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很多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在面对这些矛盾的时候必须要有清晰的头脑,用正确理智的方法去解决矛盾,这里教你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相互信任
在婚姻家庭这种信任永远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因为再婚家庭的两个人可能都曾经历过一段婚姻关系,可能在那段婚姻关系中也曾受到过伤害,如果是因为信任的原因导致上一段关系破裂的话,那么重组家庭就应该吸取上一次的经验和教训,尽可能的建立起两个人的信任关系,走出上一段婚姻的阴影。两个人如果足够信任对方的话,就不会每天都生活在对对方的猜疑当中,没有每天沉浸在猜疑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两个人争吵的可能性,那么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上很有帮助的。在相互信任的同时也要对自己充满自信,相信自己是对方最坚强的护盾,毫不犹豫的把自己的后背交给自己的伴侣。
相互包容
在婚姻关系中相互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婚姻关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维和想法,不能因为自己的某些喜好而强硬的要去改变其他人的喜好,学会尊重他人、相互包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问题,那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不起冲突。就算已经发生了矛盾,也可以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让矛盾尽快的化解。相互包容和相互理解对于婚姻生活的和谐与稳定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及时沟通和交流
沟通和交流在任何一段关系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当两个人发生矛盾之后,可以选择两个人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谈一谈自己对于发生矛盾这件事情的看法,因为男女之间的思维是存在有一定的差别的,也许你觉得非常重要的东西对方觉得无所谓,那么言语或者行为上的轻视就可能造成矛盾,所以在这个时候两个人能够尽量的冷静下来谈一谈,很快就能够找到矛盾的根源,也能够很快的解决矛盾。那么在矛盾发生之前,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就一直保持一定的沟通和交流,也能让双方更了解对方,更加了解也能够更加好的规避对方的雷区,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果再婚家庭的双方是之前就有孩子的话,和孩子之间保持沟通和交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
1:学会欣赏对方,放宽心态
与婆婆相处,彼此要学会放大对方的优点,当婆婆做了自己很开心的事时,要马上表露出自己以前做的不足,以后要向婆婆多多学习这样的温情告白。
实在感到纠结时,不妨像多啦A梦一样,掏出个时光倒转器,想象一下婆婆辛苦养大丈夫的'情景,同时告诫自己要多担待。因为将来自己也会成为妈妈,能够提前实习妈妈的角色。
2:尊重对方的习惯和选择
打个比方,当婆婆为了省钱跑老远去买菜时,千万不可表现得不屑,而应该露出赞许的眼光对婆婆说:“妈,您真厉害,到那里买菜,一个月岂不是省出了订奶的钱了,真得向您学习”,相信没有婆婆不心花怒放,并借这样的机会,向婆婆解释你的某此她看不惯的生活习惯。
让婆婆体会到你们各自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要彼此尊重。总之,不要强硬地去改变彼此的习惯,这才能让相处更融洽。毕竟婆婆年事已高,要改变她维持了十几年的习惯,很是困难。
3:多关爱
所谓老小孩小小孩,婆婆上了年纪,需要晚辈的更多关爱,但对婆婆的关爱要讲技巧,一定要爱到刀刃上,平时要多留意她的身体、爱好。摸清楚婆婆到底喜欢什么样的食品、娱乐活动。
从她最需要关怀的地方入手,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婆婆感受到,这个新进来的年轻女人,其实很有人情味,很关心自己的,而不是来抢掉自己的儿子让自己孤独终老的。
㈡ 矛盾纠纷调解方法
1、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有的矛盾纠纷争议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为了争面子、赌气,对于此类纠纷,调解人员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调解法。调解人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意见接近时,再把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和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调解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通过法情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
3、借用外力调解法
调解人员还可以通过调查摸底,请出当事人佩服、对其有影响力的人来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
4、褒扬激励调解法
民间纠纷调处方法很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更不能五马长枪,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在实际调处中,对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及时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表扬鼓励,寻找共同语言,缩短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自信心和正面的兴奋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5、排忧解难调解法
有些矛盾纠纷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对于这类纠纷,调解人员要通过深入细致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其解决困难。困难解决了,矛盾纠纷也就化解了。
6、迂回迁让调解法
在矛盾纠纷调解中,调解人员要针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因事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化解。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调解员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说绝话、讲狠话,而是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里的积怨发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达到调解效果。
7、真情打动调解法
矛盾双方往往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事情本来并不大,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僵持不下。还有些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想得到解决,但却难以启齿。对这类型纠纷,调解人员要以情感人,主动和解、对话调解、互谅调解。实践证明,这是调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㈢ 如何化解纠纷和矛盾
工程技术学校在校生有几千人,在人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会有不愉快的事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会产生矛盾,最后导致恶习事件的发生。
2012年3月14日,组织XX班召开了“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我和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我的朋友与同学发生矛盾我怎么办”主题班会。在班会上,同学们积极主动的发言讨论,从各个方面表明了自己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如何处理。
现在把同学们的方法总结如下:
