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1,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2,联合国宪章原则:《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3,调停斡旋:
调停:是—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作为第三方的调停都为了争端当事国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尽力调和,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二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
4,搁置争议原则,争端当事国为其友好合作发展需要,将现在争端不予解决的一种解决争端方法。
B.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什么
平解决争端的国际法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
C.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有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宪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一切非和平方法,这不仅使传统国际法所认可的战争方法成为非法,而且否定了一切不合法的非和平方法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制度确立了新的原则。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并达成协议以使争端得到行唤解决的政治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是通过外交谈判而得到解决的。谈判这种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冲突当事各方直接接触,各当事方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尊重,而且能够自始至终把握谈判的全过程,这样就避免了他国介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正常和最基本的方法。协商是与谈判相近似的一种方式,但又有区别。
协商的特点在于:(1)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使一些中立国参加,而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2)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形式及议事规则的确定,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3)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气氛轻松、和谐友好,更能体现和解的精神。
2、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是由第三方来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档衫凯一般是在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所采用的政治解决方法。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不参加当事双方的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经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斡旋的特点在于斡旋者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的直接谈判的活动,本身并不参加谈判也不塌袜就谈判内容提出建议;调停的特点在于调停者不只是辅助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组织谈判,提出解决办法,甚至还要求使最后达成的解决方案得以遵守。斡旋与调停的共同之处在于:斡旋者或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与调停可由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以及个人进行。
3、调查与调解:调查,即国际调查。在国际争端中,由于基本事实不清而使得争端双方无法统一认识,通常上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委员会就争执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方法。调查委员会分常设和特设两种,均由委员5人组成,除当事各方各有1人外,其余3人双方协议由第三国公民充任。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书公限于查明事实,而无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对调查结果的效力自行决定。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方法是将争端交由一个国际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法和制订调解方案,以促进争端解决。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争端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并提出建议,但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谈判 、国际仲裁 、国际司法程序的方式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含水域边界)划分、边界位置、走向的主张不同而引起的争议或发生的事件。属于国际争端范畴。由领土归属、边界走向等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引起。严重的边界争端往往是引起武装冲突甚至战争的直接原因。
中国解决边界争端的目标:
1、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无论边界争端因何而起,中国首先考虑的目标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事关国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处理纷争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线;
2、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针对原因复杂、处理棘手而一时难以化解的边界争端,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是第二位目标,因为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友好的国际关系更有利于双方的和平与发展,从而使得问题的解决更有时空上的缓冲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七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警戒守卫陆地国界,抵御武装侵略,处置陆地国界及边境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会同或者协助地方有关部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第三条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和底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
E. 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国际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方式解决,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F. 请问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什么
一
仲裁。国际仲裁
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二
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
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院址设在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