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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有哪些方法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2-10-11 00:14:28

1. 怎样合理避税

1、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2. 合理避税有哪些方法

1、有限公司:增值税按地方财政所得的那部分的70%-90%给到财政奖励;企业所得税依然按地方财政所得的部分的70%-90%进行一个财政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种方式可以用于一些缺乏或没有办法获得进项的企业,能注册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再对所得税进行一个核定征收,会大大降低所得税率,低至2%,增值税方面也有奖励,采用这样的一个纳税筹划方法,来解决企业的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的问题。

3.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有那些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如下: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3、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
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6、通过固定资产租赁来转让定价,影响利润;
7、通过费用转让定价来避税;
8、连环定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4. 避税的基本方法有那些

合法避税可通过系统化税务筹划来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省税避税!而税务筹划的方式有很多,如:

1、税额式纳税筹划

通常,税额式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一般不需要经过太复杂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

2、税基式纳税筹划

企业想要减轻纳税负担,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一般来说,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难以操作。所以,纳税筹划降低税基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固纳税筹划降低税基的主要做法,是在遵守各项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支出或费用摊销。常见的筹划手段和方法为: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等。

3、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一般是指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有关于以该形式开展纳税筹划,其筹划手段主要包含: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2)选择低税率的行业进行投资;

(3)选择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从而使得企业实现以较低的税率用于纳税申报。

以上为税务筹划三种形式的简要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个人如若有开展纳税筹划的需求,便有必要从上述途径出发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和方式,进而以确保通过专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有效减轻税务负担!

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拥有19年的财税行业经验,经历了大大小小的财税案例,解决了众多企业/公司/个人各种财税问题,资本运作等问题。可最大程度帮助企业/个人合法合理节税/省税/避税!

5. 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企业要应该如何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规减轻税负呢?

小编建议操作方法如下:

1、企业可以选择把主体公司的业务进行分包,剥离到总部经济招商园区,可以在园区内成立新的有限公司,在园区内的企业税款缴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也可以选择成立分公司到园区内,入驻园区后申请独立核算。这边建议把公司的业务合理分包,进行业务分包时,切忌把全部业务分包到园区内,这样会导致原有企业税负急剧下降,这容易让税务注意到,给企业带来麻烦。只要进行合理的业务分包后,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享受到当地的财政奖励扶持。

3、企业的原有服务类业务,可以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我们这边个税一般按照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一、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返还地方财政留存的70%-90%;

假如企业缴纳增值税100万,地方政府返还35万-45万到企业对公账户上。

2.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财政留存的70%-90%;

假如企业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返还28万-36万到企业对公账户上。

3.企业当月纳税,扶持奖励次月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0.5%-2.1%,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算下来也仅0.5%-3.16%。

以上所讲到的,都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企业不用实体入驻,注册式办公。企业只需要注册到当地,正常经营纳税即可,就可以享受到园区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注册有限公司在园区,会更加长久,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限公司更加适合增值税、所得税高的企业或者是个人。

