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决国家间分歧和争端的方法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把它定义为“各国由它们自己选择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根据国际法进行审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二、国际争端强制解决办法有
1、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4、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5、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三、与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Ⅱ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
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
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争议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双方都不肯作出较大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
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
Ⅲ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谈判 、国际仲裁 、国际司法程序的方式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含水域边界)划分、边界位置、走向的主张不同而引起的争议或发生的事件。属于国际争端范畴。由领土归属、边界走向等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及重大利益的问题引起。严重的边界争端往往是引起武装冲突甚至战争的直接原因。
中国解决边界争端的目标:
1、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无论边界争端因何而起,中国首先考虑的目标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事关国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处理纷争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线;
2、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针对原因复杂、处理棘手而一时难以化解的边界争端,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是第二位目标,因为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和友好的国际关系更有利于双方的和平与发展,从而使得问题的解决更有时空上的缓冲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七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警戒守卫陆地国界,抵御武装侵略,处置陆地国界及边境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会同或者协助地方有关部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第三条 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领空和底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
Ⅳ 国际争端的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分为和平解决方法和强迫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是指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
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在国际实践中,谈判或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经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斡旋或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因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井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围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强迫解决的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强迫解决方法一般认为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争端解决方法。
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传统国际法肯定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国家间发生争端时,把战争也列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实上,能够和乐于发动战争去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国或强国。这种强制方法反映了一种强权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夺弱小民族为特征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国际法上已否定了战争作为解决国家争端的合法性。
反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是在本国的公民或在外国的本国侨民在贸易、航运、关税政策等经济和法律问题上遭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采取的。同时,反报还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外交或领事关系中。如一国限制他国的某类商品进口,会招致他国采取相应的回报措施;又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等。
报复: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失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报复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禁运等。积极的报复是指那些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如在本国港口扣留对方的船只。消极的报复是指拒绝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予履行的行为,如不履行条约义务、不偿还债务等。根据国际惯例,报复针对的是国际侵权行为,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如果事先并未要求作出不法行为的国家进行赔偿或补救,或者报复行为“超出”了所受损害的程度,这种报复则是不正当的。报复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占领他国领土,报复行为只能在本土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本国领土范围。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干涉:是指第三国国用强制性的方法,特别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预他国内部事务的处理。第三国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多个国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干涉国对争端一方或双方发出文告,专断地要求争端当事国按照某种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干涉是同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不干涉原则相违背的,也是现代国际法禁止的方法。
Ⅳ 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国际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方式解决,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