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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犯罪事例以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30 21:21:38

Ⅰ 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稿樱此,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颂洞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键迅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Ⅱ 有没有高智商犯罪的案例请举几个例子

1.双胞胎钻石盗窃悬案

2009年2月25日,3个蒙面劫匪闯入欧洲第二大的百货公司,位于德国柏林的卡迪威百货
公司。他们沿着绳梯进入,躲过了所有的报警器,偷走了价值数百万欧元的珠宝。但是他们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在现场留下了一只手套。

警方在手套上找到了嫌犯的DNA,按理说有DNA就能直接结案了,事情的发展也还不错,直到警察发现,这个DNA指向了两个人,一对双胞胎。根据德国的法律,每个人必须都需要被单独定罪,而这个DNA指向两个人。

所以,双胞胎兄弟哈桑和阿巴斯很快便被无罪释放了,尽管他们很有可能都参与了这起犯罪。而由于德国法律规定,被裁定无罪的嫌犯名字不得对外公布,所以这对“O兄弟”的真实身份也成了一个谜。

2.DB Cooper劫机案

D.B.库珀(DB
Cooper)绝对是全世界最知名的逃犯。1971年11月24日,在一架从波特兰飞往华盛顿的航班上,一名乘客突然递给空乘一张纸条,上面写道:“我的手提包里有一枚炸弹。如果必要的话,我会用到它的。这架飞机已经被我劫持了。”

随后,库珀要求了以20美元面额支付的20万美元赎金以及2个降落伞。当赎金支付后,库珀打开波音727飞机的尾部舱门,跳了下去。虽然有6000美元的赎金随后被发现,但没有人知道库珀去了哪里

3.日本东京银行3亿元大劫案

1968年12月10日,日本东京银行一辆运有约3亿日元(约合81.7万美元)的运钞车在东京街头被一辆警用摩托车拦下。车上下来一位身穿制服的警察,他对押运员说:“根据情报,车上有炸弹!”

由于此前曾经被炸弹威胁恐吓过,4名银行职员立刻乖乖下车,让这位警察趴到车子下面检查。突然,车底突然冒出烟雾和火焰,几名银行职员立刻吓得四处逃窜。其实,这名警察是假冒的,所谓的“炸弹”也是假的。

在职员逃跑后,这名假警察立刻拿着钱箱逃跑。随后,日本警方进行了超大规模的搜索,甚至还有嫌疑人因为被诬陷而自杀,但真兇和钱款始终没有被追回。时至如今,尽管此案的追诉期早已过去,但仍然没有人站出来声称对此负责。

4.安特卫普钻石劫案

位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钻石交易中心是欧洲最大的钻石交易中心,当然也有最完善的安保措施。它的金库位于地下二层,密码锁的密码有1亿种组合,另外还有热能探测器、雷达、红外线和磁感应震动监测仪等高科技防盗措施。中心甚至还有一个私人保安部队。

不过对于莱昂纳多•诺塔巴托罗来说,这都不是问题。他以钻石商人的身份,在中心潜伏许久。在2003年2月15日,他和同伙进入地下金库,打开了160个保险箱中的123个,逃之夭夭。

尽管诺塔巴托罗最终被捕且被判10年,但人们仍然怀疑,他是怎么打开那123个有独立密码的保险箱的。在和《连线》杂志的采访中,诺塔巴托罗声称,自己受到钻石商人的指示,策划了这次案件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5.第一国家银行劫案 。

1977年10月7日,位于芝加哥的第一国家银行准点下班,一名银行工作员将400万美元的现金放进钱箱,并且存进了银行的金库。金库有重兵把守,巨大的铁门本来也可以将一切坏人拒之门外。

不过当银行职员再次打开钱箱时,钱没了,不过不是全没了,在清点后,银行发现其中的100万美元,也就是重达80磅的现金凭空消失。FBI在调查后发现,现场根本没有强行入侵的痕迹。

