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贰’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九条(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第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十一条(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二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执法程序)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叁’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3)二级供水设施检测治理方法扩展阅读: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肆’ 怎么解决高楼宇的供水问题二次供水污染怎么解决
高层住房的供水系统解决方法:
1、传统的高层供水方法是在顶层设置水箱,将水抽到水箱里储存,住户使用的是水箱里的水。
2、 现在高层供水多是采用的是水泵加压,就是在楼下(地下室)安装水泵,采用恒压供水,用变频器驱动电机带水泵,当控制装置检测到水压不够了,就自动启动系统。
3、高层供水一般分为两部分,在市政供水压力足够的楼层,通常6层以下,采用市政水。六层以上的部分,通过水泵加压供水。
现今二次水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二次供水系统中饮用水二次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水质本身的性质有关,又与同水接触的截面性质有关,也与外界许多条件相关联。水二次污染的实质是污染物在水中的迁移转化,这种迁移转化是一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的综合作用过程。夏季用水高峰期,自来水公司需从加强二次供水工程的管理,开辟新的水源;充分挖掘现有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对压力偏低地区进行加压扩容改造;合理调节园林绿化用水时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提倡节约用水;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