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医学名词解释。。。什么叫机能蓄积
一、蓄积作用的概念外来化合物一次性进入机体之后,可经代谢或原型排出体外,但当化合物与机体发生亚慢性接触,将反复进入机体,而且当进入的速度或总量超过代谢转化与排出的速度或总量时,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机体内逐渐增加并贮留,这种现象称为化合物的蓄积作用。二、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现仍认为外来化合物的蓄积作用是发生慢性中毒的物质基础。一种外来化合物有无蓄积作用是评定该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潜在慢性中毒的论据之一,也是制定卫生限量标准时安全系数的一种依据。依蓄积作用的概念,实验动物亚慢性或亚急性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当用化学分析方法能够测得机体内存在该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时,称之为物质蓄积。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机体内虽不能被测出,却在长期接触下出现了慢性中毒现象,此时习惯上称之为功能(机能)蓄积。功能蓄积可能是由于贮存体内的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的数量极微,不能检出物质的蓄积或者是由于每次机体接触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损害累积所致。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种,现仅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一) 蓄积系数法此种方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之内以低于致死剂量(小于LD50剂量),每日给予实验动物,直至出现预计的毒性效应(或死亡)为止,计算达到预计效应的总累积剂量,求出此累积剂量与一次接触该化合物产生相同效应的剂量的比值,此比值即为蓄积系数(K值)。在卫生毒理学实际工作中,蓄积作用试验多用小鼠或大鼠为实验动物,一般以死亡为指标,其K值计算公式如下:(5-1)式(5-1)中LD50(n)表示引起一半动物死亡的累积总剂量;LD50(1)表示引起一半动物死亡的一次剂量。如果有多次接触中,实验动物对受试化合物发生过敏现象,则可能出现K<1。一个化合物的蓄积作用较弱,由K>1。一般认为K>5时,此化合物的蓄积作用极弱,蓄积系数评价标准见表5-1。表5-1蓄积系数评价标准蓄积系数(K)蓄积作用分级<11~3~5~高度蓄积明显蓄积中等蓄积轻度蓄积虽然蓄积系数法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但是某些外来化合物的慢性中毒效应,无法用K值表示。例如多数有机磷化合物是属于轻度蓄积(K>5),但当小剂量反复与机体接触后,红细胞与脑组织的乙酰胆碱酯酶可以持续降低,而且伴有一定程度的中枢神经系统症候。(二) 生物半减期法生物半减期法是用毒物动力学原理阐明外来化合物在机体内的蓄积作用特征。外来化合物在机体内蓄积的速度和量与单位时间内吸收该化合物的速度和量以及清除速度和量有关。任何化合物如果以相等的时间间距恒速地吸收入血液,则化合物一定剂量范围内在机体中的蓄积量不是直线地无限增加,而是有一定的极限。这是因为受试化合物在吸收进入机体的同时存在着该化合物在体内代谢转化与清除的过程。当受试化合物的吸收过程与代谢转化、清除过程达到动态平衡时,化合物的蓄积量就基本上不再增加。T1/2较短的化合物达到蓄积极限所需的时间也短,但是一旦机体停止接触该化合物,也易于很快从机体内清除完毕。
Ⅱ 化合物毒性的蓄积系数k值怎么算
化合物毒性的蓄积系数k值怎么算
这个值某温度下是个定值,自己计算可靠么?pH、离子和分子浓度的测定都有问题,一般可以查专业的书籍或者文献。
一、蓄积作用的概念外来化合物一次性进入机体之后,可经代谢或原型排出体外,但当化合物与机体发生亚慢性接触,将反复进入机体,而且当进入的速度或总量超过代谢转化与排出的速度或总量时,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机体内逐渐增加并贮留,这种现象称为化合物的蓄积作用。
二、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现仍认为外来化合物的蓄积作用是发生慢性中毒的物质基础。一种外来化合物有无蓄积作用是评定该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潜在慢性中毒的论据之一,也是制定卫生限量标准时安全系数的一种依据。依蓄积作用的概念,实验动物亚慢性或亚急性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当用化学分析方法能够测得机体内存在该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时,称之为物质蓄积。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机体内虽不能被测出,却在长期接触下出现了慢性中毒现象,此时习惯上称之为功能(机能)蓄积。功能蓄积可能是由于贮存体内的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的数量极微,不能检出物质的蓄积或者是由于每次机体接触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损害累积所致。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种,现仅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
