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划生育的措施
1.节育 按照节制生育要求,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采取口服、注射药物、女扎、男扎、放环、外用药膜、避孕工具等节育措施,严格控制人工流产。60年代计划生育初期以服用药物和避孕器具为主。1963年采用药物和器具避孕的2913人,占应避孕人数的40.99%;采用绝育手术的有男扎218人、女扎406人,放置节育环的118人。80年代初节育方法以绝育手术、口服药物和放环为主。1980年落实节育措施的1151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91.1%,其中女扎4440人,男扎179人,两者占40.13%;口服药物的2645人,占22.98%,放环的2278人,占19.79%,两者占42.77%;注射药物的150人;用避孕器具的1376人;其他442人。1987年节育方法以放环为主,落实节育措施的2849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87 69%,其中放环的14576人,占51.16%;男扎、女扎的大幅度下降,分别为103人和2731人,两者仅占9.95%;口服药物的5378人,占18.88%;用避孕工具的3454人,占12.12%;注射药物的205人;外用药膜368人;其他1675人。
1979年起对独生子女实施奖励政策,凡独生子女年满4足岁后,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每月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费4元。1981年又进一步规定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入托入园优先,保育费由单位报销,从小学入学到高中毕业,免缴学杂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后,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并对生育多子女夫妇采取缴纳多子女费等经济制裁。1981年8月起对一些有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经批准可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通过节育措施和奖励政策的落实,1987年全区计划生育率由1980年的97.36%上升至99.94%;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0年的87.75%上升为99.59%;一胎率由1980年的87.3%上升至99.59%;二胎率由1980年的12.65%降为0.41%,其中经鉴定同意生育第二胎的11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2人。
2.晚婚晚育 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规定晚婚年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1981年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可增加婚假一周。1987年规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妇女给予增加产假15天的奖励。晚婚晚育的推行对人口控制起了作用,也改变了群众中早生儿子早得福的早婚习俗。全区1962年时女性22岁以前结婚的占53.98%,1980年全区女性初婚466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350人,晚婚率为75.11%。1987年全区女性初婚2814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2430人,晚婚率86.35%。晚婚率最高的1983年达到97.51%。1980年出生909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731人,晚育为80.42%。1987年出生3142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2987人,晚育率为95.07%。
2. 计划生育有哪些新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计划生育新政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
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
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
◆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内容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子女的;
(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全文>>
◇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
国家对农村符合三个条件的家庭实施奖励:第一,两个女儿的家庭或者只生一个孩子,第二,满60岁;第三是农村户口。符合此三个条件的家庭,每人一年补助600元钱,如果两口子都过了60就补助1200。
去年试点人数30万,今年将变成134万,扩大到23个省市自治区和很多的地市,明年全国将全面实施...全文>>
◇有关计划生育新政策问题的咨询
网友提问:
我老家的妹妹第一胎是女儿.隔了2年又生了个男孩.乡镇府要对他们罚款.但又不开罚款的发票.国家不是可以生2胎的吗?请问大家计划生育新政策是什么?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生孩子之前是要办准生证的,有了准生证才是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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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具体情况
教育的党团员和各级干部1.14万余人次。慈溪县举办了以少生、优生、养好为内容的巡回展览,组织4.3万多人次参观。各县还编排编印文艺节目和宣传资料,大造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社会舆论。?
1980年中共中央《公开信》发表后,地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革委会副主任和地...全文>>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寻求法律帮助
网友提问:
曾经做出的行政处罚现在可撤销么?有什么可依据的文件么?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在长期实践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了奖励和处罚并举的工作方法。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法规生育的夫妻进行行政制约...
