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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评估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11 06:07:21

A.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有哪几种基本方法

我国现行的无形资产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1、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2、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
3、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使得此法在应用上受到限制。

B. 文化景观遗产的评定标准

文化景观的评定采用文化遗产的标准,同时参考自然遗产的标准。为区分和规范文化景观遗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评选,《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文化景观“能够说明为人类社会在其自身制约下、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下以及在内外社会经济文化力量的推动下发生的进化及时间的变迁。在选择时,必须同时以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和明确的地理文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为基础,使其能反映该区域本色的、独特的文化内涵。”

C. 评定世界遗产的标准是什么

世界遗产的评定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第二条规定(参看前例)。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的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前者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政府国际机构,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后者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两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 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这样,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路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①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②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着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③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D. 重大工程需要环评、稳评、能平和哪些评估

还有水评,交评,灾评,震评。

以下是所有重大工程的评估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前置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前置条件:洪水影响评价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能源评估(能评)

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部门:节能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安全评价(安评)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前置条件:安全预评价

负责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交通影响评价(交评)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方法和制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5、地质灾害评估(灾评)

又称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及破坏损失情况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前置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责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震评)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

负责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7、文物影响评估(文评)

“文物(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近年来,这项工作正受到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内,文物影响评估已经涉及诸如重大基础项目,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选址、选线,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等,供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参考。

前置条件:文物保护意见

负责部门: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五款: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雷击风险评估(雷评)

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9、气象评估(气评)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风险性等分析、评估的活动。

前置条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负责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0、压覆矿产资源

前置条件: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负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4)文化遗产的评估方法有哪些扩展阅读:

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独特性、固定性、体积庞大的特点,为了准确地对建筑产品进行合理估价,往往按工程的分部组合进行估价。根据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可对建设项目的组成进行如下划分: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机构或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其特征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编制有设计任务书和独立的总体设计。如工厂、学校、医院都可以称作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存在的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

其特征是,该单项工程建成后,可以独立进行生产或交付使用。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如工厂建设项目中的一个车间或生产线,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建设项目有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施工图纸,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完工后不能独立交付使用的工程。如工厂建设项目的车间建设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单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由不同工种的工人,利用不同的工具、材料和机械完成的局部工程。其特征是,分部工程往往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部位划分。如土石方工程分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装修工程分部等。单位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E. 重大工程需要环评、稳评、能平和哪些评估

还需要安全评估、交通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等八大项。

F. 世界文化遗产是如何评出来

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审批标准:
世界遗产的定义 :
1、文化遗产: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2、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世界遗产的选定标准 :
1、文化遗产:
凡被推荐列入《世界遗产》的文化遗产,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并同时符合真实性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贵或历史悠久 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
(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
(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 它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的真实性都要经得起考查。真实性不仅仅关系到文物的初始形式和结构,而且也要关系到文物存在过程中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后加的修改和增添。
2、自然遗产:
凡被推荐列入《世界遗产》的自然遗产,须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标准,并同时符合真实性标准:
(1)代表地球演化的各主要发展阶段的典型范例,包括生命的记载、地形发展中主要的地质演变过程或具有主要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2)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上生态系统植物和动物群的演变及发展中的重要过程的典型范例;
(3)具有绝妙的自然和物种多样性的栖息地,包括有珍贵价值的濒危物种。
管理与申报 管理机构 :
1、世界遗产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依据《公约》下设的政府间机构。负责世界遗产公约的执行,最终决定推荐的遗产是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世界遗产中心:负责《公约》的日常管理执行情况。组织世界遗产局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年会;在遗产提名的准备工作中为各国政府提供咨询;根据各国政府的申请提供技术援助,调整遗产状况报告;当遗产受到威胁时采取紧急措施;负责世界遗产基金的管理工作,等等。
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负责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的评估报告。为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65年。
4、保护世界自然资源联盟(IUCN):负责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报告自然遗产的选定情况,追踪有关列入名录的遗产的保护状况。为非政府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格朗。
5、国际文物修复研究中心(ICCROM):负责就列入名录的遗产保护提供专家咨询,以及在修复技术方面提供培训。总部设在罗马。
申报 :
1、各缔约国应将本国今后5至10年拟申报为世界遗产的项目列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通报世界遗产中心备案。
2、于每年的7月1日前,按照统一规定的严格格式和内容将本国自认为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的预备项目正式申报文本(包括文字、图纸、幻灯、照片、录像或光盘等)送达世界遗产中心。
3、世界遗产中心将把有关材料转达国际专业咨询机构。
4、相关专业咨询机构从当年年底至下一年的3、4月份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世界遗产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召开主席团(7个成员国)会议,初步审议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等。
6、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主席团特别会议,补充审议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未尽事宜,然后将包括审定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在内的相关大事提交紧随此次主席团会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通过。
至此,一轮申报工作完成。也就是说,申报一项新的世界遗产,至少需要2年。