1981年,警方在一次缉毒行动中发现了属于本次失窃的钞票,但在那时,离追诉期结束仅仅还有1年时间。所以至今,此案仍然尚未告破。

(2)一个典型犯罪事例以及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智能化的特征。调查显示,在我国被揭发的高技术犯罪以每年40%的速度逐年递增,网络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也使得欺诈、盗窃罪犯瞄准的目标正从企业、政府机关移向普通百姓,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警惕。

除了日渐增多的网上诈骗案外,网上销售违法商品的网站也为数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销售毒品、麻药以及各种黄色音像制品等。信息革命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造就了一批全新的高智商罪犯。

参考资料:高智商犯罪-网络

Ⅲ 帮忙找3个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关于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举报,由该公司提供服务器服务的15家政府网站被侵入,政府信息发布很受影响。警方调查发现,武汉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审讯,小君交代了作案动机和过程。原来,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于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专门找到挂靠政府网站较多的服务器,通过ADSL拨号上网的方式,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相对而言,大学生犯罪率要远远低于其他人群,从犯罪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来看,大学生犯罪大多数属轻微刑事犯罪。同时,大学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于培养一名大学生,对国家、学校、家长乃至本人来说,都极为不易。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预防大学生犯罪,使“天之骄子”们健康成才,少一些冲动。
【案例二】盗窃室友 只为报复
去年10月,洪山区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盗,丢失的东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小洁的MP4一部,价值人民币315元;小兰的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则未丢任何东西。
警方枝薯接案枯搭厅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小芸发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认罪,并将所有物品归还了失主。事后,经调查得知,小芸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条件很优越。但因与室友相处不和,小芸便“想教训她们一下”。于是趁室友上课之机,盗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顺手牵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他发现公寓楼一宿舍房门大开,室内却无人,而且桌面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想起自己近来生活费紧张,小常竟不自觉走进该寝室,盗走笔记本电脑。
没隐被抓时,小常懊恼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时糊涂啊!”

Ⅳ 搜集一个有关犯罪的案例(指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定何罪判何刑)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398号401室。因敏启答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江北区戴祠巷7号—7。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叶鹰,男,1985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天台县龙溪乡柱峰村。桥慧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童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江东区通途路528弄14号601室。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丁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鹰、童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四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仅是一种犯意表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多数女青年系被告人余某招募,且系犯罪未遂,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鹰的辩护人提出,叶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子俞的辩护人提出,童子俞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无共同的犯罪故意,难以认定童某的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即使从为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也应对童某从轻判处。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余某、丁某策划招募女青年去文莱从事卖淫。在被告人余某招募下,女青年罗卯年、袁艳娜、罗雪芹、王静、高迎新、汪彩群、胡美娟、陈建美、鲍海亚等人与被告人余某商定跟从余某去文莱从事卖淫等活动,其中女青年王静系被告人余某通过被告人丁某招募,被告人叶鹰明知被告人余某、丁某在招募女青年并欲带她们出境从事卖淫活动仍将女青年王静介绍给被告人丁某,并与被告人余某商定前往文莱国帮助其管理从事卖淫活动人员的事务。而后被告人余某为上述女青年及叶鹰办理出境手续。被告人童某明知被告人余某欲带她们出境从事卖淫活动,仍以宁波新康辉旅行社组团旅游的名义为上述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并为余某及胡美娟、罗卯年、陈建美、罗雪芹、袁艳娜、王静购买好了去文莱国的机票。被告人余某、丁某计划分三批将上述人员带往文旁蚂莱国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余某带领第一批人员先去文莱,后两批人员未办完的出境手续由被告人丁某负责办理。2004年6月12日,被告人余某带着第一批人员罗卯年、袁艳娜、罗雪芹在由宁波往上海准备出境的高速公路段塘入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丁某采用经人介绍、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年轻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鹰、童某明知被告人余某、丁某正在组织年轻女子从事卖淫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以采纳。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尚未实施完毕,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叶鹰、童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丁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三、被告人叶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叶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鹰、童某服从判决。被告人余某、丁某不服,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某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的事实经过并无异议,但其仅是犯意表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如确实构成犯罪,则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丁某上诉称,其与第一被告人相比,作用地位次要,应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明显偏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丁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审告人叶鹰、童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基本特征,且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事实经过亦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余某伙同丁某策划招募女青年去境外从事卖淫,且为部分女青年办妥护照、签证,购买好飞机票,余某已着手实行犯组织卖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上诉人余某的行为并非犯意表示,故意犯罪的形态亦不属于犯罪预备,其上诉理由与法律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丁某与余某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不能认定丁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地位,因本案系犯罪未遂,原判依法适用从轻处罚,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刑之内,并无不妥,故丁某的上诉理由与在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的的形态问题。该案在审理中,对认定被告人余某、丁某组织卖淫罪定性无异议,但在认定该两被告人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预备存在三种不种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是组织卖淫既遂。理由是组织卖淫罪属行为犯,不是结果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以卖淫为目的的组织行为,不论犯罪者所追求的犯罪后果是否发生,都应视为犯罪既遂。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招募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是组织卖淫未遂。理由是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虽系行为犯,但这种行为不是单一的行为,而由数个行为组成的复杂行为,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尚未使被组织者在组织者的控制下具备卖淫的条件,犯罪行为尚未完成,因而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是组织卖淫预备。理由是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为开始实施卖淫行为做创造条件的准备工作,并非以组织者的身份开始卖淫的实施阶段,还处于犯罪准备阶段。被告人在这期间的组织行为是犯罪的先期准备中的组织行为,其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就被查获,应认定为犯罪预备。故本案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尚未终了,犯罪故意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

