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进项税表审核的要点,主要包括
1、是否是假票,税务局网上有查证
2、是否是套票,税务局网上有信息但无法认证或已被认证
3、对有疑问的票据及时网上认证
B. 增值税进项税额稽查的方法有哪些
1.对进项税额总体水平的稽查。在对进项税额实施稽查之前,首先可以对被查单位的进项税额的总体水平进行测试,稽查纳税人在所属期内发生的进项税额总额,是否大约等于扣除项目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如果有差额,则很可能是纳税人将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税额,或不合规定不予抵扣的税额一并记入了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测试方法如下:
(1)按不同的适用税率统计扣除项目金额。例如,通过稽查“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统计适用基本税率的项目的全年累计借方发生额;通过稽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账户,得到水、电、气的全年成本金额;通过稽查“产品销售费用”账户,得到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金额。
(2)计算当期最大限额抵扣税额。按上述统计金额分别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所属期间的进项税额,即为当期最大限额抵扣税款;再加上由“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和当期已申报人库的已缴增值税金,应约等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当期累计借方发生额。
(3)比较结果,分析原因。如果上述测算结果小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说明企业存在多计进项税额的可能性,应重点开展详细稽查。如果上述测算结果大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进货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或其他类似情况,应进一步分析其原因,看有无影响增值税的计算。例如,设法了解企业有无重大的非应税项目:
①进行财务报表相关分析。从资产负债表中,分析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有无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等。
②进行产品品种、用途分析。稽查被稽查企业是否有免税产品;若生产的产品为生活用品,是否可能发放给职工;产品销售对象有无出口产品。
③进行经营项目分析,稽查企业有无兼营非应税项目,如装潢、房地产等。
总之,应当进行各种形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有目的、有重点地展开详细稽查。
2.进项税额抵扣合法性的稽查
(1)对专用发票的稽查
①审查有无未取得法定凭证而进行抵扣的情况。需逐笔审核进项税计税凭证,稽查有无未取得法定凭证而进行实际抵扣。有无以复印件、传真件代替原件进行实际抵扣等情况。
②审查有无以错误法定凭证而进行抵扣的情况。抽查进项税计税发票,核实纳税人登记号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开户银行及账号是否一致,金额有无涂改等。凡是以上要素有误的专用发票不得实际抵扣,购进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时,也不得抵扣。
③审查有无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逐笔审查专用发票,一是辨别发票真伪;--是发现有进项一直大于销项,或某固定往来单位常开出大额专用发票及开票单位与实际付款单位不相一致等线索时,应抽查专用发票、银行单据、实际进货数量等,确认有无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况。
(2)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稽查。由于进项税额是伴随着企业采购业务的发生而流入企业,所以稽查时应着重稽查与外购项目相关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制造费用”等科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属实,金额是否正确,有无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①稽查有关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确定采购业务的事项是否属实。可以通过企业正常的采购、耗用水平加以判断,并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资料,稽查付款方式,是否已支付货款,付款对象、取得的专用发票有无异常等,找出疑点,核查清楚。必要时可以采用函证、实地调查等方法进一步稽验证实。
②检验有关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是否应归属于该科目,有无将固定资产记入“原材料”科目,或是将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化整为零,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以达到抵扣进项税款的目的。在稽查时可以选择一些采购金额、数量较大的或与平时正常采购业务相比波动较大的业务,调阅原始凭证,验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重点审核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内容。根据填开的货物各称、单位,对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稽查是否确实属于“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
③稽查购进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用于非应税项目。在稽查时,可以通过稽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根据购进货物的用途加以推断。例如,服装生产企业采购记入“原材料”科目的材料是钢材、水泥;钢铁生产厂采购记入“原材料”科目的是大米等。这些情况可以判断为用于非应税耗用。在稽查时,还应特别注意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稽查其是否属于企业购进的生活资料,如果属实,则不能抵扣税款。
3.非专用发票扣税的稽查。免税农业产品、运输费用及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普通发票即可实施,在稽查时应予以注意。
(1)审查允许计算扣除的范围。免税农产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审查扣税项目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其采购对象是否是农民、农业免税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审查运输费用是否属于企业代垫的运费而未记入销售额中,如果属实,则不能抵扣;另外,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以及外购固定资产的运费也都不能抵扣。
(2)审查计算扣税的凭证是否合法。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统一收购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普通发票;农业免税单位提供的应是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套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格式收据及农业特产税缴款书;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3)检查扣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首先应稽查计算的基数是否正确,注意企业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也计入了运输费用中。其次,稽查其适用的扣除率是否正确,注意运输费用的扣除率是否已按规定改为了7%。
4.进项税额抵扣时问的稽查。根据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应税劳务,应在劳务费用支付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稽查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稽查购进货物的账务处理,看有无异常情况。例如,稽查发现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则可以判断这属于异常会计分录,企业在货物尚未入库时就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
