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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摊派都有哪些方法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13 07:04:54

❶ 领导硬摊派任务你们咋办

领导,硬摊派任务,你们咋办?对领导安排的工作,理解的马上执行,不理解的一边执行一边理解。工作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很正常,短期内小事尽量做到有意见在事后在表达,如果事关重大,而领导安排与自己想法出入很大,可以在执行前表达自己的看法,争取形成一致,如果不能一致,还是以领导最终的意见为执行方向,并想法将事情办好。试玉需烧三炉香,辨材须待七年期。先戒骄戒躁,把做事、学习摆在第一位,时间长了,彼此的熟悉和信任加深,应该可以建立一个好商好量的平台。总的来讲,你面临的问题通过高质量的工作和高质量的沟通应该是可以解决的。
当然,前提是工作内容不是违规违法的。

❷ 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二章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四条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费;
(九)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十)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十一)绿化费;
(十二)支农费;
(十三)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十四)其他名目的费用。
城市市区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第十一条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第十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权利与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企业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
企业对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于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以及其他部门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移送的摊派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第十七条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私分摊派财物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检举、揭发、抵制摊派有功的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第二十四条摊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❸ 黑龙江省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向企业摊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制止向企业摊派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受理向企业集资、捐赠等项目事宜的申请、审查、上报、批复,并会同财政、监察、计划等有关部门对摊派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本规定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企业进行摊派。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借用企业人员。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让企业购买或更换高级轿车、支付车管费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召开会议,不得向与会企业征收会议费,不得指定企业承担会议费用。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借调资金;不得在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外,向企业收取服务费、信息费、宣传费、咨询费;不得让企业报销购物单据及餐费、招待费、差旅费;不得代扣代缴各种集资款;不得向企业索要产品、物资,低价购买紧俏商品等。第十条任何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向企业索要出国经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借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依法向企业印发各类牌匾、标记、旗证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第十三条除国务院规定的检查活动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评价、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税务、财政、物价部门对企业进行大检查时,各级同一部门每年只进行一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编书活动,或向企业摊钱、摊书。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各种报刊、杂志、书籍。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向企业收取会费。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团体,按《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收取会费。未经批准的团体,不得征收会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其自身有能力组织的各种有偿培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硬性向企业推销本部门或本行业生产的非专营性商品。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强行征集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拍摄电影和电视剧等各种赞助、捐赠。第二十条各地举办的文艺节、灯节、瓜果节、大奖赛等,不得到企业强行征集财力、物力、人力。第二十一条宣传企业商品的广告性赞助,执行国家《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确需企业提供无偿捐赠的,发起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制定组织方案,报请当地经济委员会审理后,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方能进行。
企业可视承受能力,自行决定是否支付上述款项。第二十三条依法向企业筹集费用,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主办单位应及时入帐,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余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有权向省、市(行署)经济委员会、审计、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摊派行为,并要求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对派人、派钱、派物有异议的,可按下列途径要求答复。
(一)摊派与非摊派界限不清的,企业可向省、市(行署)经济委员会提出咨询和意见并请求答复。
(二)执收单位或人员不出示合法批准文件的摊收费用,可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质疑并请求答复。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向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请求答复。
(四)收费标准问题可向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并请求答复。
(五)捐赠、集资问题可向经济、计划、财政部门报告并请求答复。
企业送出报告之日起20天内没有接到答复的,可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检举、揭发、控告,要求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省、市(行署)经济、财政、监察、计划部门收到企业的检举、揭发、控告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摊派的答复,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

❹ 传销惯用的手法和步骤是什么

传销五大惯用骗术

骗术一:门面阔绰,用“好事大家分享”的态度诱人上钩

张红本有一个小康家庭。一天,张红丈夫的玩伴常景回到家乡,他穿名牌,开豪车,待人接物也非常有礼貌,变化令人吃惊。常景向张红夫妻描绘广西的发展空间,希望他们前去考察。

