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销售食用农产品要办许可证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研究认为:目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
1、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营主体多为农民或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的对象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很难通过实行许可进行管理。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销售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宜继续维持现行做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同时,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为单一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用农产品与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食品同时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如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谷科产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水产品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如自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产品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包括: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如肉丸、鱼丸等。
❷ 村民不出村,仨月把石榴卖出上千万,线上销售农产品真的可行吗
近日,河南荥阳一个电商人在网上宣传了自家的石榴,他表示自己2004年回乡创业, 到了2006年想到了电商,后来就把家乡的石榴全都搬到了线上售卖,之前都是在路边等着买家来批发,现在就不需要等待了,直接每天都可以在线上出单。从年均几百万到现在的上千万,不得不说,这样的突破真的让人振奋人心,真正实现了村民不出户就能把自家的农产品卖掉,目前趋势线上售卖真的很厉害。
现如今网络上什么都可以买到,像石榴这样的硬果,保质期长,拿到手损伤程度不会特别大,果实饱满味道美味是一定不愁没有回头客的,相对于这样的食物快消品,人们回购的频率会很大。个人觉得,网购农产品是一项便捷又利民的事情,少去了中间商,差价不会很大,又能吃到品质良好的水果是很好的。
❸ 农产品有哪些销售方法
我的建议是以下几个方法:
一、销售到农产品各县城的批发市场区。
二、跑商场和超市谈柜面合作,协调利润分配
三、自己进菜场销售。
四、借助互联网搞营销。联系外地客商。
五、与当地或是异地食品加工工厂合作,确定长期合作关系,稳定供应关系。
互联网营销我推荐中国农产品交易网。
中国农产品交易网,全国最具规模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商人社区 。中国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又名中国农产品交易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 易平台和商人社区.汇集海量的农产品供求信息,及时发布及时在线交易,使农产品批发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快速便捷的网上电子交易服务。中国农产品交易网已成为农产品商人销售农产品、
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❺ 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依法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农产品。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
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享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服务。第二章产地认定第七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有关产地环境标准;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第八条前条第三项规定的生产规模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一)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二)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三)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200吨;
(四)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2000亩;
(五)油料: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六)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300亩;
(七)茶园:种植面积不小于200亩;
(八)畜禽养殖地: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九)畜产品加工地的畜禽必须产自产地,并符合下列产量规定:
1.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
2.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
