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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有哪些方法

发布时间:2022-09-04 07:06:22

㈠ 论证方法有哪些

1、事实论证运用真实、可靠,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具体有力地证明了中心论点,增强文章说服力,趣味性,权威性,让文章浅显易懂。

2、道理论证可以增强文章说服力或文采,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3、对比论证正确错误分明,是非曲直明确,给人印象深刻,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4、比喻论证道理讲得通俗易懂,语言生动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1)事实证明有哪些方法扩展阅读

使用事实论证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

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㈡ 实证方法有哪些

根据逻辑实证标准,分为逻辑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所谓逻辑的方法,就是逻辑推导证明论证,实证的方法,就是实践检验事实验证,看是否属实。上面的问题,证明题,用逻辑的方法证明,或者事实验证。求解类题目,逻辑推导的方法与事实验证的方法。

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也是专业知识欠缺的中国法官应对审判任务的重要策略内容(1),因此,事实认定的论证理论同法律适用理论一样,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理论上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但在审判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只具有相对意义。事实问题的处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证据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事实问题并不纯粹。

一.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就事实问题加强论证。

在不涉及证据规则时,比如双方当事人都无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就事实部分而言,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只是加以简单叙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似乎无话可说。但事实上,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须直面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在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甚至是社会公众的质疑,这种质疑对于审判尚不独立而且本身专业知识结构欠缺的中国法官来说是极具挑战意味的(在这一意义上,陪审制度的引入和复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事实上法官很难避免与当事人在庭审前的接触,尤其是在基层,法官在庭审前似乎还要做某些普法工作——还是庭审后,承办法官都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事实问题的认定做说服工作。因为,大部分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除了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外,会像秋菊一样讨要一个说法,他们并不一定关心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文,却会逐字逐句地查看法官对事情经过的叙述并适时提出自己的异议。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庭上当事人永远比代理律师激动的原因:律师只关心代理案件的最终胜负,而当事人则更关注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且他们往往是以他们所认为的案件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及诉讼的胜负作出直观判断。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式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的。

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的区别在于:事实认定的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一起推进完成的,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的适用虽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理人的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的,而且被要求以规范的形式予以准确表达。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鉴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和发掘 “过去”真实的难度,我们必须注意经验的积累比如庭审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颇为重要的。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地确立了
分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的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断,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明是有效的。但由于抗辩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重述基础之上,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绝证据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交叉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明的时候,法官的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不能诱导)的——是必须的,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偏向于自己的利益。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审判中,这种交叉询问方法表现为对多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而且在乡土中国,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还有避不了的来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认的,当庭的交叉询问具有相当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则

最高院已经在民事(2)行政(3)诉讼中确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
定。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缄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比如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须在二者之间去寻找一个平衡点,常识判断和推理据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这种方法依赖于承办法官自身的生活阅历和就具体个案的正确判断,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㈣ 写议论文常用的论证方法有哪四种,方式有

1,举例论证。就是用事实证明论点的方法,即摆事实。
2,道理论证。就是用名人名言、马列主义理论证明论点的方法,即讲道理。
3,比喻论证。就是用形象的比喻证明论点的方法,它可以使抽象的事理变得生动形象,使深奥的道理变得浅显明了。
4,对比论证。就是用正反两方面事物证明论点的方法,它可以使论证严谨,无懈可击。

㈤ 证明的方法有哪些方法

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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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是一种从题设到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也就是由因导果的证明方法。

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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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是一种从结论到题设的逻辑推理方法,也就是执果索因法的证明方法。分析法的证明路径与综合法恰恰相反。

反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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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命题与逆否命题等效,所以当证明原命题有困难或者无法证明时,可以考虑证明它的逆否命题,通过正确推理如果逆否命题正确或者推出与原命题题设、公理、定理等不相容的结论,从而判定结论的反面不成立,也就证明了原命题的结论是正确的。

反证法视逆否命题的题设也就是原命题的结论的反面的情况又分为两种:

1)归谬法:若结论的反面只有一种情况,那么把这种情况推翻就达到证明的目的了。

2)穷举法:若结论的反面不只一种情况,则必须将所有情况都驳倒,这样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前三种方法也叫演绎法。都是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进行推理的。

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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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法或归纳推理,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从个别性知识,引出一般性知识的推理,是由已知真的前提,引出可能真的结论。它把特性或关系归结到基于对特殊的代表的有限观察的类型;或公式表达基于对反复再现的现象的模式的有限观察的规律。