6. 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

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属于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逃税行为具有欺诈性,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取诸如瞒报、虚报、错报、漏报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所谓避税,一般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过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轻或规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就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它不具有明显欺诈的性质,形式上也并不违法,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减少或逃避其就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行为相对于国内逃税和避税行为而言,很难加以区别。因为国内税法上区分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而各国区分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却大不相同。有的行为可能在一国被认为是国际逃税行为,而在另一国却被仅仅认作避税行为。国际上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比较常见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向税务机关隐匿自己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从国外获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谎报所得。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为了逃税的目的而把一种所得谎报为另一种所得。例如纳税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谎报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谎报为利息收入。③虚增成本(虚构扣除)。虚增成本是指纳税人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方法来增加成本,减少应税额。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特许权使用费、交际费、多摊折旧费等。④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这主要是指纳税人采用做假账的方法来实现逃税的目的。例如设立两本账册,一本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本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①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例如某位在美国纽约州拥有住所的美国人却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采用每在中国生活11个月,就回美国度假一次的做法来避税。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律,只有在该州拥有住所且在该州连续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才被认为是该州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才被认为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这样这位美国人就利用了两国税法的漏洞,既没有在中国连续居住12个月,又没有在纽约州连续居住6个月,因此他对中美两国都不承担居民纳税义务。②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Transfer pricing)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把关联企业中某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账面上亏损或不赢利,从面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跨国公司进行价格转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国际避税。因为通过价格转移的形式可以把设立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在总体上减轻跨国公司的税负。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Tax Haven)避税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贝里新、纽埃等地区,对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规费,不征收任何其他税赋,属于完全免税国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等地,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居民或企业只征收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属于境外所得免税地区(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把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港名单。跨国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国际避税。他们把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都汇集到自己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却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在避税港境外。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把境外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利润都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 ③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Thin Capitalization,资本弱化)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股份投资和贷款投资,在税收待遇上至少有2点区别:⑴股份投资中,被投资公司首先要在来源地国缴纳所得税,然后才能从税后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在贷款投资中,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息却可以作为列支费用事先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⑵股份投资中,投资人从来源地国取得的股息可能还要向来源地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贷款投资中,投资人虽然也可能要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利息的预提税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预提税率要低。举例说明:假设某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个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中美方投资500万元,占50%的股份。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上交所得税100*33%=33万元,中美双方各负担50%,也就是各负担了16.5万元的所得税额。中美双方最后又各从67万的税后利润中分得股息33.5万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这500万元投资进行拆分,其中200万元是股权投资,占合资公司20%股权,另外300万是贷款投资,并约定贷款利息每年30万(利息10%),那么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3%=23万,其中美方负担4.6万。税后利润47万,美方分得股息9.4万,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万,美方共从合资公司分得39.4万,中方也分得股息37.6万,但中国征收的所得税却只有23万。 美方50% 税16.5, 股息 33.5 合资公司 100*33%=33万,税后利润 67万 税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万贷款,30(10%利息) 税4.6 股息9.4 , 总计30+9.4=39.4合资公司 (100-30)*33%=23, 税后70-23=47, 税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Treaty Shopping)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传输公司conit company)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direct conit company),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stepping-stone conit company,踏脚石公司)。直接传输公司的设立情形是:A国与B国有税收协定,B国与C国有税收协定,但A与C之间没有税收协定。A国一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但直接从C国转入A国的话要缴纳高达67%的双重税收(A国33%,C国34%)。但A国的这家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收取来自C国的收入,这样A国这家公司在向C国缴纳了34%的来源地国税款后,把利润汇入到B国的子公司,B国免予征税,然后再从B国汇回A国,也同样免予征税。A国的这家公司总共只在C国缴纳了34%的所得税。间接导管公司的设立情形是:B国与C国有税收优惠协定,A国与B、C两国均没有协定,A国的一家公司有来自于C国的收入,于是它便选择在D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D国可能是一个避税港,也可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然后再由D国的控股公司在B国设立一家子公司,并由这家B国的子公司收取来自于C国的收入,然后再转给D国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转给A国的这家公司。D国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脚石的作用。 三、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国还是普遍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各国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可分为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别国内法措施两种。1.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则在我国又被称为独立竞争原则,它的理论基础是:因价格转移而产生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扭曲现象只有在关联企业之间才会发生,而处于竞争市场中彼此独立的无关企业之间是不会发生这种扭曲现象的,因为无关联企业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进行的。根据这一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有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如果有扭曲价格发生,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对被扭曲的内部价格进行调整。但正常交易原则在实行时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价格缺乏可比性。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特殊服务的提供,这就使各国税务机关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价格;⑵审查成本太高。由于正常交易原则主要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必须对企业的所有跨国交易进行逐笔比较,这就要花费相当大的审计成本;⑶可能产生新的双重征税。因为转移定价往往发生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如果一国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高了位于本国境内的某一企业的应税所得额,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就应当相应调低后者的应税所得额,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原则。鉴于正常交易原则存在的缺陷,近来美国和经合组织各国开始对本国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⑴选择以利润为可比对象。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以交易价格为可比对象,就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而以利润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则避免了寻找正常价格和逐笔进行比较的烦琐,转而采用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类独立企业的利润水平相比较的方法,来反证关联企业间是否进行了转移定价。美国在1994年还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则”,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是采取价格比较的方法,还是采取利润比较的方法。⑵放宽正常交易原则中的可比性要求。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的正常交易严格相同,但放宽后的正常交易原则并不要求再者之间一定要具有严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异不是非常大就可以采用。⑶推行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关联企业事先与税务部门达成一份预约定价协议,规定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事先把自己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纳税人以后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都应按照预约定价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方法执行。预约定价机制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进了企业对交易成本的可预见性。因为企业在每一笔交易前,都能够对自己的纳税成本做出准确的判断。预约定价机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经有了几年的实践,效果不错。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为三类:⑴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国《所得税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英国财政部批准,任何英国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迁出英国,如果出于逃避税的目的而把公司迁至避税港的,不仅仍要向英国政府承担居民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⑵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比利时的居民公司对避税港和低税国的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在计算股东的应税所得额时,不应包括这些未分配给他的利润。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股东有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国公司),那么即便该公司的利润没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也必须把它当作已分配股息计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纳税待遇。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针对跨国投资人弱化股份资本的行为,各国一般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管制:一是限制股东对公司提供过多的贷款;另一种是将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规定公司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公司的债务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法定比率为1.5:1,如果公司的债务总额超过了这一比率,就将被视为资本弱化行为,超过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且这部分利息要被视为股息而征收股息预提税。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就设置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从而阻止第三国居民通过导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美国,还在国内税法中专门制订了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随着国际逃税与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单靠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将难以有效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因此,各国普遍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这些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就能够了解跨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有利于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所规定的原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提供情报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①情报交换的对象。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交换对象为实施税收协定所必需的情报,各缔约国的国内税法情报。联合国范本补充规定交换对象还应包括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情报。②情报交换的范围。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规定交换的情报仅限于通过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报;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企业或个人的秘密信息;没有义务提供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的情报。③情报的交换方式。缔约国之间情报的交换方法一般包括五种: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一方主动提供;双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同时进行税务检查;一方允许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检查。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大多是采用设置导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国在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中,最关键的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导管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在实践中所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视法,缔约国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那么该公司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待遇,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低税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设立导管公司时,往往对这些低税公司特别青睐。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对付踏脚石式导管公司比较有效的方法。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就限制了导管公司把它所获取的收入大量转移到第三国。④征税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这是指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例如奥地利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奥地利公司有来自于英国的股息收入,那么英国作为来源地国征收的预提税优惠税率为5%。但英国给予该公司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奥地利也必须作为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必须征税,否则英国将向该公司征收15%的标准预提税。采用征税法的目的在于对付那些典型的导管公司,如那些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导管公司。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这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代为追缴税款等。由于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的办法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