“多次聊天中,常景都表现出‘好事大家分享’的态度。”张红说。

【揭秘】阔绰的门面、积极的态度,背后是龌龊的阴谋。“加入传销后,特别是当上‘老总’后,上线会给你一笔费用要求你买排场,让你显得很阔绰,以此诱骗他人。”一位传销分子说。

骗术二:陪同考察“国家扶持项目”,城市建筑成为“政府支持”佐证

来到广西,“我被带到一个所谓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张红说,在一间民房里,她接触到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号称是国家在“经济开发区”试行的,并且按一种先进模式经营,“只要投资3800元,就能赚到380万”;这个项目发展前景广阔,有几十万人在参与开发……

【揭秘】除了口头忽悠、音像资料外,传销分子经常利用一些实物进行蛊惑。办案民警介绍说,南宁五象广场上三级大台阶也被传销分子解释为传销的“五级三晋制”,以此证明五象广场是政府默许、支持“资本运作”行业的标志。

骗术三:展示“精英”成就,实为“自己赚取自己投的钱”

“刚开始我有防范心理。”张红说:“但是,我慢慢地发现,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也没有被强行缴纳费用。而且,我真的看到很多人从事该行业,甚至站在大街上都能听见有人在谈论精英成就。大家都可以做,我为什么不能做?”

最终,张红夫妻各自缴纳了69800元的入门费,彻底误入歧途。随后的日子里,张红采取类似的做法,拉拢亲朋好友。

【揭秘】为了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传销分子不断编造或歪曲国家区域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等。同时,他们还会利用一些所谓“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加盟、特许经营,以此混淆视听。

骗术四:“执法调查”被解释为“宏观调控”

张红曾见过“同行”被执法部门调查。“上线告诉我们,这只是平常的宏观调控。而且,这种宏观调控还具有规范市场等六大好处。”张红说,上线教给她几招应对调查的办法:随时携带身份证;保管好行业资料;不慌张,不焦躁,一问三不知。

【揭秘】把“执法调查”解释为“宏观调控”,是为了增强传销活动的合法性,让参与者深信不疑。

骗术五:入门费的45%被“正规地上缴国家税收”

传销行业有一套严密的资金分配原则。“一个人缴纳69800元的入门费。我们被告知,45%需缴纳国家税收,额外部分可供大家按层级分红,甚至这部分资金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也会按规定扣除并上交。这让我们相信组织运作很正规。”一位传销参与者说。

【揭秘】参与传销的朱伟说:“我当上‘老总’后才发现,一切用于缴税的钱其实都被高层分了。”

警惕传销借名“国家项目”

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

2014年5月在广西南宁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5日,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涉及面之广、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组织层级之高、单案打击人数之多均为全国罕见”。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警方解密传销五大惯用骗术 手段花样翻新

❺ 国债发行的规律

国债发行有筹措军费、平衡财政收支、筹集建设资金、借换国债的发行等规律。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中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

国债的发行方式:

1、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2、承售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3、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4、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以国债代付。

5、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债

❻ 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摊派的行为有哪些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向合作社或其成员进行摊派,是指有关政府机构或者承担某种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合作社或其成员摊派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有关主体违背合作社或其成员意愿,利用其自身的某种地位或权力,强行或半强行地要求合作社或其成员无偿或者低价向其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包括某种强制性的赞助。摊派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允许一些单位“创收”,而逐渐产生出来的一种对企业或个人经营者摊派财务的违法行为。从它一产生即受到有关法规和政府的禁止,国家为此还专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并在一些立法中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向合作社或其成员进行摊派,损害合作社利益,影响政府及其公职机构与人员的形象,为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摊派单位退回摊派的物品,由此造成合作社或其成员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❼ 社会组织整治乱摊派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对象范围

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是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是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5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二)6月至8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9月,民政部派出检查组,对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9月底,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总结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并向民政部报送总结报告。

四、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天。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地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 ]167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 12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注重长效规范。在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15年5月8日

民政部办公厅

❽ 强行摊派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具体表现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方面。

法律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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