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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书面调解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11 19:27:00

❶ 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中,解决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当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可以双方自行和解,但如果已经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诉讼的方法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就比较费时费力了。
法律分析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因观念、道德、利益冲突,与人发生纠纷在所难免。选择高效、快捷解决途径实为明智之举。具体包括: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主要包括了四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具体应该选择怎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需要先分析纠纷的具体情况,才能选择出恰当的解决方式。当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找第三方如居委会进行调解,当这两种方式都没办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采取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即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❷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夫妻双方因为 离婚 闹出矛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诉讼 ,法院在审理之前,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可能达成一份 离婚协议书 。那么,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 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重要的一环,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使用换位思考、直接陈述等方法,下面我们通过本文详细了解下。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1、辩法析理法 这是最重要的调解法,是其它调解法的基础。大量的纠纷通过法官的法理释明而让当事人得到一个“说法”。法官只有通过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法学理论所在,让当事人通过 打官司 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明白这次官司输了等于在法律上交了学费。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审判且事实未查清之前即召集庭前调解,其调解效果不甚理想。 2、直接陈述法 直陈法就是在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以直截了当地洞顷铅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陈方法的运用,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纳好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调解人员直接而明确地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以及对纠纷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一些比较简单,双方的是非、责任又比较明显的纠纷时,常采用这种方法。直陈法的运用,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以及调解时的情境因素,要给对纠纷负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留一定的“面子”。 3、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当家方知柴米贵,养儿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解,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时,将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也就是角色换位。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有几种?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 立案 调解。立案调解是人乎梁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 开庭审理 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着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综上所述,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之前,会先进行庭前调解,尤其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有很多,法官可以用冷处理、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等展开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解决办法的,当事人可以撤诉,这样就不用经过审理程序了。

❸ 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

一、 劳动争议 协商 根据《 劳动法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圆携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喊腔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 证据 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法》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 分公司 、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郑谨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 劳动合同 、 集体合同 、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 劳动关系 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能协商解决的就尽量协商解决,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否则既耽误时间又劳民伤财。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 劳动争议的调解 方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还有一种是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先行调解;最后是法院在 诉讼 过程中调解进行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情况都希望劳动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来解决其矛盾。

❹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我就为你带来敬枝槐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亮友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搭迟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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