3.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
4.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
5.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十)水产加工地: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小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第九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产地认定机构;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地认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第三章产品认证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❻ 食用农产品零售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衍生问题: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是如何规定的?
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❼ 农业产品怎么推销
现代农产品向社区营销。
1、农业实现产业化与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在产业升级与产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农民千辛万苦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滞销或者销路不畅,农民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农民如何让生产与销售紧跟发展步伐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知道标准化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如果出现滞销的局面,损失是非常巨大的,产品在有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迈进的过程中,怎么突破销售困局,怎么让我们生产的农产品不愁销售,是所有研究农业问题人士关心的,下面要阐述的不是农业产业政策与农业现代化建设,而是怎么样拓展农产品的销售,谈一些看法。
2、现代农产品的营销定义:现在农产品基本上延续旧的销售办法,以农贸市场为主要源头,向交易集中的菜市场延伸,超市与社区菜市场结合的销售思路,农民种菜,商贩收购,集市销售的模式,有些是自己种自己销售,也有通过合作组织集中采购销售等存在,所以农产品的销售本质上思路仍然以政府主导的大市场为主,不断提出要建设大的贸易市场,建设规模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这样的销售方式将在很长时间存在,因此,现代农产品的营销定义有两个部分。
一是做好渠道流通销售模式。
二是直接专营销售模式;第一种模式以政府指导为基础,另外一种纯粹属于新的商业交易模式,模式的手段各有特长,在不断丰富交易的基础上,产品的品质、新技术、特色产品、高价值产品为主要龙头,逐步渗透的办法,经营新的思路,来创造农产品新的价值体现。
1、农产品生产经营现状:
农产品的经营一直关系着两个家庭,一个是生产家庭,一个是消费家庭,两个家庭的顺利对接才是农产品销售与经营的关键所在,如果生产家庭没有办法生产,消费家庭就谈不上消费,而消费家庭买不到需要的农产品,生产家庭生产了也卖不出去,两者互为关系出现的简单问题,到目前位置,已经变得越来越让人揪心,本来只要两个家庭互相需要,那么经营农产品就不是一件难的事情了。
近年来,政府给了不少的农业项目的支持,可是没有收获,为什么?政府也不知道怎么办?道理很简单,很多国家的钱都打水瓢,为什么?中间环节有问题,没有直接用在项目上,中间监督出了问题?农业企业都是农民在做,缺少指导。由于农民他们本身素质有限,所以如何把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整合一体,成为现代农业的最大问题,现在所谓的农业专家们都知道农业的问题是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可是他们也不知道怎么销售,只知道弄大批发市场,弄几个什么协会来糊弄农民,农民盲目陷入什么协会的圈套,导致现在农民增收出现困局。
农业营销切忌“嫦娥奔月”,农产品销售的困难很多时候归结在产品的老化,农产品的结构不配套,大多数是政府主管部门喊出的口号,实际上是无力来突破农产品的营销困局面,只是想“嫦娥奔月”,而不做营销与消费市场的研究与突破,抓农民很有手段,但抓销售就迷惑不前,因为前者可以行政手段,而后者是市场手段,由此,在基本盘面上的指导人员,需要强化一体化的专业人才,主管人员要抓生产更要懂市场,而懂市场远远不够,懂市场的所谓农业专家很多,但需要懂营销的就很少,因此,两者或者多者结合,将是关键。
2、农产品经营困局有三大因素:
1、人才:农业产品销售人才很少,也很少有农产品或者农业销售人才交流,目前在农业产品销售大部分是一些农民出生,现在有转型后(初步土地经营升级)的一批人在主导,很难融合现代营销手段,高级农产品营销、策划、销售为一体的“地面营销人才”更是难以寻找,这与我们的农业大国格格不入,最多的是研究与政府主管人员,因此,农产品国内营销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消费需求,也就是农户家庭到消费家庭之间传播的桥梁被人为阻隔,消费者想知道农产品的信息、质量、品项特点、产地情况、安全情况等等均缺乏对接,依靠农民做不到,依靠政府不精通,只有满大街丢在那里,出现两极分化。
2、产品:在全国有不少农产品接近我们国家最高标准—有机标准,但是标准的使用、建设、管理需要花很多费用,农民承担不起,所以在当地消化,价格低,出不去,很多特色产品由于缺少标准的支持,上市后价格上不去,竞争就下降,农民赚不到钱,结果就不了了之。农产品的周期性与存储特点,决定了产品必须要有严格的经营时间通道,而时间通道掌握在政府部门,比如标准、运输、管理、销售价格等,把很多优质产品浪费在与市场的人为交道里面,而比如生鲜的农产品经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农民害怕产品进城市,也是一大问题。
