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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的灵魂治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13 19:21:19

1. 禁毒相关知识小问答

1.禁毒知识竞赛题答案
一、判断题 1、禁毒工作实行 *** 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3、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 ) 4、复吸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 ) 5、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 * ) 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 ) 7、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 *** 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 8、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 品和 *** 。( √ ) 9、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 √ ) 10、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 ) 11、“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主要说明毒品所造成的生理依赖持久性。

(*) 12、按药物对人体所产生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 *** 品和 *** 。( * ) 13、苯丙胺因其纯品无色透明,像冰一样,故俗称“冰毒”。

( * ) 14、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一律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 * ) 1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 ) 17、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 21、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 ) 22、教育部门应编写禁毒教材,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专门开设禁毒教育课,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 * ) 23、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都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 24、国家对 *** 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25、禁止传授 *** 品、 *** 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 ) 26、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除去资金,其它都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27、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28、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 29、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30、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B)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A.2006年12月29日 B.2007年12月29日 C.2008年1月29日 D.2008年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3、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 ***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禁毒是(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 ***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5、禁毒经费主要来源于( B )。

A.戒毒所收入 B. *** 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7、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8、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尿检由( A )负责。 A.公安机关 B.医疗机构 C.卫生部门 D.防疫部门 9、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0、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1、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强制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 A )。

A.三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1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后应在( C )内将决定书内容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A.3天 B.7日内 C.24小时 D.48小时 13、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 C )备案,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A.卫生局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经贸局 14、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15、有下列情。
2.小学生禁毒知识问答
禁毒知识 一、问答题:1、请问: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是指哪些?1、答: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 *** 品和 *** 。

2、请问:国家管制的 *** 品共多少种?2、答:共121种。3、请问:鸦片的主要生物碱是什么?3、答:吗啡。

4、请问:《 *** 品和 *** 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起施行?4、答: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5、请问:冰毒起源于哪个国家?主要泛滥地区是哪些?5、答:冰毒起源于日本。

主要在台湾、韩国和东南亚地区泛滥。6、请问:世界上“三大毒源地”是指哪些地方?6、答:“金三角”、“金新月”和“银三角”。

7、请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什么的原则对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7、答: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8、请问:什么是“ *** ”?8、答“ *** ”是安非他明的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片剂,属中枢神经兴奋剂,是我国规定管制的 *** 。

9、请问:毒品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答: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10、请问:共用注射器注射毒品是传播什么疾病的主要途径?10、答:注射毒品已成为传播艾滋病的重要(或主要)途径。

11、请问:什么是吸毒?11、答: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它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就是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

12、请问:吸毒的方式有哪些?12、答:吸食毒品的方式主要有:烟吸、烫吸、鼻嗅、口服、注射等五种常见方式。13、请问:怎样才能做到远离毒品?13、答:1、学习禁毒知识,做到“四个牢记”,2、永远不尝第一口;3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千万不能借毒消愁;4、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5、慎重交友;6、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14、请问: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4、答: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是: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5、请问: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有什么区别?15、答: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的区别是:强制戒毒是依法强迫戒毒,自愿戒毒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戒毒。二、选择题16、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多少克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四种答案供选择:A、5克;B、10克;C、15克;D、20克。

16、答:B、10克。17、非法种植罂粟或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应怎样处罚?A、处15日以下拘留;B、处3000元以下罚款;C、予以刑事拘留;D、免除处罚。

17、答:D、可以免除处罚。1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应当:A、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B、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C、拘役或者管制;D、并处罚金。

18、答:B、C、D。三、判断题,回答时只需说“对”或“不对”就行了。

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毒品吗?19、答:不对。(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吗?20、答:不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21、我国《刑法》第几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1、答:第347条。四、选择题22、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发展为艾滋病人的潜伏期平均为:A)——3-5天 B)——3-5周 C)——3-5月 D)——8-10年。

