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改革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中国广大农民20多年来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承包制功不可没。但20多年来的实践同样表明,土地承包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越来越突出。
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取消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不可行的。这不仅是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引起农村社会的巨大动荡,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如果取消农村土地承包制,还找不到合适的制度上的替代物。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也就是说,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不变的条件下,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实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是采取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促进规模经营,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此外,还可以试行“土地银行”经营方式,即外出务工的农民,或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农户,把所承包的土地存入农村信用社,按年取得利息。
只要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流转起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就可以大大减少,而城镇化的速度就可以加快。只要城镇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增大,城镇建设配套工作跟上,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可以逐渐转向一元户籍制度。这样,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就可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这一过程中,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也将明显地增加,因为它们除了劳动收入之外,还能得到“财产性收入”,如租舍收入、“土地银行”支付的利息、土地使用权入股后的红利等。 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密切有关的另一个土地问题是农民宅基地的处置。宅基地由个人向集体申请,批准后无偿取得,其对农民的重要性不亚于承包的耕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集体”概念一直含糊,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面盖的房屋为个人所有。
在推进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时,怎样处置进城务工农民的宅基地?目前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政府对宅基地的征用,实行了宅基地国有化,而农民则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实践表明,这种做法会留下一些后遗症,而且农民对此也不满意。有没有其他的处理农民宅基地的方式?大体还有以下三种设想:
(一)宅基地随承包土地的流转而一并流转。农民进城务工,并带走家属,所承包的耕地出租或入股,宅基地一并出租或入股。这种方式看起来比较简单易行。但问题在于:如果宅基地上已盖房屋,那么在宅基地随承包土地出租或入股后可能要被拆除;隔一段时间后,外出务工的农民及家属因种种原因返回农村了,他们在哪里安家栖息?是不是又要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再建房屋?
(二)宅基地出售给农村或城市中的其他人,或出售给企事业单位。农民进城务工,并带走家属后,所承包的耕地出租了或入股了,宅基地连同上面房屋出售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得到一笔钱,可以用于在城镇安家。这种方式也比较简便,而且不会发生此后农民再回村申请宅基地的问题,但在现行法律之下有障碍,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集体所有,不准转卖。
(三)宅基地的置换。这是指在县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城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及其家属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交给县市政府处理,换取城市户籍,并得到一套居住面积大体上相当的城镇公寓住房。在有的县市,地方政府如果财力许可,还可以再给这些农民以城市低保待遇。这样,农民及其家属就可以安心地迁入城镇工作和生活了。这种方式的程序和手续要复杂一些,但将来的纠纷和麻烦会减少很多。
初步看来,宅基地的置换是上述三种方式中的最佳选择。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农民所承包的耕地和农民的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民既不能抵押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也不能抵押自己的宅基地。但在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中,应当允许农民抵押承包地和宅基地。这是关系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便于农民及其家属进城工作和生活,以及加速城镇化有序进行的一件大事。
承包地和宅基地 (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不等于流转,因为在抵押之后仍归原来的使用者使用,而且在偿还贷款之后可以赎回。农民应当有权在抵押和流转之间做出选择。主要的问题是:农民如果选择抵押的话,抵押给什么人。如果抵押给其他农民 (本村的或外村的),可能引起较多的纠纷,甚至成为变相的私人高利贷,而且一旦到期无法赎回,又会成为私人土地兼并行为。如果抵押给企业,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因此,较好的做法是:组建“土地银行”之类的农村金融机构,或容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或乡镇银行兼营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的抵押业务。
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 (包括上面的房屋)的抵押问题,应当重视,及早予以落实。要知道,无论是外出务工和迁居城镇的农民,还是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出于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急需一些资金,但往往借贷无门。他们以自家的承包地(包括上面的房屋)作为抵押而获得一笔贷款,是正常的。对准备进城的农民来说,如果他有可能把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而得到一笔资金,可以用于在城镇中购买或租到房屋,也可以用于在城镇中作为经营店铺或手工作坊的资本,然后陆续偿还贷款,这样,他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就有了保证。对继续留在农村中的农民来说,如果他有可能把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而得到一笔资金,可以用于添置农业机械或农用汽车,也可以在农村兴建种植蔬菜花卉的塑料大棚,或兴建较大的养猪圈、牛棚,以增加产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然后陆续偿还贷款,这样,他今后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也会大大改善。
