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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清查常用方法

发布时间:2022-11-16 21:29:32

什么是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无具体规定清查的时间,而是根据特定的需要,对有关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所进行的临时的清查。

不定期清查的适用情况:

(1)有关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保管人员变更时 ,要对其负债保管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发生自然损失和意外损失后,要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及审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时,应根据需要,依检查的要求和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情况性。

(4)会计主体隶属关系改变时,要对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货币资金进行清查,以摸清家底。

与定期清查的区别:

定期清查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时间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而不定期清查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Ⅱ 不定期清查适用于什么

不定期清查也称临时清查。是指事先不规定清查日期,根据特殊需要而临时进行的清查。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1)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的实物负责人调动工作时;(2)财产物资因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和被盗时;(3)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进行查账时;(4)按照上级规定,企业改组股份制,进行临时性的资产评估等核资工作时;(5)发现有贪污行为时。

Ⅲ 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有哪些

货币清查的清查的清查方法如下:

1、现金清查是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现金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清查过程中不能用不具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充抵库存现金。盘点后,根据现金盘点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是反映现金实有数和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

2、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致主要是由于未达账项形成的。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3)不定期清查常用方法扩展阅读:

资产清查是指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要核实资产账面与资产实际是否相符,考核其经营成果,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并作出鉴定。

二、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现金的清查

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在进行现金清查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出纳员必须在场。在清查过程中不能用白条抵库,即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等抵充库存现金。现金盘点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及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现金盘点报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它既起"盘存?quot;的作用,又起"实存账存对比表"的作用,"现金盘点报告表"应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章方能生效。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致主要是由于未达账项形成的。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

1.企业存入各种款项,企业已经登记入账,作为存款的增加,而银行尚未入账。

2.企业开出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企业已经登记入账,作为存款的减少,而银行尚未支付或尚未办理转账手续,所以尚未入账。

3.企业委托银行代收的货款和银行应付的存款利息,银行已于收到日计息以后登记入账,作为企业存款的增加,而企业尚未收到通知,所以尚未入账。

4.委托银行代付的款项,银行已于付款后登记入账,作为企业存款的减少,而企业尚未收到通知,所以尚未入款。

上述银行存款清查方法,也适用于银行借款的清查。

Ⅳ 财务会计,存货清查的种类、步骤和方法

1、存货清查的种类
1)按清查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①全面清查,是在年终结账前和企业关停并转、开展清产核资时,对企业全部存货所进行的盘点和核对;②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企业的部分存货所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2)按清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①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或制度要求的时间对存货所进行的盘点和核对;②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存货所进行的临时性的盘点和核对。
3)按参加人员可分为专业清查、群众清查与联合清查。①专业人员清查是指有关存货的责任和财会人员,组成清查组的清查;②非上述人员的清查是群众清查;③两者共同完成的清查为联合清查。
存货清查一般可分为事前准备、事中清查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2、存货清查的方法
由于存货的实物形态、体积重量、堆放方式、存放地点等不尽系统,在清查中采用的方法也会不同,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实地盘存法。这是通过逐个点数或计量确定实存数的方法。
2)抽样评估法。对于大堆、笨重和价廉的存货,如露天堆放的沙石、煤炭等,不便于点磅过数的,可以在抽样盘点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3)技术测定法。对存货质量的检查,除能直观断定外,一般采用技术测定法。

Ⅳ 不定期局部清查有哪些

财产清查有三个划分标准:一是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二是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三是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因此,不定期清查是按照清查时间划分的,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划分的,两者没有可比性。不定期清查既可以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所以说这个命题是错误的。

Ⅵ 财产清查的方法有哪些

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⒈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
⒉实地盘存制。不同于永续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所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这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
3.抽样盘存法。这种方法是指对于数量多的、重量均匀的实物财产,确定财产的实有数额。
二、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
⒈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
⒉技术推算盘点。技术推算盘点是利用技术方法,如量方计尺等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Ⅶ 不定期清查适用于

法律分析:不定期清查都是为了特定的目而进行的。一般适应于四种情况:

(1)有关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保管人员变更时 ,要对其负债保管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发生自然损失和意外损失后,要对受损财产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及审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时,应根据需要,依检查的要求和进行清查,以验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情况性。

(4)会计主体隶属关系改变时,要对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货币资金进行清查,以摸清家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Ⅷ 什么是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数是否相符,即账实是否相符。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实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实际盘点法和技术测算盘点法。对委托外单位加工、保管的财产物资,租出的包装物、固定资产等,可以按照有关账簿的账面结存数,通过信函等方式与对方进行核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预收、预付款项。往来款项的清查,采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对账单核对账簿记录的方法进行。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Ⅸ 财产清查的种类与清查的方法有哪些

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财产清查的方法
(1)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现金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
银行存款的清查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2)实物的清查方法
在财产物资存放现场实地盘点确定其实存数。
(3)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即对账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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