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面对全球的贫富差距分化严重的问题,应采取什么措施
虽然现在全球人民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但全球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贫富差距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全球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
第一点,各个国家应当认清自己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很多国家看到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就会选择盲目跟从他国发展步伐,丝毫不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而每个国家发展的情况以及所具有优势并不同,只有选择适合本国发展道路,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才能追上他国发展部分,才能缓解全球贫富分化问题。因此,每个国家都应当清楚地认清自己定位,并且根据本国的地理位置、经济现状和发展阶段等制定符合本国的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发展,才能缓解全球贫富分化问题。
‘贰’ 劫富济贫怎么判
法律分析:劫富济贫意思是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属于抢劫犯罪。劫富济贫是违法行为,现在是法制社会,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有问题可以通过法院,公安局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叁’ 《天道》中丁元英为啥说“杀富济贫”不能让穷人真正的脱贫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杀富济贫并不是真正解决穷人脱贫的好办法。一、杀富济贫只是一时的解决办法
古人时常有杀富济贫这一说法,认为只要把富裕的人家给解决了,那么他的财富就能很好的平摊给穷人,从而解决穷人的困难。但是没有人想过,即使富人的财富被分摊出去,穷人也未必能就此解决贫穷的问题。而且富人在发展经济,创造财富这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要是把创造财富的富人给杀了,那经济谁来发展,社会的基础设施谁出钱来改造?这是一个没办法避免的问题。
杀富济贫从道义上讲,是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去将富人的财富加在穷人的痛点之上。细品这样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安抚穷人的办法。穷人要想变富,把目光紧盯着富人,只会加重自己的痛苦,并不能实现自己的财富。而富人也不能因为自己富有,就无端的掉脑袋,这样的话,谁还会一直为创造经济财富而努力?因此杀富济贫,并不是穷人真正脱贫的办法。
‘肆’ 政府如何调控价格“劫富济贫”以协调穷人和富人的经济利益
一、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国自1992年提出要建立市场经济至今,可以说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效率经济,它通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使得原材料、劳动力、人力资本、货币资本等社会资源源源不断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优胜劣汰,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然而社会总资源是相对一定的,它过多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必然使更多的效益不大好的地区、行业和个人得不到其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会资源,由于得不到其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会资源,使其效益更加相对不大好,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两个截然不同的增强环路,如图一所表示,必然导致地区、行业和个人之间的贫富分化,而且贫富差距又逐步拉大之势。所以说,贫富分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出现的副产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贫富的相对差距会越拉越大。这恰好验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句话: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市场经济当然也不例外。二、贫富分化的拉大并不意味着穷人越来越穷 我们已经知道贫富分化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他表示贫富两个阶层拥有的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但它并不意味着穷人会越来越穷。可以想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制造出来的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可供人们使用的资源也会相对增多,水涨船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会越来越高。我国改革开放前后,贫富分化的程度与人民生活水平关系的对比就很能说明问题。还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美国。市场经济最为成熟的美国是世界公认的贫富分化最严重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度,但在被许多自诩为贫富分化越来越小或致力于消除贫富分化的国度里视为高档消费品的汽车等,在美国大众眼里只是一件两三年一换的生活必需品而已。三、中国贫富分化现象产生原因及解决之道前面已述,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作为效率经济而存在的产物,是附市场经济而生的,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没有贫富分化。所以,合理的贫富分化是必须的,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而且中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体制和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因而出现了其它的一些不合理的人为地贫富分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地极大的阻碍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使得一些信用差、品质差、道德差的个人与企业大发横财,而一些信用高、品质好、道德高的个人与企业则深受其害,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导致了人为地贫富分化。2、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方法的不合理。本来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贫富分化现象,体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办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首先,其800元的起征额,这一规定已经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出台的初衷。其次,其由所在单位代缴的办法只是约束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对作为高收入的民营企业主而言,则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收入人群缴纳所得税与否和多少,往往是靠觉悟而非约束机制来决定。这就造成了高收入人群纷纷逃税漏税的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所征收的所得税款中,工薪阶层所交纳的税款占70%以上,这严重违反了经济学原理的20/80原则。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人为地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3、法律上对民营企业主公私财产界定的混乱。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率要远远小于个人所得税率,而对民营企业主而言,企业及全部或大部分为其所有,由于法律上还没有对其公司财产界定的规定,往往使人很难分辨出哪一些是其个人资产哪一部分是其企业资产,因而使很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家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往往用公司的钱来购买家庭或个人所需的汽车洋房等高档奢侈品,伺机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款。因此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主一边每月只拿着一两千元乃至数百的低薪,一边却开着凯迪拉克,住着这西式洋房,并且还为此津津乐道的怪现象。诚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贫富不断分化的现象的产生是合理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贫富的不断分化,财富越来越多的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人丧失购买力,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购买力锐减,进而减弱经济的发展后劲,影响经济的良性发展,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经济恐慌,导致经济发展水平的整体倒退;而且,从政治上来看,持久的非合理的过于分化的贫富差距会引发很多的政治矛盾和社会危机,进而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而,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国家政权有责任也有义务把贫富分化控制在一个动态的合理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如何真正有效的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定论。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解决路程来看,在分配领域,由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在这一块所起的作用不很明显。所以,要想对贫富分化现象进行有效的调节,只能在再分配领域通过税收和支付转移两大杠杆予以实现。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打破贸易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行为,保护一切符合市场规律和原则的行为,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使各项经济活动能够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下健康运转,让一切以身弑法的个人和行为撞得头破血流。2、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征收办法。作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强烈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必须加以改革和改进。首先,因提高其征收最低额度800元的起征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显得太低,违背了出台此法的初衷。因此,笔者建议适度提高最低征收额度。