㈥ 高中数学常用证明方法有哪些

1.比较法比较法是证明不等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是两个实数大小顺序和运算性质的直接应用,比较法可分为差值比较法(简称为求差法)和商值比较法(简称为求商法)。
2.综合法利用已知事实(已知条件、重要不等式或已证明的不等式)作为基础,借助不等式的性质和有关定理,经过逐步的逻辑推理,最后推出所要证明的不等式,其特点和思路是“由因导果”,从“已知”看“需知”,逐步推出“结论”。3.分析法分析法是指从需证的不等式出发,分析这个不等式成立的充分条件,进而转化为判定那个条件是否具备,其特点和思路是“执果索因”,即从“未知”看“需知”,逐步靠拢“已知”。4.反证法有些不等式的证明,从正面证不好说清楚,可以从正难则反的角度考虑,即要证明不等式A>B,先假设A≤B,由题设及其它性质,推出矛盾,从而肯定A>B。凡涉及到的证明不等式为否定命题、惟一性命题或含有“至多”、“至少”、“不存在”、“不可能”等词语时,可以考虑用反证法。
5.换元法换元法是对一些结构比较复杂,变量较多,变量之间的关系不甚明了的不等式可引入一个或多个变量进行代换,以便简化原有的结构或实现某种转化与变通,给证明带来新的启迪和方法。主要有两种换元形式。(1)三角代换法:多用于条件不等式的证明,当所给条件较复杂,一个变量不易用另一个变量表示,这时可考虑三角代换,将两个变量都有同一个参数表示。此法如果运用恰当,可沟通三角与代数的联系,将复杂的代数问题转化为三角问题根据具体问题,实施的三角代换方法有:①若x2+y2=1,可设x=cosθ,y=sinθ;②若x2+y2≤1,可设x=rcosθ,y=rsinθ(0≤r≤1);③对于含有的不等式,由于|x|≤1,可设x=cosθ;④若x+y+z=xyz,由tanA+tanB+tanC=tanAtan-BtanC知,可设x=taaA,y=tanB,z=tanC,其中A+B+C=π。(2)增量换元法:在对称式(任意交换两个字母,代数式不变)和给定字母顺序(如a>b>c等)的不等式,考虑用增量法进行换元,其目的是通过换元达到减元,使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如a+b=1,可以用a=1-t,b=t或a=1/2+t,b=1/2-t进行换元。
6.放缩法放缩法是要证明不等式A<B成立不容易,而借助一个或多个中间变量通过适当的放大或缩小达到证明不等式的方法。放缩法证明不等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不等式的传递性;(2)等量加不等量为不等量;(3)同分子(分母)异分母(分子)的两个分式大小的比较。常用的放缩技巧有:①舍掉(或加进)一些项;②在分式中放大或缩小分子或分母;③应用均值不等式进行放缩。

㈦ 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引用论证。

具体介绍如下:

1、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

2、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着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3、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

4、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批驳方法和“归谬法”。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5、引用论证:引用论证比较复杂,这与具体的引用材料有关,有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权威数据、名人佚事、笑话趣闻等各种情况,其作用要具体分析。如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权威数据,可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引用名人佚事、奇闻趣事,可以增强论证的趣味性,吸引读者下读。

(7)事实证明有哪些方法扩展阅读:

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各种现象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果联系是现象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联系,没有一个现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而当原因和一切必要条件都存在时,结果就必然产生。

所谓原因,指的是产生某一现象并先于某一现象的现象;所谓结果,指的是原因发生作用的后果。原因与结果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具有时间先后关系的现象并非都是因果关系。

除了时间的先后关系之外,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结果是由于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在议论文体中,根据客观事物之间都具有这种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规律性。

同因异果也是事物之间的常见的相互联系。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也是很常见的,同样一项改革措施,对不同条件和状况的人们所造成的结果就大不一样。在运用因果论证时,有时就必须分析同因异果的关系,才能使论点深化和得以确立。

互为因果更具有辩证逻辑的特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在生态平衡的领域里,就广泛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分析互为因果的关系,不仅要提示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而且必须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因果才会发生互相转化。

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它内在的因果关系。提示出这种因果的必然关系也就阐述了道理,明辨了是非。

㈧ 证明一项事实,除了公证外,还有什么方式

只要有和你没关系的人的证言就可以了,比如遗嘱,但是,至少两个以上。最好能有文字的东西。大不了进行笔迹鉴定,都是可以的。

㈨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哪几种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举例论证运用具体事例,真实可信,增强文章说服力,趣味性,权威性,让文章浅显易懂。

2、道理论证可以增强文章说服力或文采,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3、对比论证正确错误分明,是非曲直明确,给人印象深刻,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

4、比喻论证道理讲得通俗易懂,语言生动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拓展资料

论证是指阐述自己的观点之后,加以证明,使自己的观点有了一个证实。事实论证,也叫举例论证,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是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

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

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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