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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口管理手段和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06 04:40:34

⑴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四大措施有哪些

加强管理,注重引导

加强协作,及时反馈。

、加强服务,亲情关怀。

加强宣传,服务群众

⑵ 公安人口管理(实践)主要是做什么

公安人口管理(实践)就是一般所说的包括户籍业务、常住人口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等等,范围可以说比较广,就户籍业务这一块就有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不过总的来说公缓滚蠢安人口管理这块主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

(2)公安人口管理手段和方法有哪些扩展阅读备嫌:

公安人口管理:是坚持居住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口动态管理和控制,把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房屋出租户、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监管对象和监视居住对象纳入人口管理范畴。

脚踏实地为民服务,在办证、户口等日常管理扰陪工作中,为群众提供方便,实行前台受理,按规定及时办结。

⑶ 派出所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派出所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1、动态查控,摸排把准信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彻底排查清除各类风险隐患,摸清重点人员日常交往对象、经济来源、行踪轨迹等情况。派出所适时进行复查,对辖区所有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及时纳入管控视线,逐人登记造册,按照风险评估、分色预警进行撤管和列管,确保重点人员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2、压实责任,严格责任倒查。层层签订重点人员管控责任书,将责任逐一落余纤禅实到人,负责日常见面、管控、动态更新等工作,确保重点人员不漏管、不失控、不滋事。
3、齐抓共管,紧密群众力量。充分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重点人员亲朋及邻居等力量,实时掌握重点人员状况,共同做好重点人员的帮教和转化工作。
4、健全制度,实现长效管控。以专人专档为基础,将重点人员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长期保存、长效管理,切实增强重点人员管理服务实战效能。
一、公安部明确规定七类为重点人员为:
1、涉恐人员。
2、涉稳人员。
3、涉毒人员。
4、在逃人员。
5、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
6、肇事精神病人。
7、重点上访人员。
二竖尘、公安重点人员取消流程:
1、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撤管材料并填写《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
2、竖扒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3、而对于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撤管,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进而提高公安机关在动态环境下对人口的管理能力,是基层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现就当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几点个人认识:
由于经济发展使城市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许多派出所辖区,街道委员会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成了典型的城乡结合体。作为社区民警,长期走街串户,每天与外来人员接触,多年的社区工作经历,使他们充分感受和认识到了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并大胆进一步的全面了解暂住人员户,确保人口无一漏管和失控。严防在人口管理中发现有网上逃犯或不法分子的存在.进一步夯实片区警务工作,有效的实现了辖区和谐稳定。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省,市县区及镇和乡村的主要工作。人口管理更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派出所工作基础的基础。“人”是社会治安的参与者,是社会治安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口管理又是治安管理的核心,是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于群众,又藏身于群众,必须牢固树立“只有管好人口,才能管好治安”的思想,只要把人控制住,社会治安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作为人口管理主力军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我们在积极推进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结构”,在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严密、服务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体系,把户口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实施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共同构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部城市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人口大流动已成为客观的必然的社会现象。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工作措施 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 提高城市流动人的思
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趋势,大量流动人口的纷纷涌入,在为街道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治安案件增多、计划外生育、非法行医、违章搭建等负面影响,为此,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按照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动人口教育管理工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适应新形势 采取新思路 ,努力开创流动人口工作新局面
城市的发展,外来人员迅速的膨胀,在城市的天空是一个不可勿视的群体,虽然他们在地区的发展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毋庸置疑,抓好流动人口工作对于社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在会议上通过各地的经验表明,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利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城市治安环境,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综合管理。建设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几年来,党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和部署,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出租房屋管理、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面,就房屋租赁、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全面了解外来人员的来源与去向.暂住证要全面落实.
2,以防超生游击队,以防赌博,斗欧,吸毒,嫖娼卖淫的存在.
3,私人租赁房屋要申请报审,准租户要与当地派出所及街道居委会及片警等有着良好的信誉沟通.做到有警必报,有传必到.
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成立了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人口计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办)、居(村)委会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重点着手社会治安. 特别要着手抓城郊治安,在治安,有限的空间居住了众多职业不同,利益不同,阶层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的人,特别是集聚了大批无固定职业的外来流动人员;因此,在城郊:赌博、酗酒、偷盗、吸毒、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极高。 严重的破坏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外来流动人员犯罪特点
1,盗窃犯罪占首位。
在外来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抱着发财致富的欲望来到城市,当合法的途径达不到目的后,一部分便起犯罪意念。个别好逸恶劳之徒,感到做临时工又苦又累,收入不高,满足不了他们好吃懒做的欲望,就以盗窃公私财物来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他们利用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的防范薄弱,安全意识差之机,以拾荒、捡破烂、收废品等各种假象为掩护,大肆盗窃公私财物,侵占人民群众利益。
2,抢劫、凶杀、绑架等
案犯大多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外来流动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有的因做生意馈本,心理不平衡,杀人抢劫;有的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泄私愤报复杀人,绑架勒索。
3,“六害”
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犯罪活动,分别团伙性和集团性。在外来流动人员犯罪中,部分犯罪团伙和集团还带有黑社会性质,情节十分恶劣.4,职业性犯,在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案件中,流窜犯、累犯、惯犯等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在内地或其他县(市)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混在务工人员中,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多劳”释放人员,劣性未改,重操旧业,继续违法犯罪。
5,作案高科技和全面化,犯罪分子对每次作案早已做好预谋,并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团伙或集团做案时,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利用现代科技如手机、互联网、电子邮件进行联络,利用伪造假公章、假证件、假证明、假币、假信用卡、假广告信息等进行诈骗活动。
在人口管理机构中,以前,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现象突出。 在当今社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艰巨繁锁而又长期的社会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和管理; 而实际中,各部门普遍存在外来人员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较少的现状,且财力、物力保障严重不到位;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和配合,认为“管理流动人口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在管理过程中,一些部门只注重收费而没有真正深入到基层进行调查管理,从而造成公安机关“孤军奋战,一家独管”的工作局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对外来人口实施严格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别是有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只管用人,很少对其进行相应的思想教育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低、技能低、素质差,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能简单的工作。当部分人员受到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欺凌和压榨,利益得不到保证后,他们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用合法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采取极端解决方法,甚至走上偷盗、抢劫、行兇报复违法犯罪道路.
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是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教育预防犯罪工作关键环节。应邀各级党、政部门都有一位领导干部分工主抓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每日议事日程之中。由党政领导牵头,社会综治、宣传、公安、劳动和人事保障、工商、计生、城建、乡镇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组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力量、工作三到位;要坚决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级组织管理教育的整体效能。 做到建章立制的科学管理,是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方针策略.

