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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的问题原因和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22-04-30 06:15:14

1. 长江上、中、下游的问题和保护措施是什么

1、长江上游的问题表现为水土流失。上游各省区应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针对上游地区存在的生态问题,我们能采取的措施是退耕还林、植树造林、保护植被等。

2、 长江中下游的问题表现为泥沙淤积,洪涝灾害和水污染,尤其入海口和沿海是污染的高风险区,中下游各省区应注重打坝淤地、防灾减灾;保护环境。

3、下游:洪水并发,会造成泉流域灾害。主要采取的措施是禁止森林的乱砍乱罚,还有加固大堤。

4、长江干流宜昌以上为上游,长4504公里,流域面积100万平方公里,其中直门达至宜宾称金沙江,长3464公里。宜宾至宜昌河段习称川江,长1040公里。宜昌至湖口为中游,长955公里,流域面积68万平方公里。湖口至出海口为下游,长938公里,流域面积12万平方公里。

2. 长江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最好列举多一点长江所存在的问题)

浅析长江非法采砂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长江非法采砂直接危及长江堤防的安全,因此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已成为沿江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非法采砂现象全部发生在江上,流动性很强,处罚中有些法律上必经的程序容易缺失。故研究、掌握对非法采砂的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主题词】非法采砂;处罚;问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的工作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8月28日出台了《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以下简称省人大《决定》),并于2002年6月进行了修订,给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维护长江堤防的安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长江非法采砂现象全部发生在江上,流动性很大,处罚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很多。因此,针对非法采砂的特殊性,研究和掌握长江非法采砂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对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十分重要。

一、长江非法采砂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水行政处罚时,普遍对处罚程序十分重视,作出的处罚质量也越来越高。但在打击处理非法采砂的工作中,由于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的特殊性,使得处罚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1、严格按程序执法与现实打击存在的差距。严格按程序执法与现实打击存在差距。省人大《决定》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并对没收非法采砂船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但要经过一整套的法律程序。现实处罚中,根本没有依法办事,更谈不上行政处罚的程序。例如,某市政府于2002年3月专门召开了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的紧急会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各种措施“陆治水打”,到4月底,共查获非法采砂船只160条,摧毁采砂实施160余套。对查获的船只,根据省人大《决定》的规定,一方面加强教育,让他们认识到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坚决给予重罚(包括采取摧毁采砂设备、处以罚款的方法),对那些屡教不改又不愿意接受行政惩罚的非法采砂分子,采取了没收他们的非法采砂船只并在“五、一”前夕将其沉没用于治江,此举极大地震慑了非法采砂分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由此可见,该政府采取重罚措施除罚款外,对船只及设备的摧毁和沉没显然与法律、法规相悖。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要求一个现代的政府,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地位,它的核心实质是民主,它的外在规范是法治,它的根本前提是责任。只有建立起对政府的法律规范,建立起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案件调查不深入,收集证据不及时。调查案件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察现场、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一些水政监察人员对此认识不够,开展调查不认真负责,全面深入、收集证据不全。在非法采砂的调查过程中,虽当场制作了笔录,有的未经当事人核对签字,有的当事人称不识字而拒绝签名等,一旦引起诉讼,证据因效力问题,败诉在所难免。因此,笔者认为,在打击非法采砂时,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全面,必须现场取证〈摄像、拍照等〉。若先将船只扣押,再按程序处罚,那么 “第一现场”就会灭失,一旦当事人不承认采砂,将会给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

3、告知不到位。无论是一般程序,还是听证程序中,告知都是程序中必经步骤,缺少了“告知”这一步,整个处罚程序将不能成立。以一般程序为例,必须向当事人告知的内容有:水政监察人员的身份;调查范围和事项;作出处罚决定前对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及诉权〉等。由于打击非法采砂的特殊性,难免不会出现出乎主观愿望之外的因素:非法采砂船在逃跑过程中会搁浅、触到石块后船只漏水、执法艇小等因素,根本无法实施扣押,也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程序的正确实施。必须进行现场处理,这样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保证,告知也很难到位。