(2)对工业企业,应审查验收入库的手续是否符合管理要求,核实货物验收入库单,必要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企业有无在材料未入痒前就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象。
(3)对商业企业,应结合购进货物的账务处理,核实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确认企业有无未付款就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象。
(4)对以物易物、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的货物,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程、证明及有关部门的评估证明资料。
5.进项税额转出的稽查
(1)非正常损失的稽查。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属正常的损耗,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一般发生在采购、生产、保管、销售四个环节。
一对非正常损失的稽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①确认是否存在正常损失。
首先,分析会计报表。一查资产负债表的“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调阅相关凭证进一步核实是流动资产损失,还是固定资产损失,因为只有流动资产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问题;二查损益表,如果发现表中列支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则调阅凭证看有无非正常损失项目。
其次,分析财务指标。有的纳税人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后,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增加当期生产或销售成本,导致月份成本偏高、毛利率偏低。稽查时可通过比较分析法,查看纳税人在稽查期所销售货物的平均单位成本是否比一般水平偏高,如果确定偏高又无合理解释的,就说明纳税人有隐瞒非正常损失的可能。这时应重点稽查“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发生额,通过贷方发生额的具体内容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将非正常损失项目自行消化的情况。
再次,分析存货的呆滞金额。稽查存货明细账,对一些品种的外购货物原材料及企业产成品和多少年来都是上年连续结转数量而金额没有变的呆滞金额,应查明实物是否存在;对数量少、金额较大的品种抽样实物盘点,查明是否名存实亡;再核实短少的存货,对已销的部分作实现销项税额处理,对损失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最后,债权赔偿分析。有些非正常损失应由外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方作出一定赔偿。签订赔偿协议内容可以反映非正常员损失的真实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能产生经济诉讼,诉讼材料也会反映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情况;另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通过保险公司在赔偿时详细调查的企业存货损失情况资料及作出的赔偿金额,也能充分得到证实。
②审查非正常损失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发生的损失确认后,财务核算已作账务处理的,可以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稽查其账务处理。如果“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关系为贷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产成品”、“生产成本”,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被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上述对应关系中贷方没有发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说明存在未转出进项税额,应予以调整。同理,企业发生损失查明原因后,企业决策者批准直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则采用相同的方法查看“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的对应关系是不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不是,则也应进行调整。
对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没有及时按会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处理的,应分析损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分别贷记“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等账户。
③稽查“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是否正确。稽查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注意毁损货物的具体时间,查看有无延期转账的现象;稽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人为地减少了物耗项目,进而少了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稽查。
①审核“原材料”:账户的贷方,确定原材料的用途。可以核对有关的原始凭证,稽查“原材料”贷方发生额的对应借方科目是否是“其他业务支出”、“生产成本——基本生产——X×免税产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如果是,则进一步稽查在贷记“原材料”科目的同时,是否作了相应金额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对未作处理的,应予以纠正。
②审查“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生产成本”、“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的借方,确定有无未进行还原而直接按不含税价格转入原材料的现象。
③对于免税项目耗料和应税项目耗料不能分清核算的,应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进项税额,即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如果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平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这时就需要审查企业年末是否按全年销售收入比例予以调整分摊比例。
(3)企业退货或折让而收回增值税的稽查。税务人员可以直接从进货退回的红字处理追踪相的进项税额有无扣减。另外,购货方发生退货时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提供《销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稽查时可以要求被查企业提供《证明单》的存根联,核对开具退货的数量、价款及税额与账面冲减的数量、金额、税额是否一致,有无人为延期作出进项税额转出。审查企业有无利用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大量进货或虚假进货,增大当期进项税额,然后办理退货延期缓缴应纳增值税。这可以通过资金的流动,及供货方单位的情况加以审定。
C. 审核员如何实现增值服务
关键是看企业的情况,如果这是一家比较好的企业,是在实实在在的做体系的,从领导到员工很重视,这就要审核员提一些有份量的问题,也就是改进的地方。如果是一般的企业,你就提点减少企业繁琐的流程就行了。
D. 工程造价常用的审核方法有哪些
(一)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二)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料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三)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单方造价指标法:通过对同类项目的每平方米造价的对比,可直接反映出造价的准确性;
2.分部工程比例:基础,砖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门窗、围护结构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3.专业投资比例: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4.工料消耗指标:即对主要材料每平方米的耗用量的分析,如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砖、瓦、人工等主要工料的单方消耗指标。
