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知识科普 > 邪教的方法有哪些

邪教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06 12:54:24

A. 面对邪教我们大学生该如何

大学生防范邪教的方法
首先要透析形势,让学生认识什么是邪教。我们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将当前同等邪教斗争的国内外形势,及时向广大青少年进行通报。通过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科普活动以及其他专题教育等形式,将什么是邪教、邪教滋生发展的背景、历史、现状、趋势等相关情况向学生讲清楚,让每个学生都能看清邪教的本质,明白邪教的危害,站稳政治立场,树立科学思想和崇高理想,只有擦亮眼睛看世界,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革中掌握正确的人生航向。

其次是让学生充分认识邪教的危害。许多青少年学生涉世未深,不知道邪教的危害,出于逆反、好奇等青春期心理的影响,有些甚至会故意接近邪教,等到明白时却发现为时已晚、后悔莫及了。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运用多种手段,将邪教自杀、自焚、自残、杀人等危害个人和社会的罪行告诉学生,让学生明白邪教这条贼船是上来容易下来难,而且结果都很惨,教育他们自觉远离邪教。

三是要讲明对付邪教的法律和政策,让学生知法守法。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国内外打击处理邪教活动的方式和法律,另一方面要比较系统地向学生讲解我国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使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同各种邪教作斗争,并及时举报邪教犯罪活动,为共建和谐社会筑牢基石。

四要教给学生正确的判断方法,让学生知道如何明辨真伪。要通过多种方式教会学生防范邪教的方式方法,让学生透过邪教形形色色的表演,剥掉邪教的画皮,看清邪教的骗人伎俩,找出应对邪教的措施和方法,随时准确识别和揭穿邪教分子的阴谋,不仅保护好自己,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教育挽救上当受骗的亲属和群众。

同时,还要注意利用学生的作用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因为每个学生都联系着一个或多个家庭,也联系着一片社会空间,这个作用不可小视,我们可以通过校内外互动、师生互动,学生和干部群众互动等途径,让学生把学校集中教育的知识和成果传送到家庭,传送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影响和帮助更多的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针对校园和青少年的特点,以正面教育为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人生理想信念,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增强辨别真假是非的能力,从而使他们能自觉反对和抵制等邪教。

B. 预防邪教的措施有哪些

防范和抵制邪教做到“五要”: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要主动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要破除迷信思想,正确对待生老病死;要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防范和抵制邪教做到“五要”: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要主动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要破除迷信思想,正确对待生老病死;要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C. 邪教的骗人方法

1.用歪理邪说欺骗人

邪教“教主”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首先就要骗人相信,引人崇拜。为此,他们都精心编造一套荒诞离奇的如“末世论”“劫难说”“巫神论”“天国说”等歪理邪说。这是古今中外邪教惯用的谎言。

2.用宗教幌子蒙蔽人

邪教组织为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群众,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义,使其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宗教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以欺骗那些有宗教需求而又缺乏宗教知识的群众,使他们去除戒备,误以为是参加正常的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而实际却陷入了邪教的泥沼。

3.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邪教往往在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平安、健康等问题上打主意做文章,通常用治病、免灾作为最初的诱饵,鼓吹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消灾避难,治病强身,一年四季“保平安”,从而诱惑群众加入其组织。

4.用各种把戏吓唬人

邪教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先把人吓住,然后又兜售免除恐惧的“法宝”——加入邪教组织。如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玩符谶等一些荒唐可笑的把戏,均是近年来一些邪教在农村惯用的吓唬人的伎俩。

5.用小恩小惠笼络人

邪教活动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情况,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拉人入伙,培养“效忠”意识。

6.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一些邪教组织使用暴力强行拉人入伙,并不断胁迫他们继续参加违法活动。为巩固自身势力,邪教组织还对那些脱离组织的“叛徒”和拉拢其成员的“对手”大打出手。

D. 邪教组织是如何定义的胁迫他人从事邪教如何处罚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一规定侧重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等组织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所谓“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欺骗他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其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方面的规定侧重于活动所造成的结果,需要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一规定侧重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等组织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所谓“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欺骗他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其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方面的规定侧重于活动所造成的结果,需要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中国法律规定的邪教有哪几种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F. 坚决抵制邪教需要通过哪几种途径

1. 相信科学,不要迷信
有的人就是相信了迷信,相信所谓的“神教”,以为这个邪教可以给他带来幸福,以为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
2. 不听,不传,不信。
不要乱听别人的关于邪教的宣传,也不要去宣传,不要相信。要宣传也是多多宣传一下正能量的事情。
3. 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
如果看到别人在做邪教的违法活动,可以揭发他们,可以阻止他们,不要让他们一错再错。
4. 正确对待人生不顺,增强我们自己追求幸福的动力
人生就是这样,会有起伏,得意时不要忘形,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有能力,可以自己追求自己想要的。
5. 5
要致富,只能靠自己。
树立好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只有通过自己的双手,才能创造财富。勤劳才能致富,如果什么也不做,你的人生不会好,如果什么也不做,你的身体不会好。