1.有矛盾是正常的。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事情,总会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这样就会产生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不要小事斤斤计较,学会忘记一些无关大雅的小矛盾。回头看一下,最近校内发生的各种大家时事件,究其起因都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这说明学生还不会处理问题,所以,让学生多读书多看书,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到学习上,那么在增长知识的同时,提高了学生的素质,只要学生有素质、有修养,自然就会减少矛盾的发生和激化。
2.学会忍让,学会宽容。现在的学生都非常的自我,不懂得吃亏是福。所以要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开始,让他们懂得什么才是真正的宽容、忍让,能够有谅解、克制、包容的胸怀。“记人之长,忘人之短”这便是宽容,不能揪着别人的短处不放。人只要在社会中生存,就会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宽容大度者,能够容许有与自己不一样的人或事;否则,过多的争吵反唇相讥,只能事与愿违,恶性循环。宽容、忍让教会人们为人处世,教会人们和平共处,教会人们与他人协作共同发展。
3.冷处理。冷静会化解矛盾,从而使同学们度过矛盾危机。切记:“暴力解决问题是愚者之行为,害己害人。”
4.矛盾发展到僵持的时候,不妨通过正确的途径,寻求老师、家长、学校的帮助。通过帮助,使得矛盾的双方从危机的边缘走向合作的、伙伴的境地,这正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退一步,海阔天高”。
5. 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矛盾的双方应该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尽可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先自我批评,再批评别人。
6.永远记得对方的好
有这样一个故事,两个好朋友去沙漠中旅行。一个人,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沙子上。然后他们继续前行,那个人又救了他朋友一命,然后他的朋友把这件事记在了石头上。他很好奇,就问他的朋友:为什么一件事记在了沙子上,而一件事记在了石头上呢?他的朋友说,朋友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记在沙子上,让他在我的心里随风消逝;而朋友救了我一命,我要把他记在石头上,就像永远铭记在我心里。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把矛盾永远放在心里,而对于别人对自己的帮助,才应该永远记在心间。
借发生的不良言行事件,在课堂上警醒全班同学以后引以为鉴,减少学生中矛盾冲突的发生。
在这次班会中,同学们学会了很多也懂得了很多:人的一生有许多感情是很宝贵的,其中之一就是“友谊”。着名科学家培根说:“友谊能使快乐倍增,使痛苦减半。”李白也告诉我们,桃花潭水尽管有千尺深,也不及朋友的情谊深。所以同学们,请敞开你的心接受友谊吧,请交出你的心珍惜友谊吧,你将会获得无比的幸福和财富!请记住:友谊之光如同荧光,周围越黑,显得越亮!在与同学、老师、家长以及社会上的人接触中,要宽以待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不要看不起别人,要尊重他,帮助他,帮助别人,也能给我们自己带来快乐,“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㈣ 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一)、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
凡发生矛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而又不能达成共识,各持己见才发生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结”,一股气,情绪都很激动。
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他们心情平静了,才能进行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愈演愈烈,发生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
调解人员对申请调解或是走出去调解的,对当事人都一样热情,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生的事情表示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
2、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的决心。
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之间对双方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达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
(二)、在调解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气,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人都要心平气静地叙述事情经过,如出现过激的语气和言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觉悟、自我认识是非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
(三)、在调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几种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①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②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帮助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问题,对事不对人地进行自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对错。
②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过错”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态给予谅解。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
人非铁石,孰能无情。有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一定的情谊。我们要利用他们原来的感情进行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面,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方互不相识发生矛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玉树抗灾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去救助,显示出大爱无疆;我们为什么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换位思考。
在民间遇到一些纠纷时,就有一句话:将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便于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
在平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自己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用他人的事例来对照自己,坦诚地面对自己所发生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人们学习,学习他人的处事原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相关知识
调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又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人情世故。所以调解人员要努力学习,不但要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能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由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故而其会及时安排开庭,按照流程,在开庭前,还会再安排一次调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