22、答:D,8-10年23、国家管制的 *** 品、 *** 各有多少种?A、121、130 B、120、135 C、121、128 D、119、130,23、答A,121、13024、1909年2月,全球第一次禁毒多边会议是在什么地方召开的?A:海牙 B、北京 C、上海24、答:C,上海25、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统一布局规划,报什么部门审核批准?A、省级公安机关 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D、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5、答: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6、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处: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三年以上有期徒刑;C、拘役或者管制;D、可以并处罚金。26、答:A、C。

五、问答题27、在中国历史上用烧毁毒品的办法实施禁毒的第一人是谁?他是哪个朝代的?27、答:林则徐;清朝的。28、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请说出这十二个字的内容。

28、答:“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29、请问: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到哪一年年底,我国大陆就清除了延续百年的烟毒祸患?29、答:1952年底。

30、请问: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如何处罚?30、答: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3.关于禁毒的问题
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烟瘾一来人似狼,卖儿买女不认娘:。

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从此全家就会永无宁日,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都有各自的毒副反应及产生戒断症状,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甚至吸毒过量以至死亡。此外,由于毒品对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的影响,滥用毒品可导致多种并发症的发生。

如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害、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爱滋病。百年前就有诗曰“剜骨剃髓不用刀,请君夜吸相思膏(相思膏,即鸦片)”。

毒品不仅对躯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长期吸毒精神萎靡,形销骨立,人不象人,鬼不象鬼。

因此,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是白色粉末,吐出来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虎门销烟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华民族决不屈服于侵略的决心。

虎门销烟,是人类历史上旷古未有的壮举,虎门销烟,展示出中华民族无以伦比的伟大形象,是抗击外来侵略的胜利。虎门销烟是我国近代史上反帝斗争中的光辉一页。
4.禁毒的小知识
绝大多数青少年最初染上吸食毒品恶习主要是由于年少无知,容易成为贩毒分子猎获的对象;无正当职业,精神空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退学、失学的较多,学校不管、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一旦与社会闲散、劣质人员往来,极易臭气相投,染上吸毒;残缺型家庭缺乏家庭亲和力,青少年容易产生自卑扭曲心理,步入歧途;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社会上不良现象的“熏陶”所致。许多青少年是仿效影视镜头学着吸毒的,或是在歌舞厅、迪巴等娱乐场所寻 *** 吸食 “ *** ”而染上毒瘾;缺乏对 *** 、冰毒等衍生物、软性毒品的足够认识和识别能力。

毒品对青少年的毒害不可低估,为此要从重从快加大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堵塞毒品的地下通道,铲除毒品种植地,并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让青少年远离毒品。同时要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净化社会环境,组织专门力量净化、治理学校的周边环境,加强对歌舞厅、迪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作为青少年更要远离毒品。年轻岁月是人一生中最美丽可贵的,如果不善加利用,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若是轻言放弃,就更是愚不可及的,人生在世,不单只为自己活着,还应承担多种责任,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等等,说得严格一点,谁也没有任意浪费自己生命的权力!

珍爱自己的生命,健康地成长是一种责任,那是对自己,对爱自己的人负责。你可曾想过,爱自己的人有多少?他曾为自己付出多少?他们给予自己多少?当我们不负责任地要别人去承担自己无理取闹的结果,可明白别人的痛苦?当我们不爱惜自己,自以为是解脱,可明白这束缚了多少人的快乐,牵动了多少人的心,要让多少人为自己流泪?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一时的疏忽,而踏上这样一条不归路。我们应该通过学习,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同时还应该懂得吸毒违法的道理,不仅要做到自己坚决不吸毒、不沾毒,更要对一切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记住,生命是为了每一个人,任何一个生命都是恩赐别人的最好的礼物。生命,牵动着太多太多的灵魂和血肉,包涵着太多太沉重的爱。让我们在风雨中坚定信念,才能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做新时代健康的中国少年.
5.禁毒知识
毒品是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目前,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的毒品潮,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威胁着全球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遏制、减少直至最终消除毒品犯罪,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而我们在戒毒工作中发现,很多吸毒者都是因为对毒品缺乏了解而被诱骗吸毒,有的为了“治病”而滥用毒品,结果成瘾而不能自拔!为了教育广大青少年,以达到识毒、戒毒、禁毒的目的,我们戒毒中心制定了这个《禁毒宣教》手册,旨在加强对禁毒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也希望能对控制吸毒这一恶习的蔓延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麻醉品和 *** ,它具有以卜的共同特征:(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少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二、易染人群和环境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在一定环境中和条件下均有可能成为吸毒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见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瘾,被认为是易染吸毒人群。

