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联合国五常国家是哪五个
联合国五常国家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当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
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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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为什么说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存在,推动了世界科技、经济和军事的提升
这是因为只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存在才会维护地区的和平以及发展。因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大国与大国之间的利益。这些大国之间如果发生军事冲突或者是战争的话,将会给世界带来非常多危害以及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在第2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联合国才会应运而生。
现在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看到有很多的国家想要成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但是这也遭到了现在的常任理事国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样会损害这些常任理事国的利益。
㈢ 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有哪些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㈣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什么什么什么什么
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
2、简介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即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反德同盟为反法西斯同盟的前身)。《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58年起,法兰西改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
3、历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㈤ 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㈥ 五常任理事国是哪五个
五常任理事国是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且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即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㈦ 什么是常任理事国,有什么作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或Permanent Five 或Big Five,p5)。二战的五大战胜国,自二战来保留最强军事实力,在联合国有一票否决权。
作用: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7)五常任理事国是解决问题方法扩展阅读
相关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成立了第一个为了避免战争谋求和平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的宗旨就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和安全”。但是由于国联的所有决议都是要求所有成员国一致原则,所以,后来德国日本纷纷推出国联,实际上国联阻止战争的功能非常弱。
第二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再次提议,在战后成立一个国际性的组织,来保障人类和平,但是应当更加强力,英国和苏联都对此表示支持。在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上,联合国的相关原则初步拟定。
1944年8月21日,各个反法西斯的大国代表聚在了一起,他们到华盛顿的一个古老庄园里只为谈论一件事,就是联合国的建立、联合国应该如何建立。
随后,各国开始一轮紧张的博弈。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发起国美国、英国和苏联,自然应当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当中的说话算数的角色。
对于国际形势而言,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工业国家,苏联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英国是传统的老牌帝国主义强国,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对世界局势产生深刻影响。
不过,美国有意扶持中国,罗斯福总统认为,作为坚持抵抗日本法西斯时间最长的盟国,中国为了战争胜利付出了巨大代价和卓越贡献。并且作为人口最多的大国,中国完全有潜力替代日本在亚洲的位置。况且,蒋政府又对美国言听计从,因此,美国坚持要把中国扶进联合国的决策机构里。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外交政策的核心就是离岸平衡战略,一个实力均衡的欧洲对英国最为有利。况且,英国并不想完全在美国面前俯首帖耳,于是,在丘吉尔的主导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做出了一定贡献的法国也能够入局。
苏联则没那么多盘算,只有一点,本来面对英美我就是少数派,资本主义国家就两个但是都是我的反对派,那不如让中国和法国入局,人多起来才有更多机会来和其他大国保持一致。
1945年,这些已经操作完成的协议,通过联合国国际组织大会彻底完成。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齐聚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家国际组织大会。
代表们起草了有111个条款的《宪章》,该宪章草案于6月25日在旧金山歌剧院获得全票通过。次日,代表们在退伍军人战争纪念堂的赫伯斯特剧院签署了宪章。
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至此,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格局延长至今。对于其他的联合国会员国而言,他们把最大的决策权力交给了这五个大国。这五个大国每个国家又拥有一票否决权,所谓的国际形势说白了也就是大国之间的明争暗斗,在今天和平发展为主流的今天依然如此。
这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战果分割,也是大国之间的良性博弈机制。
㈧ 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五大国。
《联合国宪章》第23条第1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中国成为常任理事国
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罗斯福曾于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举行了45分钟的私人会谈。会谈中,罗斯福详细叙述了对联合国组织机构的设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问题。
罗斯福认为,未来的联合国组织应由三个层次的机构组成:最低一级为全体大会,由当时大约35个反法西斯国家成员国组成。这个机构定期在不同的地方开会,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发表意见,并向一个较小的机构提出建议。中间一个层次是执行委员会,参加者为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再加上两个欧洲国家、一个南美洲国家、一个近东国家、一个远东国家和一个英帝国(后改为英联邦)自治领,总共10到11个国家。这个机构有权处理一切军事以外的问题,它所作出的决议对各有关国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最高一级为“四警察”机构,由苏联、美国、英国和中国组成,这个机构将有权快速处理任何对和平构成威胁的事件和突发事变。
