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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要工程劳务费最有效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2-10-21 04:09:34

A. 建筑公司欠我们劳务费五十多万,干完二年了不给,找劳动部门人家往外推,有什么办法能哪到款谢谢大家!

如果有合同就去法院起诉他啊!

B. 建筑企业如何解决工程欠款难题以及十四种法律途径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较为混乱,由于建筑从业企业过多,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趋严重。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以“能接上项目”为第一要务。在生存危机的压迫下,施工企业在甲方面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难免了。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而从律师从事多年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中,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甲方”恶意拖欠的难题,而更为急迫的是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由于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资金紧张,还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劳务队的诉讼,导致官司缠身。企业一旦接受一个欠款工程项目,就将陷入官司泥潭,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企业就要牢固树立“工程款催收第一、证据保存第一”的风险防范意识。而本律师在各种建筑欠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能给建筑企业一些建议。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是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这样及时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在律师接触的工程欠款案件中还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四、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我国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垫资施工逐渐被认可。如果确实需要垫资施工,一是选择垫资的形式,如大型项目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可采取bot特许经营、epc等交钥匙工程形式来签订协议,这些形式是目前我国法律认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对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如果忽视了这些细节,那么垫资一般被法律视为工程欠款,施工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五、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六、如何处理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因此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业主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审计报告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般对于这类纠纷,一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格按照政府审计报告结算的,那么应当按照审计价格来计算,据本律师所知,目前大部分规范运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个条款,防止发生争议;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审计价结算,那么业主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是违法的,法律不予认可。七、积极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八、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面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由于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即使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工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出发,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传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九、业主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在本律师办理的建筑案件中,部分业主为了拖延付款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不接受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以此企图规避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规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者及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劳务分包方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劳务分包方是不能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承包人的,但是由于劳务分包方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十一、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十二、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根据本律师的建筑法律经验,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以尝试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来变相取得欠款。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欠款,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十三、通过向政府部门信访、投诉来实现债权。对于政府工程或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务费用案件,可以通过向政府投诉、上访、媒体披露、劳动监察或仲裁的的方式,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来促使欠款方及时付款。十四、以最低成本追缴工程欠款。施工企业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较大资金压力,因此,在清收时要选择采取最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一是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公证;二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做建筑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私人法律顾问,对欠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师指导下采取免费发律师函律师参与调解和政府投诉、诉讼仲裁风险代理等综合手段来解决问题;三是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欠款诉讼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选择一个适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费比例而且能妥善解决问题。对于律师费用可以采取“败诉不付或少付费、胜诉再付费”的方式,即一般风险代理(先付基础费、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后期费用)、全风险代理(先付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较大数额后期费用)。

C. 建筑服务劳务费怎么

开建筑服务劳务费方法如下:
1、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好了,发票可以抵扣3%;
2、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3、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劳务发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开劳务发票的前提一定是真实的;
2、注意开票金额;
3、外包业务一定有工资社保等记录;
4、外包人员的管理一定要有痕迹。

D. 包工头如何追讨劳务费

案情介绍:某小区的51号楼由A公司承建(三级资质),A公司与B公司(三级资质)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方某以“现场代表”的名义在上述两份合同上签字。方某以个人名义与廖某签订《51号楼外墙砖分包协议》,将51号楼的外墙装饰工程的劳务部分给廖承揽。廖找了同乡17个人一起把该劳务工作完成。工程验收后,方某未向廖某支付劳务费而引发纠纷。廖某向法院起诉,但因诉状的形式瑕疵不得不撤诉,后聘请律师为其准备重新起诉。从A公司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中律师发现: A公司为证明已向B公司付款完毕,提供了《A公司挂帐付款单》若干份。但我们发现A公司每次结算工程劳务费都是直接通知方某去领,方某去不了时,都是方某之妻或者其他人代领。 廖某作为工人兼包工头,他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全部劳务费将遇到以下困难: 1、北京等地已经明文规定包工头不能代民工领取工资或者劳务费,虽然我们这里没有这项地方性禁止规定,但法官认为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追讨劳务费,即本案中,要求18个劳动者分别起诉。以追讨工资或者劳务费的方式,廖某只能起诉主张自己应得的部分。处廖某外,大部分的民工都外出打工去了,要其参与诉讼很难。 2、由于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有的法官认为,如果以追讨工资为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因没有先行仲裁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以廖某和方某签订的承揽协议起诉,这肯定是个无效合同,由于A和B 有合同,所以A很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方某无偿付能力,B公司除了一块三级资质的无形资产而外,基本上也无财产,A公司在建委有保证金,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如果能判A承担连带责任,廖某及其他工人就能拿回钱。 我现在设计的代理思路是: 以廖某为原告,方某、B公司、A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我们认为方某是挂靠的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主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基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有效的合同,但实际上是A公司与方某这个自然人直接履行,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与方某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廖某可以主张方某是表见代理,虽然实质上方某与廖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廖某按合同履行了所有义务,仍应支付实际劳务费用。因此,应判方某承担责任,B公司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 劳务费必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吗

不用。
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你们是可以要求主张参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但是否能够追回欠款,需要综合考虑你们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因素。

F. 建筑工程中劳务费如何处理

长期以来,建筑装饰行业在施工用工结算上始终处于“尴尬”状态,主要体现在对工人结算时的税务环节上,一句话诠释就是:合规成本太高,不合规风险太大!