G. 如何进行文化遗产评估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价值已形成共识,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共同认定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研究、旅游经济等多方面的价值。而衡量文化遗产价值的标准及其评价指标,引导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认识文化遗产蕴含的经济价值。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对于用什么标准来进行价值评价却并没有达成一致认识。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EVA(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可以担当这一重任。
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战略从制定到实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定期地对其结果予以评价,以确定相关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从文化遗产的内容来看,进行价值评价需要依靠定性与定量指标的相互结合。
一、对现有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的分析
(一)传统价值评价指标的缺陷
传统价值评价指标诸如实行价值评估,即仅对历史文化遗产中的含金量进行测评,完全依赖财务核算资料信息,测算权益资本的“利润幻觉”,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本身价值所无法计算的传承性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其结果必然导致评论价值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背离,甚至限制文化遗产项目的科研开发。
(二)“平衡记分卡”的缺陷
“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 Card,简称BSC)”法也是目前流行的历史文化遗产评价的另一种方法。不过BSC存在以下缺陷:
1.难以定量化。基于BSC的鉴定、评价、管理研究都只是停留于定性描述上,并没有给出定量化的框架来进行科学评价,且BSC并没有定量地综合形成指标体系。
2 .缺乏反映文化遗产价值多样化的整体目标的相关指标,违背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价值规范。BSC涉及成本、效益、内部业务流程、社会认同度等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可达20多个,如果每个指标都成为被测评的目标,将会在这些指标出现冲突时无所适从。此外,多目标的评价压力会分散测评关键点的追踪,影响价值评价质量。
3.包含了抽象的评价指标,如社会满意度、史料完好保持率等。这些指标由于技术难度和一些其他因素很难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因此,盲目地应用BSC以后,往往会陷入指标难以分解甚至根本无法分解的困境,或者进行指标分解的时候,无所适从。目前国际上对遗产经济价值的研究偏向有形的文化遗产,而忽略遗产的双重价值,即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个方面。例如一座教堂,如同博物馆里的艺术收藏品一样,它的存在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升值。它通过文化价值体现潜在的经济价值,通过它的社会影响力铸就它的知名度,都是要从经济和文化价值两个方面加以衡量的,不能像某些经济学家那样,认为文化遗产像机器和自然界物品一样更适于作为资产来进行评估和考虑。
其次,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可以说是文化价值的延伸,它是文化遗产的物质内容。19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和艺术批评家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就曾强烈抨击古典经济学家用商业价值衡量任何东西,他强调艺术超越了世俗的衡量手段。经济学家常常无法估算文物的独特文化价值,这就是需要艺术史学家、考古学家等专业人士参与遗产文化价值的确定,从而有利于文化遗产的挖掘与研究的健康发展。从形式上区分,遗产的经济价值涵盖了直接使用价值和非直接使用价值两方面。具体体现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1972年联合国颁布的《世界遗产公约》,主要针对的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那时,人类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认识还不完整。只看到了遗产的物质性,还没有看到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静态的,是实体。比如文物器物,经典古籍,大文化遗址、重要的历史建筑等等;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得更广泛,这中间包括民俗、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技艺等均有直接传承价值。如古琴艺术、苏州的昆曲等
由于非物质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创造的,具有共识性,它是养育人们生活的一种文化,每个人都是在这共同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它直接表达着各个民族的个性特征,还有各自的认同感、亲和力与凝聚力。比如中国人的民族性情,没有表现在颐和园和故宫上,而是深邃、鲜明地体现在春节的民俗之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能体现各个民族的本质,也最能体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由此可知文化遗产可以归为不可交易型产品,普通经济规律在该领域中也难以发挥作用。
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价值的独特文化个性和崇高的民族精神是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精髓。文化理念、心理结构、气质结构等是民族文化的本质和核心,不能在市场交易中变卖。然而,当文化遗产有直接的使用价值时,市场经济手段则可以刺激消费。人们的“文化消费”构成了遗产的直接使用价值。通过这些直接的使用价值,市场就会筹集资金来维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对美术馆、博物馆和文化遗址的游客收取门票就是一例。其实,非使用价值或非市场效益是不能进行交易的,它可以分为这么几种:存在价值,例如人们通过旅游观光,目睹梵高的画和泰姬陵的存在,云南拉祜族原生态歌舞等就会感到“外边的世界真精彩”;选择价值,例如人们对历史崇尚,至今传承的宗教信仰、风情人性,婚丧嫁娶的形式的变迁,不含有延续或禁忌等社会历史文化结构的选择与取舍。
