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隔离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隔离分以下几种:严密隔离、一般隔离(呼吸道隔离、消化隔离、接触隔离、昆虫隔离)、保护性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贰’ 隔离的种类有哪些
隔离种类按传播途径不同分为七种:(1)严密隔离; ⑵呼吸道隔离;⑶肠道隔离;⑷接触隔离;⑸ 血液 、体 液隔离;(6)昆虫隔离;⑵保护性隔离。
‘叁’ 请问隔离霜的种类如何使用
一般品牌都会有二种;一是紫色的.二是绿色的.有的其它彩妆类更专业的品牌会更加细分.或是加一种自然肤色的.
使用方法;在防晒霜后使用.如不涂防晒霜就是在功能性产品后使用的第一层彩妆.
这类产品大相径庭!品质都不分上下!还是要多考虑自己的肤质与哪种更合适.
隔离霜是用来隔离彩妆与脏空气的.防晒霜是专业对抗紫外线的.遮暇膏是用来遮盖脸上的一些小瑕疵和小斑点的.功能当然各不相同,用法用量也各不相同当然它们之间也无法取代彼此.
‘肆’ 隔离的种类有哪些
隔离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严密隔离,适用于传染性强或传播途径不明的疾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等烈性传染病;
2,呼吸道隔离,如麻疹、白喉、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结核等;
3,消化道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污染食物、食具、手及水源,并经口引起传播的疾病,如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细菌性痢疾等;
4,接触隔离,适用于病原体经皮肤或黏膜进入体内的疾病,如破伤风、炭疽、狂犬病等;
5、血液、体液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血液、体液(引流物、分泌物)等传播的疾病,如乙型、丙型、丁型肝炎及艾滋病等;
6、昆虫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蚊、虱、蚤等昆虫传播的疾病,如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等;
7、保护性隔离,亦称为反向隔离。适用于抵抗力低下或极易感染的病人,如大面积烧伤、早产儿、白血病及脏器移植、免疫缺陷的病人等。
隔离是指断绝接触、断绝往来;隔断。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伍’ 隔离的种类和标识
法律分析:隔离是防控传染病的重要措施,通过有效的隔离来防止疾病的传染扩散。根据传染病传播途径和强度的不同,临床分别采取不同的隔离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识来识别不同的隔离方法。严密隔离采用黄色标识,主要针对于甲类或传染性强的乙类传染病。呼吸道隔离采用蓝色标识,主要用于各种呼吸道飞沫传染病。消化道隔离采用棕色标识,主要用于通过消化道途径传播的传染病。接触隔离采用橙色标识,主要用于经皮肤伤口传播疾病的隔离。血液体液隔离采用红色标识,主要用于乙肝等通过血液体液传播的传染病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陆’ 隔离分类分为哪三类
法律分析:隔离通常分为空气传播的隔离、飞沫传播的隔离和接触传播的隔离三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