而另一些人,尽管各种条件相同,而吸毒的可能性小,被认为是不染吸毒人群。当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对的,还必须在一定的环境和毒品存在的情况下易感性强。

常见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几种 (一)从小有人格行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现:不遵守社会习俗,缺乏自尊心、抑郁体验,易受到外部环境的控制,经不起挫折,社会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学习欲望;与家庭关系疏远,精神痛苦,无视规章制度,寻求感觉 *** ;早年就有饮酒、吸烟习惯,逃学和撒谎,寻求独立和自由,对成绩和目标缺乏兴趣,对社会持批评态度,有越轨行为,与同伴的关系较父母更为密切。行为问题为伙伴强化。

(二)青少年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较易受骗上当,尤其是那些家庭教育不良、人生观腐朽、虚荣心强、爱讲排场、情绪不稳定、顽固易怒、逞强好胜等而又对吸毒的危害性缺乏认识的青少年更易为诱因所驱使而进入吸毒的行业。 (三)个体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有些个体户富了,他们有的是钱,吃、喝、玩都有了,只缺少些 *** ,另外他们虽然有钱,但是也存在很多烦恼和苦闷,为了追求 *** ,消除烦恼,他们走向毒渊。

有些个体户的亲人长期处在吸毒的环境中,受到不良的感染也会参与吸毒。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贩毒分子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追寻这些“阔老”,使用种种技俩,诱骗这些“钱老板”吸毒,这也是个体户吸毒多的因素之一。

(四)某些职业人员 一般而言,职业人员吸毒所占比例不高,因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毒品支出。但一些较为特殊的职业,如汽车司机、采购员等,经常在外接触的人多,较易获得毒品,并由于离开家庭、单位,缺乏约束,一有机会就会染毒。

易染环境如下: (一)交上坏朋友 (二)家庭富有 (三)处于吸毒流行地区 三、吸毒的危害 吸毒影响社会经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据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公布的最新数字,世界上吸毒人员超过5000万人。

每年有几十万瘾君子因吸毒丧命。全球毒品交易额约达8000—10000亿美元,吸毒问题严重的国家,不得不拨出巨款用于防治吸毒及相关问题的开支;同时由于长期吸毒而使得吸毒者的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导致劳动力完全丧失,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创造,也问接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引起社会犯罪增加。

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抢窃,贪污、卖淫,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贩毒分子疯狂的报复,恐吓,暗杀等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爱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被称为“超级癌症”。其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了HIV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便会发展为艾滋病。艾滋病患者,通常死于免疫功能严重受损所致的严重感染或恶性肿瘤,且死亡率高。

据调查我国目前HIV感染方式主要是滥用毒品(静脉注射)来传播流行。云南艾滋病监测中心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外的吸毒者中,艾滋病静脉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为23%,而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

例如1989年在云南德宏地区爆发的HIV局部流行就是典型一例,146例吸毒者使用被污染的针头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吸毒成瘾的特征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毒行为一般分为吸毒行为和成瘾行为两种。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下述三个特征就可认定为吸毒。吸毒成瘾一般有三个主要特征:1.药物耐受性。

即指不。

2. 戒毒所是怎么给人戒毒的

法律分析: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3. 常见的戒毒方法有哪三种

您好,要想完全早日脱毒还是要靠自己的。
1、心瘾是没有任何药物能完全戒断的,药物能减淡吸毒病人对毒品的渴求感。要想完全早日脱毒还是要靠自己的,最还是在戒断身体上的症状之后找个工作,远离以前的吸毒环境,不要和以前的毒友接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的预防复吸。
2、在戒毒所治疗只是完成了戒毒的第一步脱毒治疗。这期间只是在药物的帮助下,使你能够较容易地渡过急性戒断症状发作阶段。戒毒更重要的是控制心瘾,不再复吸。
3、身上不带钱,所有需要的东西都请家人购买; 培养几项健康的业余爱好,最好是体力上需要较大付出的。
4、当心瘾出现时,及时告诉家人并与他们一起讨论,告诉他们自己的体验,如何发生、如何加强、如何减轻、如何消失,共同商量对策。
5、抄一些吸毒对自己、家庭及社会危害的小纸片装在身上,当心瘾出现时,努力使自己专心背诵这些话。

