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逻辑推理技巧有哪些
所谓逻辑推理技巧,就是如何正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把话说得更准确、更清楚的一种技巧。逻辑推理技巧在口语表达中应用十分广泛,有的人说话所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就是因为他掌握和运用了一定的逻辑推理技巧。
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具有内涵和外延这两种基本性质。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亦即概念的含义。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那一对象或那一类对象的总和,即通常所说的概念的适用范围。如“劳动”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人们使用生产工具以改变自然物质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外延是:指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服务性劳动及家庭劳动等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在口语表达中正确运用概念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这就要求给事物下个科学的定义,这个定义应是严谨的、无懈可击的,否则观点站不住脚,容易被对方反驳。古代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人是有两条腿的动物。”有人指着一只鸡反问:“这是人吗?”苏格拉底发现给人下的定义有问题,又补充说:“人是有两条腿而无羽毛的动物。”那人又反驳道:“这么说来,拔去羽毛的鸡就是人了。”苏格拉底再也无法回答。正是由于苏格拉底给人下的定义不科学,因而才遭到了别人的反驳而无言以对。“人是有两条腿的动物”定义过宽;“人是有两条腿而无羽毛的动物”,没有揭示出“人”的本质属性。反驳的人正是抓住这一点,进行了驳斥。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时要明确概念之间的关系。从外延方面考虑,概念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种:
第一,全同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的关系。如“北京”和“中国首都”。
第二,交叉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的内涵不同,而外延有部分重合的关系。如“青年”和“企业家”这两个概念就有交叉,有些青年是企业家,有些不是;也有些企业家是青年,有些企业家不是青年。
第三,从属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在两个概念中,一个概念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全部包含的关系。其中外延宽的那个概念叫属概念,外延窄的那个概念叫种概念。在说话中,属概念和种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否则就犯了逻辑错误。例如:我们这次展销会,不仅接待国内和本市的用户,还欢迎世界各地贸易界人士光临。这里,“国内的用户”和“本市的用户”是属种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造成了语意重迭、含混不清。
第四,并列关系。这种关系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的关系。如“发光物体”与“不发光物体”,“商品”和“非商品”,“马”和“非马”等。
(3)由一个概念上升到另一个概念,程度要适当。要对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作实事求是的分析,不能扣大帽子,不能无限上纲。如有一位青年工人搞技术革新,将一台钻孔机拆坏了。车间主任批评他:“你这是破坏集体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这种批评就不是实事求是的,让人无法接受。
(4)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如某厂有一位团员迟到了几次,有人提出批评说:“团员违反劳动纪律,这个共青团支部还能称为先进青年的组织吗?”这便是以偏概全,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运用判断必须真实恰当。
具体来说,运用判断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事和理来检验判断的真假。客观实际是检验判断真实和虚假的标准。真实的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虚假的判断就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例如:
1967年在一次政治局碰头会上,张春桥认为上海的形势一派大好,并天花乱坠地进行介绍。李先念反驳道:“你那个大好形势我看不到,我只晓得上海的存粮只够吃7天了。搞到最后,大家一起饿饭。”谷牧拿出了一系列统计数字,补充指出:“上海有一半的工厂停工,铁路半瘫痪,港口堵塞,这样乱下去,上海这个工业中心就要垮了!”
康生隔着会议桌,用多疑的目光盯着谷牧:“你说的都没有夸大吗?”
谷牧一句话就把康生挡了回去:“你是要我缩小吗?”
既是事实,无需夸大,也无法缩小。事实有力地说明了张春桥的判断是虚假的。
(2)防止判断自相矛盾。判断或是肯定,或是否定,都是不变的。不能前面肯定,后面否定,否则就是“自相矛盾”。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位青年对爱迪生说:“我有一个伟大的理想,要发明一种万能溶解剂——它能溶解一切物质。”爱迪生回答说:“那么,你打算把它放在什么容器里呢?”爱迪生抓住了对方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万能溶解剂能溶解一切物质,它当然能溶解掉装它的容器,那么这种溶解剂又何处安身呢?