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修改,具体做出了哪些改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现在国家的很多政策也都在不断地发生改变,而且这些也都是根据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状况来的,比如说人口生育计划的这个事情,所以有些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就是人高于计划生育将修改具体做出了哪些改变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我的了解中,现在是国家鼓励三孩了。而且对于家庭里面有二孩,三孩的,每个月给予500块钱的补助,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没应该要更多的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人而言,其实在不同的年代里面,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且思想观念也会逐渐的发生变化,这些都是源于我们生活上面的变化。
4. 计划生育法
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内容
1. 公民的生育权力。
2. 公民计划生育义务。
3. 国家在维护妇女和女婴合法权益方面的特殊规定。
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方针和主要内容。
2. 国际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及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范围。
3.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规定。
5.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
第四节 避孕节育的知情同意
1. 避孕节育知情同意选择的基本概念。
2. 避孕节育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运用。
3. 政府在避孕节育知情同意选择中的责任
第五节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1.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形式。
2.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的基本概念和“七个不准”的内容。
3.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越权行为。
第六节 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1.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及最低结婚年龄和晚婚的规定。
2.收养的原则、收养手续。
3.送养人和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4.遗产继承的原则。
5.法定继承遗产的顺序。
第七节 特殊人群保护法律制度
1.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基本权利。
2.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法律责任。
2.国家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主要措施。
3.老年人婚姻自主权。
4.妇女在“四期”的特殊保护制度。
5.对妇女实施性侵害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熟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措施。
5. 简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特点
一、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公民生育意愿的变化
(一)现行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可见,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对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题内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农村实行的是第一个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二孩政策”( 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与多孩政策(极个别省份,如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还有江苏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两个。中国的生育政策之所以这么复杂,是由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状态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的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
现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生育数量、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但在我国对生育政策的关注多集中在生育数量的定位上,而对生育年龄与生育间隔无多大异议。
(二)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生育意愿又有所不同。
1、在广大城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接受了现行生育政策。这体现了制度、理论、政策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是一个社会控制的自觉过程。
2、80后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年轻的一代由于较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与上一代人相比更倾向于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3、农民的生育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
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在当前农村居民中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数是两个,但生育一个子女也渐渐成为主流发展趋势,只有极少数人认为理想子女数是3个及其以上,几乎没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别上,多数农村居民认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对生育目的的认识上,农村居民传统的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有所减弱,而现实的老有所养的保障型生育观念得到强化。
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生育政策与公民生育意愿之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人仍然没有放弃儿女双全的梦想,只要政策和经济条件允许,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是希望能有2个,甚至更多孩子。两个孩子是中国社会生育意愿的底线,也是一条合理的生育文化边界。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越过了这条合理的文化边界,因而在推行特别是在农村推行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和麻烦,甚至是血的代价和教训。
(二)新形势下生育过程控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生育过程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等新的规定相继出台后,计划生育管理所能达到的效果日益衰减,并呈现出很强的反弹势头。目前,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又成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取消一切障碍,大开绿灯,这为群众以外出务工为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以达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且呈迅速增加趋势。
(三)与实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现状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大量老龄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会不安定局面,而这些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的破坏作用是毁灭性的,不仅计划生育的难度得不到丝毫的减弱,反而会强化人们保障型生育观念的形成,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提高的趋向。
(四)现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二元化生育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矛盾,也体现不出城乡生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生育权利上的差距过大,难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名人富人、党员干部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制约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针对性,造成大量的计划外生育,给中国公民“不患贫穷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影响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四是计生国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会老龄化加速,家庭抚养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城乡人口流动快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等一系列复杂难题;五是某些规定过于复杂,基层不易理解或实际操作较难。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部分条款缺少周详考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积极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必须把对公民生育意愿的引导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探索一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或做出的承诺。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过有意识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证和推动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公共政策是针对相应的政策环境制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当政策环境发生改变、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发生改变,政策目标难以达到时,就必须对原有政策的目的、内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补充、删减、撤换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计划生育,更强调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强调生育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一起协调发展。
(一)对公民的生育意愿进行合理引导
生育意愿的转变一般要经历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当个体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内化为自己的一种意识以后,个体的生育意愿就同计划生育要求的生育规范趋于一致,从而保证生育行为按照生育规范的要求实行。
1.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可以说,在影响生育水平的两大重要因素中,即计划生育政策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后者将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只有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获得解决。但是,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本国情决定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靠经济高度发展诱发生育率的下降。