4、执法文书制作格式不规范、手续欠完备。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相当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目前,省内虽然有一套相对规范的文书格式,但在打击非法采砂时遇到特殊的情况,在文书制作上还很欠缺,手续不够完善,常见的问题有:
(1)文字语句不够简练,引用条款不清。如:2002年6月省人大修订《决定》之前,对非法采砂船只停靠在江边的情况,在处罚适用条款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省人大《决定》第三条。因为,经查证当事人曾在禁采期采过砂,故应适用该条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决定》第四条规定,因为当事人的采砂船是停在江边,未在采砂现场被抓获,只能按未按规定停泊船只,擅自驶离停泊地点处理(即第四条规定)。例如在2000年9月28日,世业洲村民高某所属的一条非法采砂船只,停靠在世业洲江边被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抓获。经查,9月初在仪征水域采过砂,该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陈述、申辩权,按省人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从该案可知,当事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条款产生疑问,将可能导致败诉。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省人大《决定》第三条规定“对在禁止采砂期间或者禁止采砂区内从事非法采砂的,……”。明确指出了非法采砂的行为只要发生在禁采期或禁采区内,未规定只有正在从事非法采砂的行为(即现场被抓获的)才能适用该条款。另一方面是省人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在禁止采砂期间,本省……船只,应当按指定的水域停泊。……”。明确规定了采砂船只应按指定水域停泊,对未按规定停泊的船只无任何处罚措施,而“……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是指未经核准驶离停泊地点并拒不改正的,才可以适用该条款。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罚条款是不正确的,只要在禁采期从事过采砂行为的,无论是现场抓获还是停靠在江边的采砂船只都应按省人大《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望文生义。然而, 2002年6月省人大修订《决定》之后,其罚款幅度上升较大,不太适合镇江地区的小型采砂船。因为这些小型采砂船总价值不过万元,要想用《决定》中的处罚条款进行罚款是很难执行到位的,也很难保证处行政罚的合法性。
(2)处罚主体不清或是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并加盖的是受委托组织的印章。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诉讼的前提,1992年,广西兴安县查处李某违章占用河道建房案,可算是百色地区水行政诉讼因处罚主体不清而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罚主体不以县水利局(河道主管机关)作该案的处罚主体,处罚是以县防汛指挥部作为处罚主体,结果在一审中败诉。后来,县水利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从该案可以看出,根本的问题是明确河道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的法定职责,从《防洪法》和省人大《决定》可知,防汛指挥部门的所谓“组织强制清障”是指为保证行洪安全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制清除的权力,它指的是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而不是具体的某个人,也不是组织(单位)。而行政处罚权,是法律赋予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实施惩罚措施的权力,它所指向的是违法的个人或组织。两者的作用对象是明显不同的,同样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中,部分水政人员也认为“防汛指挥部门”的头头是政府首长担任的,官大好办事,而水利局的官没有防汛指挥部的官大,不好办。其实,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认法不认官,处罚主体不合法,官再大也要败诉。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有观念上的问题,缺乏维护人民利益的观念,处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有认识上的偏差,部分水政人员认为“程序无关紧要,只要处罚正确就可以了”等错误的认识;有的是由于自身的业务水平不高而导致一些程序问题。要处理好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加强立法工作、深入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
首先,政府职权要法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边界,越过这个边界就必须承担责任。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政府要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行政。其次,各级水行政部门也必须以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大力宣传省人大《决定》以及省政府的禁采《通知》;要到广大群众中去开展法制教育,特别是水政监察人员不仅要按实体法,更重要的是要按有关程序法办案,不断强化依法办事的观念。此外,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维护人民利益的观念,充分保护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强化水政监察人员培训。
适时培训,可以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针对非法采砂碰到的特殊情况,各级水政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从实际案例中来认识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针对打击碰不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使水政监察人员从切身体验中加强对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认识,确保今后在非法采砂的处罚中无懈可击。

3、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确保处罚的正确实施。
水行政执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而省人大《决定》是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实施。那么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时,碰到暴力抵抗或不配合的当事人,水行政机关就会束手无策,根本谈不上行政处罚程序的正确实施。《江苏法制报》曾刊登题为《江苏“打黑”第一案》的长篇通讯,长江非法采砂为什么屡禁不止?除了暴利驱使,黑社会的涉足已被事实所证明。可见,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任重道远,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有时根本无法将非法采砂船只扣押,行政处罚的程序也就根本无法实施、无从谈起。

4、全面推行打击非法采砂的责任制。
打击长江非法采砂采用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确保非法采砂的处罚程序规范。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此外,对非法采砂的处罚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可有效的防止乱处罚等不良的行政行为,不断提高水政监察水平。

3. 长江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有哪些

长江流域横跨我国华东、华中、西南三大经济区,地理位置优越,水资源得天独厚,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长江治理开发工作,组建了流域机构,开展了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初步建立了长江防洪、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体系,在保护流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域情况的变化,长江治理开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层出不穷,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加以解决,把长江治理开发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让长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加强防洪保安体系建设,仍是长江治理开发的首要任务

