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对于国籍冲突儿童的户口和国籍身份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呢
国藉矛盾,指的是因为世界各国国籍法要求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2个或两个以上的国藉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多重国籍和多国国藉称之为积极的国藉矛盾,无国籍称之为消极的国藉矛盾。
针对处理国藉的消沉矛盾未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要求,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一般可用其居住国法律法规,如未定居的,可用其居住地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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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排查双重国籍的人
只是说一旦是双重国籍,虽然还使着中国国籍,如果发生了什么情况,例如在国外遭遇不法侵害,胡宴中国的大使馆裤颂银将不予保护,所以那个中国国籍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双重国籍,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樱郑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㈢ 2020法考备考考点【三国法】国籍的丧失
(一)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情况。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以当事人明确斗巧的意愿表示为基础的丧脊斗失。有两种情形:一是本人自愿申请出籍;二是自愿选择某一国籍。自愿申请出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并获准退出某一国国籍,从而也发生丧失国籍的情况。如交换领土的情形下,交换地区居民选择了对方国籍,即丧失本国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原因或某种事实而外不出于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常见的情形有: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国籍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原有国籍。
(二)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2.国籍冲突解决方式
(1)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樱销磨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
㈣ 为什么会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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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为什么会有双重国籍.
怎么申请双重国籍?
解析:
在国际私法上,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镇前正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有人可能没有国籍,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在国悔巧际私法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那么,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国籍的取得
(1)御悔生来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2)传来取得,或称派生取得。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 *** 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㈤ 我国国籍法是如何处理国籍积极冲突问题的
各国一般解决方式为:(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解决方式:
(1)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八码春漏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中国国籍现象的产生,排除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或多迟烂重国籍的可能。�
(2)对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尚无明文规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解决外国人国籍积极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森谨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我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4)对于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尚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无住所时则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㈥ 如何处理中国公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扒悔漏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前侍民具有双重国籍。
依据春烂相关法律,有冲突的直接取消中国国籍。
㈦ 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由于各个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方式规定不同,如出生地主义、血缘主义和两者并用,可能会导致自然人具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吵郑亮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㈧ 国籍认定工作存在什么问题,该怎么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渣信搜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那么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如历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那么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根本的方法坦衡。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