3、市场:纯粹的市场是因为我们习惯了对政府主导信息的管理,而全国市场消费阶段停留在批发市场,政府的信息来源也在批发市场,并不清楚消费者想吃什么,怎么吃,吃的代价、吃的便捷、吃的安全、营养,均不是非常清楚,而批发市场是无法掌握直接的消费信息的,所以存在很多产品雷同,高价值的产品不多,也没有人去引导消费者去消费什么样的农产品,所以市场出现盲目现状,大量好的农产品消费者不习惯、进不了餐桌,由此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结果农产品新品市场萎缩,高价值产品提不上价格,消费者吃不到,两者又开始对立。
3、那么如何来做农产品的销售呢,在管理与经营上,如何把农民的好产品卖出去,提高农民积极性,能够赚到钱,来继续推动农产品升级,成为关键,而农产品的经营模式成为新农产品销售突破的关键所在。笔者对现代农业营销的定义里面提出农产品的直营销售,成为现代农业营销的突破口,确定什么样的销售,如何才能满足广大消费家庭的实际需求,才是营销思路的延续,我们把消费家庭的分类,就可以看出农产品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基本上城市消费家庭分为3个类型,一个是工薪消费阶层,一个是年轻白领族与高退休阶层,一个是小康阶层,三个阶层所消费的农产品完全不一样,也很具有代表性,而大多数农产品是不分消费家庭的,爱谁买就卖,因此管理与经营费用增加,损耗非常大,作为农民的销售路数不对,就形成恶性循环。
4、按照三个阶层的消费不同,工薪消费阶层主要消费一般的农产品,也就是常规产品,追求便宜与实惠,大部分销售在农贸市场(菜市场),消费为常规的无公害产品,以限制高农残为主要产品,价格比较优惠量大。年轻白领族与高退休阶层,消费一般以上的产品,追求产品的营养与外观,追求产品的时尚性,比较喜欢净的农产品,价格比普通农产品价格稍高影响不大,比如绿色食品,大棚种植的反季节时令农产品等,追求新鲜,喜欢在超市消费,干净。另外小康阶层的消费者要求比较高,追寻特别的农产品,享受时尚的同时,追求高档,比如出口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市场上少见,所以追求安全、营养、高价值是他们的目标。
5、根据不同的消费目标,制订不同农产品的销售方式,才是农产品现阶段提升的有效办法,一般无公害农产品的销售由于成本问题,可以在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交易,在各社区的菜市场进行销售,而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可以在社区根据专营销售模式,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对接消费家庭,提升产品的销售方法,也建立可以销售的周年化生产计划,这样的专营销售模式将大大拓宽销售基层面积,不至于产品生产以后不知道怎么办,同样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多样化良性发展。
6、绿色与有机农产品直营的10大销售策略:
1、配送策略:市场特定的消费对象,城市在不断扩大,买农产品越来越不方便,特别是安全营养的农产品,因此很多家庭需要有这样的配送渠道,有品质保证的配送渠道,这样的享受,可以体会配送带来高效便捷的销售服务,做好消费家庭的数据库销售目标,建立庞大稳定的销售体系,成就现代消费观念在农产品销售上的突破,也是新的尝试。配送不仅仅是将所需要的农产品送到消费家庭,而是要建立一个消费管道,这个管道包括先进的电子商务、电话、店面等互相配合,协调运行。
2、免费体验策略:把农产品的优、劣完整体现在消费者面前,通过对产品的观、闻、品、验等手段,让消费者明白什么样的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这样将大大拉近消费者的感官识别,从而建立牢固的产品信任感,促进产品的就地就时消费。体验策略运用的产品非常重要,货真价实是体验的关键。
3、教育服务策略:社区服务是销售模式的通常做法,一般是依靠社区的组织关系来进行农产品的教育与消费,通过对物业、居委会的联合,把社区教育与服务的关系建立起来,通过对产品的桥梁作用,把农业的场景从生产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演绎,使消费者明白农产品怎么生产、加工、运输到消费者手中的,通过怎么样的质量检验保证品质,互相共融,保证常年的农产品供应,建立良好的供应关系与渠道,提高信任度,也服务当先,做好教育消费的引导工作。
4、引导对比策略:农产品的销售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比,对比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观望,看外观;品尝,尝品质;比较价格、重量、产地、颜色、品牌等,通过对比手法,强调产品的实质,引导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诸多好处,消费者通过观望、尝试到消费的过程全部是引导出来的,因此,引导消费策略是农产品销售的重要环节,并不需要广告来扶持。
5、公众公益策略:农产品走公益的策略也很重要,比如与体育结合,现在流行奥运生产的农产品很吃香,还有会议、旅行、餐饮等诸多公益活动的切入,很多活动把农产品介入进去,提高知名度,这样可以大范围在各种渠道进行销售,农产品品牌建设也可以迅速提高。
6、小范围团购策略:农产品做团购优势很大,家庭厨房的所有食品均可以做成礼品销售,通过对农产品的包装与贴牌,把简单的一种农产品包装成消费时尚的礼品包装,特别是水产、水果、粮油、蛋等等,小范围的团购就是在一定有效的单位里面,包括机关食堂、各办事机构、单位等,由于我们国家节日特别多,所以节庆农产品礼品销售将异常火暴。
7、社区活动推广策略:社区推广活动历来是农产品销售的好渠道,也是宣传的最好阵地,社区活动主要要贴近消费家庭的实际需求,比如赠送厨房用具,把活动按照社区的特点安排开来,小区设摊、节日活动庆祝、社区组织活动介入等等,长期不停的搞,把社区当作产品宣传的一块阵地,效果非凡。
8、单位合作推广策略:单位合作的优势很明显,农产品需要走量才好,与单位的合作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单位配送与单位效益挂钩,机关食堂与单位食堂合作,有效提高产品的使用效果。
9、个体直销策略:农产品在各地可以与当地的社区便利店有效结合起来,比如水站、洗衣店、小卖部、茶楼、社区会所等等,通过对接,把农产品的信息发布出去,这样大大加快产品的直接销售。
10、媒体网络广告策略:在网络上进行产品宣传将越来越流行,什么样的产品均可以在网上找到,网络重点介绍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重点突出产品的营养价值,什么样的消费者适应,有什么好处,吃了后能对身体有什么改变等,这样的宣传在网上越流行,产品的知名度就越高,越能够与消费家庭融合。必要的时候可以利用电视与报纸传媒结合起来,加快农产品的现代化营销步伐。
