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田地上下快的界线怎样分隔
我们这里田地上下快的界线是这样分隔的:一种方法是用带尖的铁棍在地界上砸一个约半米深的小洞,洞内灌入白石灰粉,这种方法做出来的地界即使几十年以后也很容易找到。还有一种方法是在地界上栽一行树做地界,(也有只在地头栽一棵的)买树苗的钱相邻的两家平摊,收益共享,用树木做界更好找,一目了然,种地不越界。
‘贰’ 农村分地怎么分
法律分析: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
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好与坏的田地进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这样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叁’ 山林田地的分配
以“林业三定”为主要举措的集体林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分山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时期,前三阶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全面深化阶段。
1、林业“三定”
1981年可以说是我国集体林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从2月16日至3月7日召开全国林业会议,讨论林业问题,3月8日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明确提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提出当前林业调整和今后林业发展的战略任务,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一部份中提出了:①稳定山权林权,即国家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单位部门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即应予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而且要求在82年春以前完成林权争议,由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法院裁决,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②划定自留山。根据群众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山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及办法,由省规定,社员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③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社队集体企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 造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和收益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因地制宜。
81年7月4日,国办发(1981)61号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明确必须抓紧抓落实林业三定工作。
我县于1981年6月22日县委政府以中共习水县委文件习发(81)16号《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并在同年夏季全面开展,要求做到“山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有利”。采取A、①划清林权,确定林界,有争议的上山指界,协调明确,然后现场指导登记造册。凡土改时的国有林,解放后按各个时期政策规定归国有的森林、非人工抚育林及土改时权属未定的森林均属国有。土改时期明确的机动林(后称为乡有林),现应明确为公有林,属公社所有。目前权属不明的各种名胜古迹风景林(树),应视规模大小,明确为国有林或公有林。凡合作社时入社和各个时期按政策划定的大队林、生产队林属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②集体山林基本上按人多夺管、人少少管、就近管理的原则,划给各户社员管理。田土坎中的和责任地中的零星树木、经济林木采取随田土走的办法到户管理,落实管护责任。③明确和划定自留山:历来就有自留山的社队,维持自留山,每户一般三至五亩,多的也可适当多划,同时造册、发证。B、审查清册、填发三证,检查验收。以生产队为单位填写的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责任山管护证三证发放清册要召开生产队户主会议进行审查校对,大队审查签字报公社管委会审核批准。然后填写三证,召开社员大会,由社员签章领取,强调一个月内完成。
但调整生产队规模时集体山林的划分,有争议的按分土地的原则确定,原是二个以上生产队合队的,现在又分队,可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划分山权,如按合队后砍伐多少程度不同的综合平衡,适当调整协商解决,此前已划分好的林权的应予承认,不再变动。生产队集体原有天然林应以四固定为基础合理划分权属;对新造林,按谁造谁有,多投工多分,或按划分土地原则确认,已协商好的予以承认。
凡迁进迁出户的自留山,迁出外公社的,自留山不予保留,按现有林木折价交集体后集体补偿;迁进户有条件的生产队可适当划分荒山、残次林作自留山;全家农转非的自留山,按现有林木折价由集体补偿;五保户去世后,自留山收归集体。
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划清所有制和责任制的界限,使群众弄清林业三定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而绝不是重新分配集体山林,更不是搞老业还家。二是要划清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自留山地权属集体、林木归个人所有;而责任林的地权林权属集体,责任户只有管护责任,绝不是户有户砍。
六不准:一不准要田土改山,搞老业还家;二不准把国有林划为集体责任和社员自留山;三不准把集体林砍光分荒山;四不准把集体山所有的林树(残次林、灌木林除外)划作自留山;五不准把成林树木折价分掉;六不准有意制造林权纠纷和乘机乱砍乱伐。
2、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深化林权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肆’ 汉武帝刘彻时期的土地问题及解决方法,都是怎样的
