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工业园区规划审批,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
工业园区规划是统筹工业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总开关。在一定区域合理设置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业园区布点、
用地规模等审批权必须上收,至低放在省级政府。园区规划一经审批,其效力上升为法律强制性,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红线。工业项目建设,
无论什么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都要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严禁乱铺摊子;对个别占地面积小,无污染,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进入工业园区的项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专题论证,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省级以上政府要硬化、细化规划修改管理措施,增强修改规划的刚性约束,杜绝
规划跟着项目走。对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骗取修改规划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二)改进园区用地审批办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批准用地事前审查、事后稽查,
强化审批各环节责任,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问责制度、通报制度。如果我们都恪守职责,尽责尽力,建立一个良好工业园区用地秩序应该不难。
(三)改革政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级党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对下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
办法,要提高干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审计力度,要将领导的干部行为置于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监督之下,让善于做表面文章、善于蒙骗上级的
干部无隙可乘;让真心为民,脚踏实地的干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众才会服气,事业才会兴旺。
(四)彻底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彻底解决改变“两头管”的现状,实行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意义上的直管,有利于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摆脱当前执法监察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员制度,加大对大要案件查处力度
国家审计之所以力度大,震慑力强,一个重要的原因,审计署分片区建立了特派员办,审计特派办对一个地区、一个项目的审计,代表的是中央政府,这种办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
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发文至今近两年,这项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土地执法工作开展和运用
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⑵ 企业注销厂房和土地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⑶ 如何解决企业用地,项目落地难问题
一、加快工业园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问题
二、加快工业区的征地工作
三、加快工业区集中供蒸汽工程建设
四、采取联合驻点招商与专业招商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产业转移承接工作
五、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规划工作
六、给市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指挥部一定的授权,解决好项目落地审批手续的高效办结和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兑现问题
七、投资优惠条件的前移问题
八、将加快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列为工作目标的问题
九、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督查室组织随时对所开展的工作进行督查。
⑷ 如何解决村级微小企业用地难
一、即要抓大,也不能放小。众所周知,开发园区喜大厌小、抓大放小,项目越大、占地越多,就越受园区的欢迎,而且地价更为优惠。一样手续程序,大项目一个,可抵几个、甚至几十个小项目。要改变这种做法,红花也要绿叶扶持,企业的分布亦然。各级政府,特别是经济开发园区,要有全局的观念,不怕繁琐,多费心思,多做工作,同门槛、同地价,将中小企业引入园区。
二、加大收回闲置土地的力度,切实有效地扶助中小企业。我国本就人多地少,在晋江,一边是山,一边是海,土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但是,却有部分企业或存在“圈地”的行为,或其他因素而没有实现项目投产。他们占据了土地,却三五年甚至十头八年,久久没有上马建设,使土地长久闲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政府一定要依法办事,对那些违规超时项目,该收回的收回,该赎买的赎买,盘活闲置的“死地”。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及时解决园区土地征收的遗留问题。我们尚有部分工业园区,因为存在三两户被征收者没有签协议,或已签协议,却赖着不履约,致使成片土地没法及时开发建设。应切实考虑被征收者利益,加大征收力度,多渠道动员,或适量增加补偿,拿出“拆迁干劲”,用于土地征收,尽快解决矛盾。
四、政府适度投资,建设廉租厂房,缓解供需矛盾。有些中小企业因为资金有限,自建厂房确实比较困难。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园区,由政府投资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厂房。如果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用地的实际困难。对于廉租厂房,企业可以是长久租用,也可以先租后赎,分期付款。对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国际上一般通过企业孵化器予以扶持,在企业创办初期,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使企业“做大”。
我们注意到,市委工作报告提出,未来五年,我市将实施发展空间拓展提升和优化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并落实一系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迈上新台阶。
⑸ 想办企业如何取得工业用地
如何办理工业用地的土地证?办理工业用地的土地证申请材料需要哪些?有什么要求?办理工业用地土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办理收费情况?