一是抓紧完成长江近期防洪工程建设任务。

在按规划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堤防建设任务之后,继续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区及支流堤防的达标建设和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对荆江四口洪道、洞庭湖区及其四水尾闾、鄱阳湖区及其五河尾闾进行必要的清淤疏浚,清除洪障,保持行洪畅通。

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挖掘潜力,充分发挥丹江口、五强溪等已建大型水库的防洪作用。三峡工程防洪库容及其调度运行对长江中下游防洪意义重大,要按照水利部审定的《三峡水利枢纽防洪调度方案编制工作大纲》,积极开展水库防洪库容的复核及三峡工程不同运行阶段防洪调度方案的编制工作。

根据远近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移民建镇的思路,分步安排分蓄洪区建设,实现计划分洪,尽可能减少分洪损失,近期重点实施城陵矶附近100亿m3的分蓄洪区建设。

二是进一步加强长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提高防洪标准,减少分蓄洪区的使用机率和范围,必须兴建防洪作用较大的干支流水库。为了使长江防洪体系能主动适应三峡工程建成后情况的变化,要加紧长江中游防洪物理模型及数学模型、三峡工程建成后对长江中下游防洪形势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是要高度重视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建设和运用。长江洪水的自然特性表明,即使防洪工程系统进一步完善后,要完全消除洪水灾害也是不可能的。

必须大力加强非工程措施的建设,人为的活动要从无序、无节制地与洪水争地,转变为有序、可持续地与洪水协调共处,特别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适度,以便在长江发生不同量级洪水时,提供足够的蓄泄场所,避免发生影响全局的毁灭性灾害。要加快长江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积极开展长江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的研究和修订,加强洪水保险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实施。

要强化流域机构的防洪管理职能,加强防洪风险的研究及风险管理,依法加强河道、湖泊和分蓄洪区的管理,严禁对河道湖泊洲滩进行新的围垦和侵占。

(二)、加快开发利用水资源,是新世纪长江治理开发的重大战略举措

1.抓紧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尽快实现我国水资源配置“四横三纵”的总体格局

2.加快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步伐,为国民经济提供优质能源

(三)、加强上游水土保持,加快中下游河道整治和泥沙防治,是长江治理开发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1.进一步加强上游地区水土保持,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2.加强泥沙的原型观测,充分发挥上游水库的拦沙作用

3.加强中下游河床演变的观测与分析,加快实施关键性河势控制工程,保持中下游河势的稳定

4.深入研究复杂多变的江湖关系,科学调控水沙

5.加大长江口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力度,促进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强化水资源保护,是实现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的城市水资源战略。城市工业用水的70%以上将转化为污水,“节流优先”是降低供水投资、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合理选择,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城市用水的发展方向。据预测,2010年供水设施的单位投资约为8元/m3,污水处理约为10元/m3,而节水仅需3元/m3左右,通过节水减少污水排放是最为经济的手段。“治污为本”是保护供水水质、改善水环境的必然要求。

长江流域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不高,据预测,要在2010年以前基本遏制城市水污染的发展趋势,保护城市水源,并在2030年以前使水环境有明显改善,2010年和2030年城市污水的有效处理率必须分别达到50%和80%以上。

二是坚持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污染综合防治战略。由于工业结构的不合理和传统的发展模式,工业废水造成的水污染负荷占水污染总负荷的50%以上,绝大多数有毒有害物质都是由工业废水的排放带入水体的,要把控制工业污染做为源头治理的重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耗能大、用水量大、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率,削减污染排放量。

与此同时,要结合生态农业、节水农业的建设,通过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充分利用农村各种废弃物和畜禽养殖业的废水,将面源污染减少到最少。特别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是坚持多种手段并用。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建议抓住《水法》修定的有利时机,增设“水资源保护”专章,建立具体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同时强化违法的法律责任,增加流域管理方面的条款。

具体到长江流域,应根据三峡库区水环境的保护、南水北调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长江口水生态系统的保护、西部大开发中的水资源保护和长江中下游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等实际需要,制定适合长江流域特点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通过法制保障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尽快将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加大水资源保护投入,在巢湖等重点水域实施一批水资源保护工程。

采用调水、截污、清淤、非点源控制生物治理、污染源治理等综合措施,为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提供可靠保障。积极探索运用税收、财政、信贷、补贴、奖励、收费、赔偿、罚款等经济杠杆,调节流域内人类活动与水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经济手段来控制污染。抓紧水资源保护基础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

对主要城市江段的水质、入河排污口、近岸水域、鱼体残毒及沉积物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根据长江流域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防污、水体富营养化控制和流域水环境管理模型开发等关键技术的研究。

抓紧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推进水生生物环境诊断技术的应用,逐步研究采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制定适当的环境技术政策,鼓励低污染和无污染生产。

