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承诺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承诺的方式具体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其中明示的方式主要包括通知的方式,承诺人可以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要约人;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默示地作出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㈡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你觉得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对办事人实行“告知并承诺”制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人可作出承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不仅对办事群众,对企业经营人员的“证明事项”,此次意见也作出了制度安排。
意见明确,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之后怎么办?意见明确,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这也就是说,在办理涉及企业经营许可相关事务的时候,如果企业经营负责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当场就可以获得行政许可。
公民可自主选择是“交材料”还是“告知承诺”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这也就是说,未来你在办事的时候是想“交材料”还是通过上述“告知承诺”的方式,由你自主选择。
同时,对于信用不太好的人,你的“承诺”暂时还不能在办事时使用。因为意见也提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而且,在制度试点过程中,很多地方将社会组织成员全面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依托信用体系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允许适用告知承诺制,这样也会有效降低风险。
这里要提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公民,这项机制的工作流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你在办事前要刻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这些文本,了解清楚。
另外,意见也明确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行政机关会加强“日常监管”,承诺不实会有严重后果
实行“告知承诺”后,如何让承诺可信,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加强核查和监管。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将采取分类核查的办法,依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还可以确定为免予核查。按照意见的规定,将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同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能让行政机关掌握真实信息,在制度的试点时期,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据司法部介绍,四川省等很多地方还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在11月19日的发布会上,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还介绍,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所以,意见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㈢ 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哪些举措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做了说明。
指导意见规定了七项工作举措,其中包括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还包括规范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等。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申请人如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承诺制的最佳方法扩展阅读:
加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介绍,首先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其次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再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
最后,要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㈣ 什么是告知承诺制方式
法律分析: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 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㈤ 告知承诺制方式与不采用告知区别是什么
告知承诺制方式与不采用告知区别为:资格审核不同、派发证书不同、核验不同。
一、资格审核不同
1、告知承诺制方式: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在线验核通过之后,可以直接签署承诺书,缴费,完成报名。报名期间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核。
2、不采用告知:报考的考生都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报名。
二、派发证书不同
1、告知承诺制方式:考试通过后,复审资格,没有通过审核,即使成绩符合要求也不会派发证书。
2、不采用告知:考试通过后,成绩符合要求可派发证书。
三、核验不同
1、告知承诺制方式: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人工资格核验。
2、不采用告知:不采用告知进行网上资格核验。
㈥ 简答提高组织承诺的方法有哪些
简单提高组织承诺的方法有哪些?结合他的一些方法的话,就是要从一些根本的途径入手,从而根本有效的去提高。
㈦ 简答提高组织承诺的方法有哪些
摘要 组织承诺(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是组织人员对所在组织及其目标的认同,并且希望保持自己组织身份的一种态度.组织承诺这一概念首先是由美国社会学家贝克于1960年提出。他将承诺定义为由单方投入(side— bet)产生的维持“活动一致性”的倾向。在组织中,这种单方投入可以指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如:福利、精力、已经掌握的只能用于特定组织的技能等。 1991年加拿大心理学家梅耶和阿伦对以前诸多研究者关于组织承诺的研究结果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回顾,并在自己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组织承诺的三种基本成分是: (1) 感情承诺指员工对组织的感情依赖、认同和投入,员工对组织所表现出来的忠诚和努力工作,主要是由于对组织有深厚的感情,而非物质利益;(2) 继续承诺指员工对离开组织所带来的损失的认知,是员工为了不失去多年投入所换来的待遇而不得不继续留在该组织内的一种承诺;(3) 规范承诺反映的是员工对继续留在组织的义务感,它是员工由于受到了长期社会影响形成的社会责任而留在组织内的承诺。1998年我国学者凌文辁等人通过采用访谈、半开放式问卷调查和结构化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国内企业员工的组织承诺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得出了中国员工组织承诺的结构模型中包含五个因素:感情承诺、规范承诺、理想承诺、经济承诺和机会承诺。
㈧ 什么叫告知承诺制方式
法律分析: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㈨ 告知承诺制的好处和弊端
法律分析:这种方式有两大弊端,一是麻烦,对考生而言,要特意跑一趟,人多的时候还要排半天队,对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件负担。二是现场审核提交的材料容易作假,毕业证书这些都是可以作假的,由于审核的人员众多,所以现场审核没有时间去学信网一一核对,所以不少考生通过作假参加了考试,考取证书。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