武帝登基初期,西汉开始面临着严重的土地问题,此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地主豪强手握着巨大的财富,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而诸多失去田地的农民成为流民,朝廷因需救济他们而出现“县官大空”的局面,所以此时武帝朝的土地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
而导致武帝初期出现如此严重的土地问题,主要有以下二点原因:
一、人口大幅度增加。汉初,汉因“接秦之弊”,所以出现“作业剧而财匮”的窘迫局面。此时面对着天下民生凋零、经济凋敝的形势,西汉的统治者们清晰的认识到应放弃秦所实行的暴政,采用全新的治国措施,以此避免重蹈秦历二世而亡的结局。
为此,自高祖立国以来,西汉的统治者们就以道家的“无为而治”为治国理念,开始实施“扫除苛烦,与民休息”的国策。如此,西汉在惠帝、吕后、文帝、景帝70余年的励精图治下,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与发展,国家人口更是大增,“自孝惠至文景,与民休息,六十余岁,民众大增”(《后汉书.郡国志》),至武帝即位初期,全国人口约3800万,相对于西汉初期刚建立时的约1500万人,此时的人口已增长2倍有余。
同时汉武帝本身就是一个封建大地主,所以他在解决土地问题上虽会尝试着做出一些改变,比如抑制地主豪强的兼并行为等,但是他的改变绝对是不会伤害到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为西汉对于天下人的统治就是建立在这些人的基础上的,如果连地主阶级都反对武帝的统治的话,西汉必亡,因此武帝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绝对是带有局限性的,也绝对不会是彻底的。
所以就是这样,武帝朝的土地问题虽得到缓解,但却未得到根治。如此,直到武帝死后,随着武帝朝实行的一些抑制土地兼并问题的政策都相继被废除,西汉的土地问题开始愈演愈烈,并最终成为了西汉灭亡的一大根本原因。
‘伍’ 农村土地如何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于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们村里有多少地,原则上应当是村集体所有成员平分。
(5)田地划分问题及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分配依据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陆’ 家庭为田地斗分怎么办 应该找什么人 来解决
首先可以找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人来帮你们分一分,分好了以后再来抓鬏,抓到哪里就是哪里?还有可以让父母来翻一番,分了再抓鬏,抓到哪一块就是哪一块,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所有的田地顶起来,算成钱,然后再平均分,这种是最公平的,实在分不下去,只有到村委会找调解员来的,纷纷来仍然是抽签,抽到哪里就是哪里?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实用,那么这个人比较难处,这个人就分不成了
‘柒’ 家庭分配田地不平均纠纷怎么办
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情况,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权,因为法律给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去根据个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财产。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他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两个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分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部分,请注意:老人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他的个人财产(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的明确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的部分,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法律会认可。但是:属于动产的,要交付想给予财产的子女属于房子或车辆等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应在老人决定给予某子女或某几个子女后,协助过户到子女名下才能使产权转移给所要给予的子女,如果只是写下了将财产给某子女的协议、却没有交付或是过户到该子女名下,老人在世时可以随时反悔收回财产、不再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捌’ 夫妻离婚田地怎么分
法律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玖’ 农村家庭分家土地怎么分
法律分析: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大多数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家庭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拾’ 农村分田地时,是按人平分的,但有人全卖了,以后收回怎么解决
现在农村靠公路边的好田地都占用完了,剩下的土地也荒芜了,国家应该重视农业。土地对每个农民而言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名词解释那叫租不叫卖,有年限有合同的,这是对个人而言,如果国家征用,必须无条件地给国家,当然国家会给较多的土地补贴歀。
千年田地八百主,农村土地时间长了,真的不好解决!有的人去世了,被下代人处理卖了,他们也不耕地了,出远门去打工或者做生意,现在打工或者做生意也受到麻烦,工难打,生意也不好做,没有办法了,只能走一步算一步,混过一天算一天!
卖田卖地如不是用于国家建设强制征收的,必须要通过生产队以及村里签字的,生产队成员数不超半签的都无效,钱收了都无用。因为农村土地最基本的管理组织就是生产队。时间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佳方案。至于从过去到集体,再分田到户又征收规划复杂多变的土地情况,还包括从事的这些人,都己将成为历史。问题时不存在,后人会有适时办法,要知如何,谁又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