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应该放在高收入人群上,应通过建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档案、缴费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方式,建立起对高收入人群的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而从最大限度上避免其逃税、漏税行为。3、从法律上界定民营企业主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通过财产界定避免一系列看似合法但极不合理的现象的蔓延,使得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们能够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4、建议开征消费税和遗产税。作为在分配的强力手段,遗产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在西方资本主义已经非常普遍,而且事实也证明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之道。通过对高档消费品(亦即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和对继承超过一定额度的财产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调节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高收入人群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把通过直接注资或设立风险投资的形式把自有资金更多的投入到第一、二、三产业中去,从而形成有效市场,进而促使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性循环。达到一个良性循环。另外,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避免“一代创业,富及几代”的怪现象,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5、加大对相对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转移。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的投入,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相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能力,这样,从经济上可以切实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缩小贫富分化的差距,从政治上讲,可以消除很多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利于国家的稳定,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提供保障。四、小结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单方面的。以上几点建议并不是刻意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缩小贫富差距,更不是为了劫富济贫。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手段,它应该时间古井可能的减少不合理的拉大贫富差距的因素与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的。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尽可能的挤掉其水分,使贫富差距更加合理。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到来,中国的贫富分化将会越来越大
‘伍’ 解决当前分配不公的措施有哪些
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解决好分配不公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 当前我国存在哪些分配不公现象?
公平,一般地讲,反映的是人们追求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国情,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
但也要看到,在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现象,许多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比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比如,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是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比如,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
再比如,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如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涨价;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之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还比如,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
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对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国家,虽然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因此,理解分配不公关键是要明确分配公平的标准是什么。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应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反之则收入少;在再分配中,主要应看政府是否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在三次分配中,主要应看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困难群体。
知识点
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它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A/A+B)。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就越大。
知识点
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现阶段分配不公问题原因何在?
对于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现象,社会十分关注,要求改革分配制度的呼声也很高。对此,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分析分配不公问题产生的原因。
有社会历史的原因。分配不公看起来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有些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比如,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导致城乡之间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自然、历史等客观条件形成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也是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
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目前我国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有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机制还没建立起来,而有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则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健全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领域、行业改革推进的先后和力度不同,因而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就会导致利益分配的差异。
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分配问题并不单单是经济领域的问题,也受到很多方面政策的制约。比如,受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基本社会保障欠缺等。比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据统计,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
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以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同时,分配的调节和监管不够有效。比如,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2009年63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对某些“灰色”和非法收入也缺乏有效的监管。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的诉求日益强烈,因而对分配不公的感受更加强烈。一旦对分配不公现象有直接感受,或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为什么要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这句俗语道出了公平的重要性。正像有的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收入差距已经接近社会所能忍受的“红线”,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分配公平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调节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分配不公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体现。
分配不公阻碍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内需不足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民众的消费能力是内需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高收入者消费需求增长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的局面,使消费需求这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分配不公抑制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分配不公会使部分低收入者生活困难、社会地位下降,降低他们对改革的认同感和参与改革、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而部分既得利益者害怕改革触及自身利益,则会成为改革的阻力。同时,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会导致激励机制扭曲,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使社会发展丧失活力。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分配不公会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孵化器”。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许多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源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悬殊。分配不公还容易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使“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思想容易泛滥。
