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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等标识不全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2-09-19 18:49:44

1.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如下:1、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2、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着;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4、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实物标签是用于标明物品的品名、重量、体积、用途等信息的简要标牌。有传统的印刷标签和现代条码打印标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如下:
1、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2、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着;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4、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实物标签是用于标明物品的品名、重量、体积、用途等信息的简要标牌。有传统的印刷标签和现代条码打印标签。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3. 急!‘食用方法’是不是只能标在食品上、标注的商品是不是一定是食品希望提供依据!

吃的,除了药品外就是食品,即使是保健品也是保健食品。药品注明服用(使用)方法,食品注明食用方法。花草茶(含西洋参片)就是食品,还要证明?拿上原物就是证明。

4. 如何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局对2014年食品标签标识的通报: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完成了对食品标签标识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34602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企业11634家,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标签标识存在问题产品15607批次,检查食品流通经营户605673家次,发现涉及标签标识问题8865家,检查产品1126254批次,发现涉及标签标识问题11821批次,查处案件4508起,涉案货值2191.41万元。而且随着人们对食品的越来越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成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重点,各地因为食品标签标识问题被职业打假人申请赔偿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那么本文就从食品标签标识标识的重要性、现在到底存在那些问题、该怎样正确标注、监管部门又该怎么去监管和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等等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1 食品标签标识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是高度关注。亚太经合组织也将食品标签标准一致化工作列入四个首要完成的工作之一,并将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及标准研究项目定为最优先级及最重要的A级项目。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都相应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识问题。 我国也已经颁布《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来严格规范食品标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
2 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及标注方法
2.1 产品名称
在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中我们会发现有的食品名称不能直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让消费者看了有些摸不着头脑都不知到底是什么东西。比如:有个企业在他们的产品上标的美国肥牛,实际上跟牛肉边都沾不上,就是属于方便食品里的面制小食品。还有在月饼的检查中发现产品名称那里标的是富贵团园几个字,你说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名称他能明白这是月饼并且知道是什么口味的月饼吗?所以,标注产品名称时应该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业名称。
2.2 配料表
产品配料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可是我们有些食品就不把配料表给你写清楚。如:XXX代泡茶,它的配料表就写成鲜叶,消费者一看头都大了,根本不知道这鲜叶到底是茶鲜叶还是其他的什么树的鲜叶,怎么敢喝。还有的产品配料表不按配料的从多到少来标注,这也是让人搞不懂这食品到底什么为主料什么是辅料等等的问题。其实在标配料表时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3 净含量
在食品标签中净含量经常出错的主要是单位问题,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质量和体积的单位,往往就乱标,液态食品标成多少kg或者g,有的还把kg的大小写都分不清,标成Kg或者Ml。我们的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字符高度也要符合GB7718的规定。
2.4 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
最突出的问题是有些产品同时标注很多个分厂或分装地的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根本不标示清楚这个产品究竟的产地是哪里。正确的要求是应当清楚的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2.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重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事情在电视和媒体上频频曝光。所以生产日期的标注应该清晰、明了,而且应当标示在醒目的位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6 产品标准
由于对产品标准不懂或者不熟悉,我们的很多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不正确或者和自己的产品不匹配,从而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或者找不到标准来判定的情况发生。有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切记不要乱套,应该找有关部门制定适合自己的企业标准。
2.7 食品生产许可证
今年3月份,我们有一家企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油辣椒,可是这个生产许可证却用在油炸薯仔片的包装上,于是我们有关部门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针对超范围或者乱用生产许可证的这种情况尤其值得企业注意的。在产品的标签上不但要正确标示QS证号还要清楚的标示QS的图标。
2.8 营养标签
根据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标注清楚产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值,并且按照营养标签标注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标注,国家不要求标示的例外,比如饮用水、茶等产品。
2.9 贮存条件
这条对一些特殊的食品要求很严,特别是一些要求冷藏、冷冻、密封干燥等要求的食品一定要标示清楚,如果不正确会导致食品很快腐烂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0 其他
像糕点、植物油等需要标注加工方式、转基因食品要标注是转基因、有的产品分等级的还要标注产品的等级、有致敏物质还要求标明具体的致敏物质名称、有些食品还必须标注食用方法等等。
3 规范食品标签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以上标签标识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不重视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懂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而我们的监管部门有的也不完全了解食品标签的规定和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工作作为2015年以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标签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进行专项治理,并确保治理到位。
(2)督促企业自查整改,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企业的整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合法。编制《食品标签标示监督检查指导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案例集》等,指导基层开展监督检查,并且重视和加强标签的举报投诉的处理,用市场机制倒逼企业强化标签标识的意识,不断完善食品标签标识。
(3)加强标签的培训指导,积极推进社会共治。通过请食品专家对我们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认真培训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标签标识违法案件,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社会共治。
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一定会越来越规范。我们消费者一定会可以买的方便吃的放心的。

5. 食品八大标识

食品八大标识:指的是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或重量等、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如果有体系认证也要标上,执行标准号。

日常生活中所吃的食品大概分为以下几种: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6. 食品标识的种类有哪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7. 食品外包装没有标识三无产品处罚多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 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法律分析:食品标签不合格,需要区分对待,如果是瑕疵,不会被处罚。食品标签不合格,可能会面临三种不同的处罚形式:1、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按照法125条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124条处罚,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很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瑕疵按照法律处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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