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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怎么评判地方法院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16 14:13:12

Ⅰ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划分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01.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0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Ⅱ 地方法院的结案结果不被高院认可接下来会进入什么程序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很多人都特别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地方法院的结案结果不被高级法院认可,那么接下来会进入到什么程序呢?

三、结语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认同地方法院的结案结果那么地方,人民法院就会重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将相关的案件人员以及证据进行重新的梳理,而且公证人这个时候也可以提起相应的问题,以帮助这个案件进行了解,一般来说这个流程是比较简单的,大概在三个月左右就能够结案。

Ⅲ 最高院或者高院是如何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审判业务方面)的

第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已结案子,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定程序可以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
第二、发现错误的途径主要有:1、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
2、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
3、因法院内部自查而发现,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审。
第三、上级法院对于二审的案件,必需进行全面审查。但是对于不是进入二审程序的一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可能每个都进行全面审查。那样,等于重复工作,工作量太大,也不现实。

Ⅳ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各管辖哪些第一审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高院怎么评判地方法院的案件扩展阅读:

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Ⅳ 最高人民法院审案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案。
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省高院能督办吗

在我国,各级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督办的问题。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二审终审判决或其他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人民法院组织法》

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Ⅶ 为什么外地法院判决其他地方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在案件管辖上可以进行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由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负责审理案件,所以就出现了外地法院审理和判决其他地方的案件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本文已浏览3871次 更新时间:2008-4-27

【颁布日期】2008.02.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8.02.03 【分 类 号】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0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适当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于2008年3月5日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如有帮助,请采纳!

Ⅸ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地方法院不作为

最高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管辖法院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应该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经申请过复议了的话,对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话应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适用的制度基本上就是同级别审判制度。
法律分析
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行政不作为是会根据不同的部门来进行投诉诉,如果行政的部门越大,那么所投诉的部门就会越高,所以,在进行投诉的时候就要认定是哪一个部门进行乱用职权,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Ⅹ 最高院对哪些基层法院拥有涉外案件管辖权具体名单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认 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 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 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 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死刑核准权: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2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的所有一审案件;庭外处理权;调节指导权。 (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第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 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 省级人民检察分院、省辖市级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 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 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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