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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清查常用方法

发布时间:2024-10-07 07:54:41

1. 在财产清查中,使用原始凭证的一般有

在财产清查中,使用原始凭证的有1、2、3、5。

一、实物清查:

1、填制“盘存单”,是财产清查工作的原始凭证。

2、如果实存与账面不符时,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即实存帐存对比表 ),是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二、货币资金的清查 填制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既起到盘存单的作用,又起实存帐存对比表的作用。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一般是将银行存款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

四、往来款项的清查 按每一个经济来往单位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送往各经济来往单位;对方核对相符后,加盖公章退回;不符则注明情况或另抄对账单退回。

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提货单和入库单都算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都是作为发票的附件的。

(1)债权资产清查常用方法扩展阅读:

财产清查的意义及内容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情况,加强物资管理,监督财产是否完整,并为正确核算损益提供正确的资料。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

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

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

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

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

2. 固定资产清查的操作方法

固定资产清查的操作方法:

一、清查前的准备

1、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并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

2、进行事前的摸查

由于固定资产的种类及数量多,用及使用情况变动多、产权情况可能较复杂,因此,各单位在固定资产清查时,应组织有前后任领导、前后任资产管理及财务人员、资产使用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

召开资产清查准备会,充分了解固定资产的购建、分布、占用及使用、产权及其变动、抵押及担保、在未入账资产等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部门先行按其占用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编制固定资产部门自查表并上报固定资产清查小组,为实地核查作准备。

3、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计划

固定资产清查小组负责制定清查计划,包括账务清理、实地盘点、产权和抵押资料的收集及认定、损益证据收集、损益鉴定及损益申报等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程序和方法、分阶段工作报告的撰写及完成时间等。

二、实地盘点并核实有关情况

1、盘点前准备

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核实是本次资产清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在盘点前,应准备好分类及明细盘点基础表、固定资产卡片、已盘点资产粘贴标识、产权证明材料、使用方向证明资料,规划好盘点的时间、路线、先后顺序、分组情况,以及对毁损、报废、存在重大变化情形的内、

外部会审小组或鉴证小组的组成及实地勘察时间安排,以及财产损失证明文件的取证安排、申报材料的组织和呈报、总结撰写等,形成书面《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并下达至所有参加盘点人员,在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和在中介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2、账载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分类进行,在盘点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时以账查物,并要求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仔细核对固定资产编号及名称、结构或规格型号、坐落位置或使用部门、构建日起即投入使用日期、

使用方向(单位自用、后勤使用、出租、出借、闲置、其他)、使用状况(正常使用、毁损、报废、封存、部分拆除、技术淘汰等)、产权归属(包括权属性质、权属证书及其牌照等)、变动情况、数量、原值(事业单位还包括累计折旧和净值、折旧年限、以使用年限)。

其中:事业单位涉及抵押或担保情况的,还应根据担保合同,以发函方式核实:被担保单位的名称、性质、与本单位的关系,担保方式、担保起止时间、担保金额,贷款金额、以偿还金额、逾期未偿还金额,是否上级指定担保等情况;

涉及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情况的,还应有关证明资料,以发函方式核实: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对方单位名称、出租合同或出借证明,出租资产本年应收及实收金额等情况。对已盘点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贴上“已盘点资产粘贴标识”。

3、账外固定资产盘点

对账外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清查准备会议了解的情况以及摸查固定资产部门自查表,通过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和甄别,在排除租入、借入、外单位寄存等情况后,确定账外固定资产清单,并参照账载固定资产盘点要求进行实地勘察。

查明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重点查明:未入账原因、固定资产的来源、产权状况、价值状况;其中: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应先补作入账处理,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

归集帐外固定资产的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或协议、产权证书及权证照、价值证明、捐赠证明、调拨证明、移交记录、声明书等;贴上“已盘点资产粘贴标识”;在此基础上,补登固定资产卡片,撰写固定资产盘盈专项说明并呈报资产清查小组。

(2)债权资产清查常用方法扩展阅读

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由于其形态、体积、重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及数量不同,为了查明财产清查对象的实有数额,完成清查的任务,应了解和掌握财产清查的各种具体方法。

1、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就是对财产在存放地点采用点数、量尺、过磅计量其数量的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能直接查清数量的财产。如对库存现金的清点,对机器设备的清查等。

2、抽样盘点法

抽样盘点法就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多、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采取从其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的数量,然后再计算其总体数量的方法。抽样盘点法又分为随机抽样、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具体方法。

随机抽样就是从样本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盘点,以其结果推算总体的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

机械抽样也称系统抽样,就是总体单位按一定的顺序排列,根据总体单位数和样本单位数,算出抽取间隔,再按此间隔抽取样本单位的抽样方法。

分层抽样也称类型抽样,就是总体中各单位按某一标志分成若干类,从各类抽取若干清查单位的抽样方法。

3、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对某些储存量大、存放比较有规则但不便逐一点数的财产物资采用的一种清查方法。如清查储油罐中的油。

4、估计法

估计法就是对某些重量大、堆放不规则或无法确定其准确数量的财产物资估计其数量的一种清查方法。又可分为经验估计和比较估计。

经验估计法就是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自己多年的实际经验,通过对实物进行观察,而得出数据的一种方法。

比较估计法就是根据所清查的对象先找出一种同类标准物体作为比较,然后确定其价值或数量的一种方法。

5、推算法

推算法就是根据已有资料推算其结果的一种方法。

6、对账单法

对账单法就是将账簿记录与对方开出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或根据本单位账簿记录给对方开出对账单,供其与之核对。这种方法常用于清查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

7、查询法

查询法就是采取发函或派人前往对方企业当面查核询问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债权债务、款项尾欠等业务的清查.

3. 什么是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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