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代判案只能“刑讯逼供”
古代判案方式多样,包括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由于科技落后,证据获取手段有限,口供成为了关键证据。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古代判决疑难案件时,依靠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少见。
宋代注重取证和法医学发展,《洗冤录》和《折狱龟鉴》等着作相继问世。尽管口供仍占据主导地位,但科技证据已有所涉及。例如,通过验尸判断是否烧死或焚尸,以及通过红伞验尸确定生前伤势,这些方法在当时被认为是相当科学的。
明朝时期,刑讯逼供被合法化,官员只需通过严刑拷打获取口供即可结案。这种做法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体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黑暗与落后。然而,现代刑侦已发展出犯罪心理学,通过心理测试和物证分析,提高了破案的准确性。
古代也有类似现代DNA鉴定的尝试,如《大宋提刑官》中采用滴骨法进行亲子鉴定。尽管这些方法在当时被认为科学,但现代科学已证明其无科学依据。因此,现代亲子鉴定只能依赖DNA技术。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还可能导致被审者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这种做法在封建社会中被广泛采用,体现了统治阶层对人权的忽视。随社会进步,刑讯逼供逐渐被废止,并通过立法禁止。
② 从周朝开始的古代几种审判方式
中国拥有悠久的司法历史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司法文明一脉相承。以下是古代几种审判方式的概述:
1. 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即大、小司寇,在前人经验基础上,创造了新的裁判方法,使司法裁判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形成了先进的裁判体系。其中,“三刺之法”是通过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来裁决狱讼,相当于后世的公审咨询制度。“五听之法”则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情、气息、听觉和眼神来断狱。这些方法是中国古代司法裁判的重大进步,对后世影响深远。
2. 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提出的仁恕论刑,体现在他对“刖人救季羔”故事的评论上。孔子认为,在执行法律时应兼顾仁恕,如季羔在判决时考虑到了犯人的仁恕之心,因此得到了孔子的赞誉。这种方法强调在法律执行中融入仁义道德,以感化罪犯,缓和法律的严酷性。
3.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仲舒主张在法律有疑义时,应以经学义理为基础解释,并在疑难案件中引用经典作为参考。这种方法强调法官在裁判时应深入探究案情和行为人的动机,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董仲舒的这一理论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 狄仁杰的“断狱如流”裁判方法
狄仁杰在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任司法官,以其高效的审案速度和公正的判决着称。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审结了一万七千件积案,且无冤案发生,创造了古代司法裁判的纪录。他的速裁方法提高了司法效率,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赞誉。
5. 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
宋慈作为提刑官,重视实证检验,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他提出了司法检验官应亲自现场检验、亲自填写检验报告的原则,强调在深思熟虑后才能做出裁决。宋慈的实证检验方法论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着成效,其着作《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法医和裁判方法论的早期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