4. 戒毒所是怎么给人戒毒的

法律分析:1、脱毒阶段:脱毒指使吸毒成瘾者顺利渡过急性戒断反应期,帮助解决身体上的戒断症状,使吸毒者能够脱离毒品而没有生理上的痛苦。这阶段通常需要1-3周或更长时间。此阶段是戒毒治疗的第一步。

2、康复阶段:在常规的脱毒治疗中,由于药物的作用只是消除了生理戒断症状,而戒毒者的心理、神经功能、身体状况还未恢复,行为还未得到矫正,因此需要有一个过程来处理脱毒后的稽延性戒断症状、心理和行为问题,这个过程就是康复阶段。该阶段通常需要6-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

3、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该阶段需要1-3个月或更长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 强制戒毒都有哪些相关的要求呢

2011年公安部第117号,新出台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也纷纷出台了本地区的强制戒毒所探视、会见工作制度,大体的内容都差不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戒毒所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学员,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

二、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听劝解的,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

三、亲朋、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必须先交纳当月伙食费,办理探访手续,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探访。

四、民警应查看探访人员身份证、工作证落实其真实身份后,办理探访,会见手续送所领导审批,经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会见。

五、探访、会见必须在会见室进行,探访人员不准谈论案情,不准传递任何物品,不准将手机交戒毒人员使用,制止不听的予以扣留。

六、探访人员所送物品应逐件检查,严禁铁制品、玻璃制品等其他违禁品流入戒毒区,所收物品应详细登记,交内班送达、签收。

七、探访、会见每周二次(具体时间,各有规定)会见限时为每人十分钟(具体时间也各有不同),外值班民警应在场监督,组织实施。

八、探访、会见应逐人顺序进行,不准将多人一次放进会见,严禁无手续探访、会见。

九、探访会见应制做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所有数据。

建议:如果不是所里登记的亲属或律师等法定可以会见的人员,其他人一般是不给见面的。如果你想会见,找找所里的领导,说明 一下情况,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戒毒工作,所里一般是会同意会见的。最好是准备花点钱了。


附:最新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兇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置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要拒绝毒品我们还要怎么做

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精神就会开始堕落,人格必将扭曲。毒品不仅残暴地销蚀着人的灵魂,还无情地破坏着人们的家庭生活。因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谨慎地防备它,战胜它:

1、要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

2、要慎重交友,不能义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远离他(她)。

3、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4、要加强学习,让知识来充实自己,优化自己的心态,从中找到避毒方法。

至于戒毒一般有三种模式:一般是自愿戒毒;第二种是社区戒毒;第三种是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大力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之外,我们同时应注重毒品预防的宣传教育,让禁毒知识进家庭、进社区,包括进一些场所。毒品一日不绝,我们的禁毒就一日不止!

禁毒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禁毒意识更是要从小就开始普及的哦,每个家长都必须给孩子树立健康的好榜样,要培养人人都有“拒绝毒品”的坚强意识。

只要我们行动起来,团结一心,就一定能把“ 毒品”这个致命的恶魔铲除,从而让我们的生活永远充满幸福、阳光。

7. 戒毒最根本的是什么

戒毒首先就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树立志向和目标,避免消极生活方式,找寻自己奋斗方向,使自己生活充满激情,不要让空虚充斥其中。

旧的生活场景和环境往往能够让戒毒者回想起吸毒时期的日子,产生心理阴影,使毒品的诱惑死灰复燃。如果有条件,戒毒者可以考虑换往一个新环境,远离曾经的毒友,断掉与他们的一切联系,彻底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周边环境及节奏。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培养新的娱乐观念,用以代替药物滥用,从主观臆断上彻底抹除毒品在生活中存在的价值。