可以说,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大障碍,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突出强调,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调节收入分配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同时应看到,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有条件、有能力逐步解决这一问题。要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切实得到提高,使再分配的各项调控机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更加有力、有效,使三次分配的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在促进分配公平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努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切实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
4月的北京,春暖花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当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时,现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随后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也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可以说,总书记的话既切中了分配不公问题的要害,又指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
当前,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在绝大部分百姓的收入来源都是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就应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增加工人的发言权。近年来,不少省份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应逐步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有效发挥对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切实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要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财政支出、国债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都要向农业农村倾斜。提高粮食及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扩大涉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农民创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
如何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新时期以来,很多人在改革开放政策的鼓励下,抓住机遇、勇于开拓,通过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等方式,率先富了起来。对他们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进行必要的调节,这是促进分配公平、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力度,将高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入个税征管对象。这是通过税收手段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将产生积极意义。
应该说,“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劫富济贫”,更不是“均贫富”,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手段,使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加大调节力度,既充分保护人们劳动创业的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又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过大趋势。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进一步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引入竞争。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加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
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实行全额税前列支或抵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财富分配中的作用,促进民间自愿捐赠活动,吸纳社会资金帮助困难群体,推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广大群众对收入差距拉大有意见,其实并不是对合理、合法的收入有意见,而主要是对通过违规、违法行为获得巨额财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强烈不满,对这些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应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NM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
如何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发展壮大有助于社会稳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这一观点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目前,我国中等收入者数量偏少,在全社会比重小。应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快推进城镇化。制约我国中等收入者阶层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收入长期偏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十分重要的就是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行业转移,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流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问题,稳步推进进城农民逐步融入城镇,让更多从农村转移出来的人口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积极引导人们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工商管理等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为更多社会成员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研究表明,一个人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受教育时间越长,预期收益也就越高。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更多的人通过攀登“知识的阶梯”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加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把低知识水平、低技能的劳动者提升到高技能的劳动岗位上,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只有2.3%,且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保险市场,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渠道。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有一位思想家说过:“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古往今来,人类对于公平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当代中国,亿万人民必将在为中国特色社观点声音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两头超载”、中间纤弱的“哑铃形”发展,必然是病态的发展。
只有促进分配公平,才能避免部分社会群体产生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才能给全体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如果说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就是政府的良知。
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企业提高工人工资要算成本账、收益账、良心账。
‘陆’ 对于劫富济贫的行为,你如何看待
古装电视剧里,总少不了劫富济贫的侠义场面。
人们大多也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一件正义的事。
但是,扪心自问,作为一个与此无关的吃瓜群众,你真的觉得这是一件积善行德的好事吗?
恐怕不见得!
对于经常受到地方乡绅,和当地父母官压榨剥削的穷苦百姓而言,有人从天而降,解决了自己一段时间内的困窘。
百姓对恩人感恩戴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可厚非,也能理解。
但是,你有想过对于被劫富的人家吗?
白手起家的富人之所以能过上优越的生活,本身就说明了其有一定的过人之处。(继承家产的纨绔子弟不包括在内)
若这类人是靠不正当不仁义的手段获取财富,那么被劫富济贫,尚且可以理解。
当然,这并不代表劫富济贫的行为本身是正确的。
你自己经济条件好,想要帮助其他不如你的人。
这是好事。
没人说得出不是来。
但问题就是,不是所有的大户人家都是坏人啊!
这样的人被人不问自取,所谓的大侠们还打着拯救穷苦百姓的名义借花献佛,怎么说也不地道吧!
到了最后,大侠们落得一片好名声。
而真正的“受害者”们不仅损失了经济,还被别人觉得他们是活该!
这样说来,他们难道不委屈吗?
很多人之所以觉得劫富济贫是个正义的行为,无非就是觉得富人反正不差钱,不拯救穷苦百姓就是罪大恶极而已!
反正自己又没有任何损失,那富人当然应该要漏财啊。
酸,这是真正的柠檬精!
自己做不到的事不要紧,要紧的就是明明自己都做不到,却对别人要求苛刻,着实过分。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这阵子的冠状病毒一事。
很多人捐款捐物资,却被某些啥都不捐,唯独嘴巴不停下。
还嫌弃人家拿着几千万片酬的人太过于自私小气,只舍得捐几十万。
拜托,说这话的时候,你捐了吗?
键盘侠,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要知道,钱多钱少都是一片心意!
如果人人都如此,泱泱大国的发展前途在哪?
你钱多,所以你就应该往死里捐款!
这不是披着华丽外衣的道德绑架吗?
关键这样的话居然还有不少人点赞!
