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内水质等级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的水质分类为:I,II,III,IV,V和劣V,共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4 标准值
5 水质评价
6 水质监测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则饥保护行政主管部首盯稿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者孝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 H值(无量纲) 6 - 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 0.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 0.02(湖、库 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 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0.5 1.0 1.5 2.0
10 铜 ≤ 0.01 1.0 1.0 1.0 1.0
11 锌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2 0.2 0.2
20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硫酸盐(以SO42-计) 250
2 氯化物(以Cl-计) 250
3 硝酸盐(以N计) 10
4 铁 0.3
5 锰 0.1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三甲烷 0.06 21 乙苯 0.3
2 四氯化碳 0.002 22 二甲苯① 0.5
3 三溴甲烷 0.1 23 异丙苯 0.25
4 二氯甲烷 0.02 24 氯苯 0.3
5 1,2-二氯乙烷 0.03 25 1,2-二氯苯 1.0
6 环氧氯丙烷 0.02 26 1,4-二氯苯 0.3
7 氯乙烯 0.005 27 三氯苯② 0.02
8 1,1-二氯乙烯 0.03 28 四氯苯③ 0.02
9 1,2-二氯乙烯 0.05 29 六氯苯 0.05
10 三氯乙烯 0.07 30 硝基苯 0.017
11 四氯乙烯 0.04 31 二硝基苯④ 0.5
12 氯丁二烯 0.002 32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2,4,6-三硝基甲苯 0.5
14 苯乙烯 0.02 34 硝基氯苯⑤ 0.05
15 甲醛 0.9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6 乙醛 0.05 36 2,4-二氯苯酚 0.093
17 丙烯醛 0.1 37 2,4,6-三氯苯酚 0.2
18 三氯乙醛 0.01 38 五氯酚 0.009
19 苯 0.01 39 苯胺 0.1
20 甲苯 0.7 40 联苯胺 0.0002
⑵ 谁能提供2,4二氯苯酚的分析方法
浓度可以用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检测,也可以用HPLC进行检测。具体方法可参考:水和废水标准检验郑世法, 第信并15 版,宋仁元, 张亚杰, 王维一,等译,美国公共卫生协会, 美国自来水喊坦肢厂协会, 水污染控制联合会编着,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 467—480。
⑶ 水质检测饮用水质的标准
水质一看水色。由于浮游生物的种类以及数量的不同而反映的水色亦是多种多样。1、较好的水质:袭岩丛黄褐色、油绿色、草绿带黄色、墨绿色等,这些水色的水质都含有丰富的浮游生物且易被鱼消化的种类较多。2、较坏的水质:浅绿色、暗绿色、蓝绿色、灰色,这些水质含的浮游生物都是属水质于难消化的种类,应通过加注新水和施加生石灰改变浮游生物的组成。
二看下风处的油膜。一般肥水塘下风处常有暗绿色或烟灰色油膜,粘性发泡,上午少,下午多,如只有少量油膜,水质应是理想水质,但过多的油膜就会影响水中的气体和空气中气体交换,应加注新水解决。
三看水色是否有变化。理想的水质随着光照和时间的不同而常有变化,这是浮游植物处于繁殖旺盛期的表现,一般是上风头水色淡,下风头水色浓,上午水色淡,下午水色浓。
四看水质是否有异味。池塘水中的浮游植物未被鱼利用,都拍樱会衰老死亡。如较多浮游植物死亡,池塘的下风处都会闻到水质散发出的腥味或臭味,此时应注意水质的缺氧及枣此恶化。水质
⑷ 24二氯苯酚有还原性吗
24-二氯苯酚(2,4-Dichlorophenol)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还原性,可以被还原成2,4-二氯苯甲醇(2,4-Dichlorophenolmethanol)。具体宴薯逗来说,可以使用亚磷酸钠等还原剂,使其发生还晌卖原反应。例如,用5%的亚磷酸钠水溶液将2,4-二氯苯酚处理之后,可以还原成2,4-二氯苯甲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原位检测中,2,4-二氯苯甲醇的测定结果可能受到一手源些干扰因素的影响,如空气中的水分、铁离子等,因此需要进行充分的分离、净化和分析。
⑸ 2,4-二氯苯酚的物性
相对密度(60℃):1.383
含量:≥99.5%
水棚扮溶性链凯灶(g/L,20℃):4.5
溶解性:难溶于水,易溶于乙孙锋醇、乙醚、氯仿、苯等有机溶剂。
气相标准声称热(焓)(kJ.mol):-165.1
⑹ 危险废弃物检测的标准有哪些
危险废弃物检测的标准
固废的种类有很多:生活固废、工业固废、农业固废,检测的项目也不同,国联质检为大家科普一下:
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包装废物、粪渣、灰烬、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等
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废渣、废屑、废塑胶、废弃化学品、污泥、尾矿、包装废物、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
农业固体废弃物:农资废弃物、农作物废弃物、粪渣、动物尸骸、绿化垃圾、特殊废弃物
检测项目查询:
腐蚀性、重金属元素(铅、镉、砷、汞、六价铬、银、铜、锌、镍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农药残留、水分、pH值、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铵态氮、硝态氮)、全磷和有效磷、多氯联苯、挥发酚、矿物油、总石油烃类、苯系物、酞酸酯类、苯酚类、湿法化学参数、氰化物、
无机氟化物等。
国联质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
检测标准查询(GB/DB):
DB31/T 669-2012 固体废弃物水上集装化运输通用要求
DB37/T 1939-2011 用于水泥生产中的固体废弃物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⑺ 以一种有害物质为例说明其检测的意义及方法
有一种有害物质要检测它的话我觉得你应该从这个有害物质是什么方面入手他没种的检测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你检测之后要看它的含量在不在超标段为内如果在超标范围那说明这个有含物质是不可以使用的
⑻ 危废与一般固废检测标准有哪些哪个单位可以做危废固废鉴别
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一般固体废弃物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被人们抛弃的,但不具备危险特性的物品。
危废与一般固废的处理方式也大不相同,其检测标准可参考以下几点: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另外,做危废鉴别,固废鉴定需要找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⑼ 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大山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滚腊中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局森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⑽ 谁能提供2,4-二氯苯酚的国家标准,急求
2、4-二氯酚
英文名:2,4-Dichlorophenol
别名:4,6-Dichlorophenol; 2,4-DCP
产品名称:2、4-二氯酚; 2、4-二氯苯酚
分子式:C6H4Cl2O
分子量:163.00
CAS 登录号:120-83-2
密度:1.383
熔点:41-44 ºC
沸点:209-210 ºC
闪点:113 ºC
水溶性:4.5 G/L (20 ºC)
外观与性状:白色结晶
用途:用作农药、医药中间体,用于合成除草醚、侍激2,4-D、2,4-D丁酯、伊比磷(EPBP)、毒克散老胡袜、格螨酯以及药物硫双二氯酚、恶草酮。
含量:≥99%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作为内标物 ,乙酸酐作为衍生剂 ,气相色谱分离和测做粗定 2 ,4 -二氯苯酚 ,检出限为 0 .2 mg/ L,相对标准偏差为 2 .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