Ⅲ 蓄积毒性试验中,如何判定实验动物是否产生了耐受性
这主要有人体耐受性实验及动植物耐受性实验,主要用于测定生物对于某些物质或环境的适应性,也就是承受能力。
①20天剂量递增蓄积系数法,以4天为一期,第一期每只动物每天给药剂量为0.1LD50,以后各期顺次递增50%(第二期为每只每天0.15LD50 ,第三期为每只每天0.225LD50 ,依次类推),直至该性别动物死亡一半(10只),或继续给药至累计剂量达5.0LD50以上(20d)为止。
常用的方法有:
20天蓄积试验法,成年大鼠随机分为5组,每组10只,雌雄各半。各组剂量分别为LD50的1/20、1/10、1/5、1/2,另设溶剂对照组。每天灌胃一次,连续20天。
然后观察7天。如1/20 LD50组已出现死亡,且各剂量组动物死亡呈剂量-反应关系,则受试动物有强蓄积毒性。如1/20 LD50组无死亡,但各剂量组死亡呈剂量-反应关系,表明有中等蓄积毒性。如1/20 LD50组无死亡,各剂量组死亡无剂量-反应关系,可认为无明显蓄积毒性。
Ⅳ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是什么Ames实验的具体操作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Ames试验的常规方法有斑点试验和平板掺入试验两种,具体操作如下:
1、斑点试验;
吸取测试菌增菌培养后的菌液0.1ml,注入融化并保温45℃左右的上层软琼脂中,需S9活化的再加0.3ml-0.4mlS9mix,立即混匀,倾于底平板上,铺平冷凝。
用灭菌尖头镊夹灭菌圆滤纸片边缘,纸片浸湿受试物溶液,或直接取固态受试物,贴放于上层培养基的表面。同时做溶剂对照和阳性对照,分别贴放于平板上相应位置。
平皿倒置于37℃温箱培养48h。在纸片外围长出密集菌落圈,为阳性;菌落散布,密度与自发回变相似,为阴性。
3.平板掺入试验:
将一定量样液和0.1ml测试菌液均加入上层软琼脂中,需代谢活化的再加0.3ml-0.4ml S9mix,混匀后迅速倾于底平板上铺平冷凝。
同时做阴性和阳性对照,每种处理做3个平行。试样通常设4个~5个剂量。选择剂量范围开始应大些,有阳性或可疑阳性结果时,再在较窄的剂量范围内确定剂量反应关系。培养同上。
同一剂量各皿回变菌落均数与各阴性对照皿自发回变菌落均数之比,为致变比(MR)。MR值≥2,且有剂量-反应关系,背景正常,则判为致突变阳性。
(4)常用的评价蓄积系数的方法扩展阅读: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项目;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试验项目:
1.用霍恩氏法、机率单位法或寇氏法,测定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如剂量达10克/公斤体重仍不引起动物死亡,则不必测定半数致死量。
2.必要时进行七天喂养试验。以上两个项目均分别用两种性别的小鼠或大鼠。
第二阶段: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试验项目:
1.蓄积系数法。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各20只。
2.二十天试验法。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每个剂量组雌雄各10只。以上两种方法任选一种。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试验项目:
1.90天喂养试验。
2.喂养繁殖试验。
3.喂养致畸试验。
4.传统致畸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试验项目:
可将两年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结合在一个动物试验中进行。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要求:
1、凡属我国创制的新化学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产量大、使用面积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需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试验。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则可根据第一、二、三阶段试验的结果,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3、凡属我国仿制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学物质,如多数国家已允许使用于食品,并有安全性证据,或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许摄入量(即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生产单位又能证明我国产品的理化性质、纯度和杂质成份及含量均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
如试验结果与国外相同产品一致,一般不再继续进行试验,可进行评价。如评价结果允许用于食品,则制定日许量。凡在产品质量或试验结果方面与国外资料或产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三阶段试验。
资料来源:网络-ames试验网络-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
Ⅳ 蓄积系数的基本介绍
蓄积系数法是以生物效应为指标,用经验系数(K)评价蓄积作用的方法。蓄积系数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内, 以低于致死剂量(<LD50)的剂量,每日给实验动物染毒,直至出现预计的毒性效应(如半数动物死亡)为止,然后计算蓄积系数(cumulative coe-fficient,Kcum)。半数有效量(media effective dose, ED50)指某一物质使50%的试验动物产生效应的剂量。由此可见,Kcum越小,表示受试物的蓄积毒性越大。Medved于1965年提出的按Kcum大小将蓄积毒性分为四级。
如果受试化学物在实验动物体内全部蓄积或每次染毒后毒性效应是叠加的,则LD50 (n)应相等于ED50时,即K=l。如果反复染毒实验动物对受试化学物发生过敏现象,则可能出现K值l。
虽然蓄积系数法评价化学物的蓄积作用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利用蓄积系数评价外源化学物潜在的慢性毒性还是应当慎重的。因为有些外源化学物的慢性毒性效应与系数K值是不一致的。例如有的化学物反复接触后引起免疫毒性,但其K值不一定很小。又如有机磷化合物往往K值很大,但是它的中枢神经系统的慢性危害与非胆碱能的毒性却仍表现出慢性毒性效应。再如丙烯腈的蓄积系数在小鼠K>l2.8,但依然存在慢性危害。
Ⅵ 蓄积系数的试验方案
蓄积系数法具体试验方案主要有以下两种。 递增剂量法:此方案基本同上。以4d为一期,开始第一期每天染毒剂量为1/10 ED50或LD50,随后染毒剂量每隔4d按1.5倍递增一次。
如果连续染毒已达20d,此时染毒的总剂量已累计达到5.30倍的ED50或LD50,受试动物中出现某种毒性效应或死亡的动物数未达到50%,则表示该受试物的蓄积毒性不明显,试验可以终止。如受试物在试验过程中,相继出现的某种毒性效应或死亡的动物数累积达到50%,即可计算出蓄积系数并可对蓄积毒性强度作出评估。
Ⅶ 什么叫机能蓄积
一、蓄积作用的概念外来化合物一次性进入机体之后,可经代谢或原型排出体外,但当化合物与机体发生亚慢性接触,将反复进入机体,而且当进入的速度或总量超过代谢转化与排出的速度或总量时,化合物就有可能在机体内逐渐增加并贮留,这种现象称为化合物的蓄积作用。
二、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现仍认为外来化合物的蓄积作用是发生慢性中毒的物质基础。一种外来化合物有无蓄积作用是评定该化合物是否可能引起潜在慢性中毒的论据之一,也是制定卫生限量标准时安全系数的一种依据。依蓄积作用的概念,实验动物亚慢性或亚急性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当用化学分析方法能够测得机体内存在该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时,称之为物质蓄积。但是有的化合物在机体内虽不能被测出,却在长期接触下出现了慢性中毒现象,此时习惯上称之为功能(机能)蓄积。功能蓄积可能是由于贮存体内的化合物或其代谢产物的数量极微,不能检出物质的蓄积或者是由于每次机体接触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损害累积所致。蓄积作用的研究方法有多种,现仅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
(一) 蓄积系数法此种方法的原理是在一定期限之内以低于致死剂量(小于LD50剂量),每日给予实验动物,直至出现预计的毒性效应(或死亡)为止,计算达到预计效应的总累积剂量,求出此累积剂量与一次接触该化合物产生相同效应的剂量的比值,此比值即为蓄积系数(K值)。在卫生毒理学实际工作中,蓄积作用试验多用小鼠或大鼠为实验动物,一般以死亡为指标,其K值计算公式如下:(5-1)式(5-1)中LD50(n)表示引起一半动物死亡的累积总剂量;LD50(1)表示引起一半动物死亡的一次剂量。如果有多次接触中,实验动物对受试化合物发生过敏现象,则可能出现K1。一般认为K>5时,此化合物的蓄积作用极弱。蓄积系数评价标准蓄积系数(K)蓄积作用分级5),但当小剂量反复与机体接触后,红细胞与脑组织的乙酰胆碱酯酶可以持续降低,而且伴有一定程度的中枢神经系统症候。
