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知识科普 >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21 09:19:03

⑴ 行政机关有哪些执法手段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技术手段

⑵ 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措施有哪些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方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

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⑶ 行政执法适用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处理;依法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来抵缴罚款;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⑷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五种方式: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更正、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缓作为”这两种行政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责令“作为”。 确认无效。对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法定依据等存在严重和明显法律缺陷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就意味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前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恢复。 撤销。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和明显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撤销,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法定不予撤销的除外,因为有的行为无法撤销或者撤销会导致更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前具有公定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履行相关义务,被撤销后,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无效,法定从撤销之日起无效的例外。行为被撤销后,如果相关义务已履行或者已执行的,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 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对于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责令其“作为”已无实际意义,不可撤销或者依法不予撤销等的行政违法执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确认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⑸ 行政机关在调查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⑹ 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⑺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有哪5种

卫生行政执法的五种方式有: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⑻ 行政执法有哪些基本方式

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

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行的内外部关系均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作用。

3、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

4、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


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

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具有行政执行的法定权力。当然,有时候非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形式,而法律只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如果非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行工作,就被视为一种越权行为。

⑼ 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一: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9、行政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

问题二: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内容包括哪些 各级财政的行政执法内容不定相同。
财政行政执法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公开招投标以外 *** 采购事项审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审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审批等。

问题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问题四:什么是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我们必须把握它的四点基本内容: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
阅读全文>>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实施、适用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方式,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现代社会应是法治社会,现代国家应是法治国家。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引起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变动,必须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因而依法治国、走法治国家之路也就成...
阅读全文>>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繁杂、形式多样,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分羁束裁量...
阅读全文>>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繁杂、形式多样,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问题五: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 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一)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摘自《徐州档案》

问题六:城管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内容: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房屋建设拆迁工地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商铺招牌等14个方面。
1、园林绿化执法
我国关于园林绿化的警察权法规目前特别多,很多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地方立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则是以现行有效的《城市绿化条例》为依据进行的分析。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是宣示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章罚则则具体规定对下列损坏行为进行惩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从公物法理论的角度观察,这些罚则条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警察权”的属性特点。
一.保护内容是城市公物。具体的说,有以下种类的公物受到公物警察权的保护。
(1)城市树木花草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些物,是标准的行政公物。
(2)城市绿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植物绿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绿化用土地的使用权,一般的说是作为城市人民 *** 掌控下的国有土地。对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保护是理所当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况下,容易与其他土地法规形成竞合重叠。同时一般来说,占用绿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并罚还是吸收,法无明文。
(3)城市绿化设施
设施并不属于树木和绿化的植物,但是也与绿化有密切的关系。这里的绿化设施,应该主要是指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关于植物养护的固定设施。设施作为行政权的客体物,并非“公营造物”“公法上的设施”等组织体。在城市绿化方面,类似的“公营造物”组织体是作为 *** 主管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园林处,他们以自己的成员和自有的设备,负责城市绿化的“公物负担”。
(4)城市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有时候不属于从行政机关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何以仍然对其提供公物警察权的保护?从法理上看,古树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经起到了公用征收征用的效果,或者作为准征用行政机关取得“公物权原”, *** 也为私有或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公物负担”,这些古树名木足以构成行政法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规可以规定其公物警察权。
二、保护权的警察性。
(1)公物保护警察权首先是一种是行政权。警察性并不意味着归属于狭义的警察机关。这些破坏公物的违法行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之行政权加以保护的,只有在一般行政权不足的时候,才会动用人身强制方面的警察权,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护警察权具有警察属性。即以使用强制权和处罚权为标志。
三、打击的目标是损坏行为。这些损坏、擅自修剪、擅自砍伐、砍伐、擅自占用等,自属于行为罚,擅自,意味者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得免除其违法性。但是这些行为具有现实的可惩罚性,一般来说仍然
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才能启动处罚程序。
......>>

问题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害郸愤肝......>>

问题八:行政执法的内涵是什么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的;其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分解确定的;其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内容并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其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全面性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广泛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并涵盖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其内容以法定职权的产生、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执法人员管理、法定职权职责的分解、执法质量评议考核、责任追究为主,并涉及执法活动检查、备案审查、执法程序、处罚监督、行政赔偿、执法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主体,即不仅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设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都是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追偿原则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明确、分解、落实、考评和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应当将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列为责任主体之一。
第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提法,表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承担问题。通过分解职权与职责,量化指标,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并通过自身监督机制与外在的评议考核、错案追究等激励机制来促进依法行政,最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质量。

问题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的审批.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的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 *** 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戏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 *** 的规范性文件。
(三)做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 *** 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阅读全文

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方法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板类零件的安装方法有哪三种 浏览:448
液晶显示屏无法全屏解决方法 浏览:417
制作简单口红方法 浏览:200
汽车螺母使用方法视频 浏览:567
监理招标中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浏览:544
苹果7语音控制怎么设置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607
地锚使用方法 浏览:413
四川酸菜酱的食用方法 浏览:621
5珠算盘使用方法 浏览:784
找到突破口的计算方法 浏览:444
马油羊奶使用方法视频 浏览:808
训狗有哪些方法 浏览:395
oracle的trim函数的使用方法 浏览:645
海信电视机连接蓝牙方法 浏览:485
学年论文研究方法 浏览:955
容声光波炉的使用方法 浏览:567
制备蛋白质的步骤和方法实验 浏览:438
学习医学知识的方法技巧 浏览:770
婴儿帽子的编织方法及视频 浏览:87
小米手机音量调节最佳方法 浏览: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