(五)、坚持体制、机制、科技创新,是推进长江治理开发的根本动力

长江流域机构现行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与其肩负的使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还很不适应。

最突出的问题是:依据现行的《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的规定,流域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流域机构对于违法水事活动很难进行处罚和纠正,对流域内的控制性骨干工程大多没有直接管理和调度权,无法起到统一调度的作用。

流域治理缺乏稳定的投资保障和有效的筹资机制;还存在政事企职能交叉,责、权、利不清的问题,长委的汉江集团、陆水管理局等主体企业的公益性耗费长期得不到补偿,负担沉重,缺乏活力。

完成新世纪长江治理开发的艰巨任务,必须在体制改革和机制、科技创新上狠下工夫。

4. 长江流域的最大忧患是什么原因是什么措施是什么

洪涝灾害。原因:1、中下游多平原,地势低平,不利于泻洪
2、属于季风气候,降水多且集中,夏季多暴雨
3、南北支流汇入多
4、上游地区对植被破坏严重,导致水土流失,
下游河床抬高,泥沙淤积,形成地上河 (荆江河段尤为突出,素有“九曲回肠”之称)
5、人们围湖造田,缩小了湖泊面积,
湖泊的调蓄洪水的能力减弱
措施:1、加强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多植树造林
2、中游河段“截湾取直”,疏浚河道
3、下游修建水利工程(加固防洪大堤,修建水库)
4、提高人们的防洪意识和自救能力

5. 长江上中下游的问题及其治理措施

1、水流平缓

虽然长度达6300多公里的长江整体落差高达6600多米,平均每百公里的落差高达84.4米,但自宜宾以上的上游,落差就高达6200米,留给中下游的落差不足400米,而长江中下游的长度长达1771公里,这必然导致长江中下游水流极其平缓。

事实上在长江中下游的分界线,及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其全县平均海拔仅为68米,此处长江水面海拔不到50米,而下游的长度高达844公里,这意味着长江下游的总落差不到50米!

水平平缓虽然有利于通航,但导致水流极其缓慢,洪水长时间不退。而且水流缓慢也容易导致泥沙沉积,使得河床不断抬高,对沿岸造成巨大威胁;更要命的是,夏季汛期时盛行东南季风,风暴潮的出现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海水倒灌,进一步阻碍长江的快速入海。

2、入海口少

长江洪涝灾害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入海口太少,从长江流域图也能看出,入海口的流域宽度极小,这本身就意味着排水不畅。

而和入海口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江中上游的支流还特别多,很多支流水量还很大。当各支流河水涌入长江干流,干流水位不断升高也就成为必然的事实(公众号静夜史,期待您的关注)。

3、气候因素

长江洪涝灾害之所以频发,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于气候。

长江中下游地区,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区,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高温多雨,冬季低温干燥。每年的6月下旬到7月上旬,因为锋面气旋在长江流域的季节性缓慢移动,长江干流南北的支流会相继进入汛期,届时长江水量会很快迎来高峰。

4、东西流向

长江流域洪涝灾害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干流的东西流向,这使得长江江水入海时,几乎整个中下游都在降水,这自然极其容易导致水量的聚集。

相比之下,南北流向的河流,就不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

5、河湖淤积

如果说自然因素是导致长江水量巨大的根源,那么人为的生态破坏就是洪涝灾害愈演愈烈的最大推手。

因为轰轰烈烈的西部大开发,西部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反映到长江生态就是水土流失加剧,长江含沙量增加。

不过由于三峡这样的水利工程的拦截,下游河湖淤积的速度不至于太快。但问题在于,围湖造田的屡禁不止导致了河湖尤其是湖泊的迅速萎缩,其调蓄洪水的作用也大为削弱。

面对长江流域愈演愈烈的洪涝灾害,当前最要紧的是禁止围湖造田等自断后路的做法,恢复河湖的调蓄能力,毕竟三峡再厉害,也只能是拦截上游的来水,而长江中下游的洪涝灾害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降水。

而除了恢复生态,想方设法减少长江入海难度也应该是重中之重,比如挖掘人工运河、将河道截弯取直等。

6. 长江中下游存在的问题以及治理措施

长江洪水灾害主要是由于上游干流及中游支流洪水来量大,中游没有足够的调洪、滞洪场所,再加上河道宣泄能力不足所致。造成洪灾的原因。

首先是自然因素。流域面积广、支流多、干流汛期长、水量大,如流域内普降暴雨,南北支流同时来水,尤其是上游川江洪水也随之袭来,多股洪水遭遇叠加在一起,长江干流就势必会出现特大洪水。