⑸ 加强公安人口管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现实意义

加强公安人口管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1. 有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加强人口管理可以关注和识别非法移民、欺诈、窃盗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犯罪行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2. 有利于推动信息化建设。强化人口管理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来完善人口管理工作,包括身份旁老证、户籍、迁移等信息的记录和保管,从而提高公安管理工源衡作效率,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和支持。

3. 有利于改进公共安全服务。加强人口管理可以强化与居民的联系,加快信息交流,扩大公安雹启做服务领域,包括交通管理、治安服务、警务辅助等,为广大居民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人性化的公共安全服务。

4. 有利于促进城市规划和管理。加强人口管理能够协助城市规划和管理,素质化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可以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

总之,加强人口管理对于各方面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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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公安人口管理”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者枝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枝链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 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猛嫌孙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 、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 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 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⑺ 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危害活动嫌疑的人员实施重点管理的一项由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类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管理类别代码11)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衡漏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代码12)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代码13)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运拦历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代码14)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代码15)

6、有从事间谋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旁搜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代码16)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代码17)

第二类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代码21)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代码22)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代码23)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代码24)

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代码25)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代码26)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代码27)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代码28)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代码29)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代码30)

第三类 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兇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代码40)

第四类 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代码50)

第五类:吸食毒品的。(代码60)

不能列为重点人口

1、五种监管对象

2、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对象

3、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如卖淫、嫖娼人员

4、年老体弱丧失犯罪能力的

5、部分职务犯罪者,已丧失犯罪条件,如贪污、受贿

6、矛盾纠纷化解五年后无违法犯罪或嫌疑消除的(第三类)

7、非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第四类)

(三)视线对象:对一些不够列为重口的对象,但不能排除嫌疑,不放心的,可视视线对象管理,如因故意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扣留的;长期以赌博为业的,因赌博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等等。

(四)重点人口与侦查对象关系;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其突出特征是“嫌疑”,其犯罪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而重口管理和考察调查的结果有的完全排除嫌疑,有的则上升为侦查对象(侦查对象是指已立案的嫌疑对象)。

(五)、重点人口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工作对象范围较之重口广泛,它既包括重点人口,也包括现行违法受打击处理而未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的人员。重点人口侧重于预防管理控制,通过列准、管牢、控住,从而达到防范控制,打击犯罪;而工作对象则侧重于档案资料的完整、规范,为今后打击、查处提供依据。

发现的方法途径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

管理制度

1、通报协查制度

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材料传递制度

国保、治安、刑侦、出入境管理、经侦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清理考察制度

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档案管理制度

⑻ 公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亮点

法律分析:研究预警机制 提升管控效能。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工作要求,派出所重点清理清查辖区宾馆旅店、按摩院、出租房等场所,确保第一时间掌控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同时,民警还友乎把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一标三实”信息的采集录入紧密结合,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时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工作制度,有效提升了辖区警务工作效能。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弊唯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好卜悉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⑼ 请具体解释:通过日常实践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的4种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
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
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
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
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维权、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⑽ 如何在公安工作中对流动人口实现“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哪些篇1

(一)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把以人为本、租册服务为先贯穿于社会管理之中,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愿,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大调解”机制谨型伏等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接访制度,畅通群众祥携诉求表达渠道,真正做到“解民怨、顺民气”。要建立完善法律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三官两员”的作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信访代理、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促进公开、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积极倡导居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努力把各类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分级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创新寺院社会化管理。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遵循依法管理和社会服务并重的原则,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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