倡导科学生活方式 拒绝一切邪教活动
一邪教主要的侵害对象
1迷信思想严重的人。2有宗教情节,经常私设聚会点活动的人。3体弱多病的人。
4工作事业感情生活不顺的人。5农村妇女、老人。
二邪教骗人的手法
1鱼目混珠: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画饼充饥:用祛病健身、消灾避祸诱惑人。
3弄虚作假:用学习超能力吸引人。
4装神弄鬼:用各种鬼把戏吓唬人。
5虚情假意:用小恩小惠收买人。
6不择手段:不放过亲朋好友,拉人入教。喝水
三邪教基本特征
反对科学,编造邪说。
神化头目,精神控制。
秘密结社,非法活动。
坑骗信徒,聚敛钱财。
谎称大难,制造恐慌。
反对政府,仇视社会。
四邪教危害
1对人民的危害
1.使一些人走火入魔,有病不治致死致残或精神错乱,自杀、自残乃至行兇杀人,侵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2.不少人受邪教精神控制节衣缩食缴纳“奉献款”,弄得一贫如洗,或离家外出“传教”,一些邪教头子还流氓成性,欺骗玩弄女信徒,扰乱一些群众正常的家庭生活。
3.许多痴迷邪教的人员有田不种、有工不做、有学不上、破坏生产、工作和学习秩序。
4.邪教煽动信众聚众闹事,围攻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影响社会稳定。
5.邪教组织发展一定程度往往野心膨胀,企图颠覆政权,危害国家政治安全。
2对国家的危害
1.危害国家政治稳定。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2.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3.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4.危害社会思想稳定。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5.践踏人权。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权;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遇到邪教活动怎么办?
发现邪教活动, 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并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或进行其他反动宣传煽动活动,应立即制止,并想方设法报警。
收到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不要继续使用,可到银行进行兑换。
发现有人组织邪教秘密聚会或参与邪教活动,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或报告基层党政组织。
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要直接挂断和删除,并做到不听、不信、不传。
当有人拉拢自己加入邪教时,要坚定立场,决不上当受骗,同时要严厉指出其行为是违法活动,劝其迷途知返,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发现亲属朋友误入邪教歧途时,要从关心爱护的角度耐心细致地说服劝阻,或积极请有关部门和社区、村干部进行教育,努力使他们走出邪教。
出国出境遇到邪教人员的反动宣传活动,应态度坚决,做到不理睬、不答复、不参与、不接受、不传播、不上钩。

G. 以下不属于邪教组织常用骗人手法是什么

以下不属于邪教组织常用骗人手法是网络彩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属于邪教组织常用骗人手法为为以宗教名义为掩护,小恩小惠骗取信任,用脱教遭报应吓人。

H. 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方法有哪些

1、搞好宣传普及,让群众熟知邪教活动的规律、内容、害处。
2、落实防范措施,把握邪教逢喜必闹特点,搞好敏感时期防控。
3、加大打击力度,坚持露面就打露面严打,让邪教无处藏身。

I. 如何防范邪教

1、破除迷信思想,宣传正确的健康观。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没有什么人能逃避得了;但更多的疾病是可以通过科学的医治恢复健康的,要相信科学,不信巫术,不信邪教。
2、坚定生活信心,宣传正确的人生观。面对挫折,关键的是人生的态度。要勇于进取,理智地分析现实原因,在哪里摔倒,再从哪里爬起来,这是改变命运的唯一正确选择,千万不能为寻求解脱而误入邪教泥潭。
3、弘扬勤劳勇敢美德,宣传正确的致富观。天上不会掉馅饼,幸福全靠勤劳来。国家有好政策,生活暂时不富裕不要紧,只要有志气、肯学习、能吃苦,那么,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等许多办法都可以让我们富起来,就是没有看见哪个人相信邪教可以富起来。
4、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坚决与邪教做斗争。邪教要清除,全区人民要共同努力。在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陌生人上门活动,故弄玄虚,神神道道,或者说什么“灾难要来了”向我们宣传邪教等等,就要警惕了。这时候,
一是不要信他的谎言;

阅读全文

与邪教的方法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居住用地土壤检测方法和标准 浏览:5
受贿罪的研究方法 浏览:607
美安钙粉使用方法儿童 浏览:304
水平安装接地体的方法 浏览:959
用绳子做电梯简单方法 浏览:301
魅蓝6手机usb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977
审计的技术方法内容是什么意思 浏览:991
假性分手的最佳方法 浏览:274
膝盖长骨刺治疗方法 浏览:428
妇科念珠菌治疗方法 浏览:477
手机360清理缓存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472
谐波治理方法有哪些 浏览:50
查找问题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浏览:358
千层南瓜馒头的制作方法和步骤 浏览:870
髋关节炎的症状和治疗方法 浏览:819
赵州桥哪里用了什么说明方法 浏览:631
冷水鱼的正确使用方法 浏览:967
灭火原理及方法是什么 浏览:134
提拉三角肌锻炼方法 浏览:118
女士保暖裤的测量方法 浏览: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