实在受不了。
‘柒’ 解决一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意义和措施
应该承认,由于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追求,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财富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是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缺陷。但是科学和谐的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
1、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正。当前,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没有经济发展来支撑,缩小收入差距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分配制度不尽完善,财富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因此,我们高度重视建立能够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公正原则。首先,加快发展、和谐发展。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经济快速发展、群众生活富裕,则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停滞不前,老百姓贫困潦倒,则社会不和谐、不稳定。所以,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加快发展,把发展作为解决收入差距的关键。其次,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调节制度,利用税收政策,调节高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的主要举措是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度。通过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对不同水平的高收入群体征收赋税。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及其引起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调整社会政策和社会结构,提高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根据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中等阶层的比重,造就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的社会结构,是一条比较好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
2、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加大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要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的实施,确保社会保障向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倾斜,突出解决失业、医疗、养老保障问题,加大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到位。当前,因利益关系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主要集中反映在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就业、农牧区土地、草场征用划分、城市拆迁和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因此,制定和出台法规、政策,要充分考虑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利益的平衡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缓解因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3、统筹城乡发展,改变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个“小康”对农牧民来说,仍然是一个解决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标准。要解决带有根本性的深层次的问题。首先,要实现从传统农牧业产业向现代农牧业产业转型。既要发挥传统农牧业经营技术作用,又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更新农牧产业,加大农牧业产业技术含量,改善农畜产品品质,提高农牧业劳动生产率和农畜产品出产率。尤其在产业结构上加大调整力度,以市场导向为主,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规模效益。其次,通过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有序地把一部分农村、牧区人口转化成非农牧业人口。解决城乡分割,工农牧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突出的问题。探索建立农牧区社会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市居民和农牧区人员的明显差异的生活待遇模式。再次,调整国民收入结构,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把投入重点转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通过统筹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等举措,切实改善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农牧区人们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追求自身发展的同等机会和条件。
4、完善分配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方面不可能是无差别的,要保护在改革发展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财富及其财富的拥有者,要继续支持并保护靠劳动和创造先富起来的群体,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没有条件地进行“劫富济贫”。但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说,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平也是硬道理,如果社会分配体制不公平,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会陷入社会两极分化的陷阱。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国家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导向和制度的保证,消除过大的贫富差距,使相对低收入以及一般收入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准同社会发展总体水准保持一种大体同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总之,我们必须正视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社会公平问题要高度的关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以保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捌’ 当今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缓解贫富差距
措施一:完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
总体上,我国的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较为明显,而其调节个体收入差距的功能则未得到有效发挥,这可以集中地反映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对个人的财产收入征税,而所有的社会财富分配最终都体现为个人收入的分配,因而个税制度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具有直接而显着的效果。
但是,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两方面问题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过于依赖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而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过低,如在2009年的中央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6.6%;另一方面,个税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国一方面应优化税制结构,在总体税负不加重的前提下,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同时,应推动《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科学合理地选择课税单位,实现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课征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合理设计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措施二:推动消费税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费支出
消费税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征收的,而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即相当的收入水平。因此,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节社会分配的不公,并且部分弥补个人所得税对灰色、黑色等不法收入失灵的不足。但我国当前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较小,税率结构不合理,并且采用价内税的征收方式,制约了消费税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此,我国应研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对娱乐消费、高档服装、境外旅游、豪华游艇、高档别墅等消费项目,可以考虑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对于奢侈品消费,可以适当提高税率;而在征收方式上,宜将当前较为隐蔽的价内征收改革为价外征收,以提高其征收效果。
措施三:适时开征物业税,防止“炒房客”挤压“蜗居族”
