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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确定反式脂肪酸检测方法

发布时间:2025-01-09 07:28:41

① 食品进口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进 口 食 品 须 知
一.进口食品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1.需要检疫审批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进境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如生乳、生乳制品、巴士杀菌乳、肉、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蔬菜、粮谷及其产品和水果等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食品需要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许可证。
2.进口无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首次进口无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3.进口保健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入境前,须先取得国家食药总局的《进口保健品批准证书》。取得保健食品批准号后,方可办理进口。
4.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目前我国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的食品有肉制品、水制品和乳产品。
5.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备案的内容
一是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二是进口食品的国内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三是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
6.需要在指定口岸入境的食品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7.进口食品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也可由国内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代为办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管理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ire.eciq.cn)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备案信息,备案者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后,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备案编号。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称及备案编号。
8.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是指进口食品外贸合同中列明的买方)须在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如下纸质备案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审批后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1.收货人备案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口食品合格供方评价制度,进口食品验收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如: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溯源代码标识或二维码身份识别制度等),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等;4.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适用于规模以上收货人);专、兼职食品安全员信息备案表;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拟存放的地点;6.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关说明(进口品种、数量及进口、加工/销售相关情况);7.自理报检的,应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8.企业声明;9.其它相关资料。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企业端(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完成电子系统备案申请。
在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
二.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1.进口食品的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在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进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葡萄酒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2)进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卫生证书(动植物源性食品如橄榄油和面粉等,均需要提供进口国的官方检疫证书);
(3)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酒类、食用油等重点食品,按照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一一对应的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本样张(图片小于500K);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
(6)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7)进口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提供我国卫生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9)产品配料比例和营养成分含量。
3.首次和再次进口报检时需要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的食品
(1)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首次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2)酒类:首次进口报检时应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与进口酒类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声明或检测报告。
(3)食用油:首次进口报检的预包装食用油,应当提供中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项目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4.食品进口报检时须申报的内容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列明申报。
5.进口食品应符合的标准
进口至中国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应符合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6.进口食品的检验内容
进口食品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以及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内容。安全卫生项目又包括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各类毒素、食品添加剂、放射性污染、有害杂质等。
7.进口食品不合格的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允许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食品进口商必须按照《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要求实施退货或销毁。不按照规定进行退货或销毁的进口商将被取消备案资格,不得从事进口食品贸易。
三.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净含量;保质期;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其它标注内容等
一些特定的进口食品除按照上述内容标注外,还要按照该类食品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内容进行标示。如:进口橄榄油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橄榄果实年份等;进口酒类应标示酒精度(%vol)、包装(罐装)日期,其中进口葡萄酒还要标注二氧化硫和葡萄生产年份、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自2013年8月1日起要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须强制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贮藏条件、保质期和原产国或地区,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强制性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可遵循自愿按照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示或提供营养信息。
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常以营养成分表的形式呈现,其强制标注的内容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4.进口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识要求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何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中包括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5.免除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免除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要求执行。
四.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应如实填写。
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需要加贴CIQ标志的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橄榄油经检验合格的,应在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前加贴检验检疫(CIQ)标识。其他进口食品可根据需要加施CIQ标志。
3.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的基本要求
(1)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和备案;(2)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仓库应该是全封闭、不得与其他有污染风险的产品特别是化学品同放一库;(3)要时刻保持仓储库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并且有防虫防鼠设施;(4)仓储货物的底层应有垫物,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并进行标识;(5)要建立并保持进口预包装食品仓储库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出入库台帐和销售记录;(6)企业固定使用的、长期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库房,企业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7)国家质检总局和江苏检验检疫局对进口水产品、肉类等仓储有特殊要求的,要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4.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的存放
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卫生证书”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五.进口商在进口食品之前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进口前应确定拟进口食品是否列入我国禁止入境的食品范围或需要办理审批、许可证明等,并了解我国有无该进口食品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食品前,进口商应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选择质量管理水平优良和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并了解拟进口食品的组成成分特别是食品添加剂成分、食品包装材质等。
3.进口商拟进口乳粉、酒类、食用油等重点敏感食品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境外出口商提供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4、在签订合同时,要签订质量安全条款,保证进口食品企业按照我国标准生产和检验;经检验检疫检出不合格的一律进行退运或销毁,对不合格产品应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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