(四)分组计算审查法
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一般把底层建筑面积、底层地面面积、地面垫层、地面面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涂料面层编为一组,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算出来,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此基数就能得出。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五)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E. 增值税审核
我同意( 戎纪伟 | 二级 |)的说吗,税务部门一般不管这个问题,保险起见;盖审核人和收款人的印章就行。我开票时,一般不填审核人和收款人,收的发票也有没有审核人和收款人的,没事的。
F. 如何实施增值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本文从认证审核的经验、经历以及近几年新出现的ISO9001认证企业逐年递减的现象提出认证机构开展有效的增值审核的重要性,并从确立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新理念、严把审核员准入关、提升管理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充分理解和应用系统方法和过程方法、摈弃现有认证审核记录模式,并以有效的沟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等方面论述如何开展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值审核。
1问题的提出
越来越多的组织已经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已经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或类似标准建立并实施其管理体系,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央秘书处进行的2007认证调查表明,截止于2007年12月,全球通过ISO900l认证组织达951486个。这是一个十分令人鼓舞的数字,全球相当大部分的组织已经把引入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战略的选择。但是,仔细分析这组数据,有一种现象也不得不引起重视,那就是逐年明显减少的ISO9001认证组织增加的数量。
是什么原因导致ISO9001认证组织增加数逐年明显减少?简单的逻辑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可能是大多数组织已经通过认证,可认证的企业数越来越少。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认证组织增加数大幅减少的原因还有大量的认证组织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的统计,目前国内认证机构ISO900l认证组织数量的流失数几乎与增加数持平,甚至还有一些认证机构出现新认证企业少于流失企业数量。这实际上可能是一种信号,那就是越来越多的组织怀疑认证能够为组织带来什么?
2质量体系增值审核研究
一个组织之所以会申请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出于如下几个原因:1)组织客户要求;2)行业协会要求;3)组织自身管理要求。在早期,外部要求可能是组织申请认证的主要原因。现在,为了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作为出发点申请认证的组织已越来越多。因此,组织选择认证机构也更加注重能否为其带来增值。
所谓的“增值审核”实际上是一种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的系统的、有规则的审核,是提高审核有效性和顾客满意的审核。具体体现为减少发生风险、改进对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减少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成本、减少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时间、改进对资源的管理(人员、设施、资金等)、政策指导等方面。
认证机构如何通过其审核员实施审核为组织带来增值呢?
通过十多年在国内认证机构的审核实践以及与DNV、SQS、NSAI、UL等欧美审核员数十次联合审核的实践,以及对INTEL,KODAK,ABB,DELL等着名企业的审核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2.1 确立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的正确理念一个组织按照ISO9001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了组织内怎样使用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ISO9000族国际标准来帮助组织实实在在地提高管理的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效率,提升组织自己的产品和工作质量,这样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组织才是有效的。
相反,如果简单地写几个不能反映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的文件,建立了一套官僚的手册、程序和记录,只求得到ISO9000认证,这样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但增加组织的管理成本,变成俗称的“两张皮”现象,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认证机构的审核员,在审核一个组织的时候,不要把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简单理解为建立一套符合ISO900l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就可以了,而是要看一个组织是否真正吸收ISO9000族标准的质量管理理念,是否把ISO9001提供的管理要求当作一种工具用在组织管理实践中并切实执行,取得成效。
2.2严把审核员准入关
国外认证机构如DNV、BSI等审核员人职的主要决定权在于认证机构本身,认证机构对一个拟用审核员,首先考核的是个人已经具备的素质,包括责任心、形象、语言能力、综合管理知识、管理能力、质量管理经验、学历。至于审核员审核技能基本是在招纳以后进行审核员课程教育培训和机构组织技能训来达到,招聘的审核员都是具有实际基层和管理层工作经验的精英。
相比之下,国内认证机构招聘审核员首先是看这个审核员是否具备CCAA国家注册资格,只要具备注册资格,基本会使用。不从机构本身定位,确定审核员任职条件来选聘审核员,很难达到选对人和用对人的目的,因此造成所聘用审核员水平和层次的参差不齐。
2.3提升管理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
分析目前国内内资认证机构人力资源的构成情况,大多认证机构所拥有的审核员中,具备较好的管理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审核员在机构中占据比例不足3成,多数认证机构中具备企业基层和管理层工作经验的审核员占据比例不足4成。
如果审核员仅具备一般审核知识,对于一个管理基础比较差的组织,也是很容易对照被审核质量手册和程序在审核中发现一大堆的问题——所谓的“不符合项”;对于一个管理基础比较好的组织,发现的问题就比较少了;对于管理基础很好的组织,基本发现不了什么有价值的问题。
根据笔者对收集到的2007。2008年80家企业的认证审核案例的研究统计,这些审核员开具的“不符合项”大多为一些“文件性”、“实施性”不符合。比如文件控制的问题,有文件没有很好去执行的问题,而且问题主要集中在“4.2.3文件控制”,“5.6管理评审”、“6.2人力资源”、“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以及“8.2.2内部审核”。所提问题基本属于比较孤立的、简单的问题,而非系统性的问题。
要在审核中发现真正有价值的“不符合项”,除了提高审核员的审核知识和技巧之外,更重要的是提升管理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才能在审核中更好地与受审核认证组织开展管理与专业方面沟通交流,切实做到在审核中发现一些组织质量管理中的系统性问题,发现一些真正有价值的“不符合项”。
2.4充分理解和应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
充分理解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是成功实施增值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关键。ISO9001:2008标准实际上要求确定如何使用过程方法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要求审核员在开展审核时能够提供增值的服务,这实际上也是标准符合性审核的最大挑战。
过程是组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它包括了输入、输出、活动和所使用的资源这4个基本要素,要充分理解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就是要通过确定、管理、控制和改进质量管理有关过程来达成。
