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如何解决
破解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当事人可以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处理;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B. 非农户口的人在农村的住宅该怎样确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非农户口的人是无法做土地确权的。
这种情况通常是自己家的老房子,因为家里的老人以前都是村集体户口,在自家宅基地上盖的房子,不管户口是农村集体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可以由子女合法继承。这类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即只要房屋存在,合法继承人就可以永久居住,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但建造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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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你怎么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D. 非农业户口,在村里确权容易办吗
农村土地确权不仅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也是减少农地冲突的积极举措。以前很多人搬出农村户口,改成非农业户口,那么农村的土地权还能确认吗?
原本属于原村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住房可以得到证实。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通过法定继承程序取得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可以确认。
因学习、就业或服兵役正常迁移到非农业户口的,可以确认原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的宅基地和房屋。
因为结婚和避难迁移成为非农业,原来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认。
出于服刑等原因,如果你移民成为非农业成员,原批建房子的人可以确认权力。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山区搬迁等原因异地批准建设的。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可以确认原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
E. 非农业户口家里有地的怎么确权土地
如果在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可以进行土地确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F. 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怎样确权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承包期内的农村土地,可以进行土地确权,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宅基地使用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G. 非农业户口可以办理土地确权吗
非农业户口可以取得土地确权证。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确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H. 非农户口可以土地确权吗
非农业户口人员确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且只限于户口迁出后的本次承包期限内办理该项: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不能确权);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非农户土地确权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
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I. 非农业户口可以取得土地确权证吗
可以: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土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建制镇不属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畴,其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