现代农产品营销要放开思路,结合成熟的消费观念,把营销的步子迈开,从产品的立项上就要把产品的营销成本计算进去,而不是光光是生产成本,将来农产品的销售重点分为四个环节: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渠道四个部分,而核心的是把好产品通过合理的销售渠道,把产品传输到消费家庭,传输到餐桌上,因此,一个农产品的整条连接要考虑生产的现代化,还要考虑营销的现代化,从田间地头要餐桌的每一个过程都不能忽视。
从目前来看,农产品生产与技术方面没有多少问题,主要是考虑环境与农产品的关系,重点在营销上面,现代农产品的营销要照顾消费习惯、消费心理、消费潜力、消费心态等诸多方面,要从小商小贩的心态里走出来,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农产品营销模式与销售通路,建立农产品身份证制度以外,需要建立农产品消费家庭的识别系统,逐步建立可以稳定发展的高效农业销售体系,这样,任何产品的升级换代将不存在风险,只有市场有保障,产品才有出路,农业现代化才有依靠。
❽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如下:
1、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2、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着;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4、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实物标签是用于标明物品的品名、重量、体积、用途等信息的简要标牌。有传统的印刷标签和现代条码打印标签。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❿ 河南特色农产品有哪些
1、花卉苗木
河南地处中原,地理位置适中,气候条件适宜,是“北花南迁、南花北移”理想的训化场所。2001年全省花卉种植面积43万亩,其中,洛阳牡丹种植面积已发展到1.1万亩,收集引进国内外牡丹园艺品种600余个,新育品种70多个。栽培总量3000万株,年销量200余万株,销售范围已达20多个省(市)和十几个国家(地区),并在美国费城和日本建立了“中国牡丹园”,为牡丹的出口开辟了途径。开封菊花现有生产面积3500亩,年产菊花400万盆(株),年产值4000万元。现有引进、选育、栽培品种达1500多个,占全国品种资源一半左右,且大多为名贵品种,品质上乘,具有很高的观赏和经济价值,在历届全国菊花大赛评比中名列前茅。南阳月季苗圃面积达4000亩,品种600多个,是目前全国最集中的月季种苗繁育基地。潢川县花卉种植面积2万多亩,品种达千种以上。长期以来,潢川是一个“春栀(花)、夏月(季)、秋桂(花)、冬梅(花)”四季花香的地方。鄢陵县具有悠久的花卉栽培历史,近年来,花卉发展很快,有“江北花卉数鄢陵”之称。鄢陵腊梅等名花卉已进入北京人民大会堂和美国林肯纪念馆,鄢陵桧柏造型等享誉昆明“世博会”。花卉产业是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据国际权威机构和专家预测,世界花卉消费额1990年是1000亿美元,到2000年达2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目前,世界花卉生产与消费逐步分离,生产正由高成本国家向自然条件优越、生产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每单位花卉生产平均成本是日本的1/5、台湾地区的1/3,也明显低于东南亚、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且具有多种自然气候类型,市场消费潜力大,是发展花卉业的理想之所。我省有生产花卉的优越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还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
主攻方向:加强花卉种质资源保护,强力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同时加快新品种引进、繁育,建立名优花卉苗木品种示范基地,大力培育有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花卉保鲜与加工技术,促使花卉苗木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强市场开拓,搞好产销衔接,提高花卉苗木产业化经营水平。
优势区域:重点建设洛阳牡丹区、开封菊花区、南阳月季区、郑州花卉苗木区、鄢陵花卉苗木区和潢川花卉苗木区。洛阳牡丹区主要布局在洛阳市及市郊、偃师市;开封菊花区主要布局在开封市和开封郊区;南阳月季主要布局在卧龙区、宛城区;郑州花卉苗木区主要布局在荥阳市、郑州市邙山区和金水区;鄢陵花卉苗木区主要布局在鄢陵县,辐射到许昌县和长葛市;潢川花卉苗木区布局在潢川县。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全省区域化种植的花卉面积达到80万亩,其中,洛阳牡丹5万亩,开封菊花1.5万亩,南阳月季1.2万亩。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名优品牌花卉,达到常规花卉基本自给,切花品种比较齐全,品质较高并周年供应;观叶、观花植物生产持续发展;盆景质量明显改善;观赏垂直绿化苗木、草坪、宿根花卉长足发展。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网络化销售,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占有份额并迅速挤占国际市场。