7. 请问合法避税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
②、财务情况。
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计划。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往往悬殊很大,对企业避税筹划的影响至关重要。
④、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避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节减最多税额,稳健型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额。了解不同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避税计划。
⑤、企业纳税情况。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对制定企业将来的避税计划会有很大
帮助。
2、了解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年龄情况, ②、婚姻状况, ③、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 ⑤、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
3、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政府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4、避税计划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计划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计划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计划上。
5、避税计划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事件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计划;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计划;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计划。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计划以后,就可从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三、合法合理避税
纳税人在投资时如何合法合理避税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选择不同2、 行业进行投资而3、 减少税负。
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就可以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来避税。
4、 选择不同5、 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
在我国的税法及具体执行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一致,一般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所区别。通常,外商企业有着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比普通企业具有税收减免政策。
6、 选择不同7、 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
合理避税实操技巧及特例分析
讲座简介:纳税筹划旨在帮助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在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观念日益加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理论提示。为此,博天人才市场培训中心特邀请资深税务专家,以实例入手,讲解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实操技巧,提高企业合理避税的能力。
案例分析:
应税项目定价的避税案例
● A企业向B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价2000万元款,其中:设备1500万元,专有技术 费500万元
●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 纳税筹划:在合同中多计设备费,少计专有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某房产账面净值500万元,评估后增值50%,评估价值为75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 每年可多提折旧=250÷10=25万元
● 每年可少纳所得税=25×33%=8.25万元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 某科技公司2002年7月开业,当年实现利润应纳税5万元,200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200万元
● 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66万元
● 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61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再投资源共享退税避税案例
●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 二免三减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A公司年度所得额资料为:97年-2,98年1,99年-10,2000年-5,2001年-8万元,2002年25万元
●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 本年度利润小天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如2001年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底
● 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
●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 97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不能抵扣.
内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再投资退税避税案例
● 某合资企业,外方将2002年投资所得的税后利润150万元,于2003年8月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助 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如果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享受退税100%的优惠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对企业来说,判断是否是居民纳各人的标准是:总部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居民纳税人,必须将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全额纳税
避税做法
● 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区
● 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分产供销申报避税案例
● 工资化福利的避税案例
● 工资化劳务报酬的避税案例
再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在设立外资企业或再投资时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免二减三优惠的避税策略
● 推迟获利年度
● 开业当年获利的,如果实际获利月份不超过6个,则可向税务申请将获利年度推迟一年
● 从获年度开始后三年,尽可能利用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迟折旧等方法将减半税收后三年的利润提前到免 税期内实现.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筹划案例
公司8月份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劲23.4万元.
● 不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 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 二者相比可节税=5.9-3.2=2.7万元

