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 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 五、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 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 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 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 1~2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 等) 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 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 25%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 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 1~2 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 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 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沉降速度≥ 1.0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 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 2~3 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若沉降速度 小于 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 即逐日或 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六、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 5.0.6 条规定:对建(构)筑 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每周期观测后, 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 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 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 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 DGJ32/J18-2006 第 5.0.4 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 稳定标准 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 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 2√2 倍测量中误差, 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 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 0.01mm/d 为稳定标准。 八、工程竣工观测资料整理 观测过程中应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 整理相关资料。 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采取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 A、沉降观测成果表; B、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 C、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D、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 E、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 F、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G、观测工作方案
❸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常是用什么方法进行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常是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的。
❹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常是用什么方法进行的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通常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进行的
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目的是发现不正常的沉降、不均匀沉降;以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损坏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
❺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希望对朋友有用:
对被观测物体的高程变化所进行的测量。
沉降观测应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三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沉降观测要点
水准基点的设置:基点设置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为原则,宜设置在基岩上,或设置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水准基点的位置,宜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所产生的压力影响范围外。 观测点的设置: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 测量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及钢水准尺,对第一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工具和固定测时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 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 观测时应登记气象资料,观测次数和时间应根据具体建筑确定。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❻ 高层建筑的几种沉降观测方法有哪些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❼ 高层建筑的几种沉降观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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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期观测:按规定配合设计单位、观测单位埋设永久性观测点,并为观测单位创建良好的观测条件,每施工一层观测一次直至竣工。
2)按信息化施工要求,及时向观测单位索取观测资料
,掌握建筑物沉降情况。
3)工程竣工后向观测单位索取应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①沉降观测成果记录;
②荷载-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图;
③每个观测点的下沉量统计表,绘制观测点的下沉观测曲线。
4)观测点的形式:在承重墙柱上沉降观测点标志采用内藏式,用F32电锤在设计位置位置打孔,将直径28mm预埋件放入孔内,周围用环氧树脂填充使牢固,观测时将活动标志旋紧,测毕取出外旋保护盖,即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外观又起到保护标志的作用。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❽ 建筑物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增加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个人建议主体施工时每二层楼板做一次
❾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包括什么
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 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1对二级、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7、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