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可以看作是由相互关联的过程组成,每个过程都有各自的功能,并通过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来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审核具体质量管理体系时要充分理解需要哪些过程?这些过程应以什么样的顺序和关系运作?从而能够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并提高有效性和效率。
要使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增值,需要审核员站在一定高度去审视一个组织的管理状况,需要突破组织的管理框架。不但从微观角度还要从宏观角度以及纵向横向分析组织的运作状况和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组织管理存在风险和系统性的问题,才能避免所提问题的孤立性和片面性,为组织开出适合其管理隋况的药方,使审核增值。
2.5摈弃现有认证审核记录模式
比较国外认证机构的做法,自2003年以后,国内认证机构在认证审核现场的做法已经陷入了一个审核员自我防卫的怪圈。审核员更多的时间是花在记录其如何开展审核并符合认证机构合格评定上面,以证明其不折不扣依据审核计划开展了必要的审核。熟不知,在受审核组织看来,花钱请你来,你是来抄记录的?摈弃现有审核记录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对认证本意将造成更大的伤害。
2.6将审核方式从传统的“检查式”转换为“沟通式”
在2000版ISO9001标准出现之前,因为导则要求审核员不能对被审核方提供任何建议,如果提建议就会被认为有咨询嫌疑,所以早期的审核员与被审核组织之间通常都有沟通的鸿沟,似乎有一堵坚不可摧的“防火墙”,审核员进行审核也类似暗箱操作。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其实并不难,可以通过实施透明的审核,认证评审机构可以将其对标准的理解透明化,除对审核员透明之外,也对被审核方透明。这样做有利于审核员与受审核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如果审核的做法能够由传统的“检查”转变为“沟通”,这个过程自然就增值了。
3结论
认证机构开展质量体系审核要真正做到增值,就必须确立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新理念、严把审核员准人关、提升管理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充分理解和应用系统方法和过程方法、摈弃现有认证审核记录模式,并以有效的沟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除此之外,持续提高审核员审核技能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到这些,质量管理体系的增值审核才能实现。
为组织提供增值的认证审核服务的任务已经摆在认证机构面前,谁能够真正提供增值审核服务,谁将赢得并持续拥有认证审核市场。
G. 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是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工作指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节 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等部门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 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牌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
第九条 项目登记
(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附表1);
2.不动产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将资料留存,建立分户档案。如上述资料尚未完全取得,应对其已取得的资料进行备案,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其他资料取得30日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应将项目情况填报《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于本指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变更备案表》(附表3),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销售进度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应在第一笔预缴税款后,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附表6)。
第十二条 商品房楼牌号管理
(一)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取得楼牌号信息后30天内,通过书面资料将所有楼牌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附表5)。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经审核确认归档。
纳税人楼牌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注销
(一)纳税人申请
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附表4),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 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节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二十八条 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一)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建立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企业借款信息的监控。通过核实往来账目,对借款方进行核实,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掌握企业的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规划、完工情况及预售情况等。
(一)对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工程预算等人员进行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查看企业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重点是银行账号、预售证、竣工验收证及交付使用情况等。
(三)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后,要与房产部门备案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比对,了解整个项目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在核实企业销售进度的同时,应监控承建单位经营情况,结合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外管证报验、税款缴纳(预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信息确认纳税人已经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同时,告知纳税人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
(五)了解企业的进项取得与工程预算,重点核实设计费、绿化费、咨询费、广告费、主要原等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
第三十一条 加强企业项目注销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后7日内,对下列内容实地核查。
(一)该开发项目销售总体进度是否达到100%;
(二)销售的房产是否全部开具发票;
(三)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核查结束后,对核实结果正常的,同意企业进行项目注销。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日常管理中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见附件1。
第六章 预警监控
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企业招标信息及预、决算信息、金三系统、进销项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强化分析监控。从行业税负、进项指标、销售收入指标等方面加强预警监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核查、评估。