作为大宗财产的房屋一般是个人财产的“大头”,对房产的占有情况往往也体现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情况,因此,对房产征税乃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对个人住房尤其是高档住房、多套住房,对其持有环节开征物业税,可以加大投机购房的“炒房客”持有房屋的成本,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地产价格的非理性过快上涨,使一般民众能够买得起住房,防止“炒房客”挤压“蜗居族”。
措施四:研究征收遗产税,避免财富过度集中
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又一利器,它的合理征收,可以有效实现“劫富济贫”的目的,防止财富通过代际积累不断集中。据悉,全世界目前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其主要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者。我国于2004年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其争议较大,立法进展比较缓慢。鉴于我国目前贫富差距问题突出、社会矛盾日渐凸显,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培育了一批“富豪”级的高收入者,我国应加快研究开征遗产税。
财政支出 二次分配中共享社会财富
措施五:继续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我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较大,要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就需要在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多做文章。应继续推动新农村建设,在财政支出安排上应把“三农”投入作为重中之重,特别应对农村人口占比多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继续改进和完善有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和财税法律制度,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地区振兴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和财力支持力度。
措施六:加强城乡扶贫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贫困人口的数量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是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与否的一个直接体现。长期以来,贫困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联合国的报告,2009年我国尚有2.1亿、约15.9%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之下。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未来我国仍需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加大扶贫投入。为此,需继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保障力度,提高种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和农用机器补贴和家电购买等方面的补贴水平,扩大实施补贴项目的范围;继续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措施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要缓解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就需要我们着力解决广大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并随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就当前而言,在财政支出安排上要重点解决好医疗、住房和教育等基本民生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住返贫”“因学返贫”问题。相应地,还需要从严控制行政机关成本,减少和规范会议经费、人员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方面的开支,加强对行政办公费的审计监督,防止一般性行政开支膨胀和浪费,进而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在民生保障和促进内需方面。
措施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支出
当前我国财政支出在社会保障上事业上的投入亦显不足,这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方面作用的发挥。如在2009年,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中央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仅为7.5%,而美国超过三成,德国则超过五成,相形之下,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就暴露无疑。为了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保障国民基本生活,我国应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制度在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
措施九: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我国当前的分税制结构中,中央政府集中了主要的财力,而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则显得捉襟见肘。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财力的充沛对于在调剂余缺、实现调控本来是一件益事,但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转移支付秩序不够规范,反而形成了财力上“层层向上集中、层层对下截留”的效果,以至于“省市有钱修广场、县乡无钱建小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使得财政在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鉴于此,我们应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并加大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首先,中国可以给所有公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机会。进一步放宽户口制度,给农村人口更多机会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从长远看,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通过给流动人口提供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服务,可以加快人口的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对接纳大量流动人口的城市给予政策支持是值得考虑的政策。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也非常有用。
第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通过扩大目前仅限于城市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可以改善所有人获得基础医疗服务的境况。也可以考虑在农村地区推广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最初可以投入一部分,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计划。
第三,建立更有针对性、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能防止贫困,还能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仍需改进低保对象的确定,目前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村低保政策,农村低保只能完全依靠地方资源。
由于中国高度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对于获得更加公平的服务至关重要。总体上说,中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占GDP的22%,有足够的资源来确保所有公民获得基本服务。但是,这些资源在全国的分布不均。近年来,中央政府增加了对最贫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便如此,贫富差距仍然十分突出——中国最富有省份的人均支出是最贫穷省份的8倍,省以下的差距也不断扩大。缩小差距并保证重新被分配的财政资源得到较好的利用,是“十一五”期间所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
在财政支出方面,中国应该考虑为大部分人直接提供收入支持的政策的可持续性。例如,最近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中国应对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安全网加以细致的设计和定位,使保障体系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资金,并鼓励人们为改善生活而努力工作。应避免“贫困边缘”群体最终比贫困群体更穷的境况,因为贫困群体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照顾,避免这样的贫困陷阱对鼓励贫困群体就业是非常重要的。据《财经时报》报道
‘玖’ 芬兰等发达国家是怎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
一、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做法
(一)发达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做法
1.保护劳动者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初次分配主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通过立法、建立劳资协商制度、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增加就业岗位、保护弱势群体等措施,确立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和收入水平,控制收入差距。
(1)通过劳资谈判,改善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工会是雇员重要的利益维护机构,雇员和雇主被看作是社会伙伴,而不是对立者。工资主要由工会和雇主协会相互协商形成,这样的工资形成机制能够平衡和保护双方的利益。劳资自治是雇主和雇员分别通过行业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劳资协议,就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缔约、解约以及企业和企业组织等方面达成相应的规定,劳资自治决定了工资协议由雇员和雇主通过自己的组织谈判达成。比如,德国劳资谈判后的实际工资增长率是2. 4%,高于欧元区国家平均水平,通过工资协商制度,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体现了社会公平,对缩小收入差距有着重要作用。