2、食用菌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全省食用生产快速发展,到2001年,全省食用菌生产量达到140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8%,居第二位,产值达63.3亿元,在农业产值中仅次于粮、棉、油、果、菜,居第六位。目前,在全省158个县(市、区)中,有食用菌生产的达147个,其中生产量在5000吨以上的县(市、区)有47个,产值超亿元的县有12个。食用菌的生产发展已成为河南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其中:泌阳、西峡、鲁山等县分别以香菇和黑木耳、黄背木耳的生产量之大、产品之优良而享誉国内外,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食用菌产业的收入达1/3以上。但由于对食用菌生产的宏观调整乏力,品种多而杂,生产分散,信息滞后,结构失调,大路品种平菇、黄背木耳、蘑菇等占总产量的61.2%,而一些珍稀菇如白灵菇、杏鲍菇、大球盖菇的产量则仅占2‰,致使我省的食用菌产业大而不强。2001年全省食用菌出口总量为0.2228万吨,出口额117.7479万美元,为全国出口额的0.18%。这与一个产量占全国18%,居全国第二的大省地位极不相称。食用菌是我国人民喜爱的传统副食品之一,国外对食用菌的需求也极其旺盛。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大,由于食用菌营养丰富,有一定的保健功能,随着人们对食用菌食、疗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需求将大幅度的提高,食用菌的市场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发展食用菌产业我省有比其它省更多的优势,只要我们抓住机遇,重视发展,食用菌产业必将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主攻方向:加快新品种的引进、选育和野生珍奇食用菌菌种的驯化,大力发展名、特、优、稀品种,优化食用菌品种结构;加强秸秆栽培新工艺、新资源开发、以草代木技术、食用菌精深加工工艺研究等。依靠科技,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食用菌产量和产品质量。组建食用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产业化发展,做强食用菌产业。
区域布局:重点建设中东部、北部广大平原区,西部、西南部山丘区2个食用菌生产优势区。中东部、北部区优先发展区域主要布局在商丘、开封、周口、安阳、濮阳、焦作、郑州、许昌等8市的33个县,主要利用丰富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开发珍稀食用菌种;西部、西南部山丘区优先发展区域主要布局在三门峡、洛阳、平顶山、南阳、驻马店、信阳等6市的13个县。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全省食用菌产量达到160万吨,比2001年增14.2 %。品种结构优化,大路品种由目前的60%降为40%。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出口量和出口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组建1-2个食用菌行业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发展,实现由食用菌生产大省向食用菌生产强省转变。
3、茶叶
我省的信阳及南阳的桐柏县等地处大别山腹地,山峦起伏、河流纵横,有湿润的季风型气候特点,光照、热量、降水、土壤等条件构成了发展茶叶生产的有利生态环境。现有茶园面积大,且比较集中连片,目前,仅信阳市就已开辟茶园50余万亩,茶叶年总产量达1000多万公斤,种茶区域遍及全市8个县区128个乡镇的1200多个村,种茶农户约18万户,已形成万亩茶乡10个,千亩茶村80多个,有数万种茶大户和经营大户。信阳毛尖有近百年的历史,茶叶内在品质好,为全国十大名茶之一,曾多次在国内外获大奖,1990年获国家质量金奖,1999年获昆明世博会茶叶金奖,内销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外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有很大的市场领域。但由于大部分茶农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生产规模偏小,管理粗放,品种混杂,致使茶园产量低、成本高,平均亩产仅30公斤左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0%左右,加上产业化水平低,品牌规模小,检测手段落后等导致优势不强。茶叶是世界三大天然饮料之一,全球约有60个国家种植茶叶,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消费茶叶的习惯,在我国更是历代名饮,由于茶叶含有大量人体必需的营养成分和多种具有药理作用的物质,有益于身体健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以及茶叶多用途的开发,茶叶需求量将会增加,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很大。
主攻方向: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加快无性系良种的繁育与推广,全面推行茶树良种化、茶园生态化、生产机械化、标准化,提高茶叶质量和单产水平,实行产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提高茶叶加工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扩大品牌规模,把信阳毛尖做大做强。
优势区域:豫南优质茶叶区,包括信阳市的6县2区(平桥区、浉河区、固始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罗山县、潢川县)、南阳市的桐柏县和驻马店市的泌阳县,把这一区域建成我省优质无公害茶叶区。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茶园总面积发展到60万亩,茶叶总产量达到1700万公斤。茶树无性系良种面积达到10万亩,名优茶比重达到70%以上,实现茶叶生产优质、高产、高效。
4、一化性柞蚕