例如民族传统历法,如果能较好地解决计时和指导农副渔业生产的问题,就一定具有相当的科学内容和价值。我国传统历法——农历,就较好地解决了计时和指导生产生活两大问题。农历又称阴历,实质是阴阳历,它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形成。农历根据天体运动规律计时,安排大小月、闰月、平年和闰年,有良好的实用性和极高的科学性。农历中二十四节气的划分综合考虑了天文、气候、季节、物候、农作物生产等情况,反映了古人在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中,对自然界发展运行规律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掌握和认识,以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对这些规律的合理运用,因而长期以来很好地指导了农、副、渔业生产。
二、EVA价值评估法
文化遗产评价运用EVA指标,可以克服传统评价指标和BSC的上述缺陷,更加符合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价值利用与经济开发价值的要求。
(一) EVA指标体系的涵义
美国斯腾斯特公司(Stern Wtewart)1982年提出EVA概念,同时建立了EVA的管理模式,并于1991年提出EVA指标,它是以经济价值的创造为核心,衡量经济增加值的关键性指标。如果EVA为正值,则表示经济价值获得的收益高于投入的资本成本,即创造了新加值;相反,如果EVA为负值,则表示现存的经济加值在毁损;如果EVA值为零,则说明价值升值的空间不大。EVA其本质是衡量投资资本收益超过加权评价资本成本部分的价值,即经济学家所称的“经济增值”。
(二)EVA的计算过程如下:
经济增加值(EVA)=经济增值的净利-开发成本
=经济增值的净利-投资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1、文化遗产最本质的属性应该是文化资源和知识资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供人研究、鉴赏上,至于经济价值,则是以上这些价值的衍生物。评价文化遗产的价值增值的净利的多少应当建立在其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因此,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运用EVA计算其“经济增值”,必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1)体现代际公平(即维护世代间继承)原则;(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则;(3)城市建设规划与历史文化完善相和谐的原则;(4)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配套的原则;(5)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开发的原则。
2、投资总额是指用于开发文化遗产的投资总量所获得的权益与有息负债之和。在实际计算时可以采用期初与年末投资总额的平均值。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开发资本比例*开发资本成本率+债权资本成本比例*债权资本成本率*(1-所得税税率)。
(二) EVA价值评估的优势
1、真实反映价值增值情况。EVA既考虑了文化遗产开发成本,又考虑了权益成本,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历史文化遗产无论是从使用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还是潜在的利用价值方面都基本是无边际替代性,在供应方面则具有完全的刚性。
2、可准确获得数据指标,公平的衡量EVA计算的相关数据即可准确获得,比BSC指标更容易客观量化。它给予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信息只有一个,就是从文化遗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增加EVA。
3注重文化遗产经济可持续发展。EVA指标不鼓励以牺牲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为代价来获取短期经济效益,而是着眼于历史文化的长远发展,精神物质带来长远利益的投资决策,如崇高民族精神研究和独特的文化个性开发等。
三、EVA价值评估法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中的应用
(一)EVA绩效评估标准的建立
我国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从一定手段上促动了文化遗产价值与经济发展,但是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予以落实和保障。将EVA经济评估法应用于文化遗产价值评价中,就是有益的尝试。通过EVA价值评估法使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预测文化遗产经济后的EVA评价来评价文化遗产的经济的可行性;通过执行过程中不同时期的EVA值来评价文化遗产的附加值的适当性;通过执行后的EVA值来检测文化遗产的体验性情况进行总体评价,EVA只能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任何时间段的文化遗产价值评价,因此,建立基于EVA的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以EVA值最大化为标准,这对我国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运用EVA价值评估标准的时机
作为文化遗产价值应该在什么时候运用EVA指标来评价?一般来说,用EVA指标进行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时机有:
1.当文化遗产项目确定为目标时。用EVA指标进行预测目标的可行性,通过EVA预测值选择较优的类型。
2.当文化遗产功能在挖掘过程中,定期对EVA指标进行考核,通过EVA指标增长是否异常来观察支撑功能实施过程是否沿着既定的方向进行。
3.对文化遗产市场前景从而检验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性,为下一步的市场战略打下基础。总的来说,EVA指标体系可以应用于获取文化遗产经济效益的各个机会,作为衡量文化遗产原生性与价值增值的评价标准。
(三)EVA价值评估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EVA评价标准建立后,应按照其标准建立保障体系,将价值评估标准具体落实在法律权威维护范围,由相应的专职评价人员负责对执行过程的EVA值进行评估,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依据EVA的标准调整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机构,确保价值评估标准建立与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发挥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作用。
由此可知,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的推进,不仅提升了文化遗产价值鉴定质量水准,而且通过EVA指标的张力支持,必将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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