其次人为原因加剧了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过度砍伐田等)三峡工程的防洪效益。长江三峡位于长江上游干流重庆奉节日帝城至湖北宜昌南津关,处于上游山区转人中下游平原的转换位置,控制着长江上游全部来水和来沙,并且对整个中下游洪水也有很好的控制作用。

三峡工程建成后,可以使荆江河段的防洪标准由目前的10年一遇提高到100年一遇;如遇大于百年一遇的大洪水,配合分蓄洪工程及其他防汛措施,也可以避免荆江河段干堤溃决造成的毁灭性灾害。

同时,由于上游洪水得到有效控制,可以大大缓解洪水对武汉市的威胁,减轻洞庭湖淤积,还可以大幅度减少分蓄洪水乱的巨大损失。

7. 治理黄河、长江的主要措施及存在问题的原因

黄河灾害及治理
1.上游
问题:土地荒漠化
措施:种草,合理放牧
2.中游
问题:含沙量大、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
措施:植树造林、建造水库
3.下游
问题:“地上河”
措施:修建大坝、减轻河床淤泥
长江灾害及治理
1.问题:水道不畅;川江急流险滩,荆江九曲回肠。

措施:修水库,裁弯曲直
2.问题:洪水泛滥

措施:退田还湖、修建大坝

8. 长江上中下游的环境问题,原因,及措施。

上游——森林砍伐严重,环境脆弱,水土流失失。
中游——因为三峡大坝的建造,导致水上污染严重,森林砍伐严重植被稀少导致水土流失所以加大了河流淤积,生态平衡破坏;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量集中在夏季-水灾隐患;
下游——围湖造田,导致泻洪不畅,湖泊淤积,调蓄能力下降,生态平衡破坏,,易发生洪水

9. 长江发生洪灾的原因和治理措施

一、原因
1、气候因素:受亚热带季风和台风等因素的影响,降水多且集中,夏季多暴雨。

2、地形因素:暴雨汇流面积大,支流众多,地势平坦,河道弯曲,排水不畅,又夹于南北丘陵山地之间。

3、人为因素:

1)上游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下游泥沙堆积,河床抬高,影响泄洪。

2)围湖造田,湖泊面积减少,湖泊的蓄洪能力减弱。

二、治理措施:

1、加强堤防建设、河道整治以及水库工程建设是避免洪涝灾害的直接措施。

2、长期持久地推行水土保持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发生洪涝的机会。

3、切实做好洪水、天气的科学预报与滞洪区的合理规划,可以减轻洪涝灾害的损失。

4、建立防汛抢险的应急体系,是减轻灾害损失的最后措施。

10. 地理:长江上游,中游,下游分别有什么问题,其原因以及措施

一、问题:

1、上游:森林面积减少,冰川萎缩,水土流失。

2、中游:洪灾,荆江河段的地上河。

3、下游:湖泊面积减少,主要是围湖造田。

二、措施:

1、上游:植树造林,营造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

2、中游:兴修水利枢纽工程。

3、下游:退田还湖。

长江中下游平原是中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亦为中国水资源最丰富的地区。长江天然水系及纵横交错的人工河渠使该区成为中国河网密度最大地区。同时该区是中国淡水湖群分布最集中地区,着名淡水湖有鄱阳湖、洞庭湖等。

(10)长江的问题原因和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我国的洪湖、鄱阳湖、洞庭湖、滇池等湖泊,自60年代以来被大规模围垦造田,加剧了湖区环境生态的劣变。湖北省的洪湖,1964年尚有水田83.2万亩,经多次围湖累计达30万亩,现存水面53万亩。

由于湖容减小,严重减弱湖区的调蓄抗灾功能,以致汛期渍涝灾害频繁、低湖田土壤环境恶化,效益下降。围垦使水禽赖以生息的大片芦苇、荻丛环境遭到破坏,使水生动、植物种类发生变化,有些种群几乎绝迹,建闸使江湖隔断,洄游、半洄游鱼类的游动通道受阻,破坏了繁殖、肥育的生态条件,使湖区水产资源受到极大损害。

围湖造田必须通过综合调查,保证湖泊生态的协调,发挥湖泊的调蓄、水产、农业和旅游等多种功能,以获得生态、环境、经济的综合效益。

大量的围湖造田容易造成洪涝灾害。长江流域就是个例子,解放以后长江中游大量的围湖造田,洞庭湖由原来的第一大淡水湖面积迅速下降。

其他淡水湖的面积也迅速减小,有的甚至完全消失。这些湖泊在水利方面起着接纳长江水的作用,湖泊面积的减小,直接导致了长江水没有足够的空间分流,很容易造成洪灾。98年的洪灾跟这方面也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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