一化性柞蚕,即一年只羽化一次,一年只能养一季春蚕。由于河南位于中纬度暖温带向亚热带过度地区,日照充足,热量丰富,雨量适中,昼夜温差大,特别是春季气温回升快,柞树开叶早,叶质好。特殊的气候条件,使河南成为全国典型的一化性柞蚕生产区。我省有宜蚕面积(历史养蚕面积) 1000多万亩,利用面积300万亩左右。建国后,河南一化性柞蚕茧最高年产量为13000吨,近10年来,年放养柞蚕种1.3—1.5万公斤之间,年产茧量一直稳定在5000吨左右(生产数量 )。主要分布在南阳、平顶山、洛阳和驻马店等市的南召、方城、内乡、镇平、鲁山、舞钢、嵩县、汝阳、泌阳、确山等16个县(市),其中南召、鲁山、方城三县占全省柞蚕茧产量的90%左右,已形成集中连片的生产区域,特别是南召县年产柞茧量长期以来一直占全省55%左右,具有“召半省”之称。饲养柞蚕,不占用耕地,投入小,产出率高,从出蚕饲养到结茧出售,一般只需50多天,投入、产出比则达到1:8.5以上,经济效益十分显着。而且饲养柞蚕又可与食用菌和天麻药材生产紧密结合,形成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我省一化性柞蚕茧不仅上市早,比东北、山东等二化性地区提早上市4个月,可自然保存9个月以上,而且茧丝质量好,历史传统产品——河南手工柞绸以其挺韧强牢、轻柔薄软、珠光宝泽、幽雅含蓄、吸湿透气、冬暖夏凉、抗紫外线、穿着舒适护肤的特点,荣冠全国,畅销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素有“王牌”货之称,多年来年生产量和出口量一直稳定在100万米左右,年创汇500多万美元,是全国唯一的生产和出口基地。同时随着食蛹市场的开发,扩大了柞蚕新用途,特别是河南一化性柞蚕蛹含水率低,蛋白含量高,蛹味香,所以从20世纪90年开始,市场一直供不应求。但由于柞蚕品种单一,新品种培育和更新换代慢,当家品种缺乏,柞蚕深加工和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程度低,科技人才缺乏,科技推广难度大,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我省柞蚕生产发展缓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加入WTO,人们吃更讲究营养安全,穿更注重舒适护肤,为柞蚕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河南有适于柞蚕生长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且劳动力资源丰富,柞蚕生产基础好,发展柞蚕业的优势和潜力巨大。
主攻方向:大力推广柞树修剪新技术和采用点橡补墩、合理加密等措施,建设优质高产生态蚕坡;加快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的繁育和推广,全面推广应用小蚕人工室内保护育新技术,显着降低小蚕损失率;加强蚕种场的制种设施改造;搞好蚕病防治;大力开展茧丝深加工和蚕蛹蚕蛾的综合利用,努力提高蚕业综合经济效益。
优势区域:重点建设南召、鲁山、方城三县优质柞蚕区,做强这一区域的柞蚕业。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建成优质高产生态蚕坡100万亩,饲养蚕种2万公斤,产柞蚕茧7500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繁育普及率分别达到80%和90%。蚕种放养量和蚕茧产量比2002年分别增加50%和60%。缫制手工柞丝200吨,加工手工柞绸200万米。柞蚕生产整体效益达到1.68亿元,比2002年增加52%。
5、中药材
我省是一个中药材资源大省,中药材的品种数量和储量均处于全国前列。南部的桐柏山、大别山和西部的伏牛山等蕴藏着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共有中草药近2000种,名贵中草药30多种,焦作的四大怀药(怀地黄、怀菊花、怀山药、怀牛膝)、新乡的金银花、安阳天花粉、嵩县柴胡、卢氏天麻、栾川百合、南召、鲁山辛夷、西峡山茱萸、镇平杜仲、济源冰凌草、方城丹参、邓州麦冬、桐柏桔梗等全国驰名,部分产品还远销东南亚以及欧美等地。“四大怀药”在东南亚等国享有珍贵礼品的荣誉,在美国、日本被称为“华药”。有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级中药材专业市场——禹州“中华药城”。在加工方面,全省以中药加工为主的生产企业达100多家,年工业产值17.5亿多元。仅南阳市医药加工企业就有32家,总产值18亿元,实现利润1.08亿元。以研制传统中药着名的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跻身国家中药企业50强,其“仲景”牌六味地黄丸、月月舒冲剂、镇痛口服液等被评为全国名牌,销售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并远销南亚、欧洲、北美等。由于龙头企业的带动,发展中药材已成为西部山区及怀药产区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发展中草药符合当今人类追求健康的需要,中药因其疗效独特,副作用小而深受世界各国人民的欢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医疗保健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传统中草药的认识逐步深刻,市场需求量不断扩大,发展前景较为广阔。
主攻方向:加快新品种引进、改进繁育与推广,研究推广优质、高产、高效综合配套栽培技术,探索有机无公害、无污染的优质道地药材品种选育及栽培技术。加强中草药资源保护,实行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最大限度的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
优势区域:重点建设豫西南中药材区、豫西北中药材区。豫西南中药材区主要布局在南阳市各县(市、区),三门峡的卢氏县、灵宝市,洛阳的栾川、嵩县、汝阳县,平顶山的鲁山县共4市的19个县(市、区);豫西北中药材区主要布局在焦作市的沁阳、武陟、温县、孟州、博爱,新乡市的辉县市、安阳的林州市及济源市等地,重点发展四大怀药。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85万亩,优质药材普及率达到80%,加大科技开发力度,提高中药材整体效益,使其真正成为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6、芝麻
