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法律分析: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异地执行协作以及繁简分流办案等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㈡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您好,
1、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2、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立法上——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上——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个人——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四)纠纷机制——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
3.当事人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问题的方法: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四)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㈢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解决涉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地方保护。
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完善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赋予申请人更多的权权利,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后要向社会披露,以彰显执行权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
四是严格管理和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管理,以案件执结率、标的实际到位率、中止率、平均执行期限、信访率等指标,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奖勤罚懒。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严抓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行人员准确把握司法尺度,提高业务能力。结合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局及内设机构,充实执行人员。
六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目前,各地的执行救助措施已经初步建立,应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八是认真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对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者请求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结。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各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
㈣ 如何解决在司法工作中的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有合法有效的建议希望提供.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更新执行理念
执行工作要由单纯的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结合当事人主义转变,划清当事人与法院的责任,调动两个积极性。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申请人一旦把案件交到执行庭就很少管事,只是督促快执行、快结案。而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后,尽管忙得不可开交,结果却不能尽如人意。问题的症结就是职权主义,法院唱独角戏,费力不讨好。执行理念转向双方,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可以事半功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帮助查找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开展查封财产、评估拍卖等工作,提出可行的执行措施。
二、改革执行体制,依法独立办案
首先,强调独立执行。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虽然法律规定法院是独立审判,但在目前法院以地方管理为主,垂直管理为辅的体制下,司法的独立性很难保证。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工作不受地方干预是不可能的。因此,应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人财物应由上级法院调配。
其次,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赋予上级法院执行局对下级法院执行局的领导权,统一管理,加强监督。通过法律监督、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在执行机构内部实行分权制衡,加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交给一名执行员主办后,什么时候执行,如何执行,对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基本上是执行员一人说了算,随意性很大。应该在执行机构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分立,达到司法监督的目的。
三、改革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
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应注意运用如下几种方法。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二是强调严格执行期限,实行超期追究。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超期执行,超期就是违法,就要追究责任。三是案件在审理阶段,要兼顾执行,尽量对有关财产进行保全,为日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四是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达到执行目的。对生效判决不主动履行,案件转到执行环节,就意味着不少案件要强制执行。强制,是执行的一大特性。在说服教育、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大胆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形成高压态势,才能达到执行目的。五是运用多种措施促执行。实行财产申报、举报有奖,公告督促,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案件未结原因告知,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促进案件的执行。六是实行当事人选执行员和超期换员制度。当事人选择素质高、业绩好、可信赖的执行员执行案件,对该执行员是一种激励,对其他同志是无形的压力,形成优胜劣态的趋势,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要避免办人情案,严禁徇私枉法。超期换员,是对执行员的惩诫,也起到缓和执行员与当事人矛盾的作用,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方。七是统一鉴定、评估、拍卖,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司法公正。八是采用集中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办法攻难克坚,消除积案。集中执行可以形成一定的声势和氛围,消除一批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