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使用T字棍
T字棍的学名叫侧柄警棍,来源于日本冲绳岛武术<<古武道>>的器械,是中国武术器械 ,是中国武术器械"拐"的分支。警察在训练时,手握侧柄转腰划一个弧线,警棍会借惯性向前抽180度,非常狠。这种拐式警棍还有很多用法,如贴身战中手握侧柄用短头捅对方的胸腹,上面说的用来作护臂挡刀棍,用警棍的直角撬门窗等。
⑵ 防暴装备八件套使用方法
橡胶警棍是相关人员执勤时保护自身安全的必备装备,是供安保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
榴弹发射器利用步枪或冲锋枪发射空包弹时所产生的冲击力通过抛射器将防暴弹抛出,经爆炸或燃烧使防暴剂分散成有效状态。喷射器和气溶胶发生器利用压力将防暴剂从容器中喷出,遇到空气阻力后被分散成防暴气溶胶云团。
通常由防暴剂、防暴弹药和施放器材组成。防暴装备以化学物质的特殊作用,迅速削弱或丧失防暴对象的活动能力、抵抗能力,不会造成永久性伤害或死亡,还可以对防暴对象进行标记,被标记后持续时间长,不易消除。常见的防暴剂是刺激剂。
有刺激眼睛为主的催泪剂,刺激上呼吸道为主的喷嚏剂和具有刺激眼睛、上呼吸道及皮肤的复合型刺激剂。装填有刺激剂的弹药通常称为催泪弹,装填有染色剂的弹药称为染色弹。施放防暴弹药(剂)的器材主要包括:防暴枪、榴弹发射器、喷射器和气溶胶发生器等。
⑶ 警用器材的使用规定
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保安部内勤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保安部内勤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经理同意方可。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否则按专违纪处理。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经理。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头盔、警棍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中队助理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经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兇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网店各种防狼器在热卖,除了防狼喷雾器,还有电击器、远程防身自卫器、致盲手电筒和个人报警器等,五花八门。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颁布和实施了《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要求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之后颁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邮寄。各种电击器 (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开销售的,因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带有警用标志的防狼器同样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这类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属于违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购买没有警用标志、功率较小,且在国家允许范围的防身器材。如购买喷雾器,也要看喷雾的成分,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也是不允许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两种,一种是带有电击功能的电击器,有主动攻击能力,但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随意购买;另一种是强光手电筒,拥有暴闪功能,依靠快速闪烁的强光使对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来防身。
⑷ 美式T柺 T棍使用方法和教程