(2)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使劳动者享受均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教育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具有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较弱时,就非常注重公平教育,有的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较大,努力实现机会均等,即不论出身如何、来自何地,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为将来充分发挥其才能做准备(杜智萍,2006)。这些措施给低收入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让低收入者更有信心和能力去创造财富,从而使整体国民素质得到提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差距缩小。比如,德国在19世纪初就颁布了《初等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得到切实贯彻,到19世纪末,初等教育入学率已达到百分之百。在完善教育体系时,政府提供了巨额资金和设备用于扩建和新建学校(孙敬水、张岚,2012)。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5.1%。国家在投入巨额资金扩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同时,对职业教育也一视同仁。职业教育为德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优质和充足的职业技师。法国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已有百余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分担,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费体制,中央政府拨款占60%多。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法国教育投入占GDP比例较高,在20世纪70-80年代基本维持在6. 3%-6.8%之间,90年代达到7.4%,2010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下降为5.9%。加拿大有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义务教育保障、高等教育基金制度、助学贷款制度。家庭牛奶金津贴制度、日托津贴制度和单身母亲津贴制度,以及免费的医疗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幼儿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提供12年免费义务教育,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2010年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5.5%联邦、省和地方政府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和助学金的形式,资助学生完成高等教育的学业,其中,助学贷款是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保障:完善的教师福利制度是培养高素质教师的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在全社会属中等偏上水平。
(3)千方百计增加就业,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水平。发达国家通过实施对下岗职工补贴制度,解决结构性失业,保护残疾人利益,保护女性就业者。实施雇用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等措施,实施以保护弱势群体、寻求均衡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为目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证就业环境的稳定。比如,日本政府设立了针对“夕阳产业”的就业安定补助金、职业转换补助金和职业训练补助金,对离岗人员采取特别优待措施,对录用此类人员的企业提供就业开发补助金;1966年通过《雇用对策法》,提出以解决结构性失业为目的的再就业对策,规定企业大量解雇或削减员工时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政府重点扶持就业指导与职业介绍事业,为就业者提供援助,帮助他们更换职业和跨地区调动工作,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1960年通过《身体障碍者雇用法》,实施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康复训练、对雇用残疾人企业补助等措施;1972年制定《确保雇用领域男女机会与待遇均等的相关法律》,禁止企业歧视女性:设立“雇用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补贴”和“雇用保险三项事业”,构成强制性保险制度,妥善安置失业人员,保障国民生活。失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教育训练补贴、连续雇用补贴组成,政府在各地设立网络机构,专门从事失业指导和提供再就业信息(徐哲根,2008)。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教育与培训,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
1996年,加拿大修订了《失业保险法》,更名为《就业保险法》,将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重新就业、职业训练密切相连。 《就业保险法》由一系列制度支持得以落实,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管理体系、教育与培训体系、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当一个人失业时,他的失业记录立即从雇主、失业者本人、税务局等不同的渠道送入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局。收到这些信息后,政府有关部门将立即对失业者做出妥善安排,发放失业金、求职补助,安排再就业培训等。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的部门为人力资源开发部,该部在全国设有9个中心、6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援助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将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合并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孙道贺,2012)。职业教育培训以培养实用、适用人才为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政府劳动部门为每一个公民和永久居民设定社会保险号码,个人的任何收入都记录在该号码之下。每个人根据这一号码申请包括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政府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号码建立对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和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失业者寻找工作、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与指导的情况。
(4)通过立法调节初次收入分配。一些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通过国家立法对初次收入分配水平进行调节,政府通过立法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例如,德国先后颁布《劳资协议法》、《企业法》、《职工代表会议法》、《共同决定权法》、《家庭劳动法》、《公共救助法》、《失业救济法》等一系列社会法案。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孙章伟,2013)。这些法案规定了一系列对弱势群体的特别救济和相关补助措施,从基本原则上防止了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2.通过调节二次收入分配控制收入差距扩大
二次收入分配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措施,发达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在二次收入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差距。
(1)建立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调节体系。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暴利税、存量财产征税等手段,对收入进行调节。
个人所得税。英国个人所得税分为3档,分别适用10%、22%和40%的税率:应税所得2150英镑以下征10%,2150-33300英镑之间征22%,33300英镑以上征收40%,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实施征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非常显着(刘桂山,2005)。法国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来征收的,个税起征点为年收入25万欧元。如果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2来进行计算;家庭中如果有1个小孩,1个小孩算半个份额,则除以2.5为纳税基数。以家庭收入总额征税,使高收入家庭负担更高的税率,税收负担更加公平,而高收入家庭成了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源,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96,保证了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
遗产与赠与税。设立遗产与赠与税防止巨额财富的代际转移,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英国税法规定,继承人除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7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年限,按不同税率缴纳赠与税。美国的遗产税税率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法国遗产继承税税率则从5%至60%不等。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遗产税最高税率高达70%(崔成、牛建国,2011),如果按此税率连征三代,则相当于97.3%的税率,大宗应税遗产基本征收完毕,真正实现“富不过三代”。