(二)析理

1.刑法分则规定的组织犯与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有紧密联系,其是从实行犯之共犯的组织行为转化而来,即分则中规定的组织犯一般都有其原罪,如组织越狱罪有脱逃罪为其原罪,刑法分则将原罪共犯的组织行为规定为组织犯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组织行为区别于实行行为,它不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依据总则规定处罚。刑法分则中将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性质恶劣的共犯组织行为作了专罪的规定,将其作为组织犯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之一部分,将认定该罪名的“着手”实施犯阶段提前,加大打击力度。组织卖淫罪即如此。组织卖淫罪实质上是将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的共犯组织行为规定为该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包括招募、雇用、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如果没有本罪名,则以强迫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组织行为即犯罪预备处罚。故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形态不属于犯罪预备。

2.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即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但该三种学说均不能完全简述犯罪刑态问题。倘若把三种学说结合起来判断犯罪形态,则更显合理。在目的犯的场合时,以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判断犯罪既遂标准。在结果犯的场合,以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在行为犯的场合时,以特定的危害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行为犯还可以分为举动犯和程度犯,举动犯只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要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构成该罪的既遂;程度犯则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后,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犯大多数表现为程度犯。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有招募、雇用、引诱、指挥等组织行为(即控制多名妇女的行为),这是原罪中共同犯组织行为,在这里已被规定为实行行为的部分。二是使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即容留、介绍、诱骗、纠集妇女卖淫的行为),这是原罪中共犯实行行为。以上两部分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表现为双重的实行行为,对这类具有双重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所要求的是在外部表现为前后相接、在内部表现为手段和目的联系的两个实行行为。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结合,才组成了其犯罪完整的实行行为。故构成该罪既遂,二者缺一不可。这也是程度犯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成立既遂的要求。被告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罪的招募等组织行为,且该行为尚未结束,更谈不上指挥妇女卖淫,就被抓获,因而其组织下招募行为还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妇女卖淫行为未发生,尚未达到程度的要求。所以该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

3.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停顿下来,而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司法实践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本案从主观方面讲,组织卖淫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希望完成组织他人卖淫,并非仅以招募、雇用卖淫妇女为故意的全部内容,当然还包括希望其招募、雇用卖淫妇女的卖淫活动得逞这一故意内容。被告人招募的卖淫女正在赶住目的地的途中,尚未开始卖淫前即因客观因素被查获,其希望的卖淫活动未发生,组织卖淫罪的故意内容尚未全部实现,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未遂规定的“未得逞”。