工业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
步骤一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
步骤二
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复文件。
步骤三
60天内缴纳土地契税。
步骤四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步骤五
办理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
步骤六
准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收据、规划许可证,填出让金收据、契税收据、规划许可证,填写土地证办理申请登记表,缴纳有关费用到土地局地籍科办理土地证。
土地相关证件办理流程:
工业用地办理土地证收费:
说明一、国有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等)除按上述(一)、(二)、(三)分别收取规费外,尚需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每亩20000元(市开发区和镇工业园区免收)。
说明二、工业用地——办理划拨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相比,在土地类型相同的前提下,用途变更费改为667元/亩,出让业务费改为管理费1000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粮田开发资金、老年社员保养金和评估费免收。
说明三、房地产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工业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相比,在土地类型相同的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县)部分,粮田开发资金和老年社员保养金不予减免,出让业务费上不封顶,按规定比例计收。
说明四、农户占用耕地建房收费标准为:(1)耕地开垦费6000元/亩;(2)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2400元/亩;(3)管理费0.5元/㎡,每户最高为60元;(4)耕地占用税由建房户直接交镇财政所。
说明五、上述收费项目中,不包括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契税、政府收益金和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勘测定界费。
案例解析:
问:我公司准备租用一块集体工业用地建厂,请问:我们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有利,是否合法,费用大概多少?该地在镇工业园内,现在洽谈的是租金800元/亩/年,可以和村里签订租地合同,听说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还需要约35000元/亩,可这是集体土地,不存在出让金这一说法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我们来说有什么好处?按照正常的合法的手续,我们应该如何办理这块土地的租用手续?
答:
首先集体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的使用者有使用继承权,但无权对土地进行交易,既然你在镇工业园,那么可以认为是乡镇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就是说你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付款,如果拆迁,只对你的厂房进行赔偿,租金的索要就可能要麻烦些。让你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很有必要,如果面临拆迁或者征收,就涉及的不仅仅是租金费用的赔偿了,还应该适当给予你安置或现金补偿,当然你也可以不办,只要没有人来拆迁没有当地村民来索要就可以。一般来说集体土地的拥有者应该都是当地农民,属于乡镇一级的管理,国土和规划监督和治理,具体看你打算做几年,如果你有了土地证,那么赔偿的时候除了对你的租金以及你建筑的厂房进行赔偿外,还应对你拆迁中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或对你进行同等面积的土地安置,当然这些仅仅限于你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再有就是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时候,五证也是你领取执照的依据。
⑹ 这家国有企业的划拨用地如何处置
1987年,一国有企业经省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某乡镇2500亩土地使用权,其中有耕地、林地、荒草地各若干亩。该单位因资金原因,除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年修建部分围墙,且现已基本破损外,未进行任何设施建设。当地农民已自发对部分荒草地开发整理并进行了耕种。现国土资源局拟收回该单位土地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没有对林地、荒草地的收回作明确规定,那么,国土资源局应该以什么为依据收回林地和荒草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于本宗地?若要无偿收回全部2500亩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局该怎么做?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国土资源局 张伟
答:综观现有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林地和荒草地的收回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执法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无法可依。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第一方案,看1987年省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有无“建设单位未按期动工开发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若有此项约定,国土资源局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依据,无偿收回全部2500亩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林地、荒草地)。
第二方案,国土资源局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中“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为依据,无偿收回全部2500亩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林地、荒草地)。因为“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作为兜底条款,在没有更详尽规定的情形下,出于高效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考虑,作扩大解释应包含了该单位因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而且此处的土地不仅指耕地还包括林地和荒草地等。但是,这里对“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解释仅是一种学理解释,且存在争议,并无法律效力。故应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规定报请国务院对该条规定作出和上述学理解释一致的扩大解释。国务院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而您所提到的问题中则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民将该闲置的划拨土地自发进行了整理、耕种,土地上的农作物即是该土地上的附着物。但问题在于,该土地不是划拨给农民使用的,因此,应该说农民没有使用权,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无须对地上农作物进行补偿。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考虑农民利益,毕竟他们付出了成本(资金和劳动力等),且缩短了土地闲置的时间,与我们所提倡的充分利用土地的精神相吻合。所以应该计算农民在这块地上的支出和收益,如果土地整理费用超出了这几年内农民的实际收入,则应该在收回土地的同时对农民给予补偿。而且要考虑到农民该季农作物的耕种情况,尽量在本季作物收获后再收回土地,以免损害农民利益。如果急需在本季作物收获前收回土地的,则对于本季作物应该予以补偿。
第三方案,国土资源局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为依据,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耕地部分);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从操作层面来说,我个人认为对划拨林地和荒草地部分,可由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上海政法学院 王文革
⑺ 个人侵占企业用地该怎么办
个人侵占企业用地,该怎么办?个人侵占企业用地,这也是通过法律,他是要受到惩罚,所以说个人没有权利占用企业用地,如果实在他强行的占用企业用的话,那么就由法律来解决,因为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是讲理的,所以说个人再用企业用地说明他是违法的,所以我们只能拿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这个违法的事情
⑻ 个人侵占企业用地该怎么办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
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