戒毒时周围的人也应该尽可能的给予患者以工作、教育、经济援助等社会服务方面的帮助与关怀,帮患者找到一份工作,使他的生活尽可能的充实、忙碌,在一定程度上能让他们更快的摆脱毒品。

温馨提醒:除了自身的意志力外,还需要辅助一定的心理治疗。就新型毒品而言,体瘾并不重,主要是心瘾难除,很多新型毒品复吸的原因都是心瘾所致。所以在戒毒的过程中,心理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心理辅导治疗是一种以治病、助人为目的的专业性人际互动过程。心理医生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方式影响患者或其他求助者,引起心理和生理功能的积极变化,达到治疗疾病、促进康复的目的。

对吸毒患者的心理治疗主要有认知治疗、医患关系技术、解释性心理治疗、家庭治疗等。各种治疗方法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但其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采用心理干预的方法,使吸毒患者脱离毒品。

对于现代医学技术而言,对戒毒患者进行生理脱毒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最难以根治的反而是患者对毒品的心瘾作用。

心瘾为什么难戒?根源有二:一是吸毒所产生的幻想快感让人难以忘掉,当毒素在体内仍然存在的时候,这种记忆在大脑中会不断闪现出现,让人回味,让人欲舍不得。二是毒瘾发作时所产生的痛苦非常人所能忍受。二者痛苦并快乐着的感受是多数人难以戒断的根本原因。

因此戒除心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患者进行心理辅导,使患者转移注意力的同时,提醒他毒品对人体产生的巨大危害,帮助患者坚定意志和决心,防止他走上复吸的道路。

戒毒是挽救吸毒患者最好的方法,如果等到毒品的毒害达到足够严重,再下定决心开始戒毒,那样也为时已晚,所以尽早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才是最佳选择。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人还在吸食毒品,为了他的健康,请尽快劝其前往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戒断毒品必须要完成系统化的完整戒毒治疗。完整的戒毒治疗过程包括医学治疗(消除症状)、心理治疗(调整心态)和康复治疗(回归社会)。

8. 戒毒所里如何戒毒

戒毒大队按照治疗“处方”,对戒毒人员分别开展心理、认知、行为等治疗。同时,队内按照吸食毒品种类、问题靶点等情况进行分类编班,各班运用团体治疗技术开展各自的班组活动,激发戒毒人员戒毒动力,提升戒毒技能。

主要的方法大概是首先断其毒源,对戒毒者进行思想教育,使戒毒者明白毒品的危害。参加劳动增强戒毒者的体质。

戒毒大队会按拟定流程,开展生理康复锻炼、康复劳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多样的矫治。用完晚餐之后,会组织观看《新闻联播》《法治进行时》等时政法治节目,或者进行一些文体才艺展示活动,保持戒毒人员对社会的关注了解,同时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陶冶其人文素养。

(8)戒毒所的灵魂治疗方法扩展阅读:

戒毒所收费

一、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家庭承担。

二、《戒毒法》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和吸毒人员的具体状况,可以收取一定的强制戒毒费用。但是,收费费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地以及各个戒毒所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
正常情况下,戒毒人员要承担部分费用,各级财政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有一定的补助。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强制戒毒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戒毒人员本人或家属收取其他费用。

9. 我的男友吸毒半年了,自愿进入戒毒所,需要治疗治疗三个月,我好几个朋友劝我分手,现在跟他提分手了!

你们谈了三年,感情蛮深!让你不能接受的是,男友竟然吸毒了,吸毒半年了,自愿进入戒毒所,需要治疗三个月!你好几个朋友劝你分手,你还在犹豫!这说明,你其实是爱男友的!首先,要了解男友吸毒的来龙去脉,看他吸毒是不是被别人先设计好的,如果在毫不知情下吸了毒,那就是被人陷害了!我们知道,一旦吸毒,人是很难控制自己的,必须进入戒毒所!从现实来看,男友是很痛心疾首的,并对你做出了承诺!所以,如果你还爱他,就给他一个机会!毕竟这个时候,你才是他回头是岸的最重要动力!

10. 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为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戒毒是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隔离禁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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