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有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宪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一切非和平方法,这不仅使传统国际法所认可的战争方法成为非法,而且否定了一切不合法的非和平方法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制度确立了新的原则。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并达成协议以使争端得到行唤解决的政治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是通过外交谈判而得到解决的。谈判这种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冲突当事各方直接接触,各当事方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尊重,而且能够自始至终把握谈判的全过程,这样就避免了他国介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正常和最基本的方法。协商是与谈判相近似的一种方式,但又有区别。
协商的特点在于:(1)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使一些中立国参加,而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2)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形式及议事规则的确定,按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3)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气氛轻松、和谐友好,更能体现和解的精神。
2、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是由第三方来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档衫凯一般是在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所采用的政治解决方法。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不参加当事双方的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经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斡旋的特点在于斡旋者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的直接谈判的活动,本身并不参加谈判也不塌袜就谈判内容提出建议;调停的特点在于调停者不只是辅助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组织谈判,提出解决办法,甚至还要求使最后达成的解决方案得以遵守。斡旋与调停的共同之处在于:斡旋者或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与调停可由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以及个人进行。
3、调查与调解:调查,即国际调查。在国际争端中,由于基本事实不清而使得争端双方无法统一认识,通常上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委员会就争执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方法。调查委员会分常设和特设两种,均由委员5人组成,除当事各方各有1人外,其余3人双方协议由第三国公民充任。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书公限于查明事实,而无法律约束力,当事国对调查结果的效力自行决定。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方法是将争端交由一个国际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法和制订调解方案,以促进争端解决。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争端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并提出建议,但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下:
(1)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
(2)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
(4)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无效情形如下:
1、该条款内容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不真实;
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合同的有效性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有效性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③ 解决国家分歧和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和悉念协商。国家间处理争端的正常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对争端的事项进行讨睁尺困论协商,以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
二、斡旋和调停。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困启决其争端时,可以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④ 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
法律分析: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⑤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有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四种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彼此做些让步,承担一定的责任或损失,使争端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和解方式解决合同分歧或争议,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保持着良好关系,自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分歧或争议的金额不大。
(3)所达成的谅解或协议能够自愿执行。
2、调解。
调解,是指邀请第三者介入,从中协助当事人解决合同分歧或争端的一种方式。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协助解决争端的调解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另一种是仲裁机构。
3、仲裁。
仲裁,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提交仲裁的协议,约定将分歧或争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之一。
4、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也是解决国际技术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 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国际发生争端时应以和平方式解决,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1款规定“维持国家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者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⑦ 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哪四种
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四种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然后解决争议。
第二,调解。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介机构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决。
第四,诉讼和解。通过诉讼解决,是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纠纷。在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强制力,而协商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当事人可以对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当然,具体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9/201617733.jpg
⑧ 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在以上四种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诉讼具有执行方面的强制性。仲裁的优势在于:
1.仲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出现了纠纷,愿意把纠纷提交给谁来仲裁,双方当事人有选择权。同时,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这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另外,仲裁无级别、地域、专属的限制,当事人有充分的选择权。
2.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庭。 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或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当一方当事人弃权或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后,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在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仍然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审理方式。 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这既是仲裁的优势和特点,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 仲裁案件,不论案件的当事人多少、标的大小,当事人都可以约定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采用一般程序,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和选择。
5.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从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则,从仲裁的程序到实体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大的优势,也是近年来仲裁越来越吸引当事人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⑨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