8. 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跨国公司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全方位地增强竞争实力,一方面从内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要尽量减轻税收负担。各国之间存在的税收差异,使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企图成为可能
在国际避税的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法高招百出,防不胜防,谁对有关国家的税法研究得越细,方法也就越多,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不论其招数百端,就其根本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跨国公司(跨过纳税人种的法人),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又可确定为公民或居民,这里统称人的要素;征税对象也就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或货物交换而产生的收益或所得,这里统称为物的因素。两者的运动将会形成避税的方法。
一、通过人的流动来进行避税
在分析跨国公司人的住所变化之前,首先要明了各国对于公司法人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再根据这一标准再分析存在的避税可能。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而言,其具有无限纳税义务;而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而言,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们的财权。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由此可见,公司在别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可以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同时也不应妨碍该公司母国也将其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因此,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例如,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列手段和方式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和成为英国纳税义务人:1)该公司中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加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权力的股份分开。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等权力。2)选择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的成员等。3)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外进行,档案也不放在英国国内。4)以英国电报、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标、命令。5)为应付紧急情况附带发生的交易行为等特殊需要,该公司在英国境内设立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公司,并按照核定的利润率缴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政府的极端仇恨。事实表明,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做法十分正确有效。据报道,从1973年到1985年这几年期间,该公司成功地回避了英国应纳税款8137万美元。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或中间操作方式进行。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或者那些故意制造账面亏损,希望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实体。他们往往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中间操作与信箱公司不太一样,它是通过所得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间设置一个中心机构。该公司机构通常设在避税港、自由港、或拥有某些税收优惠规定的国家等地方。当该中心机构收入或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用做再投资或做他用。中间操作公司的避税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股息、利息、汇利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方面,对有税收条约的国家来说,中间操作的方法更为重要。
二、通过人的非流动实现避税
人的非流动是指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原居住国,而通过其它方式改变居民身份,规避其在高税国的无限纳税义务,或者使所得或财产在形式上与本人分离,达到本人在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避税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住所的虚假迁出,另一种是住所不迁出。
所谓住所的虚假迁出,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纳税人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哪怕他实际上是该国居民,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其国际纳税义务。
而所谓住所不迁出高税国,是指跨国纳税人从法律上看没有迁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以此来逃避纳税。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转给受托人进行保管和经营,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或所得的分离,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又使得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须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赋最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赋必然会降低。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着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新西兰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的躲避300万美元至470万美元的税款。
三、利用物的流动进行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在有些方面反而略胜一筹。这是因为人的流动过于明显,容易成为高税国采取反避税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税活动中,资金、货物和劳务流动更为隐蔽,产生的效益有时比人员流动产生的效益还好。但物的流动的具体手段也相对复杂得多。
1、建立从事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转移货物。一个跨国经营企业往往需要建立许多国外常设机构,其中的一些常设机构是专门从事免税营业活动的。当有的常设机构所在国根本就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免税的规定时,就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有关有免税活动规定的常设机构去,以达到避税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财产。跨国公司总是要再考虑和权衡营业财产转出机构与转入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赋和对营业财产不同的评估及计算方法,利用常设机构之间营业财产转移,尽量减少现在的或将来的纳税义务。
3、利用常设机构虚构财产租赁。跨国公司利用与常设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赋,通过财产的虚构租赁,人为地转移费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劳务。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时常会相互提供按规定不予扣除的劳务支出,如技术服务、广告宣传等。由于这些转移的劳务支出不准许从被转入机构的所得内扣除,因此,当这种劳务支出转移时由高税国转向低税国时,就可以被高税国的转出机构加以利用,实现避税。
5、利用常设机构转移管理费用。国外常设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管理活动,它应负担多少管理费用,分享多少利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此有具体的规定。有的确定了固定的分享利润率,有的规定应根据常设机构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来确定分享利润的比率。但是无论怎样,都很容易被国际避税者钻空子。对于前者来说,要有一个合适的管理费用分配标准,对于后者来说,要找一个恰当的参与管理尺度。
6、利用常设机构亏损。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各国对待企业亏损的不同政策或规定,让在最有利国家的常设机构在最有利的时候出现亏损,从而很好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外,跨国企业还可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化进行避税。跨国企业的国外常设机构往往是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结算的,由于汇率经常激烈变动,常设机构盈亏的计算就会出现人为的结果,从而成为避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上述所介绍的跨国公司避税的几种常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结合起来使用的,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只要我们明白了以上方法,那么对于他们可能以各种不同组合形式出现的手法,是不难识别的。

9.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同一种税收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的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又可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征额、累进级距、税率高低都干差万别。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也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2.就税基而言,各国也各不相同。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扣除项目的不同规定,都会导致税基的差异,避税人将会尽可能地寻求税基小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
3.各国之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异。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并举,而我国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其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异。
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也有不少国家行使单一的管辖权。
5.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而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办法,也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和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法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以影响产品成本。
二是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
三是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控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运用更为普遍和隐蔽,这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科技,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将利润所得在居住国缴纳相对较重的税负。表面看来,纳税人承担重税这种情况不合情理,但真实原因是跨国公司决策层为了独占税后利润。这样做虽然税负有所增加,但是却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
3.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当某些收入或费用项目变化弹性较大,可由跨国纳税人自行控制时,也极可能成为被跨国纳税人用来避税的工具。例如,我国外汇牌价与调剂价的价差很大,而我国税法及会计制度规章规定,涉外企业外汇调剂发生的实际价差,可作为汇兑损益计算,相应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抵扣。
4.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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