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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发布时间:2023-05-25 21:56:53

㈠ 国际争端的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分为和平解决方法和强迫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是指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
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在国际实践中,谈判或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经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斡旋或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因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井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围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强迫解决的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强迫解决方法一般认为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争端解决方法。
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传统国际法肯定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国家间发生争端时,把战争也列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实上,能够和乐于发动战争去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国或强国。这种强制方法反映了一种强权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夺弱小民族为特征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国际法上已否定了战争作为解决国家争端的合法性。
反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是在本国的公民或在外国的本国侨民在贸易、航运、关税政策等经济和法律问题上遭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采取的。同时,反报还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外交或领事关系中。如一国限制他国的某类商品进口,会招致他国采取相应的回报措施;又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等。
报复: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失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报复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禁运等。积极的报复是指那些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如在本国港口扣留对方的船只。消极的报复是指拒绝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予履行的行为,如不履行条约义务、不偿还债务等。根据国际惯例,报复针对的是国际侵权行为,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如果事先并未要求作出不法行为的国家进行赔偿或补救,或者报复行为“超出”了所受损害的程度,这种报复则是不正当的。报复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占领他国领土,报复行为只能在本土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本国领土范围。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干涉:是指第三国国用强制性的方法,特别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预他国内部事务的处理。第三国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多个国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干涉国对争端一方或双方发出文告,专断地要求争端当事国按照某种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干涉是同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不干涉原则相违背的,也是现代国际法禁止的方法。

㈡ 请问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什么


仲裁。国际仲裁
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
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院址设在海牙。

㈢ 政治方法和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区别

政治方法和国际仲裁,都是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二者之间主要区别是手段的不同,即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

1、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

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

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政治方法,亦被称为外交方法

有时亦被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争端双方解决方法,或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解决方法。

1、谈判和协商

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等,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

2、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议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有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存在,以最终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3、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用仲裁和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2、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

3、当事国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有三种:

(1)仲裁条约。缔约国彼此之间的争端递交仲裁解决;

(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

(3)专案仲裁协定。争端发生之后当事国达成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

㈣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
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
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争议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双方都不肯作出较大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
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

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国际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方式解决,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㈥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主要有两种:
1、国际法模团院裁决。
2、仲裁。国际法院裁决是指由国际法正码散院对争端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端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举氏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强制性。

㈦ 国际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法律依据:《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第三条 1、在争端各当事国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后或在对争端可否仲裁作出裁决后,提交仲裁的约定的双方应采取必要步骤,通过仲裁协定或特别协定以组成仲裁法庭。2、如法庭在争端请交仲裁之日或对可否仲裁作出裁决之日后三个月来组成,国际法院院长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下,指派尚未指定的仲裁员。如果院长不能指派或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副院长指派。如果副院长不能指派成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非任何一方的国民的年事最长的法官指派。3、第二款所提及的指派,应经与当事双方磋商后,按照仲裁协定或按照提交仲裁的约定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规定作出。如果没有这种规定,法庭的组织应经与当事各方磋商后,由国际法院院长或代替法院长的法官决定。应了解,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员必须是奇数,并以五名为宜。4、任有规定法庭庭长由其他仲裁员选出的情形下,法庭在庭长选出时应视为已组成。如果在指派仲裁员后两个月内尚未选出庭长,庭长应按照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指定。5、除案件有特殊情况外,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士中选出。

㈧ 国际争端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一、仲裁

(一)仲裁的一般规则

仲裁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人作出对争端当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方法。

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用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力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为终局性决定。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裁决中的义务。

(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自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一般经过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然后仲裁庭进行秘密评议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裁决为终局性的,但如果争端方对裁决的意义和范围不明,可以在裁决作出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二、法院方式

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目前典型的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即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成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

1. 国际法院的组成:

(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2)专案法官。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

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2.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①联合国的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民国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

(2)咨询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3.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1)起诉。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将命令争端各方限期提出诉状、辩护状或证据及其他文件资料。法院在审理中,还可命令争端方限期提交答辩状或复辩状等法律文书。

书面程序结束后,进行口头程序。法院可讯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除法院另有决定或争端当事方另有要求外,口头程序应公开进行。

(3)附带程序。或称特别程序

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等。

4. 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对所审理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票通过。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个人意见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同意判决的结论,但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个别意见”;另一种是既不同意判决结果也不同意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此称为“反对意见”。

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1946年以来,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各国都服从了国际法院的判决,并忠实地执行了判决的内容。

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

(二)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不超过两个法官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最多票者依次当选。法庭设在德国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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