“暴利税”。为缩小收入差距,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曾开征“暴利税”,这是英国政府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垄断企业利润,专门对私有化的垄断企业征收的一次性税收,规定到1997年7月2日.任何在私有化过程中从股票上市的意外所得中获取益处的企业,都必须交纳22%的暴利税,税基是企业在私有化后4年之内的超额利润,共累计征收52亿英镑(李江涛,2011)。美国曾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石油行业开征暴利税,用于补助公共交通和帮助低收入家庭设立能源基金。
对居民存量财产征税。除个人所得税外,法国还通过财产转移税、财产升值税、巨富税等调节居民的存量财产。财产转移税是对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征收的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仅为9%左右。巨富税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征收的税,又被称为“团结互助税”,当个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总额超出一定限额时,必须交纳巨富税,税率从0. 55%-1. 65%超额累进,财富越多,纳税也越多,具有很强的“劫富济贫”特色。
鼓励公益捐赠。国外对公益捐赠多有完善的免税政策。美国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达6700多亿美元,约占美国GDP的9%;巴西则对出资赞助教育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2)实施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来看,主要用于地方医疗、教育、社会保障,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目的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保证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大致相同。德国实施的财政横向分配政策出发点,是德国国内各个地区的居民具有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财政横向分配将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转移给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地区,使财政能力薄弱地区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施联邦补充补助制度,联邦政府给予贫困地区一定的补助拨款,目标是再次平衡各地区之间的财政能力,有效地缩小了德国的地区收入差距,日本中央政府将所得税、消费税、烟草税等税金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财源“支付”或“让与”给各地方政府,以缓解经济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状况,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用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有助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意大利每年将中央财政收入的1/3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其中2/3是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住房供给、医疗卫生等事业;按人口规模支持各省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支出,约占拨付总额20%;财政均衡化支出,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各省的财政收入能力来确定给各省的转移支付额度,穷省多得,富省不得或少得,支付规模约占拨付总额的30%。
(3)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等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广、种类多、力度大。比如,德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方面的费用占整个社会保险金总支出的90%,而法定养老保险更是覆盖了近9096的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工人和职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覆盖面极为广泛,目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德国人口总数的0.3%。德国失业保险的模式是“失业保险十失业救济”,这种模式体现了失业与救济相结合。事故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有一定的不同,其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该保险己覆盖德国总人口近一半。社会救助是德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利,1961年颁布的《联邦社会救助法案》使每一个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财产无法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居民,均可要求获得社会救助。德国政府实行以教育补贴和住房补贴为主的家庭补给,向普通家庭提供子女抚养费、父母补贴费和住房补贴等各种福利。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在家庭和儿童福利方面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超过欧盟2.1%的平均值。
加拿大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就业保险、医疗保险、残疾抚恤金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来源是国家税收,具体包括年收入保障计划、老年保障金、保证收入补贴、配偶丧偶津贴、养老金计划、公共救助计划等内容。社会福利方面,包括广覆盖、高投入的教育体系,实行十二年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是政府与公民各负担一半。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负担,除了看牙科以外,其他的医疗服务免费,65岁以上人群、以及得到政府社会福利救济金的人群用药免费。
(4)反贫困调节措施改善贫困地区收入状况。反贫困调节措施是政府为了消除贫困、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政局稳定、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运用财政工具对贫困人口或贫困地区进行救济、补贴或者扶贫开发,以消除绝对贫困或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制度。东德与西德合并后,为了缩小东西德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德国政府接连实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在合并初期以及合并后多年来一直实行西部向东部的资金转移和政策倾斜。根据《投资资助法》,联邦政府有义务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对某些贫困州根据需要拨付补助金,同时要求财力强的州拿出部分税收收入“捐给”财力弱的州。
(二)发达国家缩小地区差距的主要做法
1.制定明确的区域政策目标
美国在早期以农业立国,后来能够迅速变成第一工业强国,根源之一是实施了西部开发。在实施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制定了明确的区域政策目标,即促进落后地区的自我发展,缩小区域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日本60年代以后,为了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确定的区域政策目标是促进均衡发展,消除经济布局中的过疏与过密问题,缩小经济活动的地区差距。
2.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
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各区域共同发展,还适时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不断采取坚定的、富有吸引力的立法措施。德国《基本法》第106条明确规定,“要保证在联邦领域内生活条件的统一”;第107条规定,“应保证各州不同的财政实力获得适当平衡”,“在联邦领域内各地区和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生活条件”;第72条指出,区域规划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达到实现各地区生活条件均等化”。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从基本上防止了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为保证收入分配公平和区域共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保障。日本为了开发不发达地区,先后颁布了相关法律,如《国土立法》、《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 《冲绳岛振兴开发计划》等,实现了对不发达地区实行有计划开发。
美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发西部,并取得成功。政府成立了地区再开发署等专门机构,负责落后地区的开发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如《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人力训练与发展法》、《经济机会均等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农村发展法》等,极大地调动了联邦与地方、官方与私人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以立法形式将其2/3的贫困县划入137个经济开发区,要求每一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几个新兴城市,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增长的中心,把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作为政策目标。
3.制定优惠政策
发达国家为了帮助落后地区发展,往往给予多种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财政、税收和信贷等各个方面,包括给予财政补贴、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贷款担保、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培训人员等(潘春晖,2000)。如美国政府直接对落后地区实行能够自动调整地区收入差距的累进税制;德国联邦政府将财政支出的20%用于补贴低于各州平均水平的落后地区;日本政府在金融体系内设有专门面向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基金;意大利政府曾专门建立南方发展基金局支持落后地区发展。
