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如何进行继承继承
涉外婚姻继承的的方式:
1、法定继承,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进行继承;
2、遗嘱继承,按照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进行继承;
3、其他继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㈡ 子女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如何继承
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一般不得继承。但财产所有人一方死亡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继承:若被继承人定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定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㈢ 讲《婚姻家庭继承法》以什么案例作为第一节课内容最好
第一节课的内容我作为一个学生有些见解。首先不宜过多,因为学生一般都有第一节课会很轻松的想法,一下子与这个想法相悖可能效果会不好。其次,不能太少,因为我遇到过有的老师直接一节课就在那里聊天什么也没讲,可能让学生觉得这个老师不专业不认真,继而对你的课也有了一种放松的心态,不是很在意。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我觉得第一节课应该从全书入手,注重趣味性,你可以找到婚姻家庭继承法里一些有意思的点,比如忠诚义务之类的,让学生觉得学到了东西又很有意思,以后他们学习这些点时,会想起你的这节课也很有印象。
㈣ 婚姻继承
法律分析: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㈤ 新婚姻法遗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遗产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配
遗产分配在不违反分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适用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配。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配,只能作个体的分配,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配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配
对不宜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配,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配
对不宜分配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配
遗产不宜实物分配,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在分配时,需要将遗产划分为份额均等的若干份,然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就那些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㈥ 婚姻期间女方继承财产,如何不被男方分走财产
可以通过立遗嘱及书面协议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特别证明,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另有说明的除外。如果男女双方将来离婚,女方所继承的遗产可能要被男方分走一半。女方想将来如果离婚,所继承的遗产不被男方分走,可以通过:(1)由被继承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立下有效遗嘱,明确说明自己的遗产将来只给女儿一人所有。(2)女方和男方协商,并且以书面方式,明确写明女方在婚姻期间所继承的遗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㈦ 涉外婚姻如何继承啊
涉外婚姻继承的方式:
1.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但被继承人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继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遗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继承人居住在国外的,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㈧ 婚姻继承问题,求解答
可以在婚前签一个婚前财产协议,规定各自的婚前财产在他们一方过世后,分配给各自的子女,并到公证处做一个公正!
㈨ 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怎么处理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受《继承法》调整,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的属性与调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继承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