丁字棍(T型棍)又称拐,T型拐,警拐,T型警棍.采用的是全聚碳酸脂材料(号称塑料中的钢铁)一次整体铸模成型,重量轻,强度高,具有最稳固的手感、最坚硬的强度和最精致的做工.使用时可以用一对儿,也可以单独使用.可挡、可防、可搭配,是防卫防护工作中的优良器械.
丁字棍[1]编辑本段功能与使用方法:这种兵器有几大功能 :我们将长端称为A短端称为B,握手称为H1、手握H端,将A收回靠在小臂上可用于格裆防御2、同上动作,B端可以用来做近距离向前攻击,如打心窝,上挑下颚3、同上动作,手肘弯曲,A端长于小臂的部分用来做顶肘攻击4、同上动作,靠手腕旋转加惯性,将A半圆弧甩出,可做横扫进攻5、手握H,将A端放出,可以做前刺、劈、砍、抽等攻击6、手握B,作为普通短棍使用7、手握A的最前端,可用H攻击,做钩、挂等动作;
格斗方式:首先,我将拐分为三个主要打击点。我不赞成将拐当做棍使用,因为它比短棍略长又比棍短许多。按照棍法使用太牵强。所以只粗浅将它的点的使用作一个分析。我将最长端有防滑花纹的手柄,称为甲点。横向突出于拐体有防滑花纹的短手柄,称为乙点。拐体最前端没有花纹的,称为丙点。防御:其实拐在实战中作为盾牌的使用,是极为有效的。一般是手握乙,将丙顺贴于手肘外侧方向,用甲到丙的直线横杆去磕架对方器械。这里有一点要注意,就是最好不要将丙顶在肘关节上迎击。这样,如果不懂得顺势泻力,硬扛对方器械。很有可能,对方一击就将你的肘关节报废。最好将丙点贴在尺骨肌肉群上迎击,肌肉的缓冲以及受力方向顺手。可以有效控制拐的动态,随时予以反击。防御时还可以使用勾,架动作,保护自己。勾这个动作,即使对于有一定使用经验的人,我也不做推荐。一个是丙点没有防滑纹,容易产生脱手。还有就是与其这样被动防御,不如手持丙点,将乙点做锤击的主动攻击了。勾,一般是对付对方手脚关节部位,或者头颈。但是勾对方器械意义就不大了。这个勾的动作,依照当时环境,以及个人态势而定,具体就不赘述了。只是要想好勾的动作后的招势,就像组合拳。否则,不如改为击打。架,是在没有办法将拐反手握持,形成盾牌迎击。又必须搁挡对方器械时,使用的一种办法。一般来说,就是手持甲点,将乙点向前对着对方来势,用乙手柄底部迎击搁架对方器械。这时,虎口正好在搁架后方,受力较顺畅。如果此时有机会(已经完成搁架动作),还可以向上或向下用丙点抽刷对方身体,或将器械打脱手。我最推崇拐的使用方法为捣击,就是手握乙,将丙顺贴于手肘方向,用甲去打击对方。这样,手的握持状态最稳固,而且类似于将一拳的力量附加在甲点上。无须接触对方,形成比一拳威力更大的打击而且绝对不是皮肉伤。手握持丙点,然后用乙点做锤状打击也是很有效的。就是要控制好丙点,防止滑脱手。还有一种要练习一段时间才能收放自如的招式。就是手握乙点,利用抡动手臂的离心力使丙点抽打对方。这个方法,第一要保证不在抡动中脱手。第二要保证不在抡动中阻滞。需要将丙点指向对方予以捣击时,可以将甲点贴靠于手腕内侧支撑使劲。当然最好还是抡回后将甲点指向目标捣击。最简单使用方法还是将拐正手握持,以短棍方式抽打。不推荐使用两手使用拐,个人觉得意义不大。另一支手可以抓击对方身体,也可以抓持别的器械。还能交替换手使用拐来打击对方。实战意义首先,在任何环境下,好象非公安人员持有这个都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自各放家里健身怡情,锻炼身体不违法)。那么,在你自己都不能解释清是自卫,见义勇为,还是违法犯罪斗殴的情况下。还分什么制服与殴打侵害,好象变的比较可笑。这个时候,先辈教导我们:“生命不止,战斗不息!”真正遇到状况,只要记得“一味的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至于以后,需要讲道理,我们再讲道理。当然,对于一个已经休克的人,讲道理好象也比较弱智。这个时候,三十六计,败战记中有一个“走为上”计,应该比较适合你。要记住,做人一定要讲道理,即使遇到一个不讲道理的躲不开,非要动手了。也要怀着爱心的殴打对方。缺点最大缺点是不便携。用环挂在腰上,太惹眼不说,如果环没有一定硬度以及方向性,跑动中和屁股以及腿部碰擦是免不了的。这样或许可以让屁股更翘,但是长时间携带很不方便。最好在有外套遮盖的情况下,做一个上下各一的尼龙套。这样先插进上端丙点,再将甲点插入固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放置的位置,可以选择腋下背后等不影响运动又容易抽取的部位。还有就是可以考虑将横向防滑花纹做成大网纹滚花。这样可以增加摩擦力,防脱手以及更好在手中定位。甲乙丙三个打击点,可以适当做尖锐些,这样用途更大。
⑸ 打架时怎么使用电棍
一般右手握住电警棍手柄,并将保险套套在腕上,防止歹徒抢夺或用力过猛甩出,用大拇指按动手柄处电击按钮,此时,顶端触头和金属放电条间即有跳动的蓝色电弧产生,将触点及金属放电条触及人体皮肤,被击者就会产生剧烈的麻木酸痛感,使其产生心理紧张和畏惧感,迫其就范。但电击对方一经触及对方皮肤,应立即收回警棍,不可较长时间将触点接触皮肤,否则会影响电警棍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