可以相信,一旦土地抵押行为规范化了,以及农村、农业保险工作加强了,农村经济就增添了活力,不仅外出务工和迁居城镇的农民受益,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受益,而且城市居民同样受益,因为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城乡经济联系加强了,城镇化的速度就会加快,农民进城也将有序地推进。 可以相信,随着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推进,随着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置换工作的展开,随着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问题的解决,农业一定会有很大发展,农民收入会迅速增长,城镇化速度也一定会大大加快,相应地,城乡收入差距将会在农民收入增长过程中逐步地缩小,由此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中国经济增长至今仍是以投资带动为主。消费,尤其是民间消费,虽然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与投资带动相比,依旧居于次位。扩大内需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如何扩大内需?关键是迅速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调整农民的消费结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将导致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如果加上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社会低收入家庭的后顾之忧逐渐消除,必定会引起内需的大突破。全世界最大的待开发的市场在哪里?就在中国的农村。中国的农民,包括迁居城市的农民和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是一个数量十分庞大的“待富”群体,一旦他们走上小康、富裕的道路,将对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无论是农民承包的耕地入股、农民宅基地的置换,还是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物,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既然这些都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及早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先在各个改革试验区范围内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即使有些做法同现行的法律有不一致之处,或者找不到现行法律的依据,也不妨碍继续试点,只要事实证明是对的,就可以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
㈡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指什么怎么解决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通常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农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
近代以来,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形成不仅有与西方相同的原因,如市场成长、分工深化,更有近代中国特殊的原因。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变迁走过了一条特殊道路。
城市内部二元社会分割体现在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先后有严重区别;在空间方面,体现在城市中大量“城中村”的出现;在劳动力待遇方面,体现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种种分割和歧视;在生活方式方面,流入的外来劳动力(主要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与城市户籍居民之间存在巨大的生活方式的差异。
(2)二元城镇的解决方法扩展阅读: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配合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战略,在劳动力流动方面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对人口在城乡间的流动、城市招工范围、农转非的途径等做了极其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将农民钉在土地上,强制他们完成为城市工业部门和城市建设提供积累的任务;另一方面将广大农民享受城市较充裕的粮食供给、较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较完备的公共产品提供的权利剥夺了。
同时,户籍制度还带来了空间、历史差距、二元部门和社会地位四重锁定效应。即使农民再有管理国家的能力,也没有渠道进入公务员行列,更不用说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这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战略做出了巨大牺牲与贡献,但却不能享受与他们的贡献相匹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户籍制度不断被完备,不断被强化。
㈢ 如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1、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2、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3、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4、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当前,如何破除二元结构,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系着未来改革全局。
㈣ 如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
日前有媒体评论称,新时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且及时,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长期高度重视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藩篱,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并在推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要素流通、城乡互补等方面作了部署,将推动我国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形成。
㈤ 谈谈我国应如何解除城乡二元结构,如何解决“三农”问题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从体制性矛盾看,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从结构性矛盾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不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逐步推进城市化,加速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转移,而是从体制、政策到各项管理制度上都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2002年,我国农业GDP份额已经下降到15%以下,而农业就业比例仍高达近50%。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缓慢,农民比重过大,导致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过低,这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必须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减少农村人口,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帮助和带动作用。
第一,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总的思路是:努力增加各级政府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在尽可能为农民创造就地转移机会的同时,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同时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三,加快建立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推动农村全面进步。解决农村教育、卫生等发展滞后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向农村转移支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