推理必须合乎逻辑。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人们说话,不能老是堆积概念,也不能老是简单地判断事物是什么,不是什么,尤其是演讲或辩论之类的系统讲话,需要把一些有某种关系的判断联系起来,以反映事物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这就离不开推理了。
推理有正面推理和反面推理两种方法。正面推理包括:
①演绎推理。这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首先提出一个正确的观点作为大前提,然后提出一个与此相关的要论证的问题作为小前提,再通过引申发挥,使两者充分地统一起来,得出结论,使论点成立。
②归纳推理。这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即从特殊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两种。完全归纳推理是由一类对象的每个分子都具有某种属性而推知该类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对象的部分分子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对象的全体都具有某种属性的归纳推理。
③类比推理。这种推理就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或者由一般到一般的推理。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的某些属性的相同或相似,而推论出它们其他属性也可能相同或相似的一种间接推理形式。这样得出来的结论虽然是或然性的,但它是根据事物的某种相同点用已知的事物来说明未知的事物,所以能起到启发联想和触类旁通的作用。因此,作为一种逻辑技巧,类比推理在说话艺术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反面推理包括:
①反证法。通过论证与对方论题相反的论题是正确的,从而推翻对方论题的一种逻辑论证方法,叫反证法。反之亦然。
②归谬法。按照逻辑规律,任何推理,必须有正确的前提,才能推出正确的结论。而“归谬法”却违反“前提必须正确”这一规律,故意假设对手的错误观点是正确的,并以此假设为前提,一步一步进行推论,引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从而使对手的论点不攻自破,达到驳斥对手的目的。
B. 推理的方法
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其作用是从已知的知识得到未知的知识,特别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过感觉经验掌握的未知知识。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出发,运用逻辑证明或数学运算,得出特殊事实应遵循的规律,即从一般到特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考察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而只根据部分对象作出的推理,不一定完全可靠。
推理是形式逻辑是研究人们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时对特定对象进行反映的基本方式,即概念、判断、推理。思维的基本规律是指思维形式自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有4条: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简单的逻辑方法是指,在认识事物的简单性质和关系的过程中,运用思维形式有关的一些逻辑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去形成明确的概念,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
学习形式逻辑知识,可以指导我们正确进行思维,准确、有条理地表达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运用语言,提高听、说、读、写的能力;可以用来检查和发现逻辑错误,辨别是非。同时,学习形式逻辑还有利于掌握各科知识,有助于将来从事各项工作。
一、推理及其语言形式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例如“客观规律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是客观规律,所以,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段话就是一个推理。其中“客观规律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是客观规律”是两个已知的判断,从这两个判断推出“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一个新的判断。任何一个推理却包含已知判断、新的判断和一定的推理形式。作为推理的已知判断叫前提,根据前提推出新的判断叫结论。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理由与推断,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推理与概念、判断一样,同语言密切联系在一起,推理的语言形式为表示因果关系的复句或具有因果关系的句群。
常用“因为……所为……”“由于……因而……”“因此”、“由此可见”、“之所以……是因为……”等作为推理的系词。
二、推理的种类
推理按推理过程的思维方向划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
它是由普遍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和推理。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2.归纳推理
它是由特殊的前提推出普遍性结论的推理。
归纳推理有以下几种类型:
3.类比推理
它是从特殊性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一种推理,也就是从一个对象的属性推出另一对象也可能具有这属性。
三、推理的几种具体方法
a. 三段演绎法:-由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判断作前提,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作结论的推理方法。
b. 联言分解法:-由联言判断的真,推出一个肢判断真的联言推理形式的一种思维推理方法。
c. 连锁推导法:-在一个证明过程中,或一个比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中,将前一个推理的结论作为后一个推理的前提,一步接一步地推导,直到把需要的结论推出来。
d. 综合归纳法:-以大量个别知识为前提概括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
e. 归谬反驳法:- 从一个命题的荒谬结论,论证其不能成立的思维方法。
C. 逻辑学中推理的方法有哪几种
逻辑学中推理的方法有:
1、类比推理:
在逻辑学上,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这一属性已为类比的一个对象所具有,另一个类比的对象那里尚未发现)也相同的一种推理。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由一定程度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观点过渡到范围较大的观点,由特殊具体的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原则的解释方法。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般,都存在于个别、特殊之中,并通过个别而存在。一般都存在于具体的对象和现象之中,因此,只有通过认识个别,才能认识一般。
3、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运用此法研究问题,首先要正确掌握作为指导思想或依据的一般原理、原则;其次要全面了解所要研究的课题、问题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然后才能推导出一般原理用于特定事物的结论。
(3)形式正确的推理方法扩展阅读:
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关系推理等形式。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3、选言推理
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⑴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
⑵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例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4、关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
D. 有哪些逻辑推理的方法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三种。
3、选言推理
是至少有一个前提为选言命题,并根据选言命题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而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一般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所组成。
根据组成前提的命题是否皆为选言命题,可分为纯粹选言推理和选言直言推理。按一般习惯用法。选言推理主要指选言直言推理。根据选言前提各选言支之间的关系是否为相容关系,可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
相关定义:
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②它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
③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④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
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对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这是因为演绎推理保证推理有效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形式。演绎推理的最典型、最重要的应用,通常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证明中。
E. 逻辑推理的十种方法
逻辑推理的方法没有十种,逻辑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关系推理等形式。逻辑推理一般指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与“归纳法”相对。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1、三段论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2、假言推理
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3、选言推理
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
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例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4、关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
F. 法律推理有哪几种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
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
(6)形式正确的推理方法扩展阅读:
法律推理实质上是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当法官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时,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法律信念来进行推理和选择,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这种选择必须是理性的,合情合理的,而不能任凭法官肆意揣测和滥用。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是运用法律解释、运用判例、进行利益衡量和参照公共政策。但其推论结果参入了法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渗透了法官的主观因素,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制度建设,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