(一)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二)进项指标
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通过核实建筑合同,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三)销售收入指标
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
2.根据相关信息,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申报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含电子资料)的。
第三十四 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核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针对疑点调取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与询问调查、账内核查与外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计税收入类
1.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及时入账
(1)问题描述
①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
②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隐匿收入。或者采取包销方式下,未按包销合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③将售房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记入账内,另一部分记入账外。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隐匿增加面积部分的收入。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
⑤以手续费、基金、集资费、配套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一户一表、空调设备、防盗门、可视门铃、房屋装修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⑥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⑦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未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备对外出售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⑧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计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或者发生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作为收入,冲减的租金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⑨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一些村民小组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他们既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的各项税款。
(2)主要核查方法
①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
②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③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检查有无分解开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⑤调查部分买受人,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预交房款账号是否为个人账户而非房产开发企业账户。
2.完工前预售收入和完工后结转收入
(1)问题描述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或少预缴增值税。
②开发产品完工后,预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2)主要核查方法
①对照核查“预收账款”等账户及纳税申报资料,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②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
(1)问题描述
①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
②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隐匿收入。
(2)主要核查方法
①到贷款银行核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数额,与结转的收入比较,查找涉税问题。
②到开发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核对计税收入。
③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查验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二)进项抵扣类
1、对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多抵进项
(1)问题描述
①存在多个房地产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对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进项无法准确划分,将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②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
③未售出的开发商品转出租,如将底商出租给商店、幼儿园等,未将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进项未做进项转出。
(2)核查方法
①查看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备案情况,对仍未完工交付使用的老项目发生的进项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如申报表中无此项,进一步查看企业老项目建设进度、核对账簿。
②了解企业自用楼房及开发商品销售、出租情况,核对是否执行分期抵扣政策。
2、虚抵进项税金
(1)问题描述
①采取甲供材方式下,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钢材、水泥、砂子等专用发票。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或接受建筑服务,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虚抵进项。
(2)主要核查方法
①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材料用量和成本,对用量过大、价格过高的建筑材料成本进行重点审查。
②查看企业工程造价师出具的报告,看企业单体项目需用的钢筋等建筑材料用量,再根据钢筋等建材市场价格,与决算书中的成本进行比较,寻找差异。
③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④调取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及《材料物资进场试验报告》,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⑤掌握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通过行业比较、营业常规等方面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抵进项。
⑥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⑦审查建筑工程真实性、合理性。一是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二是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H. 结合案例,总结出产品增值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包装产品,使产品看起来更漂亮。比如给苹果包装,包括在苹果上印字,加包装纸或者包装盒。
第二、深加工。比如把苹果榨成汁,或者做成拼盘或沙拉。
第三、增加产品的功能。比如苹果可以治病或者美容。
第四、增加产品的文化内涵。比如请李宇春签名、和牛顿拉扯起来,和梁山伯、祝英台联系起来、和爱情联系起来。
第五、借力。借名人之力、借拍卖之力、借事件(如救灾)之力。 苹果增值事小,但能折射一个人的商业智慧和赚钱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