我省是芝麻生产大省,2001年,全省芝麻种植面积373.7万亩,总产量达到23.4万吨,面积和总产均居全国第一位。我省芝麻产区相对集中,已形成了从南阳、驻马店、周口到商丘的芝麻区域带,面积在50万亩左右的大县有3个,面积在20万亩左右的大县有8个。我省芝麻外观品质和内在品质均比鄂、皖、赣等省优良,国际市场素有:“世界芝麻口味中国第一,中国芝麻河南最优”之说。芝麻还是我省传统的出口商品,因品质优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是我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特色农产品之一。目前由于加工工艺与技术落后,影响我省芝麻产量品质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芝麻及其加工产品的需求量将会不断增加,同时芝麻的抗氧化、抗衰老作用深受发达国家重视,美国近年公布的20种抗癌防衰食品中就有我国芝麻,市场潜力巨大。入世后,国际市场植物油及油料价格持续上扬,为我国油料产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我省是芝麻的集中产区,具有良好的生产基础,随着一系列优质新品种和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及对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芝麻产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市场前景广阔。
主攻方向:加快优质专用新品种的选育,加速推广优质芝麻新品种,实现品质专用化,研究配套高产栽培技术、进一步提高产量和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开展产品精深加工,创名牌产品,加强市场开拓,扩大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
区域布局:重点建设南阳、驻马店、周口等三市白芝麻生产区和商丘市黑芝麻生产区。白芝麻区布局在3市的17个县,主要发展纯白芝麻。黑芝麻区布局在商丘市的2个县(市)。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全省芝麻面积稳定在380万亩,年总产量26万吨左右,除建立小面积黑芝麻生产基地外,整个芝麻区域带大面积推广纯白芝麻品种。争取达到品质专用化、质量安全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品牌化的目标。
7、花生
我省是花生主产省之一,2001年,全省花生种植面积1434万亩,总产量296.2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与世界花生生产先进国家美国相比,我省花生种植面积是美国的1.85倍,总产是美国的2.25倍,单产比美国高20%。因此,我省花生生产在全省乃至全国油料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省花生产区相对集中,形成了豫东北大果区和豫西南小果区两大类型区。全省种植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大县有4个,30万亩左右的大县有15个。我省花生品质优于山东等省;花生还是我省传统的出口商品,出口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的60-70%,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之一。目前由于优质专用新品种应用面积小,规范化高产保优栽培技术推广速度慢,加工工艺与技术落后,至今没有叫得响的油料加工品牌,影响我省花生产业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国内植物油、植物蛋白和植物蛋白饼粕饲料的消费量将大幅度增加,市场潜力巨大。入世后,国际花生市场植物油及油料价格持续上扬,为我国产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我省是花生的集中产区,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良好的生产基础,随着一系列优质新品种和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及对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花生产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市场前景广阔。
主攻方向:加快优质专用新品种的选育,加速品质改良,实现品质专用化,应用规范化保优生产技术,实现质量安全化;培育龙头企业,努力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开展产品精深加工,创名牌产品,扩大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
区域布局:重点建设豫东和豫北大果花生区、豫西南和豫南小果花生区。豫东、豫北大果花生区布局在安阳、濮阳、鹤壁、新乡、开封、周口、商丘、郑州等8个市22个县,主要发展高油型和普通型出口大果花生;豫西南、豫南小果花生区布局在南阳、驻马店2市的12个县(市、区),主要发展高蛋白食用型和珍珠豆型(西班牙型)出口小果花生基地。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全省花生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年总产量达400万吨左右,优质比率由目前的10%提高到35%。争取达到品质专用化、质量安全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品牌化的目标。
8、沿黄优质稻米
我省的原阳等沿黄县,地处黄河下游,其地势低于黄河底部5—20米,黄河水可以自流入田,因黄河水中有机化合物和多种微量元素含量丰富,加上该区盐碱地改良后的特殊地质和昼夜温差大的特殊气候,共同孕育出了沿黄大米无污染、无公害、颗粒晶莹、软筋香甜的特点,并因此而闻名全国。目前,全省沿黄优质稻米种植面积共有150万亩,且比较集中连片。其中原阳县现已发展到33.8万亩,是我国的优质大米生产基地。经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国家权威部门对原阳大米进行化验分析,结果表明,原阳大米的蛋白质、淀粉以及铜、铁、钙、镁、硒等微量元素含量均高于风靡世界的泰国米,特别是被科学家称为“生命元素”和“天然解毒剂”的硒元素,更是泰国米含量的7.66倍。因此,原阳大米获得了国家“七五”星火计划博览会金奖,两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奖和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等多项大奖,被誉为“中国第一米”。