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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与食用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07 01:44:45

A. 预制菜执行什么产品标准

预制菜涉及的理化指标限量要求



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

过氧化值



冷藏调制食品

过氧化值

SB/T 10648-2012 冷藏调制食品 要求参照GB 19295


而在T/CNFIA 115-2019 《预制包装菜肴》,根据生制和熟制,动物性和非动物性进行了区分。

B. 急!‘食用方法’是不是只能标在食品上、标注的商品是不是一定是食品希望提供依据!

吃的,除了药品外就是食品,即使是保健品也是保健食品。药品注明服用(使用)方法,食品注明食用方法。花草茶(含西洋参片)就是食品,还要证明?拿上原物就是证明。

C. 产品标准与方法标准的区别

我是新手哈,现在接触质检工作,浅显了解哈;
产品标准:比如做地毯检测,有专门的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里边规定了检测的指标及限量值,需要用到什么方法测定,这就是产品标准,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判定这个产品——壁纸是否合格。
方法标准:比如壁纸中测定聚乙烯单体用到的方法是GB/T4615,这个标准只是教你应该怎么做实验,就是一个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方法既是产品标准又是方法标准,比如空气的50325,规定了测定什么指标和测定方法以及限量范围。
希望对你有用。

D.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家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包括婴幼儿食品。
5 标示内容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 “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着。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如葡萄糖、蔗糖)××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A.1.4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含量不高于1.5g(或脂肪含量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

E. 婴幼儿奶粉没有标识食用方法违反GB 13432了吗

根据GB 13432没有违反,具体还要看婴幼儿奶粉产品执行标准中是否有类似的规定才行。
4.4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4.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4.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4.4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4.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4.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F. 食品标准中怎样区分产品标准与方法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有如下鲜明特点:

1.内容的系统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贯穿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涉及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贮藏运输等诸多环节。

2.制订的科学性。从1990年起,农业部正式提出开发绿色食品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先后组织国内各方面的专家,经过上千次试验、检测和参照或采纳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而制定的,对严于现在执行标准的项目及其指标值都有文献性的科学依据或理论指导。

3.指标的严格性。绿色食品的标准无论从产品的感观性状、理化性状、生物性状都严于或等同于现行的国家标准。例如大气环境质量采用国家一级标准,农残限量仅为有关国家和国际标准的1/2。

4.控制项目的多样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中土壤标准比国家标准增加了土壤肥力指标;产品标准增加了营养质量指标等项目。产地环境质量评价中,对水质、土壤、空气等要素分别区分了污染严控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若干项。增加控制项目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物质对产品的污染,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G. 食品产品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H. 国家规定营养辅助食品可以不标注食用方法吗

不可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规定: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此外还应注意,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具体的详细内容你可以查看《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I. 按国家要求,预包装食品不一定要标注食用方法吗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某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字样,而具体品种并不明确,实际上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具体名称,食品经营者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若告知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道。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和含量具有显着的差异。如果食品标签上标称具有某些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标称营养成分达到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标称含量,必将影响婴幼儿的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J. 可食用产品标准

常见食品产品标准号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GB7098-2015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7099-2015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10146-2015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肠衣GB14967-2015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17325-2015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GB174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规定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GB19641-2015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
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
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1488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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