4.重视和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开发西部时就已经认识到交通运输在区域开发中的巨大作用。西部开发初始即筹措资金修筑横贯大陆东西的铁路,1830-1860年对铁路的投资达12.5亿美元,先后修成了南北太平洋铁路、中央与联邦太平洋铁路等5条铁路,形成了西部铁路网,并沟通了与东部的交通。伴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的产业化。到19世纪末,小麦、棉花和畜牧构成了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轮廓;其次,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西部地区的谷物、木材、矿产等直接与美国的东部乃至世界经济连接在一起,同时,东部工业化地区和世界市场上的工业品迅速沉入西部地区,从而扩大了国内各地区之间以及与世界市场的联系;第三,刺激了投资热。在竞争和利润的驱动下,东部、中部的企业家们纷纷向西迁移,西部地区迅速建成了一批新的工业基地。意大利政府为开发中南部地区,在强调工业发展的同时,曾拨专款用于落后地区的土地改革、农业技术改造和道路工程、港口、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些技术与建设不仅为南方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社会各方面向南方投资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5.以增长点带动区域经济开发
各发达国家对落后地区的开发,并不是全面开发,而是有所侧重。在美国长达100余年的西部开发过程中,曾兴起了一大批层次不同的增长点,既形成了像芝加哥那样的全国性中心城市,也形成了类似旧金山那样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正是增长点与周围地区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使美国西部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种全新的城乡经济关系得以出现,从而又成为西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点。在日本,开发的重点则是由西向东、向北逐渐进行,北海道、九州和冲绳岛地区曾成为开发过程中的增长点。
一、发达国家缩小贫富差距的经验与启示
(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发达国家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善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对缩小收入差距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在工资议价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地位不对等,资本在企业分配中处于明显强势地位,这是造成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症结所在,导致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就已经拉开了收入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具有工资分配的主导权。但是,“企业决定”并不是由经营者单方决定,而是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决定。因此,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劳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在义务教育方面,我国的普及性己较高,但是,城乡教育仍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政府承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到同等对待。无论是从机会均等、过程均等、还是从结果均等的标准来衡量,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均严重受损。为了提高受教育公平度.我们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使这些地区居民享受到同等的教育。
(三)改革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体系
发达国家属于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也比较大,国民普遍拥有较高水平的福利待遇,享有较高的医疗卫生、教育与生活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覆盖面小、财力薄弱、管理落后等诸多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国应更加重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鉴于农村贫困问题更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为滞后,因此,首先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建立不分城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不分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社会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健全税收体系,调节高收入群体
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对收入进行调节,有效地缩小了收入差距。在我国,除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制度不够健全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还没有开征,加上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以及征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因此,我国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和征管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强化监管功能。同时,也可结合国情,逐步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财产税、特别消费税等税种。
(五)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
由发达国家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做法可以看出,各国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是比较健全的,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把公共服务作为核心职能,尽快实现建设型财政向服务型财政的转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目前,我国主要是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收入的纵向转移支付,没有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转出和财力转入地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既能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又能使财力转出地区与财力转入地区直接见面,形成明确的授受关系,有利于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重视立法在市场机制中的调节作用
一项正确的社会制度只有通过立法的途径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发达国家重视国家立法,从基本原则上防止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收入分配制度法制化。收入分配制度法制化是用法律和规则去规范和约束收入分配行为,而不是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应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各项制度,用法律制度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缓和或避免劳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让更多低收入的人群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七)加大区域间的合作和帮扶力度
中央政府加大中西部内陆和沿边欠发达地区开发开放的步伐,加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间的合作和完善帮扶机制,给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首先,拓展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推动经贸和科技创新合作,深化农业、水利资源合作,加强服务业发展和合作,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其次,加快贫困落后地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和经济合作区建设,借助“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培育增长点,加大西部大开发力度;第三,加快东部向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通过产业发展拉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增加当地人民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四是建立东部地区帮扶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机制,结成经济共同体,形成共谋发展、共同富裕的格局。
‘拾’ 劫富济贫是解决印度贫困问题的根本方法吗
不是。
目前来讲,缓解印度贫困的措施,主要还是通过经济手段来使印度贫困地区能够有更多的人有就业的机会,或者是帮助他们发展农业。
2001/2002年度印度人均收入为378美元。据印度官方公布资料,1999/2000年度印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为2.6亿,占印总人口的26.1%,其中75%的贫困人口生活在农村,人数1.93亿。印度历届政府将消除贫困作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十·五计划中制定了减少贫困人口的目标,2007年要将贫困人口数量减少到2.2亿,占总人口的19.3%。1999/2000年度印度失业率为7.32%。2000/01年度,印消费价格指数上升5.2%。到2000年,全国有各类诊疗所和医院4.3万家,登记行医人员50.39万人,登记护士73.7万人。2000年,人口预期寿命为65岁,人口出生率25.8‰,死亡率8.5‰。