1996年,原阳“原黄”精米通过了“绿色食品”认证,成为河南省最早获准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粮食类食品。经过近几年的经营,以优质稻生产基地原阳县为龙头,形成了长江以北最大的稻米集散地。同时,沿黄稻米优良的米质和品牌,给沿黄几十万户稻农平添了比普通稻米多达25%的收入。但由于加工精细度不够,包装档次跟不上,营销手段落后等原因,尽管沿黄大米特别是原阳大米的内在品质优于泰国米,但其竞争力却弱于泰国米。大米是主要的口粮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优质大米将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沿黄优质粳米具有蛋白质含量高、氨基酸含量高、微量元素含量高、脂肪含量低等优势,符合人们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主攻方向:加强优良种质的引进和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研究推广优质、高产、高效综合配套的先进栽培技术。实行产业化经营,努力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达到精加工、精包装、创品牌。加强宣传力度和营销水平,努力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优势区域:沿黄优质稻米区主要包括原阳县、获嘉县、新乡县、封丘县、长垣县、延津县、濮阳县、范县、武陟县、中牟县、开封县、兰考县、开封市郊区共5市的13个县(区),把这一区域建成我省优质无公害稻米区。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沿黄优质稻米区优质稻种植面积由2002年的136.2万亩发展到170万亩,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对优质稻米进行精细加工和包装,科学组织产销,达到完善经营、提高档次和综合效益的目的。
9、大蒜
河南是优质大蒜生产大省,近5年来,每年的大蒜种植面积在100万亩以上,70%大蒜产品出口海外。2002年全省大蒜种植面积达181万亩,是全国名副其实的第一大蒜产区。特别是中牟、杞县两县具有种植大蒜的悠久历史,其土壤肥沃、气候温和、光照充足、栽培技术先进、种植品种优良,其产品以蒜头大、瓣匀、色白、不散头、耐贮藏、香味纯正、辣味适中、营养丰富和较高的药用价值等特色享誉中外,受到了国内外客商及消费者的青睐。目前,两县大蒜面积已达到68万亩(杞县40万亩,中牟28万亩),总产72万吨。中牟大蒜自1991年以来,内销和外贸出口总量均在10万吨以上,内销全国各省市,远销世界五大州的16个国家和地区,曾获得马来西亚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和“99昆明世博会” 银奖,已注册为“中国星火计划名优产品”。2001年、2002年先后被定为全国园艺产品出口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杞县大蒜在面积、单产、 总产、效益等方面均居全省第一位,全国第二位,在北京、广东、深圳等20多个大中城市设立了大蒜直销点,并远销到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荷兰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10万吨,创汇2000万美元。2000年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了“金杞”牌商标,取得了标识条码认证,2001年被农业部和外经贸部定为全国园艺产品出口示范区,2002年获得国家原产地认证,今年,又被农业部批准为大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县。并相继建成了5个大蒜交易市场,30余家大蒜深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万吨。但目前大蒜业的产业化程度低,初级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综合效益不高;对出口的依赖程度高,国际市场大蒜价格的起伏波动导致大蒜收益不稳,易发生“卖难”问题。大蒜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如钼、锌、锰、铜,特别是硒、锗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防癌、抗癌与保健作用,并以其独特的香辣风味,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同时,大蒜也是国际市场看好的重要农副产品出口品种,随着人们对大蒜的食用、药用和保健作用的深入认识和大蒜新用途、新产品的开发,市场需求旺盛。再加上大蒜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外种植成本相对较高。而我省具有丰富的生产资源优势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大蒜产业具有一定的潜力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主攻方向:加快优质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研究推广优质无公害配套栽培技术。建立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加工企业,进行大蒜的精深加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努力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份额。
优势区域:重点建设中牟、杞县、通许、尉氏四县优质大蒜区,做强这一区域的大蒜产业。
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优势区域大蒜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尽快走向生产经营规范化、产品质量标准化、销售分级包装化、加工转化精品化,实现大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商标化销售、品牌化经营,以商标化、品牌化进入国际市场。使我省的大蒜品牌叫响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