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什么方法
法律分析: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贰’ 除了投票,还有哪些比较公平的选举方式
等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优点: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影响选民的积极性。差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优点: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局限性:如果竞争不加以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发生。
‘叁’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什么方式投票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无记名投票这种形式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肆’ 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用什么方法
法律分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伍’ 选举采用的方式
选举采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
法律分析
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以阶级分析方法,深刻分析了选举现象的含义,认为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特定制度,其根本特性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服务于国家性质的政治方式和规则,也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途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可以把选举理解为在民主政治制度背景下,特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而以公民法定票决方式选择政治和公共职位任职这的机制和规则。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二、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