在回答斯大林提问的过程中,罗斯福进一步补充说,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胁时,“四警察”有两种对付方法:一种情况是,如果威胁起因于一个小国的革命或扩张,“四警察”可以采取隔离的方法,封锁有关国家的边界并实行禁运。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威胁更严重,四大国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问题的国家发出最后通牒;如果这一通牒被拒绝,就将立即对该国实施轰炸和可能的军事进攻。
斯大林赞同罗斯福关于加强制裁权的主张,他认为,联合国的最高一级机构不仅应当有权作出决定,还应该有权控制德国和日本周围的重要军事据点,以防止这两个国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
斯大林强调说,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几个拟议中的机构是不够的,必须有权在欧洲和远东占领重要的战略据点,包围德国和日本,在它们出现发动侵略的危险时,就把它们打下去。
苏联方面主张,“世界警察”应该由美国、苏联、英国三国组成,中国无权列入。早在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时,当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把审议《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列入会议议程时,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就提出过异议。苏方的真实意图是要排斥中国,但它提出的理由是中国没有参加会议,由三国会议来讨论四大国的声明文件是不合适的。赫尔坚持要把中国列为宣言的共同发起国,甚至表示将不惜以会议达不成协议为代价。最后莫洛托夫作了妥协,答应把中国的地位问题留待以后讨论。
考虑到美国可能会坚持拉拢蒋介石执政的中国,斯大林提出了替代方案。他建议组建两个组织:一个是欧洲组织,由美国、英国、苏联,可能再有另一个欧洲国家参加;另一个是远东组织或者世界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远东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世界组织。方案很周密,言词很委婉,最终目的是不让中国进入“世界警察”的行列。英国也主张由“三警察”而不是“四警察”统治世界。
罗斯福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他在多种场合表示:“在将来,一个仍然不可战胜的中国将不仅在东亚,而且在全世界起到维护和平与繁荣的适当作用。”他表示,他不是没有认识到中国目前还很弱,但他想到更远的将来,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4亿人口的国家,把它当作朋友,总比当作一个潜在的麻烦来源要好一些。他说:“中国作为世界组织的最高理事会的一个成员,就会使这个组织具有世界性,这就有利于把亚洲号召起来,使其效忠于这个组织。”
由于美国政府的一再坚持,中国进入了“世界警察”集团。
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
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个决议草案是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古巴、赤道几内亚、几内亚、伊拉克、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泊尔、巴基斯坦、也门民主共和国、刚果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等23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并得到了另外53个国家的支持。正如人们常说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把中国“抬进”了联合国。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所有主持正义国家的胜利,对国际局势和联合国的发展有历史影响。时任坦桑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萨利姆说,“这是向全世界宣告:第三世界国家,中小国家,可以在联合国讲坛上扬眉吐气地表达自己意见了”。
㈨ 谁能告诉我常任五个理事国的职责是什么(全面的)
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苏联于1991年底解体后,其席位于1991年12月27日由俄罗斯继承。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和非洲5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
按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安理会的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实质问题的决议案,即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但弃权票通常不构成否决。同时宪章还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的当事国不得参加表决。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1999年3月,中国轮任安理会主席。
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应邀参加安理会会议的非理事国的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可以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以及若干特设机构。军事参谋团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问题和可能的裁军问题的意见和帮助。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国组成,审议有关国家加入联合国的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告安理会。目前安理会的特设机构主要有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和军事观察团以及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设立的制裁委员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由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任期三年,每届联大需改选其中18个,可以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席位按地区分配如下:非洲14个;亚洲11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10个;东欧6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3个。上述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从1971年起中国一直是经社理事会理事国。
经社理事会设有八个职司委员会和五个区域委员会以及各种会间、常设和特设委员会。按地区设立的区域委员会,旨在协助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该地区内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及与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的关系,受经社理事会领导。各职司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常设机构研究的问题,均须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
经社理事会同国际劳工组织等16个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性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建立工作关系。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被列入与之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