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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的正确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30 21:38:40

①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

2、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

4、他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②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法律分析: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

2、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3、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权使监督权。

4、其他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③ (1)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1、信访举报;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等。

④ 通过哪些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着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⑤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应该取哪些途径及注意哪些事项(政治题)

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正确途径有: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信访;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直接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电子邮件等。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的注意事项:
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2、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3、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贴大字报、聚众闹事。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

⑥ 六种监督方式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实践中应采取“查、听、谈、测、评、议”六种方式监督纪检工作。查,明察暗访;听,听取意见;谈,交心谈心;测,民主测评;评,评审认定;议,会议审议。

法律依据: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习近平出席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并作讲话。

⑦ 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

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罢免和撤职;询问和质询;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能拘泥于某一种监督手段,单一的监督手段具有一定局限性。要因地制宜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在审议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中时,可与询问相结合,在监督落实审议意见时,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情况下可启用质行、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刚性监督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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