(三)结论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了招募、引诱妇女的行为,尚未使卖淫女卖淫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完成组成组织卖淫罪行为要件的全部,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既遂。一、二审以组织卖淫罪的未遂定性,无疑是正确的。

【要点提示】

组织卖淫罪不仅表现为组织人以招募、雇用、引诱、指挥等手段的行为,而且还表现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系由数个行为组成的复杂行为,并非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在招募、雇用、引诱、指挥的过程中被查处的,系犯罪尚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Ⅳ 谁给一个刑事违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例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有人曾看到王平碰卖握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一直喜欢小偷小摸的他没钱后就会找电塔下手,每块钢条可以卖得10元左右。得知电力部门会在每月的18日将缺损的钢材补上后,他们便从5月18日开始,先后四次对该电塔下手,总共偷了68块钢材。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配档此严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网,他们都将面临法笑庆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2]: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化名)抢劫8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被抓获归案。原本有正当职业的沈华因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锒铛入狱,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处了抢劫数额的一万倍罚金。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汕头警方端掉少年抢劫团伙 十六七岁本正是上学读书的幸福时光,但一群在网吧或溜冰场结识的、年龄相仿的花季少年持刀抢劫路边情侣的钱物供挥霍消费,作案手段也从最初的侵财型逐渐向暴力型发展,谁稍有反抗即被狠捅几刀予以“教训”。该团伙成员人数不断增多,从今年6月初的3个人扩展至近20人。最近,这个重大抢劫犯罪团伙被汕头警方端掉,朱×雄等19人锒铛入狱。

今年6月21日晚9时许,女青年徐某与朋友胡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内充公一带玩耍。当他们玩兴正浓时,几名男青年围了上来,二话不说上前就是一顿拳头,抢走了摩托车及2部手机。6月26日凌晨2时35分,事主王某、徐某在海滨路观海长廊遭到5名男子的抢劫。歹徒将王某打倒在地,用脚狠踩,还用石头猛砸。徐某则被勒脖子还被扇耳光。5歹徒抢走了800多元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7月4日凌晨5时,女青年林某驾驶本田摩托车载男友杨某回家路过中山东路集装箱码头时,被4男子拦住去路,持摩托车防盗锁不分青红皂白地迎头打来,当场被抢走了摩托车、手机等物。7月10日零时许,事主张某和女友陈某在锦泰花园对面路段聊天,4男子现身近前,用水果刀架在他们脖子上,抢走了100元现金、手机2部及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

7月14日零时许,事主黄某和女友罗某在迎宾广场草地聊天。4名男子突然蹿到该处,动手殴打黄某并抢走140元。当这伙人继续对罗某实施抢劫时,黄某高声呼救。正在附近伏哨的金园派出所民警闻声赶到现场,在“洛城酒吧”保安员的大力协助下,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校(河南人)、付×(湖北人)、王×海(江西人),另一歹徒趁乱逃脱。

经审,赵×校等3人初步交代了今年6月份以来伙同蒋×敏、杨×伟等人分分合合,在龙湖区珠池片区和金平区海滨路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

民警抓获团伙成员蒋×敏、胡×军。在某溜冰城抓获杨×伟等4人。在一溜冰场门口抓获李×勇。在一网吧抓获朱×雄等4人。在一出租屋抓获黄×财、陈×锋。至此,金园派出所民警连续作战32天,共缴获赃物摩托车4辆、手机10部、史泰龙刀1把、被抢事主身份证6张、银行卡1张。这个犯罪团伙自今年以来在龙湖区及金平区的歧山、金湖、崎碌、金砂,濠江区的珠浦等地抢劫作案30余宗。

这个犯罪团伙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才18岁。他们来自河南、湖北、江西、安徽、贵州、广东饶平及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甚至是法盲,整天无业到处游荡,在溜冰场、网吧、迪吧结识并纠合成团,然后分分合合外出作案。每次作案时花二三元买一把水果刀作为工具威胁恐吓事主,若事主稍有反抗即对他乱拳殴打甚至捅上几刀,完全不计较后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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