2.通过宣传教育赢得亿万民众的共识和自觉参与
生育观念指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但是生育观一经形成,具有很强的惯性,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国等西方国家虽然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妇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趋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方法,不间断地实行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群众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潜移默化中增加知识,在听、看、想和实际利益比较中转变婚育观念,理性选择。
3.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对群众的利益导向,应把短期内的可见利益和长远的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二者应并重,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和“源远才能流长”都是符合常理的。国家应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变“以惩罚多生为主”为“以奖励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但是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重奖,直到让生育两个孩子的感觉不划算;如果允许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一男户要予以重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男户虽然能满足中国人传宗接代的思想,解决劳动力问题,但毕竟一个孩子的家庭较之两个孩子的家庭承担的“空巢”风险更大。
出台奖励优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出台前,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连续性、严肃性,一旦政策出台应坚决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别出台,以免影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心和信心,政府失信于民是建设和谐社会、打造诚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道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职能的转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政府应着力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务,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由非政府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来组织实施,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也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我国人口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长期并存的现状决定的。在人口规模方面,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1.8,即使维持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来的十几年,中国每年仍有800万到1000万的净增人口,这将给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环境带来极大的挑战。国家曾经作过测算,如果现在将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生育率将达到2.15,即使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我国总人口也将在2009年突破14亿大关。回顾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历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后转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稳定生育政策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1)生育政策的调整原因
①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须的。②这种在动态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确。1984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一次研究人口的会议上指出:“党的政策不能脱离实际。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 ③在我国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说过,这是个“一代人”的政策。
(2)调整生育政策必须注意的五个问题
首先,调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虑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长的挑战性,必须同时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间予以足够重视。人口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完全取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生育政策严重违反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导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这是我们现在调整生育政策时应该吸取的教训。
其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并不是越严格越好,一个好的生育政策应当建立在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时,应认真考虑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承受能力。上个世纪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却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群众不易接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广泛吸收民众参与生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这不但可以加深他们对生育政策意义的理解,而且会使他们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这有利于对群众生育意愿的引导,增加他们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
第四,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审慎微调平稳过渡。生育政策的频繁变动是导致中国80年代生育率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处理不好,极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与多年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后,调整生育政策前必须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调整空间。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是极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已处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现代化基础的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注定了这种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彻底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二是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巨大的人口增长惯性,决定了即使妇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国的人口增长仍要在几十年以后才能停止下来;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调整,政策生育率也将趋于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则更快。因为各地基本普遍采取了“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再生育条款。
(3)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
①调整生育政策应坚持的原则:一是生育政策调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标为前提,适当稳妥地放开二胎生育范围;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持续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调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复到略低于更替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无论配偶的情况如何,均应有权利至少生育一个孩子;三是农村放开的生育条件,要优先照顾群众最同情、困难最大的一女户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决策时,应十分注意前后政策的衔接,差异不能一下子拉得过大。尤其是生育数量上要采取渐变的方式。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行适度从严从紧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6.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变化
国务院计生委发布通告。 2016年1月1日元旦正式通行,全国开放二胎无论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都可通行。
7. 计划生育的利与弊
一、计划生育的好处: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减轻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增加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二、计划生育的坏处:
1、超低生育率会导致未来严重的养老危机。养老的实质工作人口养活不工作人口、年轻人养活老人,养老问题根本是老年人口比重大、年轻人口不足。一胎政策所导致的421家庭结构,将给未来中国带来沉重的养老压力。而失独家庭, 将因独子死亡而老无所依,人口政策每晚变一年就会给未来增加数以万计的失独老人。
2、继续独生子女政策将给未来增添大量光棍。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与国民通过自由生育要男孩的愿望严重矛盾,被迫导致胎儿性别鉴定,带来 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目前中国性别比失衡高达120:100左右,未来五个男性中就有一个找不到老婆。
3、继续现行人口政策将导致未来年青人失去希望。在一个年轻人飞速减少和重老龄化的国家,养老压力沉重,经济社会缺乏活力,国家缺乏发展希望,因此年轻人也失去希望。
(7)不同的人计划生育方法有哪些不同扩展阅读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以下情况能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须参考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 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人是如何看待计划生育政策的呢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合理吗
这要站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来说呢, 不能够只根据你一个人的想法来说的,
9. 计划生育的方式有哪些
常用的避孕节育措施有:套套(男用、女用)、药、上环、结扎、皮埋。 一般已婚未育或近期不打算生育小孩建议用避孕药,刚生育小孩未上环或结扎应用套,生育小孩42天后一孩建议上环,二孩以上建议结扎。 个人有知情选择权,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