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实现程序和效益。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确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的构成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世界法治范本的西方各国,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是西方社会精英数千年不断求索的智慧结晶,是经过西方社会实践反复检验的理论体系。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对指导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翻开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体系“前仆后继”,各种法学思想争论不休,相互牴牾,新说跌出,流派纷呈,令人眼花缭乱,大有“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之感。
但如果与各类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变革紧密联系起来看,与西方整个法律传统的演变联系起来,深刻的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乱象之下的历史脉络和演进规律就会逐渐清晰起来。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理论主张其实都是应时代之需而产生的,有某种承接关系,是针对不同时代社会问题的接力作答,各种思想并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他们的实质差异主要是因各自面对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本文是笔者研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体会,大致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分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进路、启示与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内在逻辑,并尝试提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
把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教科书和学者的划分略有不同。 综合诸家的划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阶段性特征考虑,划分为五个阶段最为合适。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角度看,古代希腊罗马是自然主义自然法阶段,中世界是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17、18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是理性主义自然法阶段,近代19世纪是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阶段,现代20世纪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这一时期探讨的主题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于古希腊古罗马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当中,特别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家西塞罗为代表,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诸多法律问题。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另外,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中世纪阶段。这个时期是基督教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基督教神学家在构建整个神学体系的时候,提出了神学主义法律观。主要以教父哲学时期的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他们对基督教神学的阐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对人类历史影响重大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3)资产阶级革命阶段。按时间划分为十七、十八世纪,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力图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桎梏,提出资产阶级的建国主张,法律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斗争武器和治国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强调。主要是以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离、天赋人权等重要法律原则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核心价值,其基本主张深入人心,成为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直到现在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4)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按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主要是十九世纪。这个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以英国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主张和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将“应然法”和“实在法”分开,法学的研究范围应从“应然的法律”转向“实然的法律”,分析实在法的概念、原则、规则、结构等要素,宗旨在于使现有的法律系统化、协调化、严密化,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5)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主要是二十世纪以来的各种法学思潮,这个时期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随着西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本位观念增强,社会整体利益得到重视,以及十九世纪西方社会学、实证主义思潮的传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转向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和作用,诞生了以法国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社会学法学、福克兰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并成为二十世纪法学的主流。由于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吸引着人们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学领域,致力于法学“科学化”,产生了以凯尔森纯粹法学、哈特新分析法学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带来的危害,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价值基础,人权和正义问题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审视和论证,诞生了以法国马里旦、美国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
Ⅱ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政府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
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
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
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
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
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