合规成本太高:

建筑装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一般自持),劳务公司与工人产生劳务关系,工人按劳务所得缴纳20%个税,成本极高。当然完全合规的模式下,我们可以将劳务公司设立在税优地或是小规模企业(小规模需要注意,劳务分包企业需要劳务分包资质否则就是虚开,小规模为了降增值税,每家500万以下,按需求如果设立多个并办理资质,成本是划不来的)达到一定的增值税返还或减免,但这在极高的个税面前不值一提。

不合规风险太大:

金税系统的逐渐完善,想必我们每一名财务人员都应该深有体会,简单来讲我国税务的稽查以及监管,已经完成了从传统人为稽查发现问题并处置,变成了系统自动报警,由设立的专项“国家机器”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并且金税系统已经完全可以做到上下查“三代”、上下查“三年”的程度。回看我们所要处理的工人费用结算,劳务公司为了把工人个税降下来,之前所用到的那些“分拆5000以下避税”、“虚购滥用进项票”等明显三流不一致的“伎俩”实属高危,一旦被查,不仅企业要受到严厉处罚,就连财务人员也要受到牵连。

工汇科技成立于2017年11月。是一家垂直于建筑装饰行业用工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工汇有活为公司旗下产品,其寓意为“有好活、好生活”。

工汇有活截止2019年底,在全国已经覆盖了16万工人,目前是国内最大的建筑装饰领域专业施工用工管理服务平台。一端面向建筑总包工程公司、工装公司、家装公司等企业客户,一端面向工长、各工种工人等用户,我们通过系统的开发与运营机制的建设,已经实现以下几个关键点:

1、供需对接

运用移动互联网的时间、位置效应,让企业的招募需求不再依赖固有的资源圈,让工人找活不再依赖熟人社交或者盲目的街边等待,而是通过平台精确信息的发布策略和功能,让供需双方实现快速对接。

2、工人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体系、评价体系、积分体系,让多劳者多得、优工优奖,促进工人自主提升的意愿,让企业不仅能快速找到工人,更能找到好的工人。

3、去中间化

消除传统多层分包,实现业务去中间化,企业与工人在平台上的直接对接,打破了行业中原有的多层转包现象,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之前因为中间人员问题,导致工人讨薪的情况。

4、国家支持

系统已与国家税务、工商系统打通,已经实现工人线上自动完成个体户批量注册及后续记账报税全自动化,同时已完成相应政策签署,平台及工人享有专属税收政策支持。

以下是我们操作方案中的重点概述,供您参考:

企业需要做什么?

与工汇有活签订《系统使用协议》及《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并按系统操作建立项目,绑定被发放人员,并在线上完成结算。

工人需要做什么

下载工汇有活APP,一站式完成相应的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以及个体工商代理注册授权,并在注册后吗,扫描企业分享的我二维码绑定项目。

企业获得何种进项票

由工汇有活平台(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向企业统一开具“*建筑服务*劳务费”或“*建筑服务*工程费”进项发票,可以按照企业需求选择3%或9%税率,以及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截止2019年我们已经服务超过300家建筑装饰类企业,年结算规模已经达到32亿,我们希望能够推动更多企业使用,从而为建筑装饰行业、特别是工人群体带来科技的福祉!

G. 拖欠劳务费应该怎么办

拖欠劳务费,员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怎么要工程劳务费最有效的方法扩展阅读

案例:包工头拖欠劳务费 法院判决维权益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某劳务工资2万余元。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曾某雇请原告廖某为其承包工程从事粉刷、砌墙以及其它零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协商被告曾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剩余工资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廖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曾某雇请原告廖某为其承包的自建房工程从事劳务,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于劳务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单价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在完成自己的工作量后,被告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于原告廖某要求被告曾某支付劳务工资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H. 包工头如何追讨劳务费

李律师:谢谢你的支持。
虽然发本帖的直接目的是向各位同仁求助,
但在此我也想抛砖引玉,让大家各抒己见。
我很想听有些什么截然不同的观点,
如果是你代理这个案子,你又会怎么设计代理思路,
让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让法官支持你的观点:
谢谢你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在本案中,廖某是否属于“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第一,廖某作为一个私人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不具备《建筑法》要求的建筑资质,他不是合法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那廖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该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以及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的垫付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案中即使廖某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案情是廖某只垫付了5000元,其他参与工程劳务的人都是乡里乡亲的,现在并没有问他讨要,那么他是否只享有5000元的优先受偿权?

I. 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最快最直接的解决

法律分析: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通过政府部门力量解决是最快最直接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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