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使用方法 > 上海通用食用农产品销售方法

上海通用食用农产品销售方法

发布时间:2023-01-07 21:43:24

1. 初级农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的法律。同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一、下列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销售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产地或来源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出具产地或来源证明;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文件;
2、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自检合格证明等能够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其质量标志可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3、销售按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还应当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 销售食用农产品要办许可证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研究认为:目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

1、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上海通用食用农产品销售方法扩展阅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如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农产品如何销售更好

你以上所说的都是渠道问题,现在的农产品不仅仅是只满足日常三餐就可以的时代了。农业也需要科学化,所以,要先调查市场,要结合实际,比如当地的气候适宜种植何种作物,经济利益有多大,是否有加工厂,另外信息是否畅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要得到最确切的情报,然后再考虑展示哪种农产品,农产品的特色如何体现。最后是信息的传播,走哪条途径可以让更多的客商看到。来展示厅的交通是否便利的问题也得考虑。以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才能考虑渠道问题,一般展示厅是货源与客商的媒介,所以,在收到样品后重心就在客户这边了,因此,要多考虑如何将消息传播更广这个问题。

5. 农产品有哪些销售方法

我的建议是以下几个方法:
一、销售到农产品各县城的批发市场区。
二、跑商场和超市谈柜面合作,协调利润分配
三、自己进菜场销售。
四、借助互联网搞营销。联系外地客商。
五、与当地或是异地食品加工工厂合作,确定长期合作关系,稳定供应关系。
互联网营销我推荐中国农产品交易网。
中国农产品交易网,全国最具规模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商人社区 。中国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又名中国农产品交易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 易平台和商人社区.汇集海量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及时发布及时在线交易,使农产品批发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快速便捷的网上电子交易服务。中国农产品交易网已成为农产品商人销售农产品、

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7. 食用农产品零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衍生问题: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是如何规定的?
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阅读全文

与上海通用食用农产品销售方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杜兰特真正的训练方法 浏览:318
网上买床安装方法 浏览:782
奶奶教裁剪方法简单好用 浏览:449
老人机短信中心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855
化肥中氮的含量检测方法视频 浏览:77
照片如何加水印方法 浏览:534
有点打呼噜有什么好方法 浏览:406
如何赏析诗句方法公式 浏览:725
快速融化冰块的方法 浏览:131
手臂痛怎么治疗方法 浏览:487
days360函数的使用方法 浏览:633
治疗湿尤有效方法 浏览:913
小米的快捷键设置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773
用底线思维方法解决问题 浏览:282
检测方法elisa法 浏览:196
远离口臭的最佳治疗方法 浏览:688
中药及其制剂常用的纯化方法 浏览:153
充电机使用方法步骤12V 浏览:1003
正确怀孕的方法 浏览:52
iphone6跳屏解决方法 浏览: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