(二) 生物半减期法生物半减期法是用毒物动力学原理阐明外来化合物在机体内的蓄积作用特征。外来化合物在机体内蓄积的速度和量与单位时间内吸收该化合物的速度和量以及清除速度和量有关。任何化合物如果以相等的时间间距恒速地吸收入血液,则化合物一定剂量范围内在机体中的蓄积量不是直线地无限增加,而是有一定的极限。这是因为受试化合物在吸收进入机体的同时存在着该化合物在体内代谢转化与清除的过程。当受试化合物的吸收过程与代谢转化、清除过程达到动态平衡时,化合物的蓄积量就基本上不再增加。T1/2较短的化合物达到蓄积极限所需的时间也短,但是一旦机体停止接触该化合物,也易于很快从机体内清除完毕。
Ⅷ 为什么食品安全性评价主要依靠动物试验和体外试验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Ames试验的常规方法有斑点试验和平板掺入试验两种,具体操作如下: 1、斑点试验;吸取测试菌增菌培养后的菌液0.1ml,注入融化并保温45℃左右的上层软琼脂中,需S9活化的再加0.3ml-0.4mlS9mix,立即混匀,倾于底平板上,铺平冷凝。用灭菌尖头镊夹灭菌圆滤纸片边缘,纸片浸湿受试物溶液,或直接取固态受试物,贴放于上层培养基的表面。同时做溶剂对照和阳性对照,分别贴放于平板上相应位置。平皿倒置于37℃温箱培养48h。在纸片外围长出密集菌落圈,为阳性;菌落散布,密度与自发回变相似,为阴性。 3.平板掺入试验: 将一定量样液和0.1ml测试菌液均加入上层软琼脂中,需代谢活化的再加0.3ml-0.4ml S9mix,混匀后迅速倾于底平板上铺平冷凝。同时做阴性和阳性对照,每种处理做3个平行。试样通常设4个~5个剂量。选择剂量范围开始应大些,有阳性或可疑阳性结果时,再在较窄的剂量范围内确定剂量反应关系。培养同上。同一剂量各皿回变菌落均数与各阴性对照皿自发回变菌落均数之比,为致变比(MR)。MR值≥2,且有剂量-反应关系,背景正常,则判为致突变阳性。 (8)常用的评价蓄积系数的方法扩展阅读: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项目;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试验项目: 1.用霍恩氏法、机率单位法或寇氏法,测定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如剂量达10克/公斤体重仍不引起动物死亡,则不必测定半数致死量。 2.必要时进行七天喂养试验。以上两个项目均分别用两种性别的小鼠或大鼠。第二阶段: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试验项目: 1.蓄积系数法。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各20只。 2.二十天试验法。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每个剂量组雌雄各10只。以上两种方法任选一种。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试验项目: 1.90天喂养试验。 2.喂养繁殖试验。 3.喂养致畸试验。 4.传统致畸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试验项目:可将两年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结合在一个动物试验中进行。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要求: 1、凡属我国创制的新化学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或致癌作用可能者,产量大、使用面积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需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试验。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则可根据第一、二、三阶段试验的结果,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3、凡属我国仿制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学物质,如多数国家已允许使用于食品,并有安全性证据,或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许摄入量(即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生产单位又能证明我国产品的理化性质、纯度和杂质成份及含量均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如试验结果与国外相同产品一致,一般不再继续进行试验,可进行评价。如评价结果允许用于食品,则制定日许量。凡在产品质量或试验结果方面与国外资料或产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三阶段试验。资料来源:网络-ames试验 网络-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