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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1-26 00:21:54

❶ 临时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临时救助需要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❷ 临时救助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 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❸ 怎么申请临时救助

一、怎么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方式如下:
(1)向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村委会与申请本人并如实填写表格,本人签字,村委会调查人员签字;
(3)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册全部复印件1份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如是贫困户复印贫困户信息卡1份、低保户乡镇出具低保证明1份;
(4)材料汇总交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具体如下: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急难型,当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各类急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4、支出型,当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法律分析: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❺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居民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救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相关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与临时救助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四)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救助信息,做好与救灾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不重复救助。第十条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❻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七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第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十三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州、县市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租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五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是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等设立公益基金,发挥好社会服务机构、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❽ 如何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什么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如何申请?标准是多少?申请书怎么写?

什么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40%以内)。
4、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
5、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1、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及时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3、镇(街道)民政办接到村(居)委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街道镇(街道)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5、对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派员亲临救助对象家庭调查当场审批,及时救助,并完善补办相关手续。

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地区当以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
以山东安丘为例:
根据《安丘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2、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3个月。
(2)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20001-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5个月。
(3)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超过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
4、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5、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临时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范本:
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
政府相关领导:
我叫XXX,生于XXXX年,系XXXXXXXXXX村民。现向镇政府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我们全家有五口人,有老人有学生,自己还是一个残疾人。家庭为低保家庭。XXX年因为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导致本人成为智障,是重度残疾,现有二级重度残疾证,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享有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因为本人重度残疾,被丈夫遗弃近五年不给生活抚养费。虽然家庭属于低保户,每人每月有120元的最低生活津贴也被丈夫领走自己得不到。现本人由女儿XX监护抚养,生活经济十分拮据,现在又面临严冬来临,需要添加棉衣棉被及取暖